价值互联时代不需要谁捅“马蜂窝”——区块链案例分析篇系列
作者:王佑强 2018-10-31一、马蜂窝数据造假事件
10月20日公众号“小声比比”的一篇名为《估值175亿的旅游独角兽,是一座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引爆了互联网“水军”数据造假的由来已久的问题!随着对这家国内领先自由行服务平台“马蜂窝”数据“灌水”行为的质疑不断深入,这场信息互联网时代“信息价值”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
以马蜂窝为代表的互联网数据造假是“信息互联”时代互联网的天然缺陷!互联网刚兴起时,人们基于对互联网科技进步的敬畏和陌生,更多以欣赏的视角去体验它的便利性和优点。随着互联网给各行各业带来的革命性影响,人们的消费、交际、交易开始从线下大量转移到线上,互联网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掌握巨量互联网数据的商业巨头有充分的动机利用互联网的天然缺陷,博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二、“价值互联”取代“信息互联”是时代趋势
区块链将给我们带来“价值互联”。之所以称之为“价值互联”,主要是目前的互联网在收集、挖掘、使用、提供大量互联网数据信息的时候,将信息的生产、所有者和使用、占用者割裂,信息的价值确认、传递、价值分配严重扭曲,使得人们面对大量的信息,无法确认其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区块链解决此问题!举一个例子:我们每天在手机、APP、网上商城上产生大量带有个人消费、兴趣、行为倾向标签的数据,但这些数据被商家收集之后反过来作为针对我们自己的终端营销工具,为商家带来价值。更有甚至,我们的数据被反复多次贩卖,造成垃圾信息、电话、侵权,甚至犯罪事件发生,我们的数据为什么会被反复售卖?因为它有价值,那么既然有价值,我们作为价值的制造者、所有者,为何没有分享到它的任何价值?反过来,我们还要饱受自己所产生信息带来的多次困扰,甚至骚扰呢?!
问题的核心是:信息互联遵循了一个互联网时代的“潜规则”:谁采集、谁使用。就连“水军”的存在也是大众你知我知,有时候是不约而同的“问题”!如果说“谁采集、谁使用”的互联网潜规则是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的开发、应用门槛所导致,那么价值互联时代,数据的生产、所有、使用、占用随时可以确权、量化、流转并有序共享!区块链+行业应用场景中,不需要一个“强中心化”运营,只是需要一个平台,这个平台以围绕用户、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为核心,通过用户链上智能合约授权、获得共识的情况下,自动执行、自动运营。未来每一个细分行业区块链应用都会有一个DAO社区(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链上社区的每一个台计算机都是一个节点,每一个节点既可以是消费者,又可以是链上维护者、交易的管理者、平台权益的所有者,平台商家的使命是组织大家在一个自治化的平台上愿意把自己最擅长、最优秀的思想、资源、产品、服务、创意以智能合约的方式授权、分享给与其价值匹配的受众对象。
三、区块链引领的价值互联时代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互联网信息欺诈、信息不实、信息造假、信息误使人们在享受互联网时代相较于传统信息互联时代的便利同时,也受到海量的信息流“轰炸”困扰、遭受着利益损失(比如P2P及网上信贷,价值互联时代忽悠式的线上金融没有生存空间);信息互联时代的“信息控”挤占了大量的线下时间,更有甚至,一些别有用心为博得“上位”、“出名”的大咖利用不知情的“粉丝”效应谋取背后自己的利益。信息互联解决了“信息流”问题,其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有赖于第三方“中心化”的背书和确认、反馈和处理。而滴滴事件再次提醒人们,在涉及大众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信息价值安全保障方面,受限于利益导向、道德风险、人为错误等条件下的第三方“中心化”背书或安全保障存在巨大风险”。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区块链组合技术下的行业细分应用DAO(去中心化自治社区)社区建设把每一个终端用户在链上互联,用户消费行为换取服务、产品的同时,还基于维护交易记账、维护、监督获得链上所有消费者认可的激励,对于链上失信、侵权,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链上每一个代表消费、监督、执法的节点都能全天候无死角的监控、反馈、报警并就便、就近、线上线下联动处置。区块链+各行业的应用场景正逐步快速走进我们的生活!
信息互联时代的网上造假、侵权因取证、价值追溯难,信息可证伪难度大导致维权成本高昂。区块链DAO社区在开发之初就必须考虑到链上平台所有者、运营参与者、用户等多重主体身份、虚拟财富价值确权程序和规则,因此需要法律的提前介入,DAO社区开发需要法律规则之下,对信息和交易的价值确权、价值追溯、价值频次确认、价值内容取证、价值公平维权之间取得平衡,方可使得DAO社区具有活力和竞争力;链上虚拟财富与线下财富之间需要律师综合运用《物权法》、《合同法》,适应于区块链统一的《电子签名法》、《电子证据法》(尚无)、《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保障智能合约的有效执行和运行。如果一个细分行业、企业的DAO社区开发涉及到证券类Token开发,需要综合运用《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