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是中国新时代实现贸易强国的重要保障
作者:傅东辉 2019-10-01引言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曙光”。 根据十九大精神,中国国际贸易也在进入一个新时代,这个新时代的标志就是中国正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然而,我们必须看到面向新时代的重大障碍。衡量贸易强国有许多经济和技术指标,但如果中国企业仍在“替代国”条款羁绊下连起码的国际贸易平等权利都没有,可以被任意宰割,如果中国很多人仍把WTO争端机制视为“怪兽”,始终犹犹豫豫,踌躇不前,那么,中国实现贸易强国的目标就是一句空话。因此,中国要实现贸易强国,首先要成为WTO贸易争端的强者,彻底告别旧时代强加于中国的一切不公正和歧视性的条约性贸易羁绊,要善于驾驭WTO争端机制,积极维护WTO贸易秩序,这关系到我们能否实现新时代贸易强国的伟大使命。我们必须为此确定正确的战略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而不应在美欧国家“赖账”面前大惊失色、无所适从,也不应自暴自弃,放弃WTO争端权利。十九大要求我们“坚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全球化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我们应求团结、讲策略、敢斗争,迈向国际贸易的新时代。当前美国贸易战正尘嚣甚上,我们要以多边与双边并重,无论是多边体制下的WTO争端,还是双边关系下的反制,都要主动迎战,战则必胜。我们应以毛泽东的哲学思想武装头脑,在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风云变幻中,去接受对中国崛起的真正考验。
早在七年前中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彭博社2013年2月10日报道,根据中国和美国政府分别公布的数据,2012年中国首度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然而,贸易大国并非贸易强国,贸易大国可能就像养肥了的猪,只能被人任意宰割,只有贸易强国才是林中雄狮才能捍卫自己的合法贸易权利。然而,中国在国际贸易上非但不是贸易强国,还是典型的贸易弱国。
例如,就在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的当年,美欧相继对中国出口达几百亿美元的光伏产品发起双反案件调查,借着反倾销“替代国“例外规则,一下把中国这个全球领先、市场份额最大的新能源产业整得七零八落,凸显了中国这个贸易大国和贸易弱国这对矛盾的巨差。
2012年9月6日,欧盟悍然向中国光伏产品发起了欧盟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双反案件,仅中国应诉企业就达129家(含集团),该产业对欧出口金额空前绝后,案值达250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欧盟总出口金额3339.9亿美元7.5%,[1] 远远超出了双反产品出口金额占中国出口总额1-2%的传统预计。该案双反初裁平均临时反倾销税47.5%,这意味着250亿美元对欧出口可能顷刻间化作泡影。加上美国、印度和澳大利亚前后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调查,无疑是雪上加霜,这对于融资程度极高的光伏产业及具风险,并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引发危机。可见,一个反倾销中小小的“替代国“例外规则,可以使得中国强大的新能源光伏产业不堪一击,这已足以说明”替代国“规则已经从一个小小的战术层面问题牵制着中国全球化发展的一个天大的战略问题。但国内法律界并不习惯从战略上看问题。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如果中国不能在几年内彻底解决“替代国”问题,中国在新时代实现贸易强国的伟大使命就是一句空话。
为什么反倾销调查中一个“替代国”规则能够把中国一个巨大产业顷刻之间打翻在地呢?为什么一个小小的“替代国” 规则能够牢牢地缠着中国阻止它走向贸易强国呢?这就是因为中国在入世时对这个歧视性条款做出了过渡期临时承诺,因此,在入世15年内中国在被反倾销时不享有与其他WTO成员完全同等的贸易地位和权利。为此,一个泱泱贸易大国的庞大出口产业,可以轻易成为他人盘中菜,刀下肉。因此,中国要实现贸易强国,一定要彻底废止“替代国”条款,只有彻底摘掉中国企业头上的紧箍咒,中国才能成为贸易强国。201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15周年日已经历史性证明,光靠等待发达国家自动废止“替代国”条款已经成为一种幻想,所谓条约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仍然要用法律和争端手段来捍卫或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凭借WTO争端机制,主动运用WTO争端机制,达到彻底废止“替代国”条款,维护新时代国际贸易秩序的目的。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从2009年起就试图通过WTO多边争端抑制对“替代价”的滥用,终于在2016年1月18日中国入世议定书15年到期前夕赢得了WTO上诉机构对滥用“替代价”的全面否定。这是为新时代中国实现贸易强国所做的最好历史备注。
二. 中国应为实现新时代贸易强国制定战略目标
新时代中国国际贸易的任务之一,就是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这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为之奋斗的主要目标之一。商务部钟山部长在十三届人大会议期间向中外记者进一步阐明了这一目标。但是,美欧西方国家却在中国崛起之路上设置了各种路障,其中最令中国企业切齿的就是对反倾销“替代国”条款日落的赖账。
中国从40年前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至2001年入世时已经成为贸易大国,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和经济发展速度让西方世界担忧,以至某些西方国家铁了心要遏制中国的发展,把一系列过渡性歧视条款作为中国入世的沉重代价强行塞进中国入世议定书,尤其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其他成员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可以采用例外规则,即”替代国”制度,直到中国入世满15年止。正是由于“替代国”制度,中国出口产品可以在任何时候被进口国叫停,使中国企业完全不具有平等的国际贸易地位,生杀大权被牢牢握在西方国家竞争者的手掌中。80年代末中国彩电生产和出口才刚刚起步,便被欧盟反倾销,一直到15年后显像管彩电被数字彩电所取代止,始终被排斥在欧盟市场之外。另外,中国被称为自行车王国,但我国对欧盟出口自行车从1992年被征高额反倾销税,迄今25年,仍被排斥于欧盟市场之外(除个别台资企业得到新的豁免)。
然而,毕竟中国入世议定书为“替代国”条款规定了最高15年的大限,中国人民为之强忍了整整15年。当201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15年期限已到,但美国欧盟却公然赖账,拒不履行WTO义务,继续歧视性地采用“替代价”对中国反倾销,2016年美欧相继大规模对华钢铁产品反倾销,使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一时间让不少中国人感到迷茫。西方的赖账,远远超越了善良中国人的理解极限,却也暴露出中国的应对策略不足。显然,这与中国在新时代要实现贸易强国目标相距甚远。
反躬自省,我们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第一,机械地认为只要耐心等待,“替代国”条款到期便会自然终止。第二,没有从战略高度把“替代国”条款视为实现贸易强国的主要障碍之一。第三,没有把WTO争端机制提升为实现贸易强国的主要战术手段之一。因此,我们没有为如何彻底终止“替代国”条款制定战略目标,没有从中国入世起就为彻底废止“替代国”条款着手精心准备,也没有在WTO争端上表现出主动性,甚至充塞着“替代国”日落不可知论。
回顾一下毛泽东为中国革命不同阶段设定的战略目标和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仍然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战略方针,在抗日战争时期提出了论持久战的战略思想,在解放战争前夕确立了新民主主义的战略目标。正是由于毛泽东正确战略思想的指导,才使中国革命由弱变强,取得了最终胜利,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值得今天法律人学习。今天,面对美欧对WTO义务的赖账行为,这些困难和障碍比起毛泽东领导中国革命所遇到的困难要小得多,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替代国”条款已经成为中国实现贸易强国的主要障碍之一,中国必须把“替代国“规则上升到战略高度来对待,如同抗战时期毛泽东把敌后游击战这个战术问题上升为战略目标,今天我们应为旧时代“替代国”条款的寿终正寝制定出战略目标和切实方案,应把WTO争端应对从战术层面提升为实现贸易强国的主要战略目标之一。我们既要避免被急躁速胜所左右,又应科学地为彻底埋葬“替代国”制度指明方向,从战略和战术上确保实现新时代的贸易强国。
要彻底废弃旧时代“替代国“规则,实现新时代贸易强国,需要我们武装思想,重新认识WTO,毕竟这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过WTO体系套在中国头上的枷锁。 那么,什么是WTO? 为什么一个信奉“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国际贸易组织不给中国“公平”、“公正”和“平等”,一定要把“非市场经济帽子”给中国带上一万年?然而,令很多人不解的是,WTO却又让中国发展成了全球第一贸易大国。于是,一些人针对“替代国”条款,认为中国入世是丧权辱国,甚至主张退出WTO[2]; 而另一些人又因中国从WTO实际受益,鼓吹WTO法是“模范法”。一直到2016年12月11日美欧公然“赖账”,才使许多人幡然醒悟。
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是各执一端,以偏概全。关于WTO的“真经”是西方国家传授给我们的,很多人老是看不透它。真像中国近代学习西方民主,却一直受到西方国家的侵略和欺负。后来,是我们学会了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思想武器,才使中国革命走向了成功。因此,今天对于我们以前看不透的WTO,有必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给予重新认识。
以史为鉴,使我们看到WTO法和贸易规则实际是在美欧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其本质上仍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合法”掠夺的工具,是西方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所制定的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现市场准入的利器,中国不能忘记在加入WTO时是如何极度恐惧自由贸易,以至“狼来了”充满了当时的媒体,中国接受WTO是被动的,也正由于中国和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发展阶段,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规则优势,广大发展中国家很难借助WTO超越发展,除了亚洲四小龙,这是例外,这是美欧发达国家处心积虑地专门网开一面制造的诱饵。然而中国入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WTO的性质,中国的规模经济和合作共赢的新理念是对WTO的重大改造。 但是,西方国家的掠夺本性不会轻易改变退出WTO舞台。西方国家诉中国稀土案就是最典型的一例,是十足的弱肉强食案。正因如此,中国在稀土案的上诉曾引发众多发展中国家作为第三方对中国的公开支持。反而是国内对应诉稀土案的阻力更大。
但是,又如何解释中国成为WTO的最大受益者呢?其实,这正是因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抵御了西方国家利用由他们制定的旧时代规则对我们的“合法”掠夺。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阐述,加深了我们对此的认识。相反,被美欧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认可市场经济地位的俄国和东欧国家,却没有像中国那么幸运从WTO获利,其中根本的原因就是其急剧政治变革导致了经济乱象。当然,辩证地看,中国迄今从WTO获得的受益再大其实也是暂时的,如果中国不能彻底废除入世议定书第15条某些过时的例外条款,那么,我们就很难突破实现贸易强国的瓶颈,最大受益者就会变成最大受害者。
这就是我们以历史唯物主义对WTO本质的认识,同时也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对WTO发展变化的认识。WTO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变化的,一方面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在推动去全球化逆行,正在发动全面贸易战;但另一方面,中国崛起又为WTO全球化提供了新的动力,推动着WTO慢慢前行,并有可能逼美退却或转化,从而加速实现中国新时代贸易强国。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阐述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指出:“中国人民的梦想同各国人民的梦想息息相通,实现中国梦离不开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正确义利观,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十九大报告的最后这一段,实际是中国对全球化立场的一个完整表述,中国以和平发展,互利共赢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反映了我们与西方国家弱肉强食,以强凌弱的市场准入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区别,从而也反射出WTO现有规则的缺陷和不足,是我们重新认识WTO的重要理论依据,支持我们彻底废除“替代国”条款,实现新时代中国贸易强国的大方向。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之后就享有该多边贸易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虽然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接受了15年过渡期反倾销“替代国”等例外条款,但也享有充分权利于过渡期后彻底废除“替代国”等例外条款。然而,条约与法律赋予的权利,实际是要用实力和法律去实现和捍卫的。WTO实则是一个很脆落的国际组织,是在美国主导下构建的国际贸易秩序,WTO不同于联合国,没有常设权力机构,对于WTO多边贸易秩序的维护,主要依赖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迄今为止,WTO成员总体上表现了对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的遵守,如同参加球赛的成员基本遵守球场裁判对犯规的裁定和执行。然而,当美国新总统特朗普率先举起反全球化旗帜之时,当原来创设并引领WTO的主要贸易大国发生转向,并表示对WTO争端机制不再信任和遵守时,情况就变得十分复杂。WTO争端机制也因此变得格外重要,一方面,中国应努力维护WTO贸易秩序,确保WTO争端机制的正常运行,反对美国单方面的干扰和倒退。但另一方面,中国更应积极主动参与WTO争端,争取在WTO争端保持起码的胜诉率,否则中国就没有话语权,我们就没有能力去维护WTO多边贸易秩序,中国与其他贸易大国共同引领WTO就会是一句空话。
中国从2001年12月正式成为WTO成员至2017年底共16年,在此期间WTO争端机制一共受理了291起争端案件,涉华案件共54起,占案件总数18.5%。其中,中国为被告39案,中国为原告仅15案,占中国案件总数28%,不到三分之一。占WTO案件总数291案5.2%,排在美国(16%)、欧盟(14%)、加拿大(6%)和阿根廷(5.5%)之后。中国在WTO成为一个被告大国,实际不符合中国是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实情。而中国作为一个原告“小国”,更不能反映中国作为反倾销第一受害大国所遭受的所有屈辱与不公。这反映出我们对WTO争端案件管理缺乏积极主动的进取性,也表明忽略了以WTO争端引导WTO前行的重要性。
对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条款的日落,美欧公然“赖账”,大大增加了WTO争端机制的压力。事实上,在欧盟紧固件案上诉中,WTO上诉机构对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条款日落已经做出了肯定性法律解释,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项规定,第15条(a)项于中国加入日以后的15年失效(也就是2016年12月11日)……既然第15条(d)项规定了第15条(a)项效力的终止,那么它的适用范围也就不能超过第15条(a)项。这两条都是有关正常价值认定的专门规定。换句话说,第15条(a)项包含了涉及对中国反倾销调查中认定正常价值的特殊规则,第15条(d)项则反过来规定这些特殊规则将在2016年失效,并规定了某些可能导致早于2016年失效的条件。” [3]
而美欧竟然以“赖账”公开向WTO上诉机构挑战,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一百多年来的近代史上,中国被西方列强通过国际条约所遭受的欺诈和耻辱都还历历在目。美欧对于中国入世议定书“替代国”日落条款的“赖账”向中国人民表明,我们在任何时候对于西方国家都不能有任何轻信。我们必须用中国的硬实力和软实力来维护WTO全球化规则的底线,必须通过主动诉诸WTO争端机制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综合分析中国WTO争端原告案件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到,对于WTO争端的主动性和能力仍然是我们的主要缺失,对于诉诸WTO争端原告案胜诉把握,基本上被不确定性和不可知论所所左右。使人最为担心的就是DS516诉欧盟价格对比案的结局。
五.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全胜是中国在新时代走向贸易强国的重要标志
中国向WTO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执行之诉的全胜,是中国近40年来应对欧盟反倾销滥用“替代价”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中国入世15年来依托WTO争端机制首次挑战欧盟滥用“替代价”的重大突破。WTO上诉机构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执行之诉上诉裁定,判决中国6项诉求全胜(5项诉求针对滥用“替代价”). 欧盟紧固件案措施不公的实质是欧盟滥用印度“替代价”,以暗箱操作和狸猫换太子的手法,用印度汽车紧固件与中国普通紧固件做价格对比,裁定平均倾销幅度高达77.5%。WTO上诉机构从以下实体和程序五个方面全面否定了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中对“替代价”的滥用:
第一,欧盟不披露“替代国”企业产品特征信息,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第6.5和6.5.1条程序规则;第二,欧盟未及时披露“替代国”企业产品特征信息,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6.4条知情权和第6.2条抗辩权的程序规则;第三,欧盟错误认定“替代国”企业不应遵守利害关系方应履行的义务,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6.1.2条利害关系方应提供非保密信息的义务;第四,欧盟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差异因素,包括对“替代国”企业成本差异拒绝给予适当调整,违反反倾销协议第2.4条价格公平比较的实体规则; 第五,欧盟把与“替代国”产品型号不可比的中国产品出口价排除在倾销计算之外,违反反倾销协议第2.4.2条倾销幅度计算实体规则。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胜诉的意义在于,此案即管过去,又管未来。所谓管过去是指,中国可以凭借此案裁定,对欧盟过去一系列滥用“替代价”的错案向WTO争端机制起诉,据我们统计,至少有50多项欧盟现行反倾销措施,都与紧固件案采用了同样方法滥用了“替代价”,我们可轻易赢得50多案反倾销措施胜诉,并把紧固件案的突破转变成彻底清算欧盟滥用“替代价”的杀手锏。所谓管未来是指,虽然欧盟目前仍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继续适用“替代价”,虽然欧盟2017年10已月修改反倾销法,并以“市场扭曲”为由颁布了新调查方法,继续变相适用“替代价”,只要我们能够彻底杜绝对“替代价”的滥用,把“替代价”最终关进笼子里,那么,欧盟即使仍然拒绝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也将完全失去实际意义。
紧固件案的胜诉意义怎么评价都不会过高! 紧固件案上诉机构不仅作出认定: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的“替代价”条款应在中国入世15年内日落,而且从技术层面全面禁止了对“替代价”的滥用,堵住了欧盟可能规避“替代价”条款日落的“后门”。这是中国企业首次亲身感受到WTO争端机制的威力。并看到欧盟不得不从表面上全面纠正紧固件案的违规措施,从行政、立法和司法上全面摒弃欧盟原有“替代国”制度,尽量与WTO裁定保持可能的一致性。
当然,WTO上诉机构对欧盟紧固件案的裁定,欧盟是不服的:行政上欧委会拒绝把紧固件案对于“替代价”适用和价格对比规则的裁定直接适用于其他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或复审案件;立法上欧盟在摈弃原有“替代国”制度的同时另出台一套“市场扭曲”的立法规定,推行变相“替代价”;在司法审判上,欧洲法院在与WTO紧固件案裁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司法经济,缩小WTO紧固件案裁定对欧盟反倾销实践在实体认定方面的负面影响。
非常遗憾的是,我们浅尝辄止,放弃了乘胜追击,没有把欧盟紧固件案所形成的禁止滥用“替代价”的基本规则,有效适用到欧盟对华所有反倾销案中去,以达到全面阻止欧盟继续滥用“替代价”,并最大限度地孤立美国。
中国2016年1月赢得欧盟紧固件案后,至今已整整过去了两年半时间,我们迟迟不发起对欧盟滥用“替代价”的全面清算,使欧盟得到了喘息机会,得以集中精力于2017年10月通过了反倾销法修改,最终引入了臭名昭著的“市场扭曲”条款,以图捞回在WTO紧固件案丢失的资本,使“替代价”得以“复活”。但是,中国在WTO欧盟紧固件案的全胜,已不可逆转地成为中国新时代走向贸易强国的标志之一。
六.应以中国在WTO争端的更多胜诉迎接新时代中国贸易强国的到来
迎接新时代贸易强国的到来不是一句空话,这是中国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战略目标,如果我们不能彻底废止“替代国”条款,不能逐渐缩小其负面影响,或不能有效抵制形形式式的新“替代价“,我们就不能完成十九大交给我们的圣神使命。我们有以下理由支持这个新时代的开启。
首先,美欧公开“赖账”,仍在继续违规对中国反倾销中适用“替代价”,甚至在阿根廷WTO部长会议上美、欧、日三方发表联合申明,倒打一把,不指名地指责中国在贸易方面存在不端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给人带来疑惑,值得给与澄清。事实上,2016年12月11标志着“替代价“日落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我们可以挑战美欧滥用“替代价”,但是,我们无权阻止美欧合法适用“替代价”。但在此之后,美欧不仅不能继续滥用“替代价”,它们甚至连合法适用“替代价”的权利都丧失了。因此,如果说在此分水岭之前,美欧可以理直气壮,在此之后,美欧只能蛮横地、违规地适用“替代价”,即使美欧能够整理出一套中国非市场经济的黑材料,也无法在国际法上证明继续适用“替代价”的合法性。其实一个失去理智、不讲诚信、不守规矩的竞争对手最终只能自降身份,自取其辱。相反,我们要牢牢占据法律和道德制高点,加大宣传美欧的背信弃义,和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掠夺,要揭露和历数美国在WTO范围的种种劣迹,确保赢得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WTO争端的胜诉。
第二,关于中国诉欧盟违反反倾销价格对比方法案(DS516“替代价“条款日落案)的结果应加强研究加强对WTO争端实践的实际研究。WTO争端裁定虽然存在不确定性,争端结果完全是有规律可循的从WTO争端总体情况分析,基本发展方向是公平、公正和透明,虽然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但把各个案件连成一线分析,这个基本规律是很清晰的,实际是原来由发达国家推动的全球化的异化发展,是向着程序公正、公平和透明度的发展。
从全球化最初推动者的原始意愿看,实际是美欧等发达国家预凭借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推行贸易民主和平等,达到加强对全球市场的占领,和对发展中国家弱者的盘剥。为了防止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反过来凭着贸易民主和平等形成对美欧国家市场可能的冲击,设计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游戏规则,授予进口国调查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中反倾销协定第17.6条就是容忍调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典型条款。当然,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也为程序公正性纳入了符合西方民主与法制特点的程序性基本条款。从WTO贸易实践发展看,这些公平、公证和透明的争端程序条款在贸易争端中本来是用来装饰门面的,但是,随着WTO发展中成员越来越多地参与,对美欧出口构成了制衡的威胁,因此,美欧在WTO争端案件中开始大量诉诸程序性条款为其作为被告主张权利,赢得了WTO争端的大量胜诉(包括美国诉中国的绝大多数案件)。美国在诉中国电工钢案件中,可以仅凭ADA第3.1条损害调查的基本原则主张,而否定实际存在的损害事实,这是美欧国家在WTO贸易争端中教给我们的奇招,反过来,也促使WTO贸易争端在WTO各成员之间对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共识下推进,形成了一个极大的反差现象。
例如,在各国贸易救济实践中,调查机关都用尽自由裁量权以保护本国产业,把贸易救济变成一把利刃。而在WTO贸易救济争端案件中,各国原告则用尽程序公正性规则,恨不得把贸易救济的每一个程序规则都解释为对抗调查机关自由裁量这柄利刃的盾牌。
中国入世16年以来贸易救济的发展就是在这两条线上的交叉,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对美欧发起的双反调查与美欧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双反调查数量上已达到平衡点,而贸易救济规则的自由裁量权与程序公正性的较量也达到了极点。中国对外贸易救济被诉案件的全部“败诉”与中国紧固件案对滥用“替代价”的全胜,一定程度上都与此背景相关。
而WTO各成员对WTO争端向公平、公正和透明发展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美欧即使败诉,却也不敢对程序公正性有任何抱怨。例如,纵观长期以来WTO贸易救济争端裁定的既得成果,都是对调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强烈抵制,如归零、双重救济、损害认定的肯定行证据和客观审查、非归因要求、知情权和抗辩权等。
在追求WTO争端公正、公平和透明度理念上的最大成果,是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对“替代价”滥用的全胜,以及该案WTO上诉机构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替代国”条款日落做出的肯定性法律解释。也正是WTO全球化的这一发展,使得美国无力抵制由其主要参与制定的程序规则的良性发展,最后唯一剩下对抗的办法,就是美国用破坏手段阻止WTO上诉机构成员的遴选,威胁退出WTO,并大规模适用WTO安全例外规则,威胁现有国际贸易秩序的合法地位。由美国挑起的中美贸易战,已经不再是某种假设。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是因为WTO争端向着公平公正和透明度发展,才使得WTO成员形成了重要共识,而这种共识理念正好与“替代国”规则决然抵触,格格不入,这正是我们争取中国赢得胜诉的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
第三,我们应乘欧盟紧固件案的东风,从两个方向主动发起进攻:首先,把欧盟历史上滥用“替代价”案件被征税的50多案措施全部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是断其后路,彻底清算滥用“替代价”;其次,把欧盟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裁定的违规适用“替代价”的案件统统诉诸WTO争端机制,在诉其违规不放弃“替代价”的同时,再诉其滥用“替代价”。这是抓现行,有一案诉一案,不让欧盟喘气,我们在诉其违规继续使用“替代价”的同时,一定要把“立法违法”和“适用违法”结合起来,要让案例自己说话,证明适用“替代价”就是滥用“替代价”,就是对抗WTO双反规则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程序公正性。这样,才能令WTO法官明白“替代价”的实质,才会最大力度地支持中国胜诉。
第四,应纠正或缩小中国诉欧盟反倾销价格对比方法案(DS516)的现有缺陷。WTO争端的胜负很依赖诉讼能力和技巧。我们在DS516案至少存在四大缺陷:其一,中方在诉欧盟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替代价”日落条款的同时,还诉GATT第6条第1款“注释2”,把对GATT第6条第1款“注释2”的举证责任主动揽到自己头上。其二,错误要求把欧盟修改后的新反倾销法一起纳入原诉求。中国诉欧盟时间是2016年12月12日,欧盟至2017年12月19日才正式投票通过新法修正案。这等于我们给对方将近一年的时间来准备规避WTO争端的新法修正案,这等于给自己留下了天大困难。即使我们已经对欧盟草案内容有所了解,单独诉其立法违规本身就是困难的,诉一个还未看到具体调查终裁结果的法律修正案立法违规困难更大,为何不能分开起诉,确保诉一个胜一个呢(除非策略上有其他要求)? 其三,在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案中,中方的作为第三方意见支持调查机关可以采用境外信息,是一大缺陷。该案外国代理律师还把上诉机构这一裁定归功于听取了中国第三方意见,成了一个历史笑话。因为中国支持境外信息的立场将可能成为中国应对反倾销新的枷锁,我们对此却仍然毫无认识。其四,我们一直主张在诉欧盟立法违法的同时,应该诉其实施违法,把具体案例纳入WTO争端,尤其是欧盟如何滥用“替代价”,一举两得,而且可以避免单独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为诉由,不致使整个WTO争端程序从书面到书面,完全沉溺于文字游戏,看不到立法违规背后是美欧国家对中国企业的欺负和肆虐,以至降低案件的政治影响力对我方胜诉的支持。如果我们不能消除或缩小上述至少四大缺陷对案件的消极影响,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依然十分严重。能够未雨绸缪是WTO争端胜诉的前提。
事实上,美欧继续适用“替代价“,等于向全球宣告其继续滥用”替代价“,实际是为”替代价“自掘坟墓,也是客观上为中国诉诸WTO争端创造了更多的胜诉条件。历史将证明,”替代价“终将随着中国的崛起而消亡,中国应在WTO争端的节节胜诉中去迎接新时代贸易强国的到来。
结论
中国正在迈入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新时代,实现贸易强国新时代的标志就是中国将熟练运用WTO争端机制,实现中国企业完全平等的国际贸易权利,尤其是在应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时,将不再被“替代国”制度所束缚,打好贸易救济的翻身仗。把任何挡住中国实现贸易强国的绊脚石一一搬开。我们不惧怕美欧“赖账“,但中国应为彻底废除”替代价“条款制定正确的战略目标和方案。 我们认为,彻底送走旧时代的”替代国”制度,只是时间问题,美欧国家也需要过渡期来适应。我们应遵照十九大精神,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动参与WTO争端,成为全球化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完)
[1] 见中商情报网 http://www.askci.com/news/201301/10/104820_96.shtml
[2] 中评社2017年12月10日社论
[3] WT/DS/397/AB/R, 15 July 2011, Page 122 Para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