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投资面面观(下)——投资路径选择
作者:王清华 施珵 王沁怡 2024-07-04上一篇文章《墨西哥投资面面观(上)——一般规定及主要法律形式》介绍了在墨西哥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优势、墨西哥针对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监管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进行投资时可选择的主要法律形式。本部分则将进一步介绍在墨西哥投资时可选择的投资路径,说明新设实体、商业收购这些不同投资形式所涉及的投资流程。在此基础上,对几种常见的投资路径进行分析比较,包括:是否需要设立SPV、设立合资公司或独资企业、采取新设实体或商业收购,以及采取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以期为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当地进行投资时选择合适的投资路径提供参考。最后,本部分提示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开展投资过程中,应提高对当地法律规定的了解程度,通过对合作伙伴开展尽职调查、设计灵活的交易架构,以及购买海外保险等方式把控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一、墨西哥投资的主要投资路径
一、墨西哥投资的主要投资路径
(一)新设公司
对于希望在墨西哥当地开展投资的企业而言,通常可能会考虑以新设实体的方式在墨西哥当地开展绿地投资。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新设实体的,涉及经济部、外交部、财税部等多个政府部门的审核,因此建议外国投资者预留充足时间以应对不同部门的审核。
以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 de Responsibilidad Limitada,S de RL)、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nima, S.A )的设立流程为例,通常涉及如下步骤[1]:
1. 确定新设实体的类型及名称
确定新设实体的类型是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进行投资的起始步骤,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投资时最常使用的实体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应拥有2名以上的股东,但是对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限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有2至50名股东,实践中,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要求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往往会取得更多外国投资者的青睐。
在墨西哥新设实体所使用的名称应经过墨西哥经济部(Secretaría de Economía)批准,因此,通常外国投资者会准备一些备用名称以便墨西哥经济部进行审核。注册公司名称通常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
2. 准备新设实体股东及基本管理人员的信息
在确定新设实体名称的基础上,外国投资者还应进一步明确有关新设实体股东、内部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就新设实体的股东信息而言,自然人股东所需的信息相对较少,通常仅需要提供其个人姓名、护照和地址证明。法人股东需要的材料则相对更全面,包括法人股东的设立证书(Certificate of Formation)、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Legal Standing)、公司章程(Bylaws)、委派签字人员(Signing Officer)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任命书等其他注册机关要求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以来,墨西哥政府引入了“最终受益所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的概念,“最终受益所有人”主要是指直接或通过任何法律行为获得因其参与任何法人实体而产生的利益,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2]。墨西哥政府要求公司记录有关受益所有人的信息。这意味着,如果法人股东希望在墨西哥设立实体,则注册机关需层层穿透至该法人实体的全部上层股东。如果外国投资者未能识别并记录其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或未能及时更新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可能被处以罚款。
就新设实体内部管理人员的信息而言,通常外国投资者会选择两人担任董事会成员,也可能会选择一名独任管理人员(Sole Administrator),投资者还可以根据业务规模任命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在确认内部管管理人员的人选后,投资者需妥善收集其各自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地址证明。
3. 向外交部提出新设实体的请求
在确定了新设实体的类型、名称及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后,外国投资者需就其拟在墨西哥进行的投资向墨西哥外交部(Secretaría de Relaciones Exteriores)提交申请。墨西哥外交部将根据外国投资者提交的信息,确认外国投资者是否可采用拟定的法律实体形式。[3]
4. 起草并签署新设实体章程
在取得外交部关于新设实体的批准后,投资者应针对新设实体起草一份完整的章程。该份章程会包含新设实体的名称、设立目的和注册办事处,概述股东、董事和高管的权利义务,说明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关股票发行与转让的程序性要求等内容。
通常而言,新设实体的章程应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外国投资者也可通过委派的签字人员代表其完成章程的签署。在完成章程签署后,公证员将向公共财产登记处(Registro Público de la Propriedad)递交签署后的章程,公共财产登记处将负责保存与该等新设实体有关的记录。
5. 租赁注册地址
根据墨西哥联邦税法,在墨西哥设立的实体必须有实际存在的注册地址,不允许使用虚拟地址,但是可以使用租赁的地址。新设实体的公司账簿应当保存在注册地址。因此,为保证新设实体能够在完成设立后尽快开展业务,建议外国投资者在完成新设实体的设立前就着手寻找合适的注册地址。
6. 获取税务识别号
在完成前述新设实体的设立手续后,新设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墨西哥国税局(Servicio de Administración Tributaria)申请取得新设实体的税务识别号(Registro Federal de Contribuyentes)。税务识别号将用于新设实体的税款申报与缴纳。新设实体必须在获得税务识别号后,才能在墨西哥当地开展业务。
7. 在外国投资登记处完成注册
如果新设实体的所有者中存在不持有墨西哥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士,则新设实体应当在完成设立后的40日内前往外国投资登记处(Registro Nacional de Inversión Extranjera,RNIE)办理登记。该等登记必须由根据授权书取得新设实体授权的有权人士亲自前往外国投资登记处办理。并且,在新设实体后续存续、运营的过程中,只要新设实体的所有权人中包含外籍人士,该等实体均应当进行季度申报。[4]
8. 开设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的开设也是新设实体在墨西哥开展业务前需完成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同银行对于账户开设的细节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是通常均会要求提供拟开户单位的税务识别号、地址证明等文件,部分银行可能会进一步要求提供财务状况的证明,并要求签署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文件。
墨西哥主要的商业银行包括墨西哥外贸银行(BANCOMER)、墨西哥国民银行(Banamex)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已在墨西哥开设了子行,可以为中国投资者在墨西哥的投资提供更多金融服务领域的便利选择。
(二)并购投资
1.收购墨西哥公司的股份/股权
墨西哥关于股权/股份收购的法律主要是《一般商业组织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 GLBO)和《商法典》(Código de Comercio)。根据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处的行业领域不同,还可能进一步受制于该些行业特殊的监管规定,如《联邦电信和广播法》(Ley Federal de Telecomunicaciones y Radiodifusión)、《信贷机构法》(Ley de Instituciones de Crédito)等。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存在细微不同。收购有限责任公司(S de RL)的股权通常需要取得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股东的同意。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其他特殊约定,股份有限公司(SA)的股份转让通常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向受让方交付相应股份证书,并由标的公司将受让方登记为公司股东名册中的新股东。
在签署股权/股份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更新后,标的公司还应就该等股东变化情况向墨西哥经济部及时办理信息更新,并向主管税务部门及时提交关于所有权结构变更的通知。
股权/股份收购还可能触发墨西哥的反垄断审查。根据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Ley Federal de Competencia Económica)等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合并、控制收购或任何将实体、股份、股票、信托或资产集中在竞争者、供应商、客户或任何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均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Comisión Federal de Competencia Económica,COFECE,以下简称“竞争委员会”)是负责对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审查的机构,如果拟定的交易超过以下任何门槛,则参与者必须向竞争委员会提交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通知:[5]
1) 拟议交易在墨西哥的交易价值(即收购方直接或间接收购的位于墨西哥的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资产的价值)超过1,800万UMA(约19.5亿墨西哥比索,UMA(La Unidad de Medida y Actualización)是用于确定墨西哥联邦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假设的支付金额的计量单位[6]);
2) 拟议交易将收购一家或多家实体(无论该些公司是否注册在墨西哥境内)至少35%的资产或股份,而被收购实体在墨西哥的资产或年销售额超过1,800万UMA(约19.5亿墨西哥比索);
3) 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各方在墨西哥的资产或年销售额超过4,800万UMA(约22.5亿墨西哥比索),且拟议交易涉及在墨西哥的资产或股份/权的价值超过840万UMA(约9.1亿墨西哥比索)。
在达到上述申报门槛的情况下,交易方应当及时通知竞争委员会,未取得批准的,不应实施拟议交易。此外,针对未达到上述申报门槛的交易,竞争委员会也有权自行决定或根据第三方的请求,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年内对该等交易进行调查,以核查交易是否系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达成以规避反垄断申报。对于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未获批准就实施的交易,竞争委员会可以采取责令交易各方进行纠正或取消交易、要求交易各方全部或部分地剥离参与集中的资产、对交易各方课以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违规实施的交易将被认定为无效,不得在公共财产和商业登记处(Registro Público de la Propiedad y de Comercio,以下简称“公共财产登记处”)进行登记。
主管部门可以在交易方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求交易方提供关于该次交易的基本信息,并可在收到交易方补充提交的基本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信息或文件。对于简单的交易,竞争委员会通常可以在交易方提交申请之后2至3个月内完成审查。但是,针对复杂交易,竞争委员会可能在收到全部所需的补充信息和文件后60个工作日才会做出审查结果。[7]考虑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议流程存在不确定性,并将直接影响交易是否能够完成,因此,应当在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后,就由专业机构审慎评估是否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将取得有关部门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之一,以免交易各方因无法取得竞争委员会的批准而遭受损失。
2. 收购墨西哥公司的资产
资产收购也是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开展投资的常见方式之一,在墨西哥收购资产的核心文件是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可以由交易方私下签署,并不要求在墨西哥公证人面前签署。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墨西哥公司的资产处置通常无需取得股东的批准,但是一般均会要求取得董事的同意,并且对于不同类型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存在不同的形式要求。比如,知识产权的资产转让协议必须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nstituto Mexicano de la Propiedad Industrial)进行注册,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让;房产的转让则必须经过公证,并需在墨西哥公共财产登记处进行登记。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进行资产收购时,应注意根据拟收购资产的类型及具体情况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
同时,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进行资产收购的,仍需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比如,根据《外国投资法》(Ley de Inversión Extranjera)第6条的规定,旅客运输和货运业属于为墨西哥人和墨西哥实体保留的行业,因此,如外国投资者计划收购从事运输业务的卡车及随附的许可证,也可能面临限制。
此外,如前所述,在墨西哥开展资产收购的,同样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因此,在资产收购协议中通常也会将取得包括反垄断审批在内的监管部门的批准,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之一。
二、投资路径的考量
(一)是否需要设立SPV?
实践中,中国投资者比较青睐的SPV设立地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通过设立SPV对墨西哥进行投资具有多种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① 风险隔离,且利于设置灵活的投资退出机制。设立SPV可以使得直接的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实现资产与财务的隔离,即使被投资企业出现一些风险,投资主体也可以通过对SPV进行处置实现退出,降低对投资主体自身的影响;
② 优化税务结构,实现投资税负最优化。SPV的设立地往往存在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或者与较多其他国家或地区存在税收协定,从而使得外国投资者能够通过税务规划实现节税的目的。
③ 便于利用SPV平台进行其他融资安排。SPV设立时自身的股权结构通常比较简单,能够引入更多投资者并募集其他投资者向SPV的出资,或者以SPV自身作为债券等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从而获得更多资金。
但是,设立SPV也会增加一些额外的运营成本。比如,因维持SPV存续及运营而产生的日常成本。通常在SPV设立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会选择一家当地的秘书公司负责维护和更新SPV的信息,这会产生一定成本。同时,SPV设立地的选择也需考虑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以最大程度利用双边免税协定等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成本。
(二)合资或独资?
实践中,外国投资者考虑采取设立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方式在墨西哥当地进行投资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① 墨西哥当地对于计划投资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比如,针对航空运输、广播电视等对外商持股比例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外国投资者无法全资持股。
② 外国投资者与潜在合作方自身的资信情况。如果外国投资者自身的资信情况良好,则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倾向于在当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独资的方式在当地开展投资,以充分控制被投资企业;如果潜在合作方具有特殊的资质或优势,则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倾向于与合作方开展合作。
③ 计划投资规模。如果外国投资者计划在当地进行投资的规模较小,则可能不会倾向于选择合资的方式。因为合资合作前通常需要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需就合资协议进行谈判,前期准备时间较长;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进行投资的项目规模和资金量较大,则可能会考虑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开展投资,扩宽融资渠道。
如果采取独资的形式,外国投资者还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一步考虑是否采用代表处、分公司等更为灵活的形式对墨西哥当地市场先进行初步了解。
如果采取合资的形式,则需要注意,根据墨西哥主管部门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在提出投资申请的同时,需将自身与合资方的资产负债情况一并提交审批。[8]如果中国投资者计划与墨西哥当地合作伙伴设立合资企业,还应当特别注重对于墨方的背景调查。这主要是考虑到墨西哥的社会安全形势复杂,一些犯罪势力向商业层面渗透,如果合资方资金来源不明或其本身的合法性存疑,则可能影响合资公司的稳定性。
(三)新设实体或商业收购?
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进行投资时,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行业特点、法律限制、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采取新设实体还是商业收购的方式进行投资。
通常以下因素可能使得外国投资者倾向于在当地新设业务实体:
① 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较小。相较于收购已有公司,新设实体能够使得股东免于承担因标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潜在风险。
② 便于完全掌握业务运营和企业管理。通过新设实体的投资模式,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战略,灵活设计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自主决策业务方向和管理模式,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
③ 避免因企业整合而产生的风险。在新设实体的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可以避免直面因企业整合而可能产生的业务冲突、人员流失等问题。特别是,墨西哥的劳动法规对于雇佣者的保护程度较高,如果因收购导致劳工纠纷,将增加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与投资成本。
通常以下因素可能使得外国投资者倾向于选择商业收购的模式开展业务:
① 拟投资领域对业务开展资质的要求。如采取新设实体的方式,则外国投资者需就新公司的设立、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等全部所需证照、资质进行申请,耗时较长;商业收购的方式则可以便利投资者直接利用现有实体的资质,快速开展业务;
② 拟收购的标的企业自身资信情况。如果拟收购的标的企业自身拥有较多优质资产,或者是比较完善的经销渠道,则外国投资者可能倾向于采用商业收购模式尽快吸收并利用合作方的经营资源、已有业务、市场优势等,整合双方的优势资源,提高目标公司的整体市场竞争力。
如外国投资者计划采用新设实体的方式在墨西哥当地进行投资,则应当结合业务开展领域选择合适的实体类型,常见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选择商业收购的形式,则应当考虑预留充足的时间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了解标的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此外,商业收购还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需要投资者事先就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评估,并预留当地主管部门对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审查的时间、考虑无法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四)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
在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所有资产和债务全部转移到并购后的企业名下;在资产收购中,买卖双方则可以有选择地出售或购买特定的资产。在选择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时,外国投资者应当考虑收购目的、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标的公司所在国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监管规定、税收税负情况等因素综合做出决定。
1.股权收购
一般而言,考虑到如下因素,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倾向于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
① 灵活的交易设计。相较于资产收购,股权转让能够采取更为灵活的交易设计。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收购方式包括:部分股权转让、全部股权转让、分阶段股权收购、附加回购条款的股权收购等不同方式来实现其商业诉求。
② 维持业务运营的稳定性。对标的企业的外部关系而言,股份收购通常不会中断正常进行中的业务,能够维持标的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标的企业的内部关系而言,如果股份收购不改变现有的劳动条件和员工福利,一般也无需另外通知员工,能够维持内部运营的稳定性。
③ 税务考量。基于税务考虑,股权收购或为有利。这是因为在墨西哥境内进行资产转让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涉及特殊资产(如房产),还可能需缴纳额外的房产转让税。而股权收购不会触发增值税。[9]
不过,股权收购也存在一定劣势。比如,相对于资产收购而言,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尽职调查范围更广、难度更大,因此通常需要预留更长的交易时间。此外,股权收购一般均要求取得大多数股东的同意(虽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强制要求取得股东同意,但是实践中大部分公司章程中会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并将使得买方不得不同时承担标的企业的负债,这可能会导致买方的交易成本增加。
2. 资产收购
相较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具有一些特有的优势,比如:
① 避免承接标的企业的原有负债。资产收购的具体标的取决于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因此,资产收购能够使得投资者聚焦于其计划收购的优质资产,避免买方概括性地承接标的企业的负债。
② 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在资产收购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对其计划收购的资产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最大程度避免遗漏可能的潜在负债。同时,尽职调查的范围也会相对更集中,尽职调查的时间成本会相对下降。
虽然资产收购存在上述优势,但是外国投资者在进行资产收购时仍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① 对收购标的的选择。资产收购在收购标的的选择上赋予了交易双方更高灵活度,但是如何识别优质资产,则需要买方对标的企业有一定了解。
② 办理资产所有权变更的手续。交易双方应根据所收购资产的类型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手续,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主管部门有所不同。如果买方同时收购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则应分别办理登记,这可能会导致需要更多时间才能够完成交割。
③ 所涉税种的纳税考量。在税收方面,资产收购通常会涉及更多税种,主要包括转让税、所得税和增值税:[10]
就转让税而言,资产转让可能涉及转让税,比如,房产转让均需缴纳房产转让税,税率平均为交易价值或其他公允价值中最高值的2%至5%,通常由买方支付;
就所得税而言,墨西哥公司出售资产时,卖方应就出售所得(销售价格减去调整后的税基)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
就增值税而言,如果资产出售时位于墨西哥,则增值税税率为16%。
三、中国企业赴墨西哥投资的法律建议
凭借独有的区位优势、丰富的资源优势和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墨西哥展现出对全球投资的吸引力,成为拉美地区吸引外国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地区。但是受经济形势、就业率等宏观因素影响,在墨西哥投资也面临一定风险。比如,墨西哥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当地安全形势复杂,有组织的犯罪形势严峻;墨西哥法治环境的地区差异较大,部分地区执法力度薄弱、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迟缓,可能增加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展业务时面临的风险;墨西哥的贸易政策受与美国的贸易往来影响较大,未来政策的连续性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有鉴于此,如果中国投资者最终决定前往墨西哥投资,应在作出相应投资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风险,避免因仓促决策而遭受大额损失。我们提出进一步具体建议如下:
1. 熟悉墨西哥法律规范
墨西哥的法律内容繁杂,中国企业在赴墨西哥投资前,应对墨西哥投资的法律环境具备基本认识,包括:
(1)了解墨西哥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对外商的主要投资限制性规定。如果拟投资项目属于墨西哥未对外资开放的产业应当及时终止投资,如果拟投资项目属于墨西哥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应当审慎开展投资,并遵守限制性规定。
(2)坚持合规经营。外国投资者在开展投资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关注政策动态对企业合规经营及业务收益的影响。
(3)了解墨西哥的劳工政策。墨西哥政府非常重视提高就业率和保护本国就业市场,通常只有经政府部门确认墨西哥本国居民无法胜任的岗位才能够聘用外籍人士,企业还应同时保证聘请一定比例的当地员工。
2. 对合作伙伴展开尽职调查
中国企业在墨西哥投资时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在与合作伙伴正式签署合作文件之前,建议对合作伙伴展开尽职调查,以确认合作伙伴是否与其描述情况相符、是否具有合作实力。特别是需要考虑,对于合作伙伴的所宣传的资源、许可证、土地、资产等,是否可以实际投入到新设合资公司中。在确认合作伙伴的资质后,可以通过聘请专业律师与其签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合资协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3. 设置灵活的交易架构
中国投资者在墨西哥进行投资前应当审慎规划交易架构,实现风险隔离,并预留灵活的退出机制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这是考虑到在墨西哥当地的持续运营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一方面,墨西哥的商业文化与社会环境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希望在当地长期运营的中国投资者而言,是否能够理解和适应当地文化与商业惯例存在一定挑战性。另一方面,墨西哥的贸易政策深受与美国之间一系列贸易协定的影响,特别是在《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and Canada)的实施,吸引了大量中国企业前往墨西哥设立生产基地。但是,如果墨西哥与美国的贸易协定发生变化,特别是与关税有关的政策发生变化,不排除将实质性影响中国投资者在墨西哥投资的收益。
4. 购买海外保险
墨西哥当地的安全局势复杂,犯罪和暴力活动带来的安全威胁是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部分州的安全环境和社会条件可能实质性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展投资时的不确定性[11]。中国投资者在墨西哥当地开展投资的过程中,也应当特别注意可能因此产生的风险,并可以通过购买海外保险的形式降低风险。
可供选择的海外保险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中国专门承办跨国投资政治风险的保险机构,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主要针对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时面临的政治风险,险别包括征收险、汇兑险、战乱险以及政府违约险;另一种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承保的海外投资,其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下设立,系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
5. 聘请专业法律团队
近年来,更多中国投资者考虑以墨西哥作为在北美开展业务的生产基地和贸易前站。但是,墨西哥的贸易和外商投资政策都较为繁杂,需要专业法律团队参与解读。
一方面,墨西哥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政策复杂,实践中存在较多细节的限制。对于希望利用该些贸易政策的中国投资者,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结合业务实际对该些贸易政策做梳理、分析,以便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利好。另一方面,考虑到外国投资者并不熟悉当地的法律环境,建议中国企业应当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团队以确保对墨西哥的投资活动的合规性。通过品质专业团队展开尽职调查,起草公司设立文件或收购交易文件,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以助力企业顺利完成对墨西哥的投资活动。
注释
[1] See Start-ops: Starting a Business in Mexico: A Guide for Foreigners, at https://start-ops.com.mx/starting-a-business-in-mexico-the-ultimate-guide/, last visited 11th June, 2024.
[2] See Bizlatin Hub:
Company Formation in Mexico: What are the 7 Key Steps?, at https://www.bizlatinhub.com/what-are-the-7-key-steps-for-company-formation-in-mexico/, last visited on 11th June, 2024.
[3] See Multiplier: Starting a Business in Mexico: Comprehensive Company Registration Guide, at https://www.usemultiplier.com/mexico/company-registration, last visited on 11th June, 2024.
[4] See AADMI: A Guide to Starting a Business in Mexico, at https://aadmi.com/a-guide-to-starting-a-business-in-mexico/, last visited on 11th June, 2024.
[5] See Iclg: Merger Control Laws and Regulations Mexico 2024, at https://iclg.com/practice-areas/merger-control-laws-and-regulations/mexico, last visited on 11th June, 2024.
[6] 根据墨西哥国家统计和地理研究所的公开资料,2024年墨西哥UMA的金额为108.57美元/日,参见https://www.inegi.org.mx/temas/uma/,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6月11日。
[7] See Legal 500: Mexico: Merger Control, at https://www.legal500.com/guides/chapter/mexico-merger-control/, last visited on 11th June, 2024.
[8] 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墨西哥》(2023年版),载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moxige.pdf,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6月12日。
[9] See KPMG:Taxation of 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t https://assets.kpmg.com/content/dam/kpmg/pdf/2016/08/mergers-and-acquisitions-country-report-mexico.pdf, last visited on 12th June, 2024.
[10] See Pwc:Worldwide Tax Summaries (Mexico), at https://taxsummaries.pwc.com/mexico/corporate/other-taxes, last visited on 12th June, 2024.
[11] 参见《墨西哥投资升温背后的风险与机遇》,载https://www.controlrisks.com/zh/our-thinking/chinese/nearshoring-in-mexico,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