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暂停镍合约交易开始
作者:李衡 2022-03-142022年3月7日,LME市场镍合约交易价格一路走高,盘内涨幅达90%,3月8日更是涨至每吨10万美元,剧烈的价格上涨除了使交易的持仓方受到巨大的现货和资金压力外,对相关行业的后续影响也不容小觑。一般而言,期货交易在金融行业中相较于证券、基金等交易略微显得小众,参与人数较少,早年其规模发展缓慢,或许跟其保证金交易制度有关,自带杠杆风险较高,在我国《证券法》已经正式施行23周年之际,《期货和衍生品法》有望今年“三读”后出台,我们借此轮LME应对镍合约交易价格暴涨的组合措施,来看下期货交易所在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时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
1. 期货交易所内的标准期货合约交易的法律基础 期货交易所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类,但不论其组织形式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期货相关经营机构参与期货交易均需要通过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接受会员自律管理。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期货交易的基础为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交易所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间就各品种期货合约间的交易达成契约,依据会员规则和相关合约的约定秩序履行场所组织或者参与交易的义务,享受组织者或者会员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看,相关参与者和期货交易所间的“契约”是期货交易(含后续结算、交割等)的法律基础。同样的,期货交易者和相关期货经营机构间也是通过签署诸如《期货经纪合同》等具有法律效果的文件完成会员和交易者之间就期货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的过渡。其期货交易的基本层级可参见下图: 图1:期货交易层级 2.LME会员管理的模式— Member Notice LME的会员根据规定的组别不同,分为七类会员,交易场所和交易模式等有差异,其权利义务也有不同,但相同的是,作为LME的会员单位,均需要遵守LME Rulebook规定的相应的规则。 在规则生效的形式方面,已通过交易所规则(LME Rulebook)进行规定: "交易所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修改其制定的交易规则[1]。" 因此,此次镍价格剧烈变动后,截至3月10日,我们看到了LME自3月8日陆续出台了七个相关通知,其中包含六个MEMBER NOTICE和一个CLEARING CIRCULAR,交易所根据其和会员间的契约规定,通过通知(Notice)的形式修改交易规则,告知会员发布。 3.从Member Notice和Clearing Circular中的措施看交易所的职能和权限 顾名思义,交易所最主要的职能是提供一个有序交易的场所,从最开始的开户阶段到最后的交割完成,从广泛意义上看,都是交易所应当承担的职能,但是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区域,前述职能的具体承担又略有差异。比如,在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出台生效前,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承担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管理的绝大部分职能,而广义的LME则分为LME和LME Clear两个独立主体(非特别指明,本文提及LME为其广义含义),分别由LME Rulebook和LME Clear Rules and Procedures对各自主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承担不同的职责。在本次极端事件中,LME Clear作为独立的结算机构主体,针对此次镍价的剧烈上涨,对担保品的扣减率(Collateral Haircuts) 进行了调整并公布。 考虑到本文的主题,在此节选截至北京时间3月11日LME通过 Member Notice公布的部分应对措施并作如下法律分析,以了解期货交易所的职能和权限: 图2:LME应对镍合约价格剧烈涨幅通知图示 (1)22/052:暂停相关合约交易。 LME的交易途径(Execution Venues[2])有三种,分别是In the Ring,通过公开喊价交易;In LME Select,通过电子盘交易;和In the Inter-office Market的电话下单交易。 图3:LME Execution Venues 在22/052会员通知中,LME对三种途径的交易都按了暂停键,其权利来源是LME Rulebook赋予交易所的权利[3]: “交易所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和合理行动,在其认为必要的期间内暂停一个或多个交易途径的交易,以维护公平和有序的市场。在暂停该类交易后,交易所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交易。” 该规则赋予了LME在相关行动中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且对于其行动的衡量标准是“合理”即可。从规则设置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充分保障了交易所的管理权限和交易场所秩序的有效运行;同时,由于该条规定,我们看到LME在22/052通知中也提到是基于市场的秩序作出此次规则修改的决定。 (2)22/053:取消所有2022年3月8日00:00(非特别指明,本文中提到的时间和LME通知中的时间一致,为伦敦时间)之后相关执行的镍合约交易,并延期交割所有3月9日已结算的到期的和后续的镍合约现货。 22/053通知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i)取消特定时段的已执行的交易合约;和 (ii)相关合约的延期交割。 在(i)取消已执行的交易方面,可以见LME Rulebook中Part 3 Section 13.1的相关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可以根据通知规定的相关程序,宣布交易无效。” 但同时,LME在该章节中并未对“某些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限定,可以理解为LME保留了对“某些情况”的自行说明的权利,即使该条规定被挑战认为过于宽泛,在Section 22.1中也有涉及取消交易的相关规定: “如果在交易所或相关交易场所……的金融工具在短时间内出现重大价格波动,交易所可根据通知制定的相关程序暂时停止或限制交易。在交易所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取消、更改或纠正任何协议交易或合同。” 可以看出除了22/052中交易所的暂停交易的权限外,对于特定情形下取消合约的权限,交易所也做了比较完整的规定和保留,相较于前一条通知暂停相关交易的权限,交易所取消了更广时间段已经执行的交易,来进一步控制交易风险,稳定交易秩序。 在22/053通知中,除了取消相关交易外,还涉及到了(ii)相关品种延期交割的规定。在该方面,并未在现有规则中找到明确的依据,比较靠近的规定有: “……这些措施可包括在可能规定的期限内或在提示日期内暂停或减少有关金属或合同的交易,或指示将交易限于清算未平仓的合同,并推迟在当月或其后两个月内有交割日期的部分或所有合同的结算,但须向卖方或买方支付特别委员会可能确定的补偿(如有)。[4]” 或许LME也注意到了该规定并未有明确的既有规则的支持,因此其在通知的原文中进一步提到“如果镍合约不受本通知的延期约束,仍可根据通知22/051中规定的延期机制延期,且该通知的条款仍然完全有效。”也就是说,即便此次通知调整的有效渊源或待商榷,但通知内关于延期交割的规定仍然可以根据既往的有效通知来补足其效力,达到通知中要求相关合约延期交割的规定有效的结果。 (3)22/054:在镍合约暂停交易期间,停止公布所有镍合约的官方价格和收盘价格。 该条通知调整的前提是交易所在确定交易有关的价格后有公布的义务,如LME规则中规定: “……正式价格和正式结算价格应以每种相关金属的主要货币确定,并通过交易所通常的市场数据来源公布。正式价格和正式结算价格应在其确定后立即由交易所提供给清算所。[5]”;和 “……该等非官方收盘价应根据定价方法所指定的执行地点的交易情况确定,并应在交易所指定的时间在LME网站上确定和公布。[6]” 但如延期交割,并未在规则中发现交易所停止公布相关价格明确规定,仅发现有提到交易所对于相关价格有更改或者调整的权限[7],或许由于该项不足,交易所在通知中表示暂停期间停止公布相关价格的决定是基于市场参与者的反馈,基于该前提,交易所对于该反馈的回应或可认为是契约双方一定程度上的合意的安排,进而满足该项下的法律效力的要求。 (4)22/055:公布恢复镍合约交易的标准和涨跌停板的设计。 在本条通知中,LME已经开始着手履行其尽可能快的重新开始交易的管理职能[8],本条通知涉及到的交易安排也具有整体性、系统性,是围绕镍合约交易再开盘进行的统筹设计和安排,比如通知中规定的开市的标准,具体到预估时间、开市时点等。在该条通知中引起法律人关注的要点主要有两个: (i)涨跌停板的设置; (ii)鼓励大额空头和多头头寸的交易持有者通过自愿认可的设置在开市重启前核销(“Net-Off”)。 在(i)涨跌停板设置方面,LME在设立之初和运行至今,并未将涨跌停板制度纳入其规则中,可以理解为其并未就交易中的涨跌停板制度和其会员达成一致,而该制度对市场交易的活跃度和价格发现功能均有重要影响,很多国家或者区域的交易所都有该制度的设置。比如我国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化解风险”;《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读”)中也明确规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是交易所异常情况下可采取的紧急措施之一。因此,从无到有新增涨跌停板制度的设置,应当被认为是对当前既有规则的重要变更。如果LME决定新增有重要影响的交易制度,对于颁布该制度的效力文件是否仅以通知的形式即可实现或需要的相关法律论证,但在通知中LME也明确提到当前是对于该制度设置的预期,我们理解后续如有涨跌停板规则的制定或许会通过经论证后的更完善的Notice或者规则修订等形式进行契约的补充“签署”和完善。 在(ii)鼓励大额仓位的持有方基于自愿的基础先行完成交易核销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交易所和交易参与方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交易所提出其认可的处理方式,如通知中提到在2022年3月7日的收盘价加上10%的比例提供给大型的多头和空头的头寸持有者进行净结算参考,由相关主体自愿决定是否接受执行。由于契约关系的基石是对价和合意,交易双方是否能如愿达成一致我们未可知,LME后续的通知可管中窥豹,这或许是一个较难达成合意的过程,需要多方实质性的努力磋商才或达到的一种状态。 (5)22/056:允许转移持仓以降低风险。 在LME当前规则中并未对转移持仓操作有明确规定,因此此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一个新增规则或者补充合同的设计。在这个方面,如前述延期交割的通知,在此次通知中,LME也提到因为许多会员有该操作意向,而LME认为该操作作为一种降低风险的方法具有可行性,基于双方就该事项一致的认识,LME在通知中规定允许转移持仓,同样的,LME作为交易所,为自己保留了拒绝特定仓位转移的权利,该通知规定反映了一个契约合意达成并对原有合同补充调整的一个过程,也体现了交易所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优势地位。 (6)22/057:更新前述通知的各项措施,声明LME拥有的各项权利。 在本通知中,除了履行了交易所向市场进一步提供更新信息的职责外,LME重申了在依据LME Rulebook的规则,其拥有的信息收集、调查和执行的权利。如前文分析,交易所和会员间互有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交易所对其会员并没有从上至下进行监管的权限,因此其所拥有的如调查、惩戒类的权限来源于生效契约中会员方的自愿交付,也基于此,该权限有明显的界限,其基础是基于契约、规则的规定,断不可越过约定的范围或者违反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处LME申明了其权力的来源及相关内容供相对方知悉,与民事合同双方间的主体地位相匹配。 4.结语 金融市场中每次极端事件的发生对相关的交易场所来说都是一场对其交易管理能力的压力测试,但与压力测试不同的是,事件发生的背后都是真实的数字而非模拟的场景。作为交易中的重要一方,交易所既需要考虑市场中交易的流动性、充分性,又要考虑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公平,而这些功能的实现均需要通过设计合理、有效的规则来完成,但在规则的设计和执行之前,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准确理解和熟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是后续工作开展之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基于此,希望本文对交易所权限和职能的法律探讨能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期货市场或者资本市场交易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能为我们熟悉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的法律规定提供有效的参考。最后,期待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三读”后落地,引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纪元。 注释 [1] Part 1,2.1 The Rules are made and subject as provided by law may be altered by the Exchange by way of Notice. [2] PART 3: TRADING REGULATIONS, section 2.2.2 [3] Part 3 TRADING REGULATIONS Section 1.3 [4] Section 17.2 [5] Section 5.1 [6] Section 5.4 [7] Section 1.10 [8] Section 1.3,Section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