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为什么执行难?》上篇—股权执行程序及要点
作者:李婷 顾婧妘 2021-02-0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其作为商事信息向社会公众完全公开,经常在诉讼中被作为财产保全标的。但诚如上海一中院在“类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一文[1]所述,执行处置过程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涉案股权价值难确定、评估费用较高等因素导致股权变现困难。笔者执业过程中也遇到过不少因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股权资产未能有效处置最终导致案件终本的情形。
步骤一:申请执行 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步骤二:加强沟通,锁定执行财产范围 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法院坚持“财产除尽原则”,即只有在无现金、存款、股息、红利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考虑执行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2]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该项原则。 因此,当事人应加强与执行法官的沟通,确定执行口径,尽快锁定执行财产。 步骤三:法院对公司股权采取冻结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步骤四:法院启动司法处置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股权处置过程中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01处置顺序 若法院属于首先冻结法院,则其当然享有处置权。若法院属于轮候冻结法院,要等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才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02通知其他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要求,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要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又,根据上海一中院《类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一文的精神,具体而言,根据《最高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16条规定,股权拍卖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应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因此,人民法院需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向目标公司发函,告知其股权将被强制拍卖的具体情况,要求目标公司通知全体股东及时向法院书面表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至拍卖辅助机构进行登记,否则即视为放弃。目标公司应及时通过召开股东会等方式向全体股东传达法院的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或送达证据固定。 参考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103号)中认定:“本案,武汉中院先后通过直接告知及发布公告的方式,将拟拍卖案涉股权及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告知长航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拍卖前告知义务。” 参考案例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宜丰县东兴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聂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赣执复65号)中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宜春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将被执行人卢等云直接将其持有的东兴石油公司股权作价750万元交申请执行人聂金梅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之前,未将该股权转让情况通知该公司及其股东,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东兴石油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该院作出异议裁定撤销其(2015)宜中执字第24-1号、(2015)宜中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03确定处置价格 上海一中院指出,判断涉案股权具有处置价值是法院启动处置程序的必要条件。对于不具有处置价值的股权,法院原则上不启动司法处置程序,防止当事人滥用司法处置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人民法院应当采用“委托评估为首选、当事人议价为补充”的原则。对拍卖、变卖的股权财产,大部分执行法院会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若双方当事人均申请议价确定处置参考价,法院也需要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尽到形式审查义务,防止案外人利益受损。 步骤五:财产处置结果 结果一、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财产拍卖、变卖处置过程中也给到申请执行人部分环节上选择以物抵债的权利。 结果二、转让过户 人民法院正常推进司法处置程序,股权资产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成交过户时,法院向买受人、被执行人及目标公司送达转让裁定,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该目标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协助公示。 结果三、终结本次执行 根据规定,股权变卖失败,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需要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3]。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认定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执行程序要点总结如下【摘自上海一中院公众号】 注释 [1]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上发布的《类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链接地址: https://mp.weixin.qq.com/s/l-_pOqa7Td6Rcc6Pluz6qg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3]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宗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37号)中认定,“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