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作者:何海军 李露露 林庭芳 2020-02-07

经济学家盛洪说:要打赢这场防疫之战,就必须让信息自由发布和流动,让它跑过病毒。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文章就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8名医生关于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案件进行回应,认为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训诫或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有其正当性。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2020年新春伊始,一场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公共卫生事件,让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就公民的言论自由边界问题转发文章表明立场。文章接连三问:为什么会发生谣言?如何治理谣言?应该打击什么样的谣言?这是在打赢抗击新型肺炎的战争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当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各级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信息的及时公开才能解除人民群众的恐慌,谣言自然会失去传播的基础。高效透明法治的现代政府,应保障公民说错话的权利;若言论自由是说正确话的自由,政府将听不到真实的声音,也会贻误疫情的防控。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但是,任何自由和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边界。



一、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十一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一)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六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谣言和虚假信息属于法律规范的对象。谣言是生活中的用语,虚假信息属于法律上的表述。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主观上要有编造和传播的故意,客观上确实属于虚假信息,行为后果上扰乱公共秩序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如果主观上没有编造和传播的故意,比如武汉的八名医生,在特定的工作群或朋友圈交流发布疫情信息、提示风险,在病毒的认识上尚不够全面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编造和传播的故意;如果只是将新型肺炎误判为sars,也不能认定为虚假信息,只能是不全面的信息或不客观的信息;如果认定扰乱公共秩序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排除特定的朋友圈或工作群、好友群、同学群、家庭成员群,不能认定为公共范围。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行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有义务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应动用公权力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因为“政府的压制”可能会导致所谓的“谣言”进一步扩散,不能从根本上切断“谣言”传播的渠道,只会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对于负面信息的压制,本质上是官本位思维和唯上思维的体现,因为权力的赋予并非来自普通百姓,这种积弊限制了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2003年的非典事件和孙志刚事件,被民间称为胡温新政,推动了舆论和言论放开。2020年的新型肺炎事件,能否成为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新契机?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意义



政府或组织体系有着严密的流程,以确保政府或组织的控制和有序运行。但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按照官方流程往往会贻误疫情的防控。这次的新型肺炎事件,2019年12月初就被发现3个人没有海鲜市场接触史,说明具有人传人的性质;12月30日,八个医生在微信群交流sars病毒检测结果,同日确认冠状病毒;随后被武汉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政府的压制行为直接导致了民间信息的阻断,使公众、专家、中央政府获得的信息严重滞后,导致公众长期暴露在病毒面前,无法及时防范并阻断疫情。政府的误判、民间信息的阻断,两条线都彻底失去作用,导致疫情的快速传播和爆发。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疫情和病毒的认识有一个过程,政府初期反应无法赶上病毒传播和发展的速度可以被理解。但是,应当允许民间第一线的本能反应,敬畏生命比敬畏体制更可贵,人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著名的沙利文案中,布伦南法官指出:“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故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并不得抑制言论自由。”其次,从媒体实践来看,记者不是科学家,既要及时传播信息,又要每一次细节都不出差错,几乎无法操作,等于扼杀了舆论监督。只有传播出来,才有试错的机会,才能最终发现真相。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距唐山较近的青龙县无一人伤亡,县委书记冉广歧冒着丢乌纱帽的勇气及时传播了信息。四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是否能够与时俱进?



四、结语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公民的言论自由理应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但是,我们不应该曲解或缩小解释网络安全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尤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关系民众生命安危的事件中。


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公民不可能对公共事件或政府的行为作出完全正确的描述与评价;公民与政府的不一致或批评被视为错误属于理所当然。宪法的保障不是为了保障公民说正确话的自由,而是为了保障公民有说错话的权利。本次的疫情尚未结束,教训极其惨痛、损失极其巨大,追责政府官员对于疫情的防控不治标也不治本。我们期待立法和司法机关积极作为,尤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只有保障公民的言论和信息传播自由,历史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