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思路——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介绍与解析
作者:李丹丹 顾颖 2024-07-10一、 前言
在日常处理债权债务的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的一个困境是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体现在执行过程的方方面面,首先就是现在法院基本都要求执行人自行提供财产线索,而执行人由于条件所限,很难完整准确收集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来保障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能够足额实现。
在处理财产执行案件中,常见提供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持股信息等。有一类财产虽然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存在,在执行实践中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那便是到期债权。到期债权作为可供执行财产的一种,与非货币性财产的执行相比,具有高效快捷低成本等优势。为此,本文将对现行的到期债权执行制度进行简单介绍,结合案例解读执行到期债权的法律效力,并通过比较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和其他债的保全制度加深对制度的理解,希望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拓展思路。
二、 债权执行制度简介
(一) 到期债权执行的含义
概括而言,到期债权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将被申请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作为其责任财产申请执行,法院向次债务人发送冻结债权的裁定,通知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次债务人无异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即取得到期债权这一特定的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优先分配顺位。
(二)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法律依据
1. 概述
现行有效的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以下简称“《最高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一章第二节制定了一般债权的执行规则,对法院冻结查封一般债权的程序和效力制定了系统性规定,并对次债务人执行异议的处理程序制定了新的规则。
2. 具体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从法院执行工作角度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要点进行了规定,概括如下:
执行到期债权的通知程序
次债务人提异议的形式
次债务人提异议的效力
不属于异议的理由
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
无异议和被执行人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执行到期债权的限制
执行完毕通知
3. 法律规定总结
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和《最高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的相关规定,到期债权执行有以下三阶段:

执行法院收到到期债权执行申请后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此处发送的法律文书是履行通知而不是协助执行通知,原因在于在第二阶段,次债务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且其异议有成立的可能性,所以在第二阶段法院无权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协助执行。
次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异议的,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经强制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得就次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法律对到期债权执行实施的限制。
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和冻结债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次债务人收到相关通知和裁定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也就是说,到期债权被申请执行,次债务人收到法院裁定和通知后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而以其他方式处分债权的,将对因此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进一步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
4. 到期债权执行新动向
前文提到尚未生效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在现行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并做出一些新的突破,其中最令人关注的莫过于在次债务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情况下,新增的执行异议诉讼。
现行规定中,在执行程序中处理次债务人对执行到期债权异议一般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法定程序处理,提出书面异议的主体是次债务人。
而《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次债务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据次债务人的申请,在异议范围内解除履行令。
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尚未生效,其修改动向值得持续关注。
三、 最高法案例看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前面提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无异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即取得到期债权这一特定的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优先分配顺位。该效力如何理解?接下来就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进行详细介绍。
(一) 裁判规则
在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情况下,次债务人不得主张行使抵销权。
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到期债权经申请被冻结,申请执行人相较于被执行人的债务优先得到清偿。
(二) 案情简介

本案中,申请执行到期债权情况如下:
璧山区法院作出(2019)渝0120执恢434号之十执行裁定,冻结周某在某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并向某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年,某有限公司向周某发出《债务抵销通知书内容》如下:
“截止2021年9月6日,我公司对贵方负有的债务本息共计为32276371.88元(含我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同时根据现有生效法律文书,贵方对我公司负有的债务金额截止2021年9月6日共计本息39441749.41元(含贵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特通知贵方:因贵我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我公司对贵方负有的债务,直接在贵方对我公司的债务中进行抵销。”
渝05执196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显示,2021年9月有限公司向周某等人发出了《债务抵销通知书》,重庆法院裁定认可双方完成债务抵销。
后续经营部申请执行异议审查,重庆高院(2022)渝执复101号执行裁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5执异97号执行裁定,认定抵销债权已被冻结,不得抵销。
某有限公司向最高法申请执行监督,最高法裁定驳回申诉请求。
(三) 最高法关于债权被冻结的情况下,次债务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观点
冻结债权的本质是限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抵销的本质是清偿债务,在相关债权处于冻结状态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权利亦受到限制。本案重庆五中院作出(2022)渝05执196号《结案通知书》,根据某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债权债务全部抵销,与冻结债权措施存在一定抵触,重庆五中院裁定撤销《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
四、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与其他债的保全制度对比与联动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与其他债的保全制度在设立目的上有共通之处,而各制度规定的行权条件、行权效果和行权程序方面又存在具体差异。
实践中,债权人可采取的措施并非排他的,制度之间存在适用情况交叉、制度之间可衔接启动等情况。因此,债权人有必要通过对比了解制度之间的异同,以及制度之间的联动衔接关系,才能灵活全面应用各类债的保全措施,保障自身债权最大程度实现。
(一)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与其他债的保全制度法理与实践的共通之处
债法中,为防止因债务人一般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法律上的干预措施,干预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此为理念设置的制度即债的保全制度。具体而言,在民法实体法中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两项制度。到期债权执行实体法层面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民法的代位权。
执行到期债权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也与其他债的保全制度部分重合。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起到期债权执行申请,也可另案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债权被冻结后次债务人擅自履行的,债权人既可以提执行异议,又可以提撤销权之诉。
(二)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与其他债的保全制度的差异
我们主要把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与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进行类比:
代位权制度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包括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代位权诉讼,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紧急代位权,以及第五百三十七条代位权认定成立后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制度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包括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行权的法定程序、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和行权费用负担、行权法定除斥期间以及行使撤销权的效力。
横向对比来看,三类制度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执行到期债权和行使代位权与行使撤销权相比,一大实质性的区别在于其行权效果不同,执行到期债权和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均为直接清偿,即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而行使撤销权适用入库规则,即行权后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
综合来看,从实现债权效果和程序便利角度来说,执行到期债权最优,因为在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较为简便的程序,实现以到期债权作为特定财产进行的直接个别清偿。
但不足之处在于一旦发生争议,尤其是涉及实体性争议,鉴于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属于略式程序,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参照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可能存在双方没有充分对抗机会,无法全面审理解决争议的问题。
因此实践中,法院也会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债的保全制度的诉讼程序,充分解决执行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引发的争议。
(三) 债权保全和执行的制度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195号】就提到要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第12条和第13条分别明确了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和依法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的权利。而对于符合代位权和撤销权行权条件的情况,第14条规定了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执行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 结语
本文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为出发点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作出了简要介绍,意在进一步拓展执行思路。然而运用这一规则,实践中的一大问题在于如何发现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根据实践经验以及多份执行裁定所披露的案件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可通过裁判文书、公司财务报表和公司招投标公告等公开信息搜集债务人财产线索,以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