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之境 法链新航——低空经济下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法律问题之探索思路
作者:林曦 付馨仪 2025-04-16自党中央和国务院在2021年将低空经济写入“十四五”规划以来,在国家大力发展低空经济的背景下催生了许多新型岗位,此类岗位存在灵活性、技术依赖性和多主体协作等特性,与传统用工模式存在显著差异,由此亦模糊化了劳动关系的界限。根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约4.02亿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8400万人且已逐步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逐年发展壮大。基于低空经济的新颖性与特殊性,该经济体系下的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技术技能素质较强。低空经济下的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法律问题将成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项下的新课题。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国务院与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同时,深圳、海南、湖南、江西、长三角等省级单位、经济区均发布了低空经济相关政策和试点方案等。据此,通过中央结合地方立法的模式,低空经济将逐步形成以“国家统筹+地方特色”的监管体系,企业更需要通过合法合规布局以抢占发展先机。
低空经济是指以低空空域(通常指距地面垂直高度1000米以内的空域)为载体,以通用航空、无人机、城市空中交通(UAM)等产业为核心,融合先进制造、信息技术、新能源、现代服务等领域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它是全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未来城市交通、物流、应急管理等领域的重要创新方向。新就业形态是指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种就业新模式,目前主要分布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务、知识技能、医疗分享等领域,并具体体现为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且逐步成为吸纳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而在低空经济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下,未来无人机驾驶员、维护人员、低空物流等岗位将有较大可能采取平台接单、灵活用工的就业模式,传统劳动法律关系项下的既有规定将无法完全满足新就业形态中的潜在问题。
据统计,2018年至2024年期间,全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年均增长率为5%至8%。2024年全年,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约385万件,涉及劳动者约408.2万人,结案金额约829.9亿元。而在新兴行业中,低空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用工模式下的纠纷案件与争议明显增多。因此,在现有劳动法律体系框架下如何与时俱进地保障低空经济中新就业形态下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劳动权利,笔者具体从以下几点作出分析:
【核心问题分析】
1.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一方面,低空经济崛起的同时也带动了行业内网络平台型企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特有的平台经济模式,平台更大程度地扮演着居间服务、信息提供、撮合服务等角色,因此,在涉及平台与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绝大多数平台企业及部分裁判观点都认为通过平台接单的灵活就业人员并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并不当然成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各种类型的平台承载着传统企业作用的同时借助于跨地域、跨空间的特性,劳动者可能同时服务于多个平台,且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管理约束、福利报酬程度等方面均给予劳动者更大的选择空间,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可能形成多重雇佣关系的风险。因此,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存在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纠纷解决缺乏依据的新挑战。
虽然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以上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依然是通过以下几个出发点综合判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证据的显化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员工身份证件、花名册、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及相关证据都可以被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5月26日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将“劳动管理”“劳动从属性”“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作为审查的核心要素。因此,作为仲裁、司法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对于“隐蔽劳动关系”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外表主义”,应当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
2.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
一方面,由于低空经济涵盖无人机物流、空中交通服务、低空旅游、农业植保等新兴领域,部分岗位依赖无人机操作、数据监控等专业技能,涉及飞行安全等潜在职业风险,加上岗位项目制及进行远程操作等非传统工作模式的引入和增多,并且履职过程中可能将大量接触地理信息、飞行数据等敏感内容,因此相关岗位具有技术密集性、高风险性、灵活性、数据与隐私敏感性等特点。由此引发的劳动合同订立问题包括:岗位职责与风险责任界定模糊;特殊工时制度的合法性;技能培训与资质认证的权责划分;数据隐私与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等问题。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
1.分类制定合同模板:区分技术岗(无人机操作)、管理岗(飞行调度)、支持岗(数据分析)等岗位的差异化条款;
2. 明确岗位职责与风险责任:详细列明岗位内容(如无人机驾驶员、飞行调度员)、操作规范及安全标准;
3. 特殊工时制度合规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时类型及加班补偿规则(如无人机巡检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不支付加班费但保障调休的权利);
4. 技能培训与资质绑定:若企业承担员工技能培训费用(如无人机操作认证培训),可约定服务期条款,员工提前离职需按比例赔偿;
5. 数据隐私保护:约定员工对飞行数据、地理信息等敏感数据的保密义务,禁止擅自复制或外传;
6. 知识产权归属:员工在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如无人机技术改进)是否归属企业,并约定奖励机制;
7. 劳动保护与保险覆盖:为高风险岗位提供安全装备(如无人机操作防护设备)、定期体检及应急培训。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企业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及补充商业保险(如意外险);
8. 职业病预防:针对长期从事低空作业可能引发的健康问题(如颈椎病、视力损伤),约定健康管理措施。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及提供的劳动变得具有不固定性,故订立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能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即成为新形态用工形式下无法回避的问题。根据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诸多平台型企业以《承揽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形式与劳动者订立所谓的书面协议,虽然诸如此类的协议并没有“劳动合同”的字样,但拨开其外表,内在仍嵌有“约束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地点以及支付报酬”等核心内容,此类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案件,将存在无法准确定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风险。另外,除了较为常见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项下另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法律概念,能够契合低空经济下部分就业时间更为灵活、就业地点更为广泛的岗位,且该种用工模式具备了订立合同便捷、工资结算周期短、劳动合同非要式等特点。
总之,在低空经济下的特殊领域中,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但要面面俱到,涵盖常规条款,还需要就一些具备行业特殊性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以合规性、风险预见性、权益平衡性为核心原则。企业应结合行业实践与司法判例持续优化合同文本,实现技术创新与用工合规的双重目标。一份与时俱进的“劳动合同”,不但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让用人单位风险降低到最大化。
3.劳动权益保障缺失
低空经济下会造就更多依靠灵活用工平台存在的无人机驾驶员、维护人员等岗位,该类岗位最显著的用工特征表现为:多数企业并不直接支配劳动力,而是借助于平台进行用工的全流程模式。这种模式下,对于灵活就业者的组织管理、薪酬发放等均与传统用工形式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企业规章制度是否能有效地适用于劳动者,能否直接约束和管理劳动者确实存在较大的不可确定性。
在劳动报酬问题上,薪资的组成、是否与考核挂钩及支付形式等均应当作为该用工形势下企业方亟须重视的问题,否则将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纠纷。例如,在现有的新形态就业模式下,企业经常采用众包模式,将包括创意设计、网络营销、文案策划等工作分解为碎片化的工作任务,通过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发包,由平台为其匹配合适的劳动者,劳动者通过平台完成来自企业的劳动任务并获取报酬。而在低空经济人领域中,包括无人机操作员在内的一些岗位可能涉及夜间作业或临时任务,故对于加班工资、绩效考核等均需要纳入合同条款,并与飞行任务挂钩,保证劳动者的工作付出与报酬成正比。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上,由于低空经济领域涉及无人机物流、空中交通等新型岗位,该等岗位的用工形式较为灵活,有全职、兼职、特定工作任务模式,甚至是平台用工,故在较为灵活的用工模式下,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也同样面临着多样性。比如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即便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对于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可以达到最优化,在很大程度上亦为企业减少了相当之多的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但缴纳工伤保险已经是法规在保障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最低标准。因此,低空经济中存在诸如无人机驾驶员、航空器维修员等高风险岗位,也存在非全日制、特定工作任务模式等灵活就业岗位,故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主体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低空经济领域的社会保险缴纳责任应当兼顾法定强制性与行业灵活性的特点,用人单位应当避免因用工形式复杂化而忽视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可通过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双重模式,可有效降低行业特殊风险。
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尤其体现在以线上接单为主的低空物流岗位。劳动者除了有更多的选择权外,对于自己的劳动时间具备了更大的可支配性和主动权。作为企业,如何合理地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仅仅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和休息办法更加细化,也在于保障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劳动者在接单时间内执行订单任务期间可获得连续较长休息时间的,该休息时间可不计入工作时间。同时,企业与劳动者应就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进行协商。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上限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如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仍应注意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强制性规定。
4.职业安全与健康风险
在低空经济领域中进行的活动,如无人机操作员、空中出租车、农业喷洒、航拍等,均需要劳动者进行操控作业,此类新型岗位由于现有安全标准的不完善,且市场投入时间较短,岗位安全风险受市场监测时间短的限制,劳动者所面临的职业风险无法被全面识别,尤其是在低空经济中,某些职业是否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亦将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不可预测的因素。另外,在健康风险管理方面,包括平台型企业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需要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体系,针对不同岗位的风险点,如化学暴露、噪音、辐射等方面是否设定完善的防范措施。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应当更加注意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特殊保护机制。
由于在低空经济中所涵盖的岗位较为新颖,特别是在无人机作业、航空器维系、空中测绘、物流运输等特殊职业,其健康风险具有高空、高频次、高负荷、高暴露等特点,现有法律框架下,虽然对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依据已经包括《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法》及配套规章(对于航空作业特殊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但仍应当对低空经济中新兴岗位进行职业病防范和风险管理,并逐步引入和完善以下具体措施:
化学暴露风险(如农药喷洒、燃料接触):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接触有毒化学品作业纳入“职业性化学中毒”管理范畴,强制使用防毒面具、防护服,并定期检测作业环境;
物理性风险(噪音、振动、辐射):航空器维修等高噪音场景需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置降噪设备并缩短单次暴露时间;
肌肉骨骼疾病(无人机操作员久坐、搬运工负荷过重):推动将职业性颈腰椎病纳入目录,通过工间操制度、人体工学设备降低风险;
健康监护制度强化:进行岗前、在岗、离岗体检,并针对无人机操作员增设视力、颈椎专项检查,空中作业人员增加高空缺氧耐受性评估。
定期心理健康干预:对应急救援、高空作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技术创新与装备升级:研发并投入智能化防护设备,引入无人机操作疲劳监测系统(如AI识别注意力下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解决路径与建议】
低空经济下的法律体系建设,以劳动保障为核心、建立健全各种保障机制为立法工作重点。
1.法律框架创新
按照法律条文制定主体的级别入手:无人机管理及低空经济劳动保障方面的条例、无人机运营标准、低空物流等实施办法等,以规定运营标准、明确平台责任、工时限制及报酬标准。
2. 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针对无人机驾驶员、空中交通调度员等灵活就业者,建立以“经济从属性”和“管理控制权”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避免平台企业规避用工责任,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者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
3. 实行动态工时管理
对需响应临时任务的岗位(如灾害救援无人机操作员),采用“综合工时制”,但需保障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间隔。明确加班认定标准,对夜间飞行、恶劣天气作业支付额外津贴。
4. 搭建透明化薪酬体系
要求平台公开算法计酬规则,禁止通过派单机制变相压价或克扣报酬。建立最低服务费标准,确保劳动者基础收入。
5. 制定行业安全标准与培训体系
加速出台低空经济从业人员职业安全规范,明确无人机操作、高空作业等场景下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强制配备避障系统、健康监测设备),要求企业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对高风险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6. 推行标准化技能认证
联合行业协会制定无人机驾驶、空域管理等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资格认证考试。
7. 权益保障机制
行业内建立健全动态薪酬体系,推行“基础工资+绩效奖励”,可按照小时或每单进行计费,设置行业收入底线;设置灵活社会保险制度,允许跨地域缴纳社会保险,将低空经济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强制参保范围。
8. 建立多方协同治理
建立行业联盟制度,推动企业联合制定劳动标准,如无人机物流协会的安全协议。搭建政府与平台共治机制,在特定区域测试新型劳动关系模型。
9. 健全争议解决机制
由人社部门、行业协会、工会共同组建低空经济劳动纠纷调解机构,提供快速仲裁服务。
【未来展望】
笔者相信,在国家法律、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低空经济在未来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这就要求国家和各级政府在构建“预防性+适应性”治理体系的同时,通过数字合同区块链存证、智能穿戴设备实时监测劳动条件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前置管理。建立健全政企数据共享平台,动态调整政策,平衡创新与劳动者保护。低空经济的劳动关系重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需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坚守“以人为本,有法可依”的底线,避免为追求技术红利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这需要立法者、企业、劳动者三方不断对话,形成可持续的新时代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