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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拆上市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简评和若干待明确的问题

作者:沈诚 2019-08-24
[摘要]2019年8月23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拆上市试点规定”),该文件是证券监管机关就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第一次出台正式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8月23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拆上市试点规定”),该文件是证券监管机关就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第一次出台正式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监会曾于2004年出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7号文”)对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的境外上市作出规定,此后于2010年某次保代培训上就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提出原则性要求,但实践中监管层对分拆在境内上市长期持有比较暧昧的态度,这也导致了市场一直没有出现真正的分拆案例。


总的来说,分拆上市试点规定延续了证监会对分拆上市一贯的监管思路,同时与时俱进地融入了当前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新思路,此外,在试点阶段对有资格实施分拆的上市公司设置了比较高的盈利指标门槛。以下是我们对分拆上市试点规定要点和若干待进一步明确问题的初步提示:


·分拆上市试点规定适用于全部上市公司,而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但文件未明确是否也适用于H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


·分拆上市试点规定将分拆后的上市定义为IPO和重组上市,但“重组上市”怎么界定似乎并不明确,是只要拟分拆子公司被另一家上市公司收购(不论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就算“重组上市”,还是拟分拆子公司被另一家上市公司收购且构成重大资产收购才算“重组上市”?另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如果A上市公司收购了B上市公司,此后B上市公司收购A上市公司的任何资产是不是都会构成“重组上市”进而需要适用分拆上市试点规定?


·分拆上市试点规定明确“最近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如果上市公司购买业务和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等业务和资产的分拆是否就不受前述限制?


·分拆上市试点规定明确金融业务不得实施分拆,如同金融业务不能进行借壳上市一样,体现了对金融业务一贯的强监管。


·分拆上市试点规定对拟分拆的上市公司盈利要求较高,近三年扣除拟分拆子公司净利润后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其他方面的要求和之前的监管要求其实差别不大。监管机构显然还是想严格控制分拆上市的公司范围,在这种监管要求下,试点阶段只有极少数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上市集团才有机会实施分拆。


·根据分拆上市试点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拟实施分拆的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实质条件需要交易所和所在地证监局进行专项核查并由其出具核查意见,但未能明确这属于申报的前置条件,还是申报后审核的一部分。


·在实施程序方面,分拆上市试点规定要求拟实施分拆的上市公司应就分拆事宜取得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批准,同时要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分拆上市试点规定第二条第(五)款,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持股计划,但应经过特别程序。此外,根据第一条第(六)款,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这两条是否意味着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在拟分拆子公司持股,上市公司其他人员都不能持股?持股计划的上限是否也是10%?如果上市公司高管和董事历史上就通过投资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权,而不是通过参与持股计划,其保留在子公司中的股权是否也要经过特别程序的补充确认?


·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始终是分拆上市监管的重中之重。证监会这些年来之所以一直不鼓励境内分拆,对于独立性、利益输送方面的担心其实是最主要的原因。有分拆计划的上市公司应该尽早在专业机构配合下对分拆子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是伐符合独立性要求进行评估。


附:几个文件对分拆上市实质条件的比较

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境外上市条件(67号文)

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条件(保代培训)

分拆上市试点规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项目

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年。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发行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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