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法治建设之定海神针——《期货和衍生品法》简读
作者:郭重清 姜毅 徐旭萍 2022-04-22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该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锦天城期货及衍生品服务团队根据多年来在期货和金融衍生品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下面简要阐释《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期货市场发展的重大影响:
一、《期货和衍生品法》立足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重塑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从法律体系看,《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之前,我国期货市场遵循的是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为核心,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自律规则为辅的一套规则体系。《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以《期货和衍生品法》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将得以建立,目前仍沿用的条例、办法等规范规章将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规定适时修改、废止。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层级将极大提高,这对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将产生重要影响。
从制度构建看,《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原先通过条例等已确立的行之有效期货市场规则和各项制度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例如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账户实控关系报备制度等,这些既有制度是我国期货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既有实践的总结。《期货和衍生品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立这些基本交易制度,符合市场参与各方的预期。
二、《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将涉及万亿规模场外市场
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最为瞩目的特点就是将规模庞大的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监管范畴,《期货和衍生品法》在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衍生品交易,并将其置于与期货交易同等重要的地位。
目前,国内衍生品交易既有场外方式,也有场内集中交易方式。对于衍生品场外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场外交易之主要方式——协议方式作为衍生品交易的重要方式予以确认,并认可了主协议等合同范本涉及的单一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及主协议净额结算条款、履约保障及破产豁免等内容。特别是破产豁免制度,解决了长久以来场外衍生品交易与我国《破产法》存在适用冲突的困境,具体而言,单一协议制度能够避免衍生品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每一笔具体交易被视为独立的合同,进而避免管理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对破产企业有利的交易,而选择解除对破产企业不利的交易。
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备案后的主协议才能与其补充协议、具体交易约定构成有效的单一协议。就行业协会发布的标准主协议而言,国内证券及银行间协会发布的二个主协议版本(SAC协议和NAFMII协议)经备案后将继续得以适用,但国际掉期与衍生品交易协会项下ISDA主协议是否需要进行主协议备案目前尚未明确。
另外,对于部分衍生品交易采用市场集中交易方式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也规定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应纳入监管审批范畴。
三、《期货和衍生品法》平衡市场各方关切,为后续市场改革创新预留空间
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包括广大活跃的期货交易者、作为市场支柱的期货经营机构及作为市场稳定器的各期货交易所,在期货法草案修订阶段市场各方主体从不同角度对《期货和衍生品法》寄予期望,《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平衡了各方主体关切,使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得到了相应的体现。
以期货经营机构为例,《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期货经纪、交易咨询,做市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并不再明确禁止自营业务,同时法规第六十条删除了原二审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接受委托持有或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的内容,使得受托持股成为可能。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期货经营机构持续经营规则等规则制订的权限留给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适时出台相应规则预留了空间。
以期货交易所为例,《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三条释明了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制定权利,缩小了监管部门审批核准范围,仅规定“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市场出现突发风险事件的情况下,《期货和衍生品法》允许交易所先行处置,可以单独或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稳定市场。《期货和衍生品法》还取消了此前草案会员制交易所财产积累不得分配会员的规定,有助于期货交易所独立法人功能的实现。另外,《期货和衍生品法》还确认了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归属,回应了各期货交易所对于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之呼声。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一个重要举措在于确立了期货结算机构,目前国内期货市场交易实践均是期货结算机构与交易所合二为一,《期货和衍生品法》设专章规定期货结算机构,意味着未来期货市场交易与结算功能将逐步分离,这也是境外成熟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通行制度之一,仅从这一点,《期货和衍生品法》就体现了期货市场改革的前瞻性,并为后续进一步市场改革预留了空间。
四、《期货和衍生品法》构建了交易者保护体系,加大了普通投资者保护力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确立了期货交易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并在程序上特别关注普通交易者合法权益维护。
《期货和衍生品法》在第五十条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的适当性义务原则,并在第五十一条将期货交易者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区分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与普通交易者发生纠纷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就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五条还规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期货和衍生品法》借鉴《证券法》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证券交易类似,期货交易对象亦不特定,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进一步实现了交易者维权的便捷性。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期货市场特殊主体利益冲突防范、期货经营机构禁止行为、当事人承诺等方面予以了规定,从多方位,多角度维护期货交易者权益。
五、《期货和衍生品法》强化了跨境协作,为期货市场国际化奠定法律基础
《期货和衍生品法》拓展了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并在原草案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期货市场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的具体内容,突出了“以我为主,互助协作”的基本理念,例如:
法规第一百二十二条扩大了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的主体及方式范围,只要境外机构从事了期货市场营销、推介、招揽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规第一百二十四条还对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合作方面,明确禁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我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并排除了双边司法协定或对等安排的例外规定。
结语
综上所述,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有效填补了期货市场上位法的空白,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该法仍有进一步完善改进之处,后续本所期货及衍生品服务团队将对《期货和衍生品法》重要章节条款作进一步详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