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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绿色金融助力绿色建筑的法律研究与实践

作者:邹梦涵 林辰仪 2022-09-12
[摘要]2011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2011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2021年10月24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同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二者作为我国双碳实现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的环保新事业拉开了序幕。


在随后的2021年12月8-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后,相继召开的“一行两会”也将支持绿色金融放在2022年工作及行动首位。2022年8月26日,中国国际绿色金融与绿色低碳建筑论坛召开,此次会议以“绿色金融助力建筑‘碳中和’”为主题,具体聚焦于金融如何支持作为碳排放“大户”的房地产建筑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发展、房企如何提升ESG水平、房地产业如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展开了深入交流。


建筑行业作为碳排放大户,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公布的数据,全国建筑全过程碳排放总量占全国碳排放总量比重超半数,其中建筑材料(钢铁、水泥、铝材等)占比28.3%;运行阶段(城镇居建、公共建筑、农村建筑)占比21.9%,施工阶段占比1%。由此而见,建筑行业的减碳行动已刻不容缓,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并且建筑行业的减碳对我国实现全方位迈向低碳社会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内绿色建筑立法与评价体系概述


(一)我国绿色建筑立法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环境保护法、能源法是双碳政策出台的立法基础,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存在过于宽泛的特征,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工作意见成为“1+N”政策体系的布局中的“1”,为碳达峰碳中和这项重大工作进行系统谋划、总体部署。建筑行业的配套政策也将围绕以上意见及方案陆续出台。


从国家立法层面而言,2016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应着重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此外,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同时,包括《“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及《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内的多份文件,均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住建部于2021年及2022年相继印发有关装配式建筑建造的相关标准及指南,包括《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等,上述标准及指南的印发将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建造的技术要求。

从建筑评价标准而言,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装配式建筑本身也是实现绿色建筑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具体行业标准层面,住建部已相继印发《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等文件,从技术角度为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颁发与管理设立了统一标准,有助于在操作层面的具体落实。


由此可见,目前现有针对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上位法立法表达缺位、缺乏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两大问题。


首先,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绿色建筑发展的根本支撑。虽然绿色建筑发展在地方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国家层面却没有以法律、法规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当前, 在直接法律规定存在缺失的情形下 , 政府和市场主体参与绿色建筑的发展总体上趋于保守,这与当前深入推进建筑领域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的目标和“无废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与要求明显相悖。


其次,由于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其效力和法律后果存在重大不同。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具体则细分为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种形式。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主要且应用范围最广的是 2019 年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该评价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性。强制性评价标准的缺失是绿色建筑制度推行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市场参与主体的趋利性导致其并不会主动地参与早期投入成本较高的绿色建筑的科研和建设。

进一步而言,绿色建筑的强制性标准的推行需要全过程、全方面的监管体系。我国国家层面没有制订发布绿色建筑的专门法,只能由各地方依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结合绿色建筑要求对监管体制、范围作出相应规范。问题在于:一方面,绿色建筑的监管体制不健全——我国各地基本采取的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协同监管的“统分结合”监管体制。在实践中,部分主管部门往往怠于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从而出现监管的空白与协调不畅等问题;另一方面,绿色建筑监管的范围不全面——绿色建筑涉及设计、规划、建造、运营、改造与拆除。当下部分地方法规与政府规章设定的监管范围侧重于建设与运营,缺乏对绿色建筑全方位的监管,授予政策优惠前没有有效客观的评估论证,授予政策优惠前后对运营管理的后督论证也极为欠缺。


(二)我国绿色建筑评价的相关实践


LEED作为目前世界上适用最为广泛的评价标准,最初进入中国是缘起外资企业为其在华租用的办公空间进行LEED内部装修认证,很多国内办公楼业主由此意识到:获得LEED认证有助于吸引在当时承租力强且能带来品牌效应的一批外资租户。2012年我国出台《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地方政府通过强制或补贴等政策推动所在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发展。2020年我国提出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后,生态环境部要求在“十四五”期间深化包括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低碳改造力度。办公楼宇是这些政策最有力的参加者,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新开发的甲级写字楼宇基本把LEED作为标配,以北上广深为首的一线城市的地标建筑基本实现绿色升级或转型,如北京环球金融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广州太古汇、深圳华润置地大厦等。


以北京为例,北京环球度假区是全球第一个获得LEED社区金级认证的主题公园及度假区。其设计团队通过对北京市通州区的生态系统的全面研究,将雨水收集、植被覆盖、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项指标纳入规划,其园区内多达170多公顷的植被均为本地植物。在上海,2011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获得了LEED新建建筑的金级认证;2020年10月又以高分获得了LEED既有建筑铂金级认证。它在LEED考核的可持续场地、节水增效、能源与材料、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要板块都获得了满分表现,并且利用了LEED针对疫情推出的全新得分点,全面保障建筑使用者的健康。


2021年12月23日,在由中国房地产报、中国城市与区域治理研究院、优博集团及中国住交会联合主办的“中国房地产行业趋势展望暨CIHAF2021第二十二届中国住交会”上正式揭晓的“2021中国绿色建筑TOP排行榜”,包括三个子榜单:2021年度中国绿色地产开发竞争力20强、2021年度中国绿色建筑设计咨询竞争力20强、2021年度中国绿色建筑优选供应商TOP10。该评选采用中国房地产报、中国城市与区域治理研究院(中房智库)的评价指标体系。其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方法分别由评价指标初选、指标筛选与权重确定、指标标准化与得分计算组成。即由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仅示例)、计算公式/数据获取方式、权重、属性、标准化组成。具体评价以绿色开发能力(GDC)、绿色运营能力(GAC)、绿色社会贡献(GEC)三大维度展开,并参考绿色化要素、绿色开发规模、绿色收益情况、绿色产品标准、绿色发展潜力、绿色科技贡献、绿色荣誉情况等因子来综合衡量。可以发现,2021中国绿色建筑TOP排行榜的评选标准,与国际通用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存在着关明显差异。


二、国际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架构及实践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对绿色建筑设立了评价体系或认证体系。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发布绿色建筑评估方法的国家,其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被称为BREEAM;德国在此基础上将生态保护与经济价值纳入评价范围,发布第二代绿色建筑评估方法DGNB;新加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将最低绿色标准囊括于评价体系中,推出了Green Mark;美国于1993年由非营利组织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USGBC)推出LEED标准,2014 年,美国又推出了以人为本理念的WELL建筑标准,该两项标注被公认为是目前国际范围内较完善也颇具影响力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现已在全球181个国家被广泛运用及接受。日本由于于地理环境和自然气候条件所限,在绿色建筑评估方面也有着极为领先的标准与规范。


(一)英国建筑评价标准


从立法层面而言,英国建立了以“国际条约+国内法”为主要形式, 一整套有机联系且相当完备的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国际条约包括全球性条约 包括但不限于《京都议定书》和欧盟法令;国内法由基本法案、专门法规、技术规范三个层次组成。


目前而言,BREEAM是在英国绿色建筑市场上应用最为广泛的、信誉度最高的、体系结构相对比较完善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BREEAM主要关注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运营管理、健康和福利、交通便利性、节水、建材使用、垃圾管理、土地使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以此综合评价建筑的可持续性。


(二)美国建筑评价标准


美国节能建筑的发展起步较早,有很多法律都对节能建筑相关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联邦政府的法律和一系列总统行政命令,绿色建筑都可以适用,从而为绿色建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中,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法》虽处于节能建筑发展的初期,但在那时已经提出了税收优惠的政策;1992年出台的《能源政策法》,在针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制定激励措施的同时,将节能标准从规范性要求转变为强制性要求;2001年的《安全法案》根据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同程度,给予不同等级的税收减免;2005年美国时任总统布什签署的《能源政策法案2005》,是有史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政策法律,是美国现阶段实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其特点在于通过立法强调运用经济手段提高能源生产和利用效率,同时也强调对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是重中之重,包括提出的高额补贴和税收优惠。


从评价体系而言,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建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LEED是绿色设计的普遍标准,也是当前世界上应用最为广泛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最有影响力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也一度被很多国家作为制定本国绿色建筑标准的参考。LEED认证涉及严格的第三方认证评估程序,包括选址,节水,能源,材料,室内环境质量以及创新和设计相关方面,建筑物根据这些指标的情况获得先赢的积分,然后根据获得的积分数量,来评定该项目符合某个LEED级别的要求。LEED认证体系提供了四个等级:认证、银、金和白金。LEED检查清单包含了多种绿色建筑实践中的多方面指标,如本地或可回收材料是否被用于木材、地毯、墙壁、地板和屋顶以及建筑物内部设计中的油漆的使用。适用于住宅结构的LEED标准将检查诸如建筑物的位置、和公共交通的距离、是否有停车位和自行车架、节水效率、节能项目和建筑材料是否环保等方面。LEED还通过耐候性,安装隔热材料,安装窗户,加热和冷却通风管道的密封,升级加热和冷却系统,照明和安装自动加热和冷却控制来评估随后的能源使用效果。

WELL建筑标准最初评价对象为办公建筑,WELL建筑标准在办公建筑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试用版标准,以此来适用于更多建筑类型,将多户住宅、教育、零售、饭店和商业厨房均纳入评价对象,而美国 LEED 评价标准的评价对象范围最广,除常用建筑类型外,还包括数据中心、配送中心、仓储和医疗保健等具有特殊用途建筑。


上述两个美国的认证体系与标准,对我国是极有借鉴意义的。在认证流程方面,WELL认证需要通过现场性能认证,LEED 认证则无须进行现场检查,中国绿色建筑认证的现场检查仅存在于获取标识阶段,而获证后的监督极为欠缺。虽然LEED认证和WELL建筑标准主要针对美国项目,中国的项目对此不完全适用,但是,WELL认证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将人的健康、情绪考虑在评价体系的建筑标准,是对LEED认证和中国绿色建筑认证有效补充,我国可以以此为参考,进一步完善中国绿色建筑认证体系,推出更适合中国本土项目的绿色建筑认证体系。


(三)其他国家先进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德国建筑节能水平始终处于世界前列,这与其建筑节能标准的不断完善密不可分。德国建筑节能标准的发展经历了4次变革,从1976年第一版的《建筑节能法》提出对新建及改造建筑需达到保温要求,到2009年《建筑节能条例》加强了对能耗的相关要求。从2002年颁布的“EnEV”《德国节能规范》开始,德国就致力于将多部单行法规集成一部完整的建筑节能法典,并在一部“EnEV”中集中对节能标准、建筑能耗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建筑节能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及时修订节能标准,始终保持标准体系的先进性、完整性。


日本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出台和完善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颁布《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以下简称《节能法》)、2000年颁布《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以及2002年颁布《能源政策基本法》等,并制定了包括财政补贴、贷款优惠以及税收减免等相关激励内容的配套措施,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日本节能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分为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门法三个层次,其中基本法统领综合法和专门法。以指导节能工作的基本法《节能法》为例,其曾进行过8次修订。须注意的是,并在1998年修订《节能法》的过程中加入领跑者计划,即节能标准更新制度。日本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作为上位法统筹全国节能工作,由专门法规作为下位法对基本法进行细化、补充,详细制定节能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加之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与完善,使得条文的内容更加具有明确性、落地性以及可操作性。


三、绿色金融助力绿色建筑的意义与实践


根据国际能源署的数据,目前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共同占据全球能源消耗总量的36%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0%,两者必须在未来变得更加绿色环保,才能缓解全球气候变暖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也显示,到2030年前要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70%的潜力在建筑方面。参考上述的数据统计,建筑行业目前无疑为高能耗行业,为实现我国双碳目标的如期实现,则必须加快推行建筑业低碳绿色发展,进而能够催化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低碳转型。


(一)绿色建筑企业与ESG责任同步提升了产业升级的成本与经济效益


首先,国际上存在针对企业的评价标准,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即 ESG),三者则构成了评价三要素。而为推进建筑业的加快低碳转型,近年来,我国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其中包含倡导发展装配式建筑建造、提出新建绿色建筑的要求、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同时管理办法中均对绿色建筑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就上海地区而言,2021年出台的《上海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从对绿色建筑的定义出发,绿色建筑本身的低碳、节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特点,符合评估三要素中的环境标准;绿色建筑的推广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势必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其所带来的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为代表的绿色金融,则是建筑公司为社会本身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ESG标准则与董事会、目标设立、业务和管理政策制定、风险管理等相关议题息息相关。


我国相关绿色政策已明确将公司ESG治理优劣评价作为享受政策的前提。。如《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又如《关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气候风险评估,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推进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发展绿色债券,探索绿色资产证券化,研究建立绿色证券基金业务统计评价制度。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言,绿色建筑享有空间及时间双重效益。空间效益主要是指绿色建筑在建设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鉴于绿色建筑在施工上第一遵循的为环保原则,并力求在在过程中能够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时间效益则为建筑的使用寿命,绿色建筑具有耐久性的特征,因而其后续的维护成本亦将大大降低。


进一步而言,随着我国各地陆续出台的明确扶持、激励政策以及绿色项目的市场环境改善,建筑行业履行环保责任时或可平衡成本和收益。具体则包括以下板块: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政府补贴政策、容积率奖励政策以及税费奖励政策。


目前,绿色金融作为社会及法律行业的关注热点,国家亦为推进绿色金融助力绿色建筑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其中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入选;各相关单位以其为基础研究指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2022年,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支持城市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积极发展能效信贷、零售类绿色信贷ABS,投资绿色债券,妥善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同年,银保监会亦发布了《银行业保险绿色金融指引》,该文件将如何助力绿色建筑的措施进行具体细化。


(二)绿色金融助力绿色建筑现有合规途径


如前所述,绿色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借助成熟的金融工具,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推动力,主要产品包括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品种。


2016年9月发布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中,提出了迄今为止国际上最权威的对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的定义,即:“绿色金融指能产生环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活动。这些环境效益包括减少空气、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体现其协同效应等。发展绿色金融要求将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并强化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认知,以提升环境友好型的投资和抑制污染型的投资。绿色金融应该覆盖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既要利用公共资金,也要动员私人资本。绿色金融还涉及整个金融体系对环境风险的有效管理。”


就我国而言,2016年8月,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首次给出了我国官方对绿色金融的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该定义从绿色金融的目的、绿色项目的类型以及绿色金融支持范围三个方面作出了界定。为保障我国双碳目标的如期实现,大力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中央层面发布的有关绿色金融的重要政策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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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直接的融资手段——绿色信贷成本高、中小企业获准难度大


绿色信贷碍于其资金来源和成本,利率较高,在绿色建筑市场上占有率不高。


举例而言,2022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央企中国建材集团战略指引下及时抓住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机遇,成功向北京银行申请6亿元中长期绿色贷款,用于清洁煤炭的采购。该笔贷款为作为央企的中国建材首单符合发改委煤炭清洁利用的银行借款,利率创水泥行业绿色信贷历史新低为2.95%。新天山水泥自重组整合以来,始终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践行“4335”指导原则,树立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减碳理念,以实现“双碳目标”进行行业转型升级,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旗下南方水泥依托湖州南方物流基地、建德南方绿色产业园等节能减排、优化升级项目申请并获批长期绿色银行项目贷款6个、总额超28亿元,充分运用绿色信贷业务的成本优势实现降本增效。但总体而言,绿色信贷的利率优势并不明显。


反观香港的绿色金融市场,2021年12月29日东亚银行宣布推出“绿色按揭计划”,旨在鼓励客户购买以可持续方针设计和建造的物业,从而推动绿色生活,支持香港的可持续发展。该计划适用于获得绿色认证的香港物业,包括在香港绿色建筑议会的“绿建环评”新建/既有建筑的认证计划当中,临时或最终获得“铂金”或“金”级认证的一手新盘、二手物业及政府资助房屋。准买家可通过网上申请绿色按揭计划,除与该行的一般按揭一样,可享低至H+1.3%的特惠按揭息率及高达1.5%现金回赠,更可额外享有8888元现金奖赏。此等绿色信贷手段,既实现了绿色建筑以较低融资成本从在建工程向居民的有效流转,又真正履行了银行ESG战略,值得国内各大银行考量与借鉴。


2.最有效的融资手段——绿色债券形式多样


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起步于欧洲,世界上第一只绿色债券诞生于2007年,由欧洲投资银行(EIB)发行。在经历初期的平稳发展后,2013年以来,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呈现爆炸式增长,国际上许多国家对于绿色债券发行和法律监管也随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此前全球约有30%的各类绿色债券投向绿色建筑,而中国仅有3%,这意味着中国绿色债券在绿色建筑领域还有不少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国内近期有一个很好的绿色熊猫债实例:匈牙利10亿元人民币绿色主权熊猫债。绿色熊猫债,简而言之,是指境外国家或地区及多边金融机构在华发行的、同时服务于气候和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项目的人民币债券。即匈牙利于2021年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10亿元绿色主权熊猫债,标志了市场首单境外主权国家在中国发行绿色主权熊猫债。本期绿色主权熊猫债获得境内外投资者踊跃认购,承销商为中国银行,票面利率3.28%,认购倍数达到1.78倍,境外投资人订单占比达40%。此次成功发行是2021年11月中国商务部和匈牙利创新与技术部签署关于推动绿色发展领域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后的重要合作,标志着中匈两国在绿色金融合作领域率先取得突破。中国银行匈牙利分行将绿色金融作为业务发展重点,为匈牙利最大的光伏电站提供项目融资,支持中东欧地区可再生能源、清洁交通等多个绿色项目。


以全国首单碳中和酒店CMBS、浙江省首单碳中和CMBS——2022年8月16日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商旅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国君-杭州黄龙饭店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为例,发行规模16.71亿元,期限18年,票面利率2.90%,首次实现全国酒店CMBS3%以内发行利率,创全国酒店CMBS发行利率历史新低。项目入池标的物业为杭州商旅集团旗下优质酒店——杭州黄龙饭店,地处浙江省政府行政区以及杭州市商务、会展和文化交流中心,是杭州市核心区域稀缺物业资产。多年来杭州黄龙饭店践行“绿色低碳”理念,持续以“科技领航、践行低碳”,为中国的酒店行业树立起节能环保的“黄龙标杆”,为打造满足美好生活的绿色建筑、构建新型绿色酒店以及探索“零碳”城市运营模式作出了示范。根据本期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环境效益实现可能性与信息披露评估,经中诚信绿金绿色债券评估委员会审定,中诚信绿金授予国君-杭州黄龙饭店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G-1】等级,确认该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100%基础资产对应项目符合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绿色产业领域的基础资产占入池基础资产的比例极高,及由此实现既定环境目标的可能性极高。在本期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中诚信绿金将根据定期及不定期跟踪评估情况决定评估结果的维持、变更、暂停或中止。因此,该项目的成功发行对响应国家“双碳”政策、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具有重大意义。


以外资银行的跨境绿债为例,7月21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中国”)宣布,其联动香港母行发债服务团队,协助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发行5亿美元3年期绿色债券。近年来,东亚中国充分发挥集团国际化优势,通过集团在香港的服务平台,协助境内企业利用香港资本市场,开展绿色债券融资,积极支持我国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本次山东高速所募资金将主要用于可再生资源、清洁交通、能源效率、污染防控等绿色低碳领域,以充分响应国家的双碳战略,落实当地政府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及企业自身的绿色产业战略布局。近年来,东亚中国不断加大在清洁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态环境产业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并在实践中结合客户业务的产业链,如新能源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的设备制造商,生态环境产业、融资租赁公司的龙头企业等,进一步放大绿色金融的推动作用。


上述案件告诉我们绿色债券是绿色金融发展路上重要的一部分。“绿色”属性的认证是绿色债券与一般债券的最大区别,2021年最新《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出台,对国内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范围进行了统一,删除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的相关类别,逐步实现了与国际通行标准和规范的接轨。绿色债券可进一步分为贴标绿色债券与非贴标绿色债券,国内并未对贴标绿色债券给出官方界定。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定义:贴标债券是指中国国内市场上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发行的绿色债券,或在交易场所注册全称包含“绿色”字样标签的债券。绿色债券作为一项重要的绿色金融产品,一方面可助力企业拓宽绿色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金融机构与企业完善绿色融资结构,是银企双方支持绿色低碳项目,参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我国绿色债券的现状及问题


1. 发行券种多样化,金融债占比不断下降。


金融债在2018年以前一直是绿色债主力,发行规模占比在50%以上,发行主体主要为商业银行。2019年以来,随着绿色债政策的全券种覆盖,绿色债发行券种更加多样化,非金融主体绿色债发行规模明显增加,从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和绿色中期票据三个品种,不断延伸。


2. 成本优势不明显,发债动力不足,尤其是民营企业


若不考虑金融债及ABS,根据历史情况来看,绿色债的发行成本与一般信用债并无明显差别,同期限、同等级的绿色债和信用债一级发行利差通常在30BP以下,发行成本上绿色债优势并不明显。同时,绿色债通常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外部评估,对募集资金、募集用途进行严格披露管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较之国企,成本缺乏优势,因此发行绿色债动力不足。目前国企为绿色债发行的主力,近年来发行规模占比基本保持在90%以上。而民营企业绿色债发行规模则明显较小,近年来基本均在50亿元以下,2021年以来仅成功发行5亿元绿色债。


3. 募集资金并未全部投向绿色产业


根据监管要求,绿色企业债要求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50%,而绿色公司债则要求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日常营运等。但从国际惯例来看,至少95%的绿色债募集资金应投向绿色资产或绿色项目,相较于国际,我国这一比例相对较低,仍有待提高。而从绿色债的实际募集用途来看,部分发债主体的募集资金实际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作为借新还旧、重组贷款的替代),或用于日常流动资金,并未全部投向绿色项目。


4. 仍以公开发行为主要方式,且信息披露指引有待提高


非公开发行绿色债券的占比虽有增加,但依旧占比较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完成 了“非公开发行2021年绿色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专项用于碳中和)(第一期)”的发行,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200万元,票面利率5%, 期限一年。虽然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类似金通灵科技集团绿色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实际案例,但过去我国绿色债发行存在信息披露不完善的问题,非公开发行的绿色债这一问题则更加明显。过半绿色债的募集说明书并未如监管要求对资金具体状况进行披露,绿色债发行方与投资者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究其根底,主要源于缺乏相应披露指引文件,当前监管政策主要在定性上要求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却未对项目需要披露的具体指标进行明确规定,也未披露绿色项目的考核标准及定量计算方法、各评估公司对后督不足,每年一次的评估审计对项目本身减排的关注度极低。


5. 第三方评级参差不齐


一般而言,发行人在发行绿色债券时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外部评估,但一方面我国外部评估行业仍有较多管理不规范之处,并不能绝对公平公正地对发行人及项目作出合理评估,加上此前信评行业的负面新闻,第三方评级的公信度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相较于国外,我国外部评估机构仍处于起步阶段,专业度仍有待加强,如许多外部评估机构并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债券募集信息进行全部披露。然而,截至2021年底,中国在境内外市场累计发行贴标绿色债券3,270亿美元(约2.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近2000亿美元(约1.3万亿元人民币)符合CBI绿色定义。2021年,中国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1,095亿美元(7,063亿元人民币);其中符合CBI绿色定义的发行量为682亿美元(4,40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6%。按符合CBI定义的绿色债券累计发行量及年度发行量计,中国均是全球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首席执行官肖恩.基德尼(Sean Kidney)指出:中国实现气候目标的雄心以及绿色债券在中国的蓬勃发展让我们深受鼓舞。2021年,来自中国的绿色债券发行量大幅反弹,凸显政策制定者和市场机构对绿色贴标债券推动低碳发展的信心。随着中国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和激增的投资者需求,增长势头在2022年将持续。在建筑、水、农业、运输等领域,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预计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的推出将促进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市场机构的关注和实施将是下一步的关键。


(四)我国绿色金融助力绿色建筑的发展机遇与建议


1.加强激励机制,凸显成本优势


我国目前设立了六省九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如对发行金额进行1‰到1%不等的补助、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对绿色企业和项目认定费用进行补助、对绿色债券违约进行风险补偿等。未来建议可以将绿色金融的鼓励政策向全国扩展,压降绿色房企、绿色建筑材料供应商发行绿色债的门槛和费用,凸显绿色债的成本优势,加强激励机制,鼓励绿色建材企业尤其是中小民企积极发行绿色债。


2. 进一步与国际标准对接


当前我国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与国际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使用比例及用途两项上。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最高要求即为公司债不低于70%的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而企业债仅要求50%,这与95%的国际惯例仍有一定差距,也与绿色债券的根本理念存在出入,未来可适当提高这一比例,使更多资金有效投入绿色存量房改建项目,更有力地促进绿色项目的发展。而用途方面,新版目录已经剔除了煤炭等高碳排放项目,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但当前国内标准更多针对废水、废料、废物等污染治理,未来可进一步向气候变化方向、尤其是节能减排新材料扩展。


3.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


当前我国绿色债的信息披露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未来在政策上可从定性、定量角度对绿色债的信息披露进行优化管理,如要求不同项目披露对应专业指标、对应标准以及计量方法,并定期跟踪后续投资情况及绿色建筑项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一方面,能够有效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防止“洗绿”等情况的发生。


四、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的其他法律热点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在双碳背景下,(1)能源项目中的法律服务;(2)各类绿色节能认证、能耗测算与指标分配的法律服务;(3)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量测算与配额分配、碳排额清缴中的法律服务;(4)碳金融中的法律服务,这四大版块服务属于精细化分工领域。其中,各类绿色节能认证、能耗测算与指标分配的法律服务具体则包含节能评估、节能审查、节能检测、ESG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量核算、碳排放足迹认证。这一类型的业务通常是由认证服务机构承担,公司的法务合规部门极少参与,少数律师会受聘作为委外业务参与其中。在“绿色金融”“碳排放配额”“能耗指标”相关制度的推动下,上述节能评估报告的经济价值不断升温,如缺少严格监管,可能出现数据“漂绿”等不规范行为。今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一批碳排放数据造假的典型案例,造假事故原因主要在一些碳排放核查机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合规性、数据真实性难以保障。生态环境部表示将配合司法部积极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双碳政策出台后的企业合规更多的聚焦于碳合规和数据合规。首先,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碳中和”进行规制,但一方面在推进“碳中和”的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内设部门多,尤其涉及生产安排;同时监管部门多,包括煤炭部门、电力部门、环保部门等等,所以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同时参照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建立有效的碳合规体系。其次是数据合规。如前所述“碳中和”的本质是通过碳减排和碳吸收达到碳排放量的“收支相抵”,而计算“收”和“支”之差就需要精确的数据,包括碳排放数据、吸收数据、交易数据等多数据支撑。从主体角度看,涉及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等;从数据处理活动角度看,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和流通等。从数据主体处收集数据是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起点,其后历经存储、使用、流通(公开披露、委托处理、共享、传输等)等各个阶段。对数据的利用更具深度和广度的同时,也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数据安全风险。目前,律师可参与到绿色金融投资绿色建筑的具体的节能认证事项,对流程合规性发表意见,对报告披露的数据、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对是否涉嫌违规、泄密,是否构成前瞻性承诺,出具审核意见。


综上所述,从社会发展长远角度而言,社会实现低碳转型乃大势所趋,我国同样加快跟进步伐。现在,国际上已建立起完善的绿色建筑认证体系,国外政府也为从事绿色建筑行业的建筑公司本身提供包括财政支持、金融支持。财政支持包括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满足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提供低利率、低费率的贷款,对绿色建筑开发商提供宽松的间接融资门槛;颁布降低绿色建筑开发商有关税负的政策。而金融支持则包括降低绿色建筑开发商有关税负,进一步细化则包括根据绿色建筑评价级别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为此,我国相应监管部门应审时度势,为绿色建筑及绿色建材供应商等提供现实有效的绿色金融工具,以真实有效实现社会厕所低碳转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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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阮翔云:《绿色经济理念下建筑经济可持续发展探讨》,载《技术与市场》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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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黄晓敏:《美国绿色建筑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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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宇、林姗、程慧:《一、WELL建筑标准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比分析》,载《绿色建筑期刊》 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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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224nCxFe54qSe5gUY9HuXA。

2. 王婧:《加码碳中和 绿色建筑助推中国房地产业可持续转型》,载新地产财经网,

http://www.xindichan.com.cn/20210823/4790446.shtml

3. 张建伟,陈艳梅,李天元:《绿色低碳转型系列(十一):

双碳目标下有关新规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初探》,载君合法评,http://www.junhe.com/legal-updates/1752

4. 贺国良,戴善音:《ESG系列研究之九:房企ESG——曾经无“绿”无忧,现在苦心积“绿”》,载威科先行,

https://law.wkinfo.com.cn/professional-articles/detail/NjAwMDAxNzgzNjQ%3D?q=%E7%BB%BF%E8%89%B2%E5%BB%BA%E7%AD%91&module=&from=editorial

5. 《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2017年)》,载搜狐,

https://www.sohu.com/a/157195731_8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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