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件的辩护路径探究——从一起被控170万元职务侵占获不起诉案说起
作者:何兴驰 王一词 2025-04-11在职务侵占案件中,“金额认定”往往是控辩双方博弈的核心战场。当某科技公司以 “170 万元采购价” 指控员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时,一场围绕 “电子元件价格波动、质量瑕疵、证据链完整性” 的法律较量悄然展开。经过 48 小时极速响应、深度类案检索、三次有效沟通,辩护团队最终推动检察机关采纳 “销赃额认定”逻辑,以12.19 万元认定犯罪金额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不仅打破了“采购价唯一论” 的司法惯性,更成为江苏省内“电子元件类职务侵占案适用销赃额认定” 的标杆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间,李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的电阻、保险丝等电子元器件低价出售给他人。2023年6月,公司以李某造成170万元损失为由报案,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其后,李某家属委托何兴驰、孙思佳两位律师承办该案。两位律师与其家属和被害人积极进行沟通,最终促成被害人与李某家属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李某于2023年7月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经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指控170万元损失证据不足,最终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应对策略
(一)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
李某于202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后,何兴驰、孙思佳两位律师立即介入,同步与其家属及被害公司开展 “双线沟通”:
与李某家属:梳理李某家庭特殊情况(妻子、儿子为精神残疾人,父亲高龄),引导家属理解赔偿对案件走向的关键作用,明确 “赔偿 + 谅解” 的法定从宽情节;
与被害人:向被害人主动提供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说明,阐明李某艰难家庭情况,结合电子元件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如客户退货证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提出 “合理赔偿 + 分期履行” 方案,降低协商对抗性。
经过多天的密集协商,两位律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家属全额赔偿 148 万元,李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强调 “企业已挽回损失,无继续追诉必要”,为 7 月 26 日取保候审及后续不起诉奠定情感与法律双重基础。
(二)深度检索
1. 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的精准适用
两位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与细心检索,全面地收集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规定,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这是赃物价值认定的基本规则。并且该解释还指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中也提及“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在《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的(2009)锡刑二终字第92号案例也基本确立了实务审判中按照实际损失确认职务侵占罪数额的裁判思路,在既无有效的价格证明也无法估价的状态下,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本案中在涉案电子元件已经灭失、存在质量问题,且电子元件价格随市场变化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以销赃金额12.19万元确定犯罪金额有充分的合理性。
《刑法》第271条明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需以“数额较大”为要件,但具体数额需结合司法解释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并在第十一条规定本案涉及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因此,本案中李某的犯罪金额远低于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犯罪金额要求。
2.司法判例的类型化检索与援引
通过 “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 检索近五年全国 23 份同类判例,提炼三大裁判规则并针对性适用:

(三)紧追案件进程,以“精准论证”说服检察机关
2024 年 7 月 12 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何兴驰、孙思佳律师在 48 小时内完成全面阅卷,针对《起诉意见书》中 “以采购价 170 万元认定损失” 的核心指控,提交长达 12 页的《法律意见书》。
1.与承办检察官的三次沟通
(1)首次面对面沟通
两位律师主动约见检察官,提出观点:“李某成立自首,其犯罪金额应为其销赃金额即12.19万,检察院应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面对检察官的质疑,两位律师抽丝剥茧,基于已有证据和行业调查,形成紧密的论证逻辑:
一、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
二、在涉案电子元件已经灭失,且电子元件价格随市场变化波动较大,没有固定标准的情况下,以采购价格认定犯罪金额明显不合理,应以销赃数额予以认定。即李某的犯罪金额应为12.19万;
三、即使本案以采购金额确定李某的犯罪金额,现有证据也无法明确李某出售的电子元件的采购金额;
四、李某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谅解。
(2)再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进行沟通
两位律师通过电话主动联系承办检察官跟进案件办理情况,检察官针对本案提出核心问题——“为什么以销赃金额认定犯罪金额,而不是按照被害人的指控以采购金额作为犯罪金额?”
针对该问题,两位律师携带相关纸质证据材料前往会见承办检察官,将复杂的财务数据、行业报告转化为图表、时间轴、对比表,便于检察官快速抓取关键信息,并采用现场演示的方法,进一步指出:
其一,原物灭失与质量问题:电子元件已转卖且存在质量问题(如客户退货),采购价无法反映实际价值;
其二,市场价格波动性:引用电子元件行业证言(如公司负责人的陈述),证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销赃金额12.19万元更符合客观市场规律;
其三,援引司法实践惯例:援引南京、上海等地判例(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2020)苏0106刑初528号判决),证明原物灭失时司法机关普遍以销赃数额认定金额。
(3)第三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两位律师主动电联承办检察官,补充论证不能以采购金额认定犯罪金额的理由:由于被售电子元件原物灭失,无法确定实际出售数量,而公司仅能提供14种电子元件的采购清单与发票,其余元件缺乏对应采购凭证,采购价格无法全面印证。故现有证据无法完整、客观地确定涉案电子元件的采购金额。此外,两位律师还在沟通中主动分析 “若坚持采购价认定可能面临的二审改判风险”(如举证责任未完成),引导检察官从 “追诉效果” 角度综合判断。
2.沟通策略的底层逻辑:从 “对抗” 到 “协同” 的思维转换
证据可视化:将复杂的财务数据、行业报告转化为图表、时间轴、对比表,便于检察官快速抓取关键信息;
判例工具化:不简单罗列判例,而是提炼 “原物灭失→销赃额优先”“质量瑕疵→价值贬损” 等具体裁判规则,与本案事实逐一匹配;
风险提示前置:在沟通中主动分析 “若坚持采购价认定可能面临的二审改判风险”(如举证责任未完成),引导检察官从 “追诉效果” 角度综合判断。
三、案件结果与启示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犯罪金额应为销赃额 12.19 万元而非被害人主张的 170 万元采购价,并结合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为犯罪嫌疑人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精准辩护的专业价值。在电子元件等价格波动较大的领域,不能机械依赖采购价,而需结合销赃流水、质量瑕疵、市场行情等还原交易真实价值,本案通过行业报告与交易记录证明涉案元件实际价值与采购价脱节,以 12.19 万元销赃额推翻 170 万元指控,彰显 “市场交易本质” 对金额认定的关键作用。同时,自首情节的及时固定(如立案前主动供述)与全额赔偿谅解的同步推进,形成 “法律从宽” 与 “社会修复” 的双重优势,降低司法机关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在证据攻防中,通过可视化材料揭示对方证据漏洞,援引类案判例强化 “销赃额认定” 的司法惯例,实现与检察官的专业同频。本案启示,经济犯罪辩护需深耕行业特性,以 “法律 + 商业 + 沟通” 的立体化策略,在复杂案件中实现有效突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