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
作者:陈建 杨世宇 2020-11-19工程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诉讼中当事人常常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需要通过工程司法鉴定解决。司法实践中,工程司法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的概率极高,所以要想赢得工程诉讼,说服法官只赢了一半,还有一半是鉴定人。正因为工程鉴定人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本文以此为题,对工程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做一简要梳理。
按法律责任的性质区分,工程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
(一)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工程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可能构成如下两个罪名:
1、伪证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工程鉴定人在工程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可能涉嫌构成伪证罪。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1)鉴定机构属于该规定中的承担“审计”(工程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鉴定人属于该规定中的“中介组织的人员”。(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外的其他活动中。“其他活动”是非刑事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活动,也可以是非诉讼活动。(3)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追诉的,其严重程度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工程鉴定人在工程民事诉讼(仲裁)中故意作虚假鉴定就属于其中之列。由于工程民事诉讼(仲裁)的争议金额都比较大,很容易就能达到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工程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必须引起工程鉴定人的重视。
(二)行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工程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有:(1)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2)撤销登记。
(三)民事责任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因此,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进行赔偿。鉴定机构赔偿后,由于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显然存在过错,故鉴定机构可向鉴定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