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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校园欺凌,营造平安校园——从六个侵权案例来看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应对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7-17
[摘要]近期,北京某校的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校园欺凌频频发生,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同时也侧面反映了部分学校对校园欺凌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为防范校园欺凌,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欺凌治理工作,让学校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近期,北京某校的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校园欺凌频频发生,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同时也侧面反映了部分学校对校园欺凌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为防范校园欺凌,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欺凌治理工作,让学校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一、校园欺凌定义


(一)国家层面


校园欺凌又称学生欺凌,国家层面文件对学生欺凌的定义如下:


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首次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学生间的行为是否属于欺凌行为应当从行为实施者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评定,不可一概而论。如学生因嬉戏打闹而产生的肢体冲突并导致受伤,因行为不具有故意性,不属于校园欺凌。


(二)地方层面


为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各地出台了校园欺凌相关文件,对校园欺凌进行定义,并列举了校园欺凌行为,如: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本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三)多次索要财物的;(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


2023年3月22日,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教育系统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校园欺凌是指,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五种行为”(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欺凌呈现多样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还包括恐吓欺凌、姿态欺凌、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行为。


二、校园欺凌防范与应对的实操案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如若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重视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则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多数学校疏于教育管理职责,最终承担侵权责任。下面从六个案例了解学校校园欺凌教育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其责任承担的关联性,学习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


(一) 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


案例1: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6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在寝室搞卫生时与班长钱某发生争吵,被告陈某某路过,质问原告陈某时双方发生不快,被告陈某某转身突然掴了原告陈某左脸一巴掌。之后被告陈某某叫来被告唐某某、李某某,三人一起殴打原告陈某。原告诉请欺凌者与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为证明已尽到教育、监管职责,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安全承诺书,拟证明原告陈某及被告陈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签署了安全承诺书。

2.学校防校园欺凌方案,学校开展了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专项治理活动。

3.学校防校园欺凌预案、,拟证明学校制定了防校园欺凌预案。

4.学校防校园欺凌制度,拟证明学校制定了防校园欺凌制度。

5.学校预防校园和学生欺凌致家长的一封信,拟证明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了防校园欺凌相关方案。

6.学校防校园欺凌致家长的一封信,拟证明学校致信家长共同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

7.学校预防校园欺凌开展的活动,拟证明学校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


事发后,原告陈某与同学向班主任反映了被陈某某等人打伤的事实,班主任得知后迅速将原告送往学校医务处检查,并联系被告陈某某等人的班主任,通知学校领导及学生家长,对该事件进行了妥善的处理。原告出院后,学校组织原、被告家长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陈某未举证证明被告某中学在其受到人身损害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某中学对原告陈某的损伤不承担责任。


案例2: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2021)桂012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


学生陆某某因持续校园欺凌、抱团孤立、精神折磨而跳楼,陆某某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严重过错,诉请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对于学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对学生在安全教育、校园欺凌事件及其突发问题等均设置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学校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不存在管理上缺陷与过失:


1、某中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某中学2021校园欺凌事件应急预案。

3、陆某某所在班级的校园欺凌安全教育照片及记录表。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钉钉安全教育平台组织的《安全教育日专题活动》截屏。

5、学校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预防校园欺凌安全教育板报。


同时,学校还提供了学校心理健康状况登记表(陆某某),证明被告某中学已经对陆某某进行了心理健康教育,陆某某同学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班主任何某某老师与陆某某妈妈沟通的截图,证明班主任何某某老师在平时的教育过程中,认真教育开导陆某某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妈妈,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及告知的义务。


法院认为,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对学生管理、心理辅导、防校园欺凌均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及应急方案,通过课堂、班会、学校宣传板报进行教育和提醒,已经尽到管理教育的义务。在具体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从举报事件发生的4月20日到4月23日陆某某请假回家这3天时间内,班主任从接到举报、约谈教育学生、做思想工作到调整宿舍,已经积极采取了一系列化解学生之间纠纷矛盾的合理措施。对原告主张学校存在对学生防止校园欺凌教育不足,班主任在该事件中处置不当,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阮某多次遭受被告刘某甲、蔡某、毕某某等抓头发、扇耳光等不同形式的欺凌,后出现情绪低落等症状,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抑郁伴焦虑、药物过量。原告诉请欺凌者与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1、校园欺凌防治专题培训会照片1张,校园防欺凌主题班会照片1宗,“拒绝校园欺凌”国旗下讲话照片1张,“防止校园暴力”手抄报照片1张,校园欺凌防治在线答题统计1份,校园欺凌防范承诺书4份。证明事项:证明学校于2018年11月至今通过培训会、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手抄报等各种形式,向学生进行校园防欺凌等教育,组织校园欺凌防治在线答题,进行校园欺凌情况摸排,学校已尽最大努力使每位学生了解并熟知校园防欺凌等相关知识,预防校园欺凌,抵制校园暴力。同时,学校也让每位同学签署了校园欺凌防范承诺书,包括涉及此事的相关同学。


2、抵制校园欺凌等公众号截图1宗,寒假安全、防疫工作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1宗,家长会笔记照片2张。证明事项:证明学校多次通过邀请法治副校长、警官入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的方式,对全校学生进行预防校园欺凌的法制教育,使学生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杜绝校园欺凌;并结合公安部下发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系列海报,组织学生从防恐防暴、交通安全、防欺凌、防溺水等四个方面进行安全学习。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特别强调抵制校园欺凌及假期安全,已尽到教育及管理职责。


3、与原告母亲微信聊天截图及家访照片1宗。证明事项:事发前后,班主任王老师与原告母亲均进行多次沟通交流,班主任王老师在平日对原告有诸多关照,并多次请学校心理老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班主任王老师竭尽所能地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协调、处理此事,为原告提供了生活、学习及心理上的全方位帮助,学校已尽到教育及管理职责。


4、原告心理健康辅导记录1份。证明事项:学校非常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多次请心理老师对原告进行心理辅导,学校已尽到教育及管理职责。具体咨询内容涉及咨询伦理中的保密原则,也为保护学生隐私,暂不予出示。


5、会议记录3份。证明事项:学校十分重视原告校外被打事件,多次在办公会中汇报、讨论,并对此事做出进一步的部署及安排,保护学生隐私,避免二次伤害,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教育,在学业方面组织教师团队给予原告帮助,在心理上对原告增强辅导。对于原告所述手机被摔一事也在办公会中汇报、讨论。学校已尽到教育及管理职责。


6、与被告刘某丙及其父母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1宗。证明事项:证明事发前后,班主任王老师均与被告刘某丙及其父母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已竭尽所能地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对被告刘某丙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已尽到教育及管理职责。


7、与被告毕某某家长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1宗,被告毕某某班主任情况说明1份。证明事项:证明班主任尽心尽力对被告毕某某进行教育和管理,并积极与被告毕某某家长进行沟通。因时间较长,更多教育、管理及沟通过程已经删除,但学校确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


8、被告刘某甲班主任情况说明1份,被告蔡某班主任情况说明1份。证明事项:被告刘某甲和被告蔡某的班主任在对被告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竭尽所能的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学习及行为习惯,尽力帮助其纠正问题,时刻关注学生学习及心理健康,并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学校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被告某中学在假期前已通过班会、知识答题及《寒暑假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要求学生加强安全意识,事件发生后又积极采用各种方法协调处理,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


案例4: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


某校十余名在校生结成团伙将同年级同学孙某某劫持到学校后院的一个小树林里轮流对其殴打并录像上传网络,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该案件被浚县公安局新镇派出所认定为校园欺凌事件(寻衅滋事),并对相应的10名未成年被告分别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诉请欺凌者与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事件发生后,当地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分别查明某中学有关工作人员在本次事件中疏于对学生的管理、对学校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负有责任,分别作出了党务、政务处分。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件中各限制行为能力被告在事件中的作用及某中学的过错程度,被告某中学与其余被告应各承担原告损失50%的赔偿责任。本案事件的相关证据证明,本案事件系较为典型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先只是较少被告在校园内对原告实施欺凌行为,某中学对此并未及时发现并作出合理处置,其后第二次、第三次欺凌行为发生虽在校园外,但系在原告放学出校门不远的地方便被劫持到学校后树林内遭到欺凌,后两次的欺凌系第一次欺凌的延续,是第一次欺凌未受到学校的有效干预,给后续的欺凌制造了机会,充分说明某中学在肩负的预防校园欺凌责任中存在较大的不足,故此该学校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5: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0)吉038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原告禹某与被告王某、刘某、孙某、朱某、卢某等人在初一年级时住在同一寝室,前述五被告强迫原告禹某及其他两名同学早上打洗脸水、刷牙水,晚上打洗脚水、洗袜子,如不顺心就对原告及其他两名同学打骂,为了取乐,还让原告及其他两名同学互相扇耳光。2018年初一下学期在寝室被告孙某等人让原告站在墙角站着别动,为了泄愤孙某辱骂原告,并用脚将原告腰部踹伤。初二学期班主任老师获知闫某某为上述五被告洗袜子、打洗脚水的事情,对王某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五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对原告及其他两名同学继续进行欺凌。2019年4月被告卢某辍学,2019年5月16日晚在寝室被告朱某将原告摔倒,原告背部致伤。原告诉请欺凌者与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向法院提交了学校管理规章制度21份、常态化检查记录、宿舍管理会议记录、校班子会议记录(2016.3-2019.12),证明校方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在本案中校方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在住校期间,由于原被告均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均为住宿生,在校期间其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该起纠纷发生过程中被告某中学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导致未成年学生在校园期间产生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且在知晓几名被告存在欺凌的行为情况下,没有严格管理,致使该校园欺凌事件长达一年有余,给原告及其他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伤害,被告某中学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案例6: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23)鲁0406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


某天晚自习后,被告侯某某到原告宿舍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原告诉请欺凌者与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1、学校防范应急预案、处置流程五份,证明学校针对校园欺凌采取了相关措施。

2、学校安全巡查分工表七份,证明学校对课间学生活动采取监管措施。

3、学校安全教育等相关材料九份,证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原被告发生矛盾未及时向班主任汇报,私自在宿舍关上门打架,值班人员发现后及时联系家长回家看病,被告侯某某向班主任说不需要回家,第二天早上发现手疼与家长联系。事件发生后,学校与原告、被告双方协调,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反诉原告侯某某对于自己行为的对错虽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的认知能力及行为自控能力相对较差、安全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学校对于其在校期间应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单位,在教育、管理方面确实建立并实施了规范的管理制度,但相较于普通的走读生,学校对在校住宿学生应负有更为严格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尽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学生安全。综上,本院酌定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姜某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对反诉原告侯某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三) 实操案例经验总结


对比上述6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学校全面落实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及事后协调等三方面的工作,法院通常会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中,在案例1-3中,学校事前制定了校园欺凌相关制度,并对学生、家长开展了校园欺凌安全教育;事中,学校积极处理,及时将学生送医就诊,并告知家长;事后,学校又积极采用各种方法协调处理纠纷矛盾。在案例4中,学校不仅事前未对校园欺凌进行宣传教育,而且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干预,给后续的欺凌制造了机会。在案例5中,学校虽然制定并实施相关制度预防校园欺凌,但未进行事中干预,在明知欺凌行为的情况没有进行教育管理,放任欺凌行为的发生。在案例6中,学校虽然制定了并实施了规范的管理制度,事发后也积极联系家长、协调双方家长赔偿事宜,但未区分走读生、住宿生的教育管理标准,学校未对住宿生尽到更为严格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三、校园欺凌防范与应对的实操建议


校园欺凌治理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之中。学校应当从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和事后协调三方面落实相关教育管理工作,缺一不可。


(一) 事前预防


防患于未然,方能行稳致远。学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校园欺凌事件:


1、健全校园欺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教职工防治校园欺凌的岗位职责;(2)校园和校园周边重点场所巡查制度;(3)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4)校园欺凌的早期预警、事中干预及事后协调的工作流程;(5)校园欺凌的惩戒规定;(6)开通学校接收投诉和举报渠道(如电话、信箱、电子邮件等);(7)其他。


2、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校长、法治副校长、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校团委负责人、家长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对校园欺凌事件的调查、认定、处置等;(2)开展常态化开展防治学生欺凌摸查;(3)开展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专项培训;(4)开展学生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等;(5)对有欺凌苗头的行为进行及时干预、控制;(6)其他。


3、开展校园欺凌教育宣传。学校可邀请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开设与校园欺凌防止相关的法治教育课程或讲座,增强学生的是非观念与法治观念。必要时,学校也可以邀请学生家长参与相关课程或讲座,尽可能实现家校共育,让家庭教育在预防校园欺凌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二)事中干预


校园欺凌中没有旁观者。学校发现学生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干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


发生一般欺凌事件(未有人员伤亡的)后,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由班主任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报德育主任。德育主任书面报告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予以认定,并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发生严重欺凌事件(有人员伤亡的)后,立即通知校医救治,伤势严重的,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告知学生家长。同时,报告校长,由校长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取证、向主管部门报告、初步判定事件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安抚被欺凌者家长情绪等,应急工作小组书面报告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调查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作出处理意见。欺凌学生如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告知被欺凌者家长或协助家长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学校对欺凌者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赋予学生或其家长申诉的权利。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三)事后协调


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安排学校心理咨询教师或专业人员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进行心理辅导。除此之外,学校还应尽可能积极采取了一系列合理措施,组织双方家长就赔偿等事宜进行调解,化解学生之间纠纷矛盾。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双方未能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欺凌者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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