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银行账户被刑事冻结的法律应对
作者:方亮 贺志忠 2021-04-07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由于“与案件无关”只是一个主观判断标准,实际执法中公安机关有时会“用力过猛”,将 “与案件无关”的银行账户冻结。面对这种情况,被冻结公司如何应对?笔者做如下思考:
一、公司银行账户被刑事冻结常见的四种类型 第一类:殃及池鱼型 2018年,湖北省某市张女士发现自己公司银行账户被深圳市公安局冻结。张女士称公司一直合法经营,每笔资金来源清楚,从未涉及刑事犯罪,其对账户被冻结也深感意外。接受委托后,笔者向派出所了解得知:“涉案”银行账户接受了一笔从越南转入的1万余元款项,该笔资金可能是电信诈骗的赃款。鉴于以上,笔者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该笔资金对应的合同、发票、送货单、银行流水等,并请张女士到深圳当面向警方说明情况。不久之后,该账户就得以解封。 如上述情形,在账户用途合法、资金来源合法时,因为其他刑事案件受到牵连而被冻结时,称之为“殃及池鱼型”。 第二类:合法交易型 2020年,A公司在深圳某商业银行的基本账户被冻结,冻结额度为固定额度。经向开户银行了解,该账户被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冻结。A公司进而通过经侦部门得知公司客户B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且B公司存在将“赃款”转入A公司账户情形,警方出于追赃目的而冻结上述款项。事实上,A公司从事广告及商务策划,上述转入款项系A公司承办B公司年会的合同金额,属于合法所得。A公司向经侦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合同履行经过及款项性质,但警方以法院还未对本案做出生效判决为由,拒绝解冻。 上述冻结资金虽为涉案公司转出,但法律属性系民事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不应被刑事冻结,此种情况称之为“合法交易型”。 第三类:行政违法型 2019年,某汽车销售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冻结。经了解,该公司部分海外业务收取的美金,没有通过银行办理结汇,而是通过某地下钱庄兑换成人民币转入公司,后该地下钱庄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经侦部门立案侦查。经论证分析,该公司将美金兑换成人民币目的是出于自用,并非以非法买卖外汇牟利,应不涉及刑事犯罪,但由于其行为违反我国外汇管制法规,性质上属于行政违法。 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当将上述行政违法线索移交外汇管理部门,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此种情况称之为“行政违法型”。 第四类:刑事犯罪型 2018年,深圳某环保设备公司几名员工的个人账户被外地某市经侦部门冻结。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部分备用金需要以现金方式结算。该公司负责人找到广州一家会计记账公司,双方商定:公司和会计记账公司签订环保设备购销合同,环保设备不用实际交付,会计记账公司收取公司“货款”并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扣除手续费及税点后,将剩余款项转账至公司指定的若干自然人账户,经侦部门冻结的正是这些自然人账户。经了解,该会计记账公司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经侦部门立案侦查,而冻结上述账户正是出于侦查需要。 经分析,该环保服务公司在并未购买真实产品情况,签订虚假合同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其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此种情况称之为“刑事犯罪型”。 二、被刑事冻结后的应对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冻结是一种对财产的刑事强制措施。依据程序保障原则,侦查机关应该通知被冻结人,但此时立法者重点考虑的是打击犯罪及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故并未设定一个刑事冻结后告知被冻结人的程序性规定。因此,被冻结人往往是在发现账户中的款项不能对外支付后才得知被刑事冻结。基于上述执法现状,被冻结人有无权利救济措施,如何应对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给出如下意见: 第一步,查询并确认冻结单位 法律既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主动告知义务,也禁止被冻结账户所在银行主动通知被冻结人。虽然如此,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被冻结人可以向开户银行查询“账户被冻结情况”。该通知并未明确“账户被冻结情况”具体内容,但是基于被冻结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含冻结单位名称、冻结起止日期、冻结类型、冻结金额等必要事项。 第二步,自查有无涉及违法犯罪情形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银行账户被冻结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账户钱款是犯罪所得,二是账户往来资金“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因此,对于被冻结账户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账户用途和往来资金进行仔细梳理,并对账户往来对手方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进行调查,尽可能找到被冻结的原因。 第三步,向出具冻结手续的公安机关了解冻结原因 大多数情况,公安机关冻结的账户开户人是直接涉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是有时为了查清案情或者追逃追赃等需要,也会将看似“与案件有关”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此,被冻结人有必要向出具冻结手续的公安机关查询了解冻结原因。 第四步,区别情形进行处理 近年来,由于涉电信诈骗、涉非吸集诈、涉非法资金结算刑事案件高发,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呈高发态势。笔者曾处理过相当数量的公司账户被冻结事项,总结一句话:高度重视,区别对待。 对于殃及池鱼型,必须在专业人士协助下,第一时间搜集银行流水、合同及相关凭证,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经过必要的调查程序后,在认可款项系当事单位合法财产的前提下,会予以解冻。 对于合法交易型,大多数情况下是交易对手涉嫌刑事犯罪。这种情形相对复杂,公安机关对冻结款项的性质界定可能会有不同看法。对于公司而言,搜集证据证明款项的来源合法这是基础性工作,可以依靠专业人士的帮助,依据法律规定向冻结单位出具书面详细法律意见,必要时申请口头听取意见(类似听证程序)。若冻结单位不同意解冻,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两者也可同时进行。另外,如果该账户系公司基本户,被冻结后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可以考虑与侦查机关沟通,请求置换其他等额账户(类似民事冻结中的担保)。 对于行政违法型,有的公司老板误以为会被追究刑责而一味躲避,也有公司老板认为行政处罚只能听之任之,毫无“还手之力”。上述两种看法都不正确。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不要想当然,要在专业人士帮助下分析论证,得出科学意见。如仅涉及行政违法,也不能听之任之。行政法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涉及听证、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因此仍建议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对是否应当处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措施是否得当等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以保证公司正当合法权益。 对于刑事违法型,实践中是大多数公司并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刑事风险,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建立事前的公司合规体系,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账户被冻结后,应该马上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得出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如属于应该追责的情形,则应主动说明情况,争取自首退赃,并力争酌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如不属于应当追责的情形,也应提交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争取公安机关的认可并对账户进行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