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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刑事调查后律师能做什么?从一起能源企业涉刑事件说起

作者:方亮 马驰 2022-08-30
[摘要]近期,笔者团队承办了一宗某液体燃料能源企业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被刑事调查的案件,取得很好的效果。这个案件一是涉及能源行业的常见刑事风险,二是涉及对此类刑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普适性较强。本文记录了从行业专业知识到应对方法再到法律意见的提出,希望给其它行业刑事被调查危机应对提供良好的借鉴意义。

近期,笔者团队承办了一宗某液体燃料能源企业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被刑事调查的案件,取得很好的效果。这个案件一是涉及能源行业的常见刑事风险,二是涉及对此类刑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普适性较强。本文记录了从行业专业知识到应对方法再到法律意见的提出,希望给其它行业刑事被调查危机应对提供良好的借鉴意义。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位于浙江某市的新兴能源企业,持有乙醇汽油、甲醇汽油、甲醇柴油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于市场对柴油燃料调合油需求量大,A公司拟通过添加其他化学添加剂的方式将密度较轻的油品调合制成柴油燃料调合油出售。2021年6月,A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了一批H油品(属于煤油的一种,闪点在60℃以下),并将H油品和其它化学添加剂经特定工艺调合制成的柴油燃料调合油(闪点在60℃以上)对外销售。2021年7月,A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A公司进行调查,发现A公司购入的H油品闪点在60℃以下,属于危险化学品,A公司在未取得H油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危险化学品制成调合油并销售的涉嫌非法经营罪,遂将此案移交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针对该刑事调查协助A公司及时应对并提交A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经过7个月的侦查后,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以A公司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此案。


二、应对工作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多次要求A公司实际控制人前往办案部门配合调查;同时,当地已有类似案件被刑事立案,且涉案当事人已被刑拘,A公司也随时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紧急情况下,律师团队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一)深度检索


本案涉及液体燃料能源行业,对于没有能源行业从业背景且对汽油、柴油、煤油等石油产品专业知识匮乏的刑事律师而言,本案无疑是重大挑战。因此,律师团队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步就是在A公司实控人(业内专家)的协助下,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法律检索等途径,针对性地学习补充了大量相关知识。


1. 危险化学品及闪点


关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列举,从目录中可以看出,比较常见的柴油(闭杯闪点≤60℃)、汽油、煤油等均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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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闪点。即闪火点,是材料或制品与外界空气形成混合气与火焰接触时发生闪火并立刻燃烧的最低温度,表示材料或制品的蒸发倾向和受热后的安定性,是材料或制品贮存、运输及使用中安全防护的重要指标。闪点高的材料或制品不易起火引起火灾;闪点低的贮运时需注意安全。《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7部分:易燃液体》(GB 30000.7—2013)以闪点为标准对易燃液体进行了分类,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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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面临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进行了系统规定,其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三十七条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人员访谈


接受A公司委托后,律师团队连夜从深圳赶往目的地,通过人员访谈,了解案件情况。


1.管理层访谈。A公司实控人和高管均是能源行业专家,A公司也是该市唯一一家获得甲醇柴油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司,通过与A公司管理层访谈,明确A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点,为后续应对策略的制定及法律意见的提出奠定基础。


2.员工访谈。律师团队在一天内对A公司生产经理、过磅员、财务、装卸工等5人进行了线下及线上访谈:其一,与生产经理访谈,了解油品的检验与生产过程;其二,与过磅员及2名装卸工访谈,了解油品的入库与出库过程;其三,与财务访谈,了解油品的购买与出售过程。律师团队将上述人员的访谈制作成调查笔录,交由访谈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对访谈过程进行录音;通过对上述人员的访谈,律师团队结合现场踏勘和侦查实验明确涉案油品性质,深入了解行业背景及公司经营模式,排除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危险作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刑事风险,同时收集了大量案件资料。


3.专家访谈。律师团队在A公司实控人的协助下,及时联系到行业内某专家,并与其进行了线下访谈,其提供了危险化学品相关证照资料及书籍,为本案的办理提供了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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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调查


1.现场踏勘。律师团队进行了两项现场踏勘工作:首先,对厂区整体进行踏勘,A公司厂区总占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通过对10个大型储罐、过磅室、装卸台、生产车间及检测室等的实地走访,了解油品从入库到检验、调合再到出库的全流程;其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A公司进行调查时,对储罐中的剩余油品(非H油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律师团队也在生产经理的引导下,按照同样的路线抽取了油罐的油品,重现调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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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侦查实验。为了解抽样油品的闪点大小,律师团队在生产经理的指导下,使用闪点测定仪对上述油品进行了闪点实验,最终测出油品闪点均在60℃以上;同时将油品进行调合后再进行闪点实验,测出闪点也在60℃以上,不是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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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形成意见


本案中,A公司购买的H油品属于闪点在60℃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经调合后并销售的调合油是闪点在60℃以上的非危险化学品。A公司在没有取得H油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危险化学品,经调制后销售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因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并销售危险化学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案件不少,但在经过上述一系列工作,并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逐一搜集研判后,律师团队最终形成本案不应当被立案侦查且应当被撤销的法律意见。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从法益侵害性上讲,对于A公司的行为并不能仅因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综合主体情况、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来源、用途及去向等多方面因素予以认定。


其一,经营主体及资质是否合法。A公司合法注册,具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A公司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年产10万吨乙醇汽油、5万吨甲醇汽油、5万吨甲醇柴油,汽油、甲醇、乙醇的闪点均在28℃以下,属于甲类危险化学品;闪点低于60℃以下的H油品,属于乙类危险化学品,可见甲乙醇、汽油的危险系数远远高于H油品。A公司具备生产甲乙醇汽油、甲醇柴油的安全条件,举重以明轻,当然也满足购买并储存H油品的安全条件。而定罪案件中,经营主体往往是个人、小作坊,且无证无照。例如,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刑初1475号严某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被告人严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甲醇再掺水勾兑,后进行销售。


其二,人员配置及管理制度是否完备。A公司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要求配齐了各个岗位人员,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等规定。而定罪案件中,经营主体往往管理混乱,从业人员也无任何资质。


其三,危险化学品储存及生产条件是否安全。A公司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进行管理,依照储存甲类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建设油库,有专业生产设备、专用罐体,生产、储存、经营等所有过程均可满足甲类危险化学品的防控需求。而定罪案件中,经营主体并没有专门的储存地点、专业的生产和储存设备来储存、生产危险化学品。例如,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刑初481号张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将购入的汽油运至一村口露天场地储存,进行销售。


其四,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是否合法。A公司的H油品供应商B公司依法注册,且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定罪案件中,经营主体的供应商往往是挂靠的公司、个人,也没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资质。例如,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刑初1100号韩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韩某从姜某处购得汽油后再进行销售。


其五,生产工艺及调配结果是否合格。A公司购入H油品后,按照甲醇柴油的生产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先将H油品、白油、芳烃、碳九等原料进行不同比例调配,做成基础原料油,再用添加剂和甲醇做成甲醇柴油,生产的油品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后,才准许出厂。而定罪案件中,经营主体会对购入的油品进行非法勾兑,性质及参数不明。例如,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2刑初193号黎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中:黎某某购入甲醇后,兑水稀释浓度后再进行销售。


其六,购买用途及油品去向是否正常。A公司是将H油品作为生产甲醇柴油的一种原料,经过调制后销售的油品闪点在60℃以上,并没有直接销售H油品,没有扰乱市场秩序,没有侵犯到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而定罪案件中,购入的油品往往会经过非法勾兑或直接销售。例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刑初458号节某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节某某等人从他人处购买闪点小于60℃的柴油并储存于一大院内对外销售。


三、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即使A公司购入的油品为危险化学品,但A公司有证有照经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直接销售危险化学品,故不应界定为非法经营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在接收相关法律意见及证据材料后,决定撤销此案。

能源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往往面临多重风险,其中,最常见的刑事风险主要包括非法经营、危险作业、偷逃税款、虚开发票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可见,能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全面自查,一旦面临刑事危机,应积极、主动、尽快予以应对,警惕“100-1=0”的情况发生,防范于未然,做到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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