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 “救狗捐款风波”:法律框架下的行为定性
作者:王丽 陈阳阳 2025-04-02近日,“数百人捐款 10 万元救狗” 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在网络上掀起舆论波澜。在这起事件里,名为 “摆渡人” 的筹款者成为焦点。其在多个微信群以及线上平台 “追梦筹” 为一只名叫 “福佑”的流浪狗发起救助筹款,短短时间内便吸引了数百人响应,募得近 10 万元善款。然而,随着捐款过程推进,账目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发捐款人质疑。
从法律角度看,“摆渡人” 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个人公开募捐?这不仅关系到此次救助行动的合规性,更牵扯众多捐款人的切身权益。笔者结合《慈善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本文剖析“摆渡人”的行为性质。
一、动物保护活动在慈善法律体系中的属性界定
在法律范畴内,广义的动物保护活动通常被认定为属于慈善活动。尽管我国慈善法未明确将动物保护活动罗列在《慈善法》的第三条,但从当前的法学理论及实践来看,动物保护行为契合慈善活动的本质特征。
以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为例,该基金会专注于动物保护领域,将相关宗旨与业务范围明确写入章程,该基金会依法登记为慈善组织,这一典型案例有力地证明了动物保护活动在实践中被广泛认可为慈善活动的客观事实。
二、 “摆渡人”募款行为的性质甄别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慈善募捐是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而判断某一募捐行为是否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关键在于准确判定其是否具备“公益性”特征,“公益性”要素是严格区分“公益募捐”与“私益募捐”的核心与关键。
我国《慈善法》虽未对慈善募捐的“公益性”作出直接、具体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对相关条款的解读和综合分析,不难发现其以“公益活动”和“面向社会”作为显著特征。
具体而言,《慈善法》第三条在对慈善活动进行界定时,强调应属于“公益活动”;第八条在定义慈善组织时,明确将“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列为必要条件之一。由此可见,慈善募捐作为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的募款活动,其中蕴含的慈善宗旨必然需满足“面向社会开展”这一公益性要求。此外,在确定慈善活动受益人环节,《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定从侧面清晰地表明慈善活动不应以特定的个体作为唯一受益对象,而应以“不特定的受益人”作为活动覆盖与救助的目标群体。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慈善法所指的“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以及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提到的受到民政监督的“公开募捐”行为,在《慈善法》的特定语境之下,指向的应是“慈善公开募捐”行为,而非泛指所有公开进行的募款活动。
回到本次事件当中,“摆渡人”在追梦筹平台发起的募捐活动,其救助对象并非广泛意义上的狗狗群体或动物群体,而是仅仅聚焦于某一只特定的流浪狗“福佑”。基于这一关键事实,从法律角度分析,该募捐行为因缺乏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益性,故而不构成《慈善法》所规制的 “慈善公开募捐” 活动。
从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剖析,“摆渡人”的此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个人求助”存在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个人求助”行为,《慈善法》规定,个人求助是指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并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行为。
在本次募捐过程中,捐款人基于对流浪狗“福佑”的同情与救助意愿,自愿将款项交付给“摆渡人”,同时明确要求其利用捐赠款项专门用于救助指定的动物“福佑”。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关于“附义务的赠与”的具体规定,该行为符合其构成要件,因此在法律层面,应被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摆渡人”开展的公开筹款活动,其救助对象为不特定的动物群体,那么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将极有可能构成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面临相应法律责任追究。
三、“追梦筹”平台法律责任分析
基于前文对 “摆渡人” 募款行为性质的深入分析,如果追梦筹平台仅为案涉筹款行为提供网络服务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并不构成对《慈善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反。
根据民政部第 576 号《民政部关于指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告》,当前经民政部门正式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仅有三家,分别为水滴筹、轻松筹与暖心惠民,“追梦筹” 并不在这份指定名单之中。
因此,一旦“追梦筹”平台在未经民政部门指定的情况下,擅自为个人求助性质的筹款活动提供网络服务,那么该行为无疑触犯了《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届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依法责令平台限期整改;若平台对整改要求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联合网信、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更为严格的进一步处置举措,以维护慈善领域的正常秩序与公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