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科创板上市的知识产权关注要点(一):知识产权权属要明晰
作者:齐宝鑫 池振华 龚未云 方洪 2019-12-23自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首批公司正式上市以来,科创板已开板近半年。截至12月9日,共有181家企业提出科创板上市申请,并有70家企业成功登陆科创板发行上市。根据最新的分行业数据汇总(见图1),医药行业是科创板非常重要的行业,70家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中共有16家与医药行业相关,占比达到22.86%(见表1)。其中,8家属于医药制造业,7家医疗器械企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还有一家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
科创板申报及上市企业中,医药行业也越来越获得市场的重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在医药行业的上市准备过程中,有哪些知识产权方面的关注要点。因篇幅有限,本次主要以申联生物及安翰科技为例,探讨医药行业企业申报科创板之路上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的重要性。
(图一) 16家已挂牌上市的科创板医药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证监会行业 1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 医药制造业 2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医药制造业 3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医药制造业 4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医药制造业 5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医药制造业 6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医药制造业 7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医药制造业 8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医药制造业 9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和试验发展 10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专用设备制造业 11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专用设备制造业 12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用设备制造业 13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专用设备制造业 14 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用设备制造业 15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 专用设备制造业 16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用设备制造业 (表一) 对于科创板企业来说,其科创属性着重体现在知识产权方面。因此,上市委对于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属也格外关注,要求其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以防止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较大不确定性或对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申联生物:与专利授权及技术支持相关的权属纠纷 以成功挂牌上市的申联生物为例,其与大股东UBI就专利等核心技术曾发生多次纠纷或诉讼,具体的案件类型包括:1、公司作为原/被告的诉讼案件:(1)公司解散纠纷;(2)商业秘密纠纷;(3)技术合同纠纷;2、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联生物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UBI、联亚生技2015年12月30日签订《关于“猪合成肽口蹄疫疫苗”及其延伸技术的技术费协议》,约定公司2015年至2019年每年向UBI及联亚生技支付985.00万元。2019年1月,公司与UBI签署《专利转让协议》及《专利增加权利人以及使用范围划分协议》,UBI将其在中国境内全部与动物口蹄疫疫苗相关的专利或专利使用范围无偿转让给申联生物。 上市委在首次问询函中即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1)2015年、2019年与UBI签署上述协议的原因、背景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2)上述协议约定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3)目前相关协议中的专利是否为公司与UBI共有,UBI是否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专利,是否需要获得发行人同意;(4)UBI拥有的猪口蹄疫合成肽疫苗相关技术对公司核心技术形成的作用、对公司目前主要产品的影响和贡献;(5)发行人与UBI存在纠纷的核心技术相关专利是否仅限于已转让给发行人或将发行人作为共同专利权人的这五项专利,发行人与UBI的技术纠纷是否已彻底解决。 上市委还同时要求发行人说明:(1)UBI与发行人之间历史上关于专利等核心技术的纠纷或诉讼的完整情况,该纠纷或诉讼对发行人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及目前的最新状态;(2)结合双方就技术纠纷达成的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UBI出具的相关确认书或承诺等,说明发行人与UBI之间是否仍存在纠纷,UBI是否仍可能追究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提供相关依据;(3)发行人对UBI技术是否存在依赖。 综合看来,上市委主要关注的问题在于: (1)共有专利或通过转让获得的专利是否存在纠纷; (2)存在纠纷的专利是否与公司核心技术相关; (3)关于核心技术专利的纠纷对公司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影响; (4)公司采取何种应对专利纠纷的措施,效果如何; (5)未来是否还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 (6)对他人技术是否存在依赖。 对此,申联生物作出如下回应: (1)关于共有专利及已转让专利的情况。发行人为“用于口蹄疫的合成肽疫苗”、“用于口蹄疫的合成肽疫苗”、“用于口蹄疫的合成肽疫苗”、“针对口蹄疫(FMD)的基于合成肽的紧急疫苗”四项专利的唯一权利人,UBI无权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四项专利;就与UBI共有的“人工T辅助细胞表位作为合成肽免疫原的免疫刺激物”专利,在动物口蹄疫疫苗领域,UBI无权使用,也无权授权第三方使用。 (2)关于产生纠纷的专利与核心技术的关系。公司技术发展经历了技术引进、技术吸收消化、技术独立创新三个阶段,UBI拥有的猪口蹄疫合成肽疫苗相关技术对公司前期发展具有重要贡献。2007年2月UBI终止对公司技术支持之后,公司根据我国猪口蹄疫疫情的流行情况,重新考虑抗原设计思路,设计出适合我国疫情特点的新产品。目前,发行人已独立掌握多项口蹄疫合成肽疫苗核心技术及多项储备技术,并在自主研发创新过程中以原始申请注册方式取得17项发明专利、40项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研发出三组份新产品至今,公司均通过使用自行独立研发的专利、核心技术进行生产经营。 (3)关于涉及纠纷的专利技术现状。根据发行人与UBI的各自说明,发行人与UBI存在纠纷的核心技术相关专利仅限于已转让给发行人或将发行人作为共同专利权人的5项专利,且UBI在中国境内与动物口蹄疫疫苗相关的专利仅为上述5项,发行人与UBI的技术纠纷已经彻底解决。 (4)关于专利技术纠纷解决措施、最新状态。在发行人与UBI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完成《关于“猪合成肽口蹄疫疫苗”及其延伸技术的技术费协议》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UBI历史上产生的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且此后亦不再涉及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与UBI之间的新增纠纷及诉讼情况,不存在影响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的潜在纠纷和不利因素。 (5)关于上述专利技术纠纷对发行人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影响。尽管发行人与UBI的前述纠纷及诉讼耗费了发行人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但该等纠纷及诉讼已经彻底解决,且并未对发行人的技术研发与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成功研发并取得相关疫苗的生产批准文号,实现疫苗产品产业化生产和销售,并不断对生产工艺进行完善、改进;2014年成功研发出三组份新产品,不再使用UBI相关专利,拥有了独立、完整的口蹄疫合成肽疫苗的知识产权。 (6)关于未来发生专利技术纠纷的可能性。根据发行人与UBI的说明及上述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发行人与UBI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签署的相关技术协议已彻底解决了发行人与UBI之间的历史纠纷,发行人与UBI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纠纷,不存在UBI据此追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的相关法律责任的可能。 (7)关于是否存在技术依赖。发行人目前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所有专利和技术,对与生产经营所需的所有专利和技术拥有所有权,专利技术独立完整,目前与生产经营所需的专利和技术不存在为UBI所有的情况。发行人目前生产及销售的猪口蹄疫合成肽疫苗未使用UBI的相关专利技术,发行人不存在对UBI技术的依赖。 二、安翰科技:专利侵权纠纷 除了像申联生物这样因专利授权或技术合作而产生权属纠纷的情形外,科创板企业还有可能牵涉重大的专利侵权纠纷。 以前不久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的安翰科技为例,其因深陷与重庆金山的多起专利诉讼而于11月25日主动撤回上市申请。事实上,此前上市委已对该问题进行重点问询。如第三次问询函中,上市委提出,2019年5月20日,公司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取得《民事起诉状》,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上述诉讼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再如第五次问询函中,上市委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同时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认为专利诉讼涉及的八项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无关的依据;列表说明发行人产品所用的所有专利具体情况,其中属于核心技术相关专利的予以特别标注并说明认定为与核心技术相关专利的依据。 由此看来,上市委关注的重点同样与核心技术相关,即: (1)专利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发行上市的影响; (2)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涉诉专利是否与核心技术相关,如认为无关,则需提供充分的依据进行说明。 对此,安翰科技作出如下回应: (1)关于专利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均不落入重庆金山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有较大可能性被宣告无效。此外,公司已针对上述诉讼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①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针对重庆金山的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②就8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关于专利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发行上市的影响。根据中伦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基于在上述专利侵权诉讼八案的诉讼请求和现有证据,重庆金山索赔的依据和理由并不充分,故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对重庆金山涉案专利构成侵权的可能性非常低,且发行人已采取了积极的应诉措施。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律师现场走访,在采取积极应诉措施的同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受实际影响,各项工作仍正常开展。并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己就上述专利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出具了相关承诺函。 (3)关于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核心技术涵盖精准磁控、专用芯片、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微光学成像、图像处理、无线传输等多个领域,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拥有上述核心技术相关专利权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核心技术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核心技术相关专利及其他技术权属清晰,未设定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百度、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目前,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关于涉诉专利与核心技术的相关性。发行人专利诉讼涉及的八项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无关。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相关技术信息、注册检验信息和销售信息等相关案件材料,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8份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国威鉴定中心出具的8份鉴定报告、中伦专利律师及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检索的上述八项专利的公开信息,重庆金山涉案专利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所涉及的内容存在显著不同,故上述专利诉讼涉及的八项专利与发行人核心技术无关。 从安翰科技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告来看,截至2019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重庆金山6项涉案专利的决定为“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安翰科技表示,针对剩余2项维持有效专利的诉讼将会继续进行,并且针对重庆金山提起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也将继续进行。尽管安翰科技对专利诉讼胜诉有十足的把握,但鉴于相关诉讼涉及公司主营业务,且诉讼周期较长,预计无法在审核时限内彻底解决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决定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 三、总结 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是科创板企业上市的重要条件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提出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六项标准,其中第一项便是: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一点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文件中亦被反复强调。究其根源,科创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存在直接关联,其中尤以专利为关键。因此,知识产权一旦出现权属纠纷,往往会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持续经营能力、经营活动及未来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从而阻碍其上市之路。 而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来说,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专利往往是企业核心技术之所在,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亦存在紧密关联。因此,上市委通常会关注企业是否存在专利诉讼等知识产权纠纷,并且尤其关注涉案专利是否与公司核心技术相关,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申联生物与安翰科技虽在冲击科创板的道路上走向了截然不同的终点,但它们面临的问题确有相通之处,也为后继者提供了充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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