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境内律师主要工作事项
作者:邓岚之 2024-06-11前言
港股近期正逐步回暖。趣致集团于2024年5月27日挂牌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主板,当天开盘价格33港元,较发行价上涨32%;易达云EDA集团控股于2024年5月28日于联交所上市,首日收盘价上涨84.21%;汽車街于5月31日成功挂牌,首日涨幅27%。
香港上市存在一定的优势。港股IPO审核和发行较为市场化,上市流程较为清晰,公司可相对把控上市时间安排。联交所作为全球知名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市场广大,投资者成熟,医药健康、消费零售等行业企业颇受投资者青睐,公司易获得较高的IPO估值。此外,公司也可利用国际性资本市场环境,开拓海外业务或接触优质企业并购机会,提升公司国际品牌地位。
一、香港上市方式
境内企业可直接或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根据2023年3月31日生效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上市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在境内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发行上市。前者直接境外上市,实践中也简称为直发H股模式,境外间接上市常见形式为搭设红筹架构或VIE架构,由设立于BVI、开曼等地的境外控股公司发行上市并控制境内企业/资产。二者上市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根据《境外发行上市办法》规定,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报送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由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A1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除前述中国证监会备案监管外,企业根据上市模式还可能存在10号文外资并购审批、37号文返程投资登记、境外出资ODI申请、国有资产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等要求。
二、香港上市中介机构职责概述
香港上市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中介机构众多,需要有序协调、并行推进。保荐人(独家保荐或联席保荐)负责设计上市方案,牵头协调总体时间表和项目整体进展,协调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法律及业务尽职调查,完成境内外申报文件制作和准备,对公司进行财务估值,为公司准备营销资料,组织全球路演,安排与全球投资者会面等工作。通常保荐人还会兼任账簿管理人、全球协调人。对于法律相关工作事宜,一般由公司境内律师、公司境外律师、保荐人境内律师、保荐人境外律师分工负责,视项目具体情况还可能存在单独的知识产权律师或其他法域的境外律师出具意见等。此外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路演公司、收款银行、股票登记公司等在香港上市的中介机构工作中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司及保荐人境内外律师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三、香港上市境内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上市法律意见书
公司境内律师需对香港上市主体框架内的境内企业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上市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可参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结构体系,章节具体内容根据香港上市事项相应调整。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可调整为“本次发行上市及未上市股份申请H股“全流通”的批准和授权”(适用于同步申请股份“全流通”情形,并相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增加章节披露参与本次H股全流通的股东及其持股、授权情况)。在目前趋于严格的监管环境中,核查尺度建议原则上参考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审核问答,特殊情形可另行调整替代方案。
(二)物业法律意见书
公司境内律师需对上市主体框架内的境内企业物业情况单独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披露境内企业拥有物业的情况,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企业以何种方式取得该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企业对其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企业有无租赁物业情况,如有,租赁是否合法有效等。常见法律瑕疵为企业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一般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全额承担潜在的搬迁费用或行政罚款,保证企业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公司境内律师需对此情形发表意见。
(三)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境内律师需对企业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存在同步申请H股“全流通”情形的,亦需对此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专项核查事项主要包括境内企业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境外发行上市前后及本次H股“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境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情形,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是否存在违规和未取得合法手续、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情形;境内企业近一年是否存在违反企业安全生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情形等。
(四)招股书相关章节
香港上市中招股书的起草和完善主要由公司境外律师负责,但如下章节一般由公司境内律师协助完成起草、核对及更新的相关工作。
1.监管概览(REGULATORY OVERVIEW)
该章节主要为适用于境内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行业监管、产品责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税收、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等,并与附录“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SUMMARY OF PRINCIPAL LEGAL AND REGULATORY PROVISIONS)”存在一定关联性。章节常见表述如下:
Our business operations in the PRC are subject to a large number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extensiv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This section sets out a summary of the major laws, regulations, rules and policies that may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our business operations in the PRC…….
2.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SUMMARY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此章节位置一般在招股书附录,系境内企业直接上市情形下公司章程细则概览,包含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设置、股东大会相关规定、会计及审计等内容。
3. 税项及外汇(TAXATION AND FOREIGN EXCHANGE)
此章节位置一般在招股书附录,主要为境内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以及居住在已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的相关股息税项、股份转让税项、印花税、遗产税等内容,以及上市主体框架内境内企业适用的税收相关规定。
4.其他需要中国境内律师确认的事项
除上述章节外,在招股书的正文及附录还存在需公司境内律师核对、确认或发表意见的事项,常见如“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HISTORY, DEVELOPMENT AND CORPORATE STRUCTURE)”、“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MENT)”、“主要股东(SUBSTANTIAL SHAREHOLDERS)”、“与控股股东关系(RELATIONSHIP WITH OUR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等章节。在招股书的“业务(BUSINESS)”及“风险因素(RISK FACTORS)”章节,一般会存在需公司境内律师发表意见或为公司境外律师提供论述依据的事项,常见表述为“As confirmed/advised by our PRC Legal Adviser……”
上述工作文件主要为公司境内律师负责,保荐人境内律师对公司境内律师上述工作结果进行核对、审阅,亦同步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此外,保荐人境内律师还会主要参与第三方尽职调查、董事尽职调查、专家尽职调查等保荐人常规工作,拟定针对客户、供应商、业务伙伴、董事等主体的访谈提纲,参与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出具备忘录,完成保荐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工作等。
结语
香港上市相较于境内A股上市流程更清晰,中介机构工作分工更细致,除上述境内律师主要工作内容外,公司境外律师负责撰写的招股书、联交所聆讯反馈回复,保荐人境外律师协助准备的联交所文件材料、招股书验证笔记、PN21尽职调查大纲等依然为重要工作。在香港上市中对于境内律师而言,除高效严谨的完成文本工作,与各中介机构顺畅地沟通,协作完成具体事项,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流畅的英文书写表达,亦为不可缺少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