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万字逐条解读:2023年10月17日美针对中国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算、半导体制造设备新规
作者:邱梦赟 倪好 2023-10-30一、 引言
美国时间2023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了一系列出口管制规则(以下简称为“2023年10月17日新规”),更新了对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半导体制造设备以及支持超级计算应用和最终用途的物项向包括中国在内的武器禁运国家的出口管制措施,并将中国的13家实体列入了实体清单。
曾在去年2022年10月7日,BIS也曾首次发布有关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的规定,并相应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进行针对性的修订(以下简称“2022年10月7日新规”)。而本次10月17日新规在2022年10月7日新规基础上的进一步修改。
2023年10月17日新规分为如下三个板块:
概述 | 2023年10月17日新规中的章节 | |
1. | 先进计算集成电路与超算新规 | 《实施额外出口管制:某些先进计算物项、超级计算机与半导体最终用途;更新和修改临时最终规则》(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Export Controls: Certain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Supercomputer and Semiconductor End Use; Updates and Corrections),又称《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算新规》(AC/S IFR)。 |
2. | 半导体制造设备新规 | 《半导体制造物项出口管制暂行最终规则》(Export Controls o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又称《半导体制造物项新规》(SME IFR) |
3. | 将13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并标注为“脚注4”。 | 需关注有关“实体清单-脚注4——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 |
本系列将会分成如下部分分别详述:
针对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级计算机新规:分别见《万字逐条解读:2023年10月17日美针对中国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算、半导体制造设备新规》之上篇(见本文如下)与中篇。
针对半导体制造设备新规:见《万字逐条解读:2023年10月17日美针对中国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算、半导体制造设备新规》之下篇。
本文为上篇,上述中篇与下篇也将陆续发布。
二、逐条详述《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算新规》(即:《实施额外出口管制:某些先进计算物项、超级计算机与半导体最终用途;更新和修改临时最终规则》(AC/S IFR))
《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算新规》主要分为如下11个部分内容:
1. 修改ECCN 3A090和对 3A991.p 的相应更改
2. 为具有AI功能的消费级IC,添加了“需通知先进计算的许可证例外”(NAC)(修订了EAR第740.8条款)
3. 通过积极识别相关ECCN物项并采用“z段落”,以替换《商业管制清单》(CCL)中满足或超过3A090或4A090性能参数的任何其他物项的标准。
4. 扩大了“地区稳定(RS)”许可证要求,并采用额外的“推定许可”的许可证审查政策(presumption of approval license review policy),但某些例外情况将适用“推定拒绝”的许可证审查政策。(修订EAR第742.6(a)(6)条款)
5. 进一步明确了对“美国主体”最终用途管制(修改了EAR第744.6(c)(2)条、第744.6(c)(3)条)
6. 修订了“超级计算机以及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条款”(修订EAR第744.23条款)
7. 为ECCN为3A991.p.z、4A994.l或.z增加许可例外,即:消费品通信设备 (CCD)(修订EAR第740.19条款)
8. 扩大了“先进计算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的国别/地区范围(修改了EAR 第734.9(h))
9. BIS明确了示范证明可被用于遵守所有的“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修改了第734条款附录1之示范证明)
10. BIS的合规建议:增加了五项合规警示信号(Red Flags)(修改了EAR第732条附录3)
11. 修改减少对供应链的短期影响的措施——就先进计算物项建立临时通用许可证(TGL)(修改了第736条款附录1)
本所律师注释:本文《【上篇】万文逐条解读:2023年10月17日BIS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算、半导体制造设备新规》将逐条解读上述第1至第5项,具体请见下述第(一)至第(五)项。
剩余部分第6至第11项逐条解读,敬请期待《【中篇】万字逐条解读:2023年10月17日美针对中国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算、半导体制造设备新规》。
(一) 修改ECCN 3A090和对 3A991.p 的相应更改
如本文如上所述,BIS曾于2022年10月7日在《商业管制清单》(CCL)中创设了3A090物项,增加了3A991.p的技术描述。
而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中,BIS进一步修订了3A090以及3A991.p的技术描述。
本文对比了2022年10月7日新规及2023年10月17日新规,为直观地了解BIS今年核心关注之处,以便未来更好预测监管走向。
1. ECCN 3A090 物项描述、技术注释、管制理由、许可证要求 | ||||
2022年10月7日规则 | 2023年10月17日新规 (以下红色字体体现与2022年10月7日新规不同之处。蓝色字体是BIS的修订说明) | |||
物项描述 | a. 除易失性存储器外,所有输入和输出的总双向传输速率达到或可编程达到600 Gbyte/s或以上的集成电路,以及以下任何一种集成电路: a.1. 一个或多个执行机器指令的数字处理器单元,其每个操作的位长乘以以TOPS为单位的处理性能,所有处理器单元的总和为4800或以上; a.2. 一个或多个数字“原始计算单元”,但不包括有助于执行与计算3A090.a.1的TOPS有关的机器指令的单元,其每次运算的位长乘以以TOPS衡量的处理性能(所有计算单元的合计数)为4800或以上; a.3. 一个或多个数字‘原始计算单元’,但不包括有助于执行与计算 3A090.a.1的TOPS 有关的机器指令的单元,其每次运算的位长乘以所有计算单元合计的TOPS 处理性能为 4800 或以上;或 a.4. 数字处理器单元及‘原始计算单元’的任何组合,其根据3A090.a.1、3A090.a.2及3A090.a.3的计算总和为4800或以上。 | (本次修订BIS解释:在本次修订中,BIS删除了左侧原“a”段落,增加了如下简化的“a”与“b”段落) a. 具有一个或多个数字处理单元的集成电路,其数字处理单元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1. 4800或更高的“总处理性能”,或者 a.2. 1600 或更高的“总处理性能”和5.92或更高的‘性能密度’。
b. 具有一个或多个数字处理单元的集成电路,其数字处理单元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b.1. “总处理性能”为2400或以上但小于4800,“性能密度”为 1.6 或以上但小于 5.92,或 b.2. “总处理性能”为1600或以上,‘性能密度’为3.2或以上,但低于5.92。 (本次修订BIS解释:与2022年10月7日新规相比,上述修订的段扩大了管制范围。 BIS认为这是必要的,以确保低于2022年10月7日ECCN 3A090参数的IC将得到管制,这些参数对于训练具有军事应用的高级AI仍然有用。) 技术说明(节选) 1.“总处理性能”(“TPP”)为 2 בMacTOPS ’ד操作的位长”,是集成电路上所有处理单元的总和。 2.“性能密度”是“TPP”除以“适用芯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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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注释:3A090.a 指明的集成电路包括图形处理单元(GPU)、张量处理单元(TPU)、神经处理器、内存处理器、视觉处理器、文本处理器、协同处理器/加速器、自适应处理器、现场可编程逻辑器件(FPLD)及专用集成电路(ASIC)。集成电路的例子见 3A001.a 的注释。 | Ø 注释1:3A090指明的集成电路包括图形处理单元(GPU)、张量处理单元(TPU)、神经处理器、记忆体处理器、视觉处理器、文字处理器、辅助处理器/加速器、自适应处理器、现场可编程逻辑装置(FPLD)及特定应用集成电路(ASIC)。集成电路的例子见 3A001.a的注释。 Ø 注释2:3A090不适用于并非为在数据中心使用而设计或在市场销售,以及‘总处理性能’并非达4800或以上的物项。至于并非为数据中心而设计或在市场上推销,而其‘总处理性能’为4800或以上的集成电路,请参阅许可证例外NAC。 (本次修订的BIS说明: (1) 满足注释2中所述的某些性能阈值的IC不受3A090管制。但是,此类IC可能需要另一个ECCN下的许可证。 (2) 在 ECCN 3A090 中,本次修订在3A090中添加了上述新的注释2,以确定3A090不适用于以下非数据中心集成电路:(a) 不是为数据中心使用而设计或销售的; (b) 不具有 4800 或更高的“总处理性能”。 (3) BIS正在就如何完善这些参数,以更精细地覆盖其他IC征求意见,让这些IC不会引起对用于训练大规模AI系统的担忧。 (4) 本注释2的目的是确保随着未来的实施,扩张内容的ECCN 3A090.a 和 .b 管制参数不会越来越多地控制某些非数据中心IC) Ø 注释3:对于根据3A090注释2或注释3不属于ECCN 3A090的集成电路,该等集成电路亦不适用于根据 ECCN 3A001.z、4A003.z、4A004.z、4A005.z、4A090、5A002.z、5A004.z、5A992.z、5D002. 5D992.z、5D002.z 或 5D992.z,因为这些其他《商业管制清单》(CCL)中分类是基于符合 ECCN 3A090 下的管制参数,或以其他方式符合或超过管制参数或ECCN 3A090或4A090。请参阅 3A001.z、4A003.z、4A004.z、4A005.z、4A090、5A002.z、5A004.z、5A992.z、5D002.z或5D992.z 的相关管制段落。 | ||
管制理由 | Ø RS管制(特别适用于中国大陆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请参见EAR第742.6(a)(6)条款)。 Ø AT管制。 | Ø RS管制(特别适用于出口到或者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0部分的附件1中指定的国家/地区组D:1、D:4和D:5的目的地(注释:中国被列国家/地区组D:5),但不包括在国家/地区组A:5或A:6中指定的目的地。请参见EAR第742.6(a)(6)(iii)条款。 Ø AT管制。 | ||
许可证例外 | Ø LVS:N/A Ø GBS:N/A
| Ø LVS:N/A Ø GBS:N/A Ø 需通知先进计算的许可证例外(License Exception Notified Advanced Computing,简称“NAC”)):若在3A090.a的情况下,如果该物项未被设计或销售用于数据中心,并且具有800或更高的“总处理性能”,则NAC许可证例外适用;若在3A090.b的情况下,如果该物项被设计或销售用于数据中心,则NAC许可证例外适用。(本所律师注释:有关“ 需通知先进计算的许可证例外”具体分析请见下文) | ||
2. 3A991.p 物项描述、技术注释、管制理由、许可证要求 | ||||
2022年10月7日规则 | 2023年10月17日新规 (以下红色字体体现与2022年10月7日新规不同之处。蓝色字体是BIS的修订说明) | |||
物项描述 | p.具有下列任何一种特性的集成电路,未另作规定的: p.1. 处理性能8 TOPS 或以上;或 p.2. 除易失性存储器外,所有输入及输出与集成电路之间的双向传输速率总和达150 Gbyte/s或以上。 | p.具有下列任何一种特性的集成电路,未另作规定的: p.1. 处理性能8 TOPS 或以上;或 p.2. 除易失性存储器外,所有输入及输出与集成电路之间的双向传输速率总和达150 Gbyte/s或以上。 | ||
技术注释 | 1.本ECCN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处理单元(CPU)、图形处理单元(GPU)、张量处理单元(TPU)、神经处理器、内存处理器、视觉处理器、文本处理器、协处理器/加速器、自适应处理器和现场可编程逻辑器件(FPLD)。 2.TOPS是每秒一万亿次操作,即10^12次操作。 3.TOPS速率应按所有处理元件同时运行时理论上可能达到的最大值计算。TOPS 速率和总双向传输速率假定为制造商在集成电路手册或宣传册中宣称的最高值。运算包括标量运算和复合运算的标量成分,如向量运算、矩阵运算和张量运算。标量运算包括整数运算、浮点运算(通常以 FLOPS 度量)、定点运算、位操作和/或位运算。 | 1.本ECCN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处理单元(CPU)、图形处理单元(GPU)、张量处理单元(TPU)、神经处理器、内存处理器、视觉处理器、文本处理器、协处理器/加速器、自适应处理器和现场可编程逻辑器件(FPLD)。
2.TOPS是每秒一万亿次操作,即10^12次操作。 3.就 3A991.p而言,TOPS是2×集成电路上所有处理单元累积计算的“MacTOPS”。 a. 对于3A991.p,“MacTOPS”是乘累加运算(D=AxB+C)的理论峰值,以每秒一万亿次(10^12)操作为单位。 b. 公式中的“2”是基于行业惯例,即为了数据表的目的,将一次乘法累加计算(D=AxB+C)算作2次运算。因此,2דMacTOPS”可能与数据表中报告的TOPS或FLOPS相对应。 (本次修订的BIS说明: (1)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中,对于对技术说明进行了多项修订,以解决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规中3A090的技术说明不足以对如何计算TOP提供一致的解释。 (2)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修订了五个技术说明。最重要的是,用“总处理性能”(“TPP”)值取代了“bits x TOPS”,并定义了可用于计算“TPP”值的清晰、客观的标准。 (3) 相应的,在ECCN 3A991 中,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修订了上述3A991.p的技术注释第3段,以符合ECCN 3A090技术注释的更改。) |
(二) 为具有AI功能的消费级IC,添加了“需通知先进计算的许可证例外”(NAC)(修订了EAR第740.8条款)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增加了一项新的许可证例外,即“需通知先进计算的许可证例外”(NAC),规定在EAR第740.8条款。
适用“需通知先进计算的许可证例外”(NAC)需满足如下“物项范围”、“目的地范围”以及“程序要求”,且存在如下许可例外NAC的适用限制。具体见下表所列:
序号 | “需通知先进计算的许可证例外”(NAC)的适用条件 | 适用条件详述 |
1. | 物项范围 | 许可证例外NAC允许出口、再出口和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内转让ECCN 3A090、4A090、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5A992.z、5D002.z 或 5D992.z的物项,但不包括被设计或销售用于数据中心且符合3A090.a参数的物项。 |
2. | 目的地范围 | Ø 许可证例外NAC允许向国家/地区组D:1或D:4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或在其境内进行出口、再出口和在前述国家/地区境内转让左侧物项,以及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的境内转让左侧物项,前提是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境内)符合第740.8条款(b)(限制条款,见本表格第(4)部分)中确定的所有标准。(在境内)转让无须向BIS通知。或者 Ø 许可证例外 NAC 允许向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或向总部设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实体,或其最终母公司总部设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的实体出口和再出口左侧物项,前提是出口或再出口符合符合第740.8条款(b)(限制条款,见本表格第(4)部分)以及(c)(提前通知程序要求)中确定的所有适用标准(如适用)。 |
3. | 程序要求 | (A) 书面采购订单。出口或再出口是根据书面采购订单进行的,除非EAR第740.8条款有明确规定。商业样品的出口或再出口不受此采购订单要求的限制,但此类交易必须遵守下述(B)的规定; (B) 通知BIS。在向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指定的目的地出口或再出口之前,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通知BIS。对于多次出口或再出口,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只需在首次出口或再出口前通知BIS。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指定的目的地进行转让(国内)无须根据本段作出通知。BIS将在政策指引中提供有关通知程序的进一步资料。 |
4. | 许可例外NAC的适用限制 | 许可例外NAC不适用于下述(A)或(B)。 (A) 禁止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 Ø 不得依据许可证例外NAC,出口、再出口或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境内转让《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章节(管制政策:基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或746章节(禁运和其他特别管制)规定的许可证要求的物项。根据 EAR第744.23(a)(3)条规定,向除了国家/地区组D:1、D:4或D:5指定目的地以外的任何目的地(但不包括同时被列A:5或 A:6 国家/地区组指定的目的地)以外的目的地且向总部设在或者最终受益母公司总部设在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指定目的地的实体出口、再出口,不适用NAC许可证例外,而是适用许可证规则。 (B) “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不得依据许可证例外NAC,向EAR第744.21(f)节定义的“军事最终用途”或EAR744.21(g)节定义的“军事最终用户”进行出口、再出口或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境内转让。 |
(三) 通过积极识别相关ECCN物项并采用“z段落”,以替换《商业管制清单》(CCL)中满足或超过3A090或4A090性能参数的任何其他物项的标准。
BIS解释,在2022年10月7日新规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2.6(a)(6)节(即“地区稳定”管制)以及其他条款中,使用了“或在CCL的其他地方被确定为符合或超过ECCN 3A090或4A090性能参数的标准”这样的标准。如上所述,对于这种一刀切的文本,引起了市场严重批评,市场认为在2022年10月7日新规的前述表述偏离了《商业管制清单》(CCL)的常见结构,对于许多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商来说合规义务可能是繁重的,甚至难以实施,而且可能会导致关于CCL上物项的适当分类和管制方面的混淆。
基于上述理由,BIS在本次2023年10月7日新规中,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做了如下4项修改:
序号 | 4项修改内容 (本所注释:以下红色字体标出的ECCN编码,需要在今后合规中重点关注) |
1. | 在九个ECCN中的物项描述中添加“.z”段落,这九个ECCN分别为: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和5D992。 |
2. | 修订3A090、3A991、4A090、4A994和上述九个ECCN的相关管制内容,使其相互参照,以协助分类。 |
3. | 因增加“.z ”段落而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进行其他必要的符合性修改。 |
4. | 修改出口清关要求,以提高.z、3A090和4A090货运的透明度。 |
针对上述4项修改内容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1. 在9个ECCN编码中加入“z”段落,这九个ECCN分别为: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和5D992。
2. 修订3A090、3A991、4A090、4A994 和上述九个ECCN的相关管制内容,使其相互参照,以协助分类。
就上述第1项与第2项修订,《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受控物项清单(CCL)”部分中包含了相关管制的段落,以提醒对物项进行分类的人了解可能适用的相关管制要求。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修改了ECCN 3A090和4A090中的相关管制段落,根据需要添加带“.z”段落的九个ECCN的引用。由于正在处理的交叉引用在这九个ECCN中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所有情况下,对相关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的修改也并非完全相同。
序号 | ECCN |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修订 (本所注释:以下ECCN编码,需要在今后合规中重点关注其管制要求) |
(1) | 3A001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3A090。 |
(2) | 3A090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3A001.z、5A002.z、5A004.z、5A992.z、5D002.z和5D992.z。 |
(3) | 3A991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5A002.z、5A004.z和5A992.z。 |
(4) | 4A003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4A090。 |
(5) | 4A004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4A090。 |
(6) | 4A005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4A090。 |
(7) | 4A090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s 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5A992.z、5D002.z和5D992.z。 |
(8) | 4A994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s 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和5A992.z。 |
(9) | 5A002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3A090、4A090。 |
(10) | 5A004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3A090、4A090。 |
(11) | 5A992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3A090、4A090。 |
(12) | 5D002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3D001.z、4D001.z。 |
(13) | 5D992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3D001.z、4D001.z。 |
(14) | 5E001 | 在ECCN描述项下管制物项段落(即:List of Items Controlled)中添加了参考信息,以可以同时参阅ECCN 3A001.z。 |
3. 因增加“.z ”段落而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进行其他必要的符合性修改。
由于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在九个ECCN编码(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和5D992)物项中增加了“.z”段落,且由于这九个ECCN中的某些 ECCN(如5A002和5D002)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其他条款中被引用,因此,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需要对这些其他ECCN和《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中受影响的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为了确保目前适用于这九个ECCN物项项下管制的其他物项的规定不会因增加“.z”段而缩小或扩大。
BIS说明,虽然这是一次广泛的修订,但在大多数情况下,BIS意图是确保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之前的管制范围一般不会改变。这些更改的章节包括:
序号 |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相应修订章节 (本所注释: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修订了如下EAR的章节,是为了匹配九个ECCN编码的修改而相应作的匹配性修改,建议需要在今后合规中重点关注修改后的条款) |
(1) | 第734.4(b)(2)条(最低美国成分) |
(2) | 第734.9 (h)(1)(i)(B)(2)及(h)(1)(ii)(B)(2)条(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先进计算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 |
(3) | 第740.2条(许可例外-对许可例外的限制) |
(4) | 第740.7条(许可例外-计算机(APP)) |
(5) | 第740.16条(许可例外-额外允许再出口(APR)) |
(6) | 第740.17条(许可例外-加密商品、软件和技术(ENC)) |
(7) | 第742.6条(管制政策-地区稳定(RS)) |
(8) | 第742.15条(管制政策-加密物项) |
(9) | 第746.8条(针对俄罗斯与白俄罗斯的制裁) |
(10) | 第746.10条(针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以及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寡头和恶势力的“奢侈品”制裁) |
(11) | 第748条附录1 |
(12) | 第770.2条(物项解释) |
(13) | 第772.1条(《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中使用的术语定义) |
(14) | 在ECCN 3D001、3E001、4D001、4E001、5D002、5E002和5E992中,2023年10月17日新规修改了这九个ECCNs的许可要求部分,以添加与新增的这九个ECCN 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和5D992的“.z”物项相关的“软件”和“技术”管制,以对相关的“软件”和“技术”施加与此次10月17日新规添加的“.z”商品相同的许可要求。 |
(15) | 其他在CCL中的修订:ECCN 3D001、3E001、5B002、5E002、5E992、9A004、9A515,以及第774部分附录6——《敏感物项清单》(附录6中所列的物项是根据ECCN的编码规则,而不是根据《瓦森纳安排》的编码规则,但附录6中所列物项的描述直接引用了《瓦森纳安排》项下的《敏感物项清单》。如果在附录6中所列的ECCN的文本中有附带说明,则《敏感物项清单》仅限于特定ECCN下分类的子集物项或具有不同参数的物项)。 |
4. 修改出口清关要求,以提高.z、3A090和4A090货运的透明度。
本所建议,公司若向中国出口九个具有“z”段落的ECCN编码(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或5D992),需重点关注如下2023年10月17日修订后的出口清关的合规要求。
(1) 在自动化出口系统(AES)中识别“z”段落物项(修改了EAR第758.1条款)
在第758.1条(“电子出口信息(EEI)申报到自动化出口系统(AES)”)中,2023年10月17日新规新增了一个新段落(g)(5)(“出口符合或超过ECCN 3A090或4A090性能参数的.z项目”)。新的段落(g)(5)规定了在AES中的电子出口信息(EEI)申报中,需要按“物项”级别的分类来标识.z物项。
BIS认为,对于将九个具有“z”段落的ECCN编码(3A001、4A003、4A004、4A005、5A002、5A004、5A992、5D002或5D992)(除非根据GOV许可证例外之外)货运至中国时,无论金额多少,在自动化出口系统(AES)中申报电子出口信息(EEI)是强制要求。该强制要求的EEI申报对于将该等物项运至的中国的透明度至关重要。
根据修改后的EAR第758.1(g)(5)规定,对于任何受ECCNs管制的.z物项的出口,除了与相关EEI申报相关的其他必需数据外,EEI申报者必须在适用时在EEI申报的商品描述模块中,将物项段落分类(即.z)作为ECCNs 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5A992.z、5D002.z或5D992.z的第一个文本。
(2) BIS要求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标识3A090、4A090 和“.z”商品(修改了EAR第758.6(a)(2)条款)
在这个最终规定生效之前,这个要求仅限于任何9x515或“600系列”“物项”(即以有形形式出口)的ECCN,但是,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修订如下:
涉及的ECCN | 2023年10月17日新规的具体合规要求 |
3A090和4A090以及七个ECCN的.z段(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和5A992.z) | 根据修订后的EAR第758.6(a)(2)条,对于带有“.z”段落的七个ECCN(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和5A992.z),包括分类的要求仅适用于根据“.z”段落分类的商品,则应当在商业发票上明确物项。对于ECCN 3A090,将商品标识为3A090.a或.b。 |
ECCNs 5D002.z和5D992.z | Ø 2023年10月17日新规没有将ECCNs 5D002.z和5D992.z添加到EAR第758.6条的要求中,因为这些出口通常以无形形式完成。 Ø 然而,即使对于无形出口,电子出口信息(EEI)在自动化出口系统(AES)中不需要申报,BIS仍然鼓励出口商在适用时在商业发票上标识ECCN 5D002.z和5D992.z的.z分类,作为良好合规实践。 Ø 对于那九个带有.z段的ECCN,只有在商品被分类为.z段下时,才需要包括这个分类要求。如果商品被分类为这九个.z段ECCN 中的任何一个,那么§ 758.6(a)(2)下的要求就不适用。 |
BIS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进行如上表所述的修订原因是,如下:
有助于识别与适用“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BIS正在增加这一额外的出口清关要求,以提高在海外接收这些物项的实体的透明度。特别是,由于2022年10月7日新规项下的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也与这些ECCN相关,本标识的要求将帮助外国制造商和其他各方能够更容易地识别他们收到的3A090和4A090以及七个ECCN的.z段(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和5A992.z)物项。
减轻外国制造商对于其购买物项识别ECCN编码的合规负担:BIS意识到,美国以外的公司过去曾要求BIS扩大EAR第758.6(a)(2)项下的要求,要求在商业发票上包括额外的ECCN,以协助他们并减轻他们的负担。
有助于识别与适用“最低美国成分比例规则”:针对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规,也有大量评论表示担心,特别是对再出口商施加的负担可能会导致对美国原产成分的设计,因此,扩大对美国出口商协助外国制造商的这一要求是BIS减轻再出口商负担的一种切实方式,同时通过确保这些物项的更大透明度,有助于提高2022年10月7日新规有效性。BIS预计出口商的负担不会因这一扩大的要求而发生任何变化。
(四) 扩大了“地区稳定(RS)”许可证要求,并采用额外的“推定许可”的许可证审查政策(presumption of approval license review policy),但某些例外情况将适用“推定拒绝”的许可证审查政策。(修订EAR第742.6(a)(6)条款)
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中,BIS修订了EAR第742.6(a)(6)条款,具体如下:
1. 将“地区稳定(RS)”要求从中国境内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扩大至包括国家/地区组D:1、D:4和D:5中指定的的目的地。
2. 排除视同出口和视同再出口。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以及与2022年10月7日的修订的对比,见下表所示:
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规中的742.6(a)(6)章节 |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中第742.6(a)(6)章节 (红色字体体现本次BIS的修订之处) | |
RS规则 | (a) 第 742.6 (a)(6) 适用于中国的先进计算机以及半导体制造物项的RS要求—— (i) 出口、再出口、转让(国内):向中国出口、再出口、转让(在中国国内转让)3A090,3B090, 4A090, 5A992(达到或超过 ECCN 3A090或4A090的性能参数)的物项,以及前述相关的3D001(用于 3A090 或 3B090)、3E001(用于 3A090 或 3B090)、3B090 或 3D001(用于 3A090 或 3B090)、4D090、4E001(用于 4A090 和 4D090)和 5D992(达到或超过3A090 或 4A090的性能参数) 的软件及技术,需要申请许可证。 此外,(1)由总部位于中国的实体开发的 3E001(用于 3A090)技术,且(2)该技术是受 EAR管制的软件的直接产品,且(3)用于“生产”ECCN 3A090、4A090的商品或用于“生产”《商业管制清单》中其他地方规定的性能参数符合或超过 ECCN 3A090 或 4A090的商品,则该技术从中国出口到全球任何目的地,需要申请许可证。
(ii) 视同出口。本段 (a)(6)中的许可要求不适用于视同出口或视同再出口。
(b) * * * (10) 目的地为中国的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物项。
| (a)适用于先进计算及半导体制造物项的 RS规定。 (i) 向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0部分附录1中指定)出口、再出口、在前述国家/地区的境内转让ECCN为3B001.a.4、c、d、f.1.b、k至p、3B002.b和c项中的物项,以及与之相关的3D001(适用于3B001.a.4、c、d、f.1.b、k到p、3B002.b和c)、3D002(适用于3B001.a.4、c、d、f.1.b、k到p、3B002.b和c)和3E001(适用于3B001.a.4、c、d、f.1.b、k到p、3B002.b和c)中的软件和技术,需要申请许可证。 (ii) 自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指定的目的地向海外出口。由总部设在或最终母公司设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目的地开发的3E001(用于3A090)技术,而且该技术是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并且用于生产ECCN为3A090、4A090、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或5A992.z中标识的商品,如出口至世界任何目的地(不包括国家/地区组A:5和A:6指定的目的地),均需要申请许可证。 (iii) 向国家/地区组D:1、D:4和D:5指定的目的地(但不包括国家/地区组A:5和A:6指定的目的地)出口、再出口或、在前述国家/地区的境内转让ECCN为3A001.z;3A090;3D001(适用于3A001.z、3A090管制商品的“软件”);3E001(适用于3A001.z、3A090管制商品的“技术”);4A003.z;4A004.z;4A005.z;4A090;4D001(适用于4A003.z、4A004.z、4A005.z管制商品的“软件”) 4D090 (适用于4A090管制商品的“软件”); 4E001(适用于4A003.z、4A004.z、4A005.z、4A090管制商品的“技术”或由4D001指定的“软件” (适用于4A003.z、4A004.z和4A005.z)); 5A002.z; 5A004.z; 5A992.z; 5D002.z; 5D992.z; 5E002 (适用于5A002.z或5A004.z管制商品的“技术”或由5D002指定的“软件” (适用于5A002.z或5A004.z商品)); 或5E992 (适用于5A992.z管制商品的“技术”或由5D992.z管制的“软件”),均需要申请许可证。 (iv) 视同出口和视同再出口:本段 (a)(6)(i)至(iii)中的许可要求不适用于视同出口或视同再出口。
(b) * * * (10)先进计算与半导体制造物项。 |
许可证审查政策 | 本节(a)(6)项规定的物项向中国出口、再出口、转让(在中国国内转让)的申请推定为拒绝。有关适用于特定实体的许可要求、许可审查政策和许可例外,请参阅 EAR 第 744.11(a)(2)(ii)。 半导体制造物项的许可证申请,例如:半导体设备,其目的地是中国的最终用户,且这些位于中国的最终用户的总部位于美国或组别 A:5 或 A:6 的国家/地区,那么将根据技术水平、客户和合规计划等考虑因素进行个案审查。 | (i) (a)(6)(i)和(ii)段的许可证审查政策。 第(a)(6)(i)和(ii)段规定物项的许可证申请将按照《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23(d)条的许可证审查政策进行审查,但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部分无需许可证的申请将逐案审查。 (ii) (a)(6)(iii)段的许可证审查政策。 对(a)(6)(iii)段所述物项出口到或在 D:5 国家/地区组(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未列明的目的地内的许可证申请,将按“推定许可原则”进行审查,除非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境内)的对象是总部设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列明的目的地的实体,或其最终母公司的总部设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列明的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许可证申请将按推定拒绝原则进行审查。 第(a)(6)(iii)段所述物项运往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指定目的地或在其境内的转让的许可证申请,将按推定拒绝原则审查。 |
(五) 进一步明确了对“美国主体”最终用途管制(修改了EAR第744.6(c)(2)条、第744.6(c)(3)条)
1. BIS扩大“美国主体”限制的国家/地区范围(修改EAR第744.6(c)(2)条)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修改了EAR第744.6(c)(2)(i)及第744.6(c)(2)(ii)条,扩大“美国主体”限制的国家/地区范围,不仅包括中国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包括总部设在或最终母公司总部设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实体。
修改后的内容如下表格所示:
序号 | 概述 | “美国主体”在“BIS告知的额外禁令”项下被限制的行为 | EAR条文索引 |
(1) | “开发”或“生产”“先进节点集成电路” | Ø 将任何不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物项运往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目的地,或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目的地境内转运,并且 Ø “美国主体”知晓该物项将用于在总部设在或最终母公司总部设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实体的“设施”“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且该“设施”“生产”“先进节点集成电路”。 | 744.6(c)(2)(i) |
(2) | CCL第3类物项用户“开发”或“生产”“先进节点集成电路” | Ø 将任何不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并符合CCL第3类B、C、D或E产品组别中任何ECCN参数的物项,运往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目的地,并且 Ø “美国主体”知晓该物项将在总部设于或其最终母公司总部设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目的地境内的实体的“设施”,用于“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 Ø 即使,“美国主体”不知晓该“设施”是否“生产”“先进节点集成电路”。 | 744.6(c)(2)(ii) |
2. BIS明确了“美国主体”被限制的行为种类并要求履行尽调义务(增加EAR第744.6(c)(3)条)
(1) “美国主体”被限制的行为种类(增加EAR第744.6(c)(3)(i)条)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增设了第744.6(c)(3)(i)条,确定了美国主体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6(c)(2)条款需要许可的活动范围,具体如下:
(A) 授权装运、转运或转让(在境内)不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物项;
(B) 通过装运、转运或转让(在境内)不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实施交付;或
(C) 服务,包括维护、修理、大修或翻新不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物项。
(2) BIS要求“美国主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增加EAR第744.6(c)(3)(ii)条)
BIS通过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新增了EAR第744.6(c)(3)(ii)条规定,要求“美国主体”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具体如下:
序号 | 概述 | 具体BIS要求 |
(A) | BIS建议的尽调方式 | 适当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公开信息、所提供物项的性能、专有市场数据和最终用途说明。 |
(B) | BIS建议的尽调内容 | “美国主体”应根据EAR第(c)(2)条要求,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 Ø 该物项是否用于总部设在或最终母公司总部设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家/地区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实体的“设施”“开发”或“生产”“先进技术节点集成电路”。 Ø 如第744.6(c)(2)(ii)条所述,对于第3大类B/C/D/E小类的ECCN中指定的物项,即使“美国主体”不知道该活动是用于“开发”或“生产”“先进技术节点集成电路”,许可证要求也可能适用。 Ø 此外,BIS建议,一些许可证例外情况可能也需要尽职调查,如第(d)(3)和(d)(5)款。 |
(C) | 尽职调查的参考 | Ø “美国主体”应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32部分第3号补编中的“了解你的客户”指南。 Ø “美国主体”也可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8.3(c)条向BIS提交咨询意见请求,以获得有关特定制造设施的指导。要提交咨询意见请求,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RPD2@bis.doc.gov。 |
3. BIS明确“美国主体”限制的除外情况(新增了EAR第744.6(d)条)
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新增《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6(d)条,规定了3种美国主体受限制行为的除外情况,即:
序号 | 除外情况的概述 | 除外情况的具体内容 |
(1) | 排除特定行政和文员活动 | 不包括: (A) “美国主体”进行的行政或文员活动(例如,安排发货或准备财务文件),或者 (B) “美国主体”实施就批准限制性装运、转运或转让(在境内)的决定,或者 (C) 与“先进节点集成电路”的“开发”或“生产”相关无直接联系的“美国主体”的活动。 |
(2) | 基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34部分被排除的信息 | 对EAR第744.6(c)(3)条规定的“美国主体”的受限活动仅适用于EAR第744.6(c)(2)条(即:“美国主体”在“BIS告知的额外禁令”项下被限制的行为),但是: Ø 本条不适用第744.6(b)条的范围(即:第744.6(b)是施加于“美国主体”的“一般禁令(General Prohibition)), Ø 也不适用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其他条款出现的“促使(facilitate或facilitation)”术语的其他用法。 Ø 第744.6(c)(2)的范围不包括本应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34部分的排除标准而被排除的信息或软件,例如,第734.7条“发布的信息”和第734.8条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或由此产生的“技术”或“软件”等。 |
(3) | 排除美国政府的执法和情报行动 | 鉴于这些管制的政策目标,第744.6(c)(2)条中的“美国主体”标准不包括”美国主体”进行的美国政府执法和情报行动。 |
4. BIS添加关于申报“美国主体”的许可申请的指南(修改了EAR第748章节附录2)
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规中,BIS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8章节附录2——《特殊的申请和提交要求》中增加了新的(d)段(根据第744.6条需要许可证的“美国主体”支持活动)并就如何根据第744.6条要求为“美国主体”活动申请许可证提供指导,具体内容如下:
(1) 使用SNAP-R提交“美国主体”活动的许可证申请。
(2) 对于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6条需要许可证的交易,申请人应使用SNAP-R表格上的再出口名称,并在许可证申请的“附加信息”部分说明。
(3) 在特殊目的栏中,说明“美国主体”从事的具体活动。申请人应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或物项的ECCN,如果不详,则使用EAR99名称(无论所交易的物项是否受EAR限制);以及在补充文件中对活动的完整解释。
(4) 本次对第748.8条(《特殊的申请和提交要求》)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新的(d)段(根据第744.6节需要许可证的“美国主体”支持活动)。此外,第748.8条还增加了三段内容(即,(s)段、(t)段和(z)段),更新后的748.8条具体如下:(z)段(受ECCN 0A501.a管制的半自动枪支。)
完
敬请期待我们的《万字逐条解读:2023年10月17日美针对中国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算、半导体制造设备新规》之中篇与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