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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及防控建议

作者:李剑锋 吴孟钰 2020-04-24

企业家是社会的财富,一个优秀的企业家是社会快速发展的助推器。正如美国经济学家J.A Schumpeter(熊彼特)所说,企业家就是开拓者、创新者,企业家是把科学技术发明引入经济生活之中,把经济推向前进的人。然而,我们发现,我们国家有一大批优秀的企业家,没有败在商业风险的巨浪中,反而倒在了刑事风险的漩涡里。回顾我国企业家犯罪史,近的有大型央企的负责人华融的赖小民、华润的宋林,远的有红塔集团的褚时健、国美的黄光裕、被联想举报入狱的孙宏斌等,这些曾在站在时代风口,长袖善舞的企业家,最终由于种种原因,从事业的巅峰跌落,失去了自由。有的企业家因为个人能力或机缘际会,出狱之后还能东山再起,但是绝大多数的企业家却是失去了往日的风采,消散于历史之中。而这其中原因值得我们深思与分析总结。


本文作者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犯罪报告的数据(见注1)和团队经办案例及裁判文书公开的判例中进行提炼,试图通过我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大数据,例如涉案企业家数量、涉案企业家的身份特征、企业家涉案罪名等进行分析,对我国企业家犯罪的成因进行剖析,并根据我们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建议,以期对企业家有所裨益,防范于未然!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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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犯罪报告,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之间,共统计到企业家犯罪数量为2889次,犯罪人数为27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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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773名涉案企业家中,性别明确的有2668人,具体数据见上表。上表反映出,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男性企业家犯罪比例远高于女性,当然这也与男性在企业领导位置比例较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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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家犯罪年龄主要在40-59岁之间,民营企业家主要犯罪年龄较广,集中在30-59岁之间,这是因为有部分民营企业已经涉及到企业传承,年轻一代的企业家已经掌握一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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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在国企还是民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都占据犯罪的最大比例,这也是权责一致的表现,因为在我国企业之中,一把手还是具有绝对的权威,所以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大多数一把手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负责具体执行的财务、销售和技术的总监或者经理,占据了犯罪职位的次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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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的涉案企业家中,有2769个涉案企业家可以确定地域,共涉及全国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除排名首位的河南以外,基本上涉案企业家数量与所在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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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民企和国企的高频罪名并不重合,国企主要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贪污贿赂型犯罪,而民企犯罪类型较广,但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型犯罪,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而涉税型犯罪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



二、企业家涉刑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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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渊源


中国是世界上契约思想和契约文化产生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三千年前的《周礼》中,对契约就有了各种规定,《周礼·秋官·司约》载:“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可见西周已把契约分为邦国的大约和民间的小约,大约是指邦国之间政治关系上的盟约,小约乃指民间经济关系上的各类契约,即“私契”。(见注2)但是我国封建时期“士农工商”的等级意识和“重农抑商”的思想导致中国的商品经济发展高度迟缓,从而进一步导致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在中国并没有盛行起来。反而是中国古代商人大多都与政治关联,是政治获取利益的工具,例如清初晋商就是作为清政府的皇商而发展到顶峰,而清末的红顶商人胡雪岩更是利用权力经商的典型。这类红顶商人的现象其实是违背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游戏规则。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家群体的重新崛起,但是由于国家本身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有效的市场机制调控及监督尚不健全,法律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使一些企业家仍受一些古代残余思想的影响,在企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有一抹挥之不去的灰色。


2. 主观原因


正如上文所说,许多企业家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没有树立起良好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没有把犯罪作为经营风险来认识和对待,从而最终陷入了刑事风险旋涡之中。在对我们经办的案件当事人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后,我们大致总结出有以下三种类型:


(1)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现代企业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有的民营企业家仍习惯于将企业资产作为个人财产,认为是自己创立的公司,就可以随意支配,根本没有把侵占、挪用行为和犯罪联系在一起。在我们曾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中,一位民营企业家苦心经营18年,把一家小作坊经营成了年销售额过亿的企业,所以这位企业家打从心底就认为整个公司就是他个人的资产,在公司经营困难的时候不断用自身的钱往公司注资,在公司经营良好的时候就用公司账户的钱为自己的消费买单。直到2015年,他与小股东之间出现不可调解的矛盾,小股东直接以职务侵占罪进行刑事举报导致该企业家被刑事羁押。虽然最终通过我们的努力,检察机关没有认定该企业家的刑事罪名,但是这个案子结束的时候,他的企业却因此事因股东纷争,经营陷入停滞,已不复往日光辉。


(2)部分企业家受错误价值观的影响,认为“权力”和“关系”能解决一切问题,而不相信法律会羁束他们。他们在企业开始起步的时候,就是以“权力”、“关系”和“金钱”开路,发展迅速,到后来就错误地把行贿、洗钱、内幕交易等作为谋求企业发展的正常行为。殊不知,一旦法律要追究时,之前所谓的“权力”和“关系”早就避之不及;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倡行反腐,部分企业家背后的“权力”和“关系”本身就受到国家刑事的追究,而涉案的企业家也不在少数。


(3)部分企业家盲目地去追逐经济利益而形成侥幸心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种侥幸心理是指,一些企业家并不是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没有风险意识,而是即便意识到这种风险之后,却认为可以侥幸避免。比如近些年频发的涉税案件,大部分涉案企业家都知道逃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是有的企业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国家无法追查到,或者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周边很多企业家都在这么做,我不这么做就会吃亏,从而实施了不法行为。而事实上,随着国家金税三期和大数据等工具运用逐渐成熟,纳税合规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当务之急。


3. 客观原因


除了历史渊源和主观原因之外,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缺失或者不健全也是导致企业家陷入刑事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设立的时候,资金不是很充裕,所以把有限的资金都投入了经营之中,自身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内部没有形成成熟有效的经营治理和制衡机制。甚至大部分的公司的制度和规章都是在百度随便找的文章,削足适履,根本没有因地制宜,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督缺位;甚至对于一些大型的央企和国企,虽然大部分已经建立起了法律或者合规的部门与制度,但是这种合规依然止于表面。我们的团队人员大多数曾有过国企法务或者合规的经历,但是从我们自身经历来判断,大部分企业合规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重点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不够,且无具体惩戒措施;企业重大决策集体审批等制度流于形式;监事会等对企业高管决策的监督制约作用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致使一些企业高层、中层及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以权谋私或者串通作案。



三、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建议



2020年,全球遭遇了新冠病毒肆虐,在这次的全球危机面前,虽然我们国家在防疫的前期有一定的应对失误,但是国家很快的统一了思想,集全国之力齐心抗疫,并最终取得很好的效果。仔细分析下来,我们控制疫情的措施可以归结为检测—防疫—事后救助,而这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同样适用于我们刑事风险防控之中。


(一) 刑事合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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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疫情早期公开表示,这个病毒会像奇迹一样消失。但是现在,美国的病毒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愈演愈烈,成为全球疫情最严重的国家。《阿房宫赋》曾言,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正如病毒一样,企业的刑事风险不会因为你不重视就不复存在,不会因为你不检测就自动消失,反而会因为不重视和不检测导致风险扩散,直到无法收场。有的企业本身强大,会像德国一样,还能将病毒有效控制;有的企业则会像意大利和西班牙一样,病毒致死率远远高于其他地方。   


前文也陈述了有的企业初期资金不足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那么我们建议企业家在渡过了企业的原始积累阶段之后,一定要进行合规体检,就类似于病毒的检测,只有检测出来问题之后才会更有针对性去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而如果检测出来没有问题,也会让人更加放心。而企业的体检又可以分为“定期体检”和“特定检查”,(见注3)具体形式如下:


1. 企业“定期体检”


“定期体检”是指企业在未受到任何刑事指控之前,聘请律师帮助企业及其高管进行相关调查,诊断法律风险,依法化解可能的刑事追诉,提出应对刑事调查的具体方案。律师同时会为企业提供一般性合规业务咨询,展开合规培训,发现企业章程、规范方面的法律漏洞,发现企业的经营或交易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在公司企业设立、投资、经营、交易等各个方面提出避免法律风险的建议,帮助企业重新建章立制,帮助企业创立合规部门并树立合规意识、培育合规文化等等。通过“定期体检”服务,律师可以帮助企业或企业家远离可能的刑事法律风险。


2. 企业“特定检查”


企业特定刑事合规检查,是指在企业或企业家已经面临明显的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律师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防范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服务。或者是企业面临重大事项决策,聘请律师进行刑事合规审查。特定刑事合规检查的最终成果是一份刑事合规报告书,该报告书可以分为“律所及合规团队简介”、“委托事项介绍”、“委托人历史沿革”、“相关交易和经营活动”、“刑事法律风险诊断”、“化解刑事法律风险的建议”等主要部分,为客户提供一份较为完整的刑事合规调查和咨询建议。


(二) 构建企业合规防疫意识


我国有效防疫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国人民齐心协力,构建了高度防疫意识。有的国家可能政府高度重视,而群众放任自流;有的国家则是政府都不太重视,所以导致无法有效控制疫情。所以我们企业在构建合规体系的时候,应该适用我们国家成功经验,构建企业合规防疫意识。 


首先,企业高层应树立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企业家需要意识到企业经营是一个长跑,即使短期拥有较高的盈利,但盈利的同时如果带来较大的隐患,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这可能是一个负担。(见注4)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能没有法律意识。2019年以来,全国多个省的政府部门在大力提倡“千所进万企”的专项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让常年法律顾问成为企业标配。此外,企业遇到重大事项,不仅要咨询常年法律顾问,而且要进行刑事合规论证。相较于企业内设的法律顾问,专业的刑辩律师具有更专业的知识和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其次,逐渐树立企业的合规文化。企业应结合企业刑事体检发现的问题,建立起有效的合规体系,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制度建立和无效的合规培训,而是真正地把合规意识根植于企业高管和员工的心里。企业应根据内外部环境设定治理结构与原则,明确合规义务,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并对体系的运行进行持续的监督。(见注5)


最后,建立企业合规风险评估机制,并对合规部门进行赋权。有了合规体系还不够,我们很多的国企设立了较完整的合规体系,但是在实际经营中,还是有不少领导推行一言堂,内部监督机制缺位,从而最终使企业合规的权威性被削弱,甚至名存实亡。所以我们需要从制度上就树立合规的权威性,例如将合规建设纳入企业KPI的考核,赋予合规部门一票否决权等。这一方面国外的企业做的更好,很多大型企业的法务具有项目的一票否决权,例如,我们曾参与的一个海外EPC项目,涉及到国家电网与美国GE在海外的一个大型EPC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金额高达数千万美金,前期双方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但是最后却被GE公司的法务以风险过高直接否决该项目。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该项目存在不少的问题,收益远低于预期。所以,只有当企业合规部门享有应有的权利,才会使得企业合规不至于流于形式,而成为企业发展真正的防火墙。


(三) 事后及时救援


我们国家防疫的成功经验还在于医护人员的专业治疗,正是医护人员的英勇精神和专业水平,帮助我们很多病人康复出院,恢复正常。而我们律师则类似于企业的医生。企业家在面对刑事风险之后应沉着应对,学会和律师一起进行事后救援。


首先,企业家需要学会危机公关,这里的危机公关是区别于托关系、跑后门的那种不正当方式;而是指企业或者企业家,在面临被调查时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加以应对,并兼顾好刑事调查与企业的后续经营发展。其次,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全程服务,刑责与民责兼顾。企业家一旦面临刑事追究,在被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往往会附加没收财产或者高额的罚金,这是企业家不能承受之重。所以,一旦涉刑,刑事民事须兼顾,专业刑民交叉业务的律师为最佳选择。


(四) 总结


《史记·鹖冠子》扁鹊曾言:“长兄於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於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於闾。若扁鹊者,鑱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闲而名出闻於诸侯。”这句话其实就很好地揭示了刑事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最好的方法就是像扁鹊大哥一样在病情(风险)发作之前就发现并解决掉,其次是像扁鹊二哥一样在病情(风险)轻微的时候发现并解决掉,最后才是像扁鹊这样,在病人重症的时候,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治疗,这样对于医生而言,可以实现名气远扬,但是对于病人来说,是否能治好是一个问题,治好之后是否有后遗症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正如新冠病毒一样,早期发现,及时隔离治疗,病人可能很快就恢复,但是一旦到晚期才被发现,即使病人被拯救回来,也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刑事风险亦然,只有防患于未然,才是上策。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推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为企业和企业家行稳致远保驾护航,而且能够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企业家在经营管理中应该加强合规意识,定期进行法律体检,树立整个企业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部门的权威性,建立起全面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


注1:本文数据参考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所制作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中数据,该报告发布于2019年,该中心针对19年的企业家刑事数据还未出来,后续出来之后本文会进行及时更新,不过从2014年-2018年的数据来看,企业家刑事犯罪人数和数量都呈上升趋势。


注2:《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简史》,乜小红著;


注3:《体检式刑事法律服务的兴起》,陈瑞华著;


注4:《企业刑事风险与合规蓝皮书(2019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和荷兰威科集团著;


注5:《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和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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