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及其执行
作者:向东 2011-03-24欧盟市场是中国企业利用价格承诺获得效益最大的市场。铸铁井盖一案不但22家企业存活,而且保住了每年上亿美元的市场份额,柠檬酸承诺企业从欧洲市场获得的利润是其他市场的一倍。
欧盟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以价格承诺方式结案的从2000年以来有四起,分别为彩电案、铸铁井盖案、镁碳砖案和柠檬酸案。前三起均由于中国企业在执行中违反价格承诺,而被欧方取消。其中彩电也可以理解为是中方主动放弃承诺,当时七家企业与欧盟达成价格承诺,其中一家企业后因销售渠道的调整,不再需要价格承诺,所以拒绝了欧盟对承诺进行实地核查的要求,从而构成实质性违反承诺。收回承诺,多数情况下将使企业一下子又陷入了高税的境地,对有些企业而言几乎是灭顶之灾,所以如何履行好来之不易的价格承诺,就显得尤其重要。另外,市场经济地位在2016年以前仍是悬在中国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刃,但价格承诺可以帮助我们独辟蹊径,有条件地继续保留欧盟市场,实现“适度双赢”。由此可见,学习和了解承诺在当前有着特殊的意义。笔者从事该领域的工作以来,部分接触了上述几起案件,所以以下的介绍也多围绕这四起案件。
价格承诺是一种特殊的征税方式,是在对案件采取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 measure)时,采取价格承诺这种的方式代替征税。在反倾销调查中,最终结果只有采取反倾销措施(anti-dumping measure)与不采取反倾销措施两种结案方式,在前者的情况下,又有从价税、从量税、最低限价和价格承诺四种方式。价格承诺与最低限价的区别在于价格承诺不允许在设定的限价(minimum import price)以下出口,只要是承诺范围内的产品,只能适用承诺,不允许有交反倾销税的情况。
对于价格承诺性质的认识和理解,是我们研究价格承诺的前提。
针对价格承诺,WTO的规则及欧盟基本法的内容均体现在第8条,主要涉及承诺的条件、提出承诺的各方及时期、达成承诺后对原调查程序的影响、对承诺的监控及复审程序的适用,仅仅凭借这些条款,完全无法启动承诺谈判并达到顺利完成承诺的执行。特别是承诺的执行,从承诺文本到具体执行,除了文件的准备、培训,还会有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理解和适应,更何况执行过程中还会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事情。在下面的论述中应该看到价格承诺的内容也是随着案件、企业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价格承诺的达成
1.1提出承诺的截止时间
提出价格承诺谈判的请求是有时间要求的,这个要求并不是越早越好,因为根据反倾销条例8.2条“除非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已就倾销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决,否则不得寻求或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承诺一定是在有了初步肯定性裁决之后提出,因为承诺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否则无须探讨承诺的问题。
根据欧盟的规则,提出承诺的终止时间是终裁披露的抗辩提交前 [1]。这主要是考虑调查机关的工作效率,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案件终裁前一个月出终裁披露,抗辩一般要求在披露后十天内提交,如果承诺的请求不能在这个时间之前提交,就会导致欧盟委员会再向咨询委员会提交最后报告时,内容不全面,对案件的裁决产生影响。
至于公布承诺是否一定在终裁决定前,这个没有一定之规,从实践看,欧盟也有在终裁之后再通过修改裁定的方式公布价格承诺,铸铁井盖一案就是在终裁之后半年才开始执行承诺。这从理论上是可行的,因为这只是相当于修改征税的方式。
1.2有权提出承诺的各方
欧盟委员会或出口商,但调查机关在提出承诺时,仅仅是建议而非决定,所以出口商“不接受这样做的邀请的事实,决不能有损于对该案的审查” [2]。
1.3承诺针对的产品范围
一般承诺是针对反倾销调查的涉案产品,但是也有的承诺只针对涉案产品中的部分产品。所以在承诺文本中存在“Product Concerned ”和”Product Covered ”两个概念。
另外,正如价格承诺是一种反倾销措施,所以能够适用承诺的是出口商自产的产品,这与反倾销税的征收是一样的,享受优惠税率的也只是企业自产的产品。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企业一旦在反倾销结束后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都会面临生产量赶不上出口量,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则最简便易行,但是购买的产品不能适用优惠税或价格承诺。
1.4达成价格承诺的条件
根据反倾销协议与欧盟基本法,都要求达成承诺,首先,出口商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 [3],且这样的价格能够达到“从而消除了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这一目的。但是“根据此类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抵消倾销幅度所必需的限度。如提价幅度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该提价幅度是可取的。” [4]这也是遵循了低税规则。
其二,从实践中,我认为有一个重要的但却不在条文中的条件,就是价格承诺的达成一定是基于双方信任。承诺不是双方权利义务,是单方面的允诺,即使是欧委会提出的承诺建议,最后落实到承诺文本上都只有出口方单方签字。是出口商向欧委会承诺遵守文本中所规定的条件。如果没有信任无法启动承诺谈判,更不要说承诺的执行。
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欧盟的案件中很少有以价格承诺方式结案的原因之一。早在八十年代,中国有不少承诺案件,如石墨电极,但都以中国企业违反承诺而告终。所以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在第一个承诺案件的谈判中,欧方就曾对中方代表团提出需要政府保证,这显然不现实。最后,本案被我方谈判官员凭借责任心、使命感巧妙地化解了。铸铁井盖和柠檬酸的承诺都要求商会参与监管。
最后,承诺在执行中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接受监管,这个监管涉及多层面,多部门。
欧盟委员会可以拒绝承诺,这种拒绝可以基于多种理由,如产品复杂,不利于监管,或者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过多,都可以成为一个拒绝承诺的理由。但需向出口商提供其认为不宜接受承诺的理由,并应在可能的限度内给予出口商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 [5]。
二、价格承诺的执行
2.1监管的机构及途径:
除了镁碳砖外,其他三个价格承诺都要求商会参与监管。同时监管还涉及欧盟各成员国海关、欧盟委员会。
商会的监管主要是审查承诺发票,开出承诺证明。一般是企业将承诺发票的电子文本在报关前提交商会,商会审查符合承诺要求后,开出承诺证明快递给企业。承诺发票与承诺证明的原件须一起交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但实践中也有个别成员国口岸,不需要承诺证明。
欧盟委员会的监管则是全面的,但法规和承诺文本规定有两个监管途径,就是通过定期报告和核查 [6],这个定期报告从四个案件的情况看主要是对出口的产品、客户以及每笔交易的报告,彩电是旬报,也即每十五天一报,井盖及柠檬酸则有所改进,是三个月一报。核查分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书面核查是欧盟委员会向企业或商会发出信函,要求对某些发票或问题进行解释,并提供书面证据,例如,去年三月欧盟就曾发信给柠檬酸的承诺企业及商会,要求对转口问题进行说明。实地核查是欧委会派官员来企业实地核查,这与一般的反倾销实地核查形式是一样的,只是内容的侧重有所不同。欧委会的监管还可能是向进口商了解情况,向成员国海关查询等。
欧盟成员国海关除了在承诺产品清关时要审查承诺发票与承诺证明,还会通过对海关进口数据的分析,监督承诺的执行。
2.2价格承诺所适用的范围:
概括成一句话,就是价格承诺适用于欧盟公布接受承诺的决定之日起,承诺企业所有对欧盟的一般贸易销售中承诺协议项下的产品。
铸铁井盖的价格承诺是在2006年2月17日公布的,井盖是在原案终裁后半年欧盟才接受承诺,柠檬酸则是2008年12月4日,是与终裁同时。这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接受承诺的决定生效之日,承诺协议项下的产品必须适用承诺的条件,而之前很多产品是已经发货但未到港,肯定不会符合承诺的要求,即便有些价格符合,但没有承诺发票与承诺证明,这种情况怎么办。在井盖一案中,我们为了争取企业的利益,创造性地向欧盟提出,凡是承诺生效之日前已从中国口岸发货,但承诺生效之日后到港清关的货,一律让企业取消普通发票,适用承诺价格开出承诺发票,按承诺条件清关。由于柠檬酸一案是在终裁时公布的价格承诺,进口商在终裁前就知道有可能达成价格承诺,所以就出现了很多产品在承诺决定公布之前到港,却未清关。当时这类产品,我们也让企业比照前者以承诺清关,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中国企业的利益。
过境贸易和加工贸易不适用承诺,无须开具承诺发票。但欧盟要求通过这两种贸易方式销售的承诺协议项下的产品要在常规报告中报,接受监管。实践证明这种监管是必要的,确有进口商通过这两种方式逃避承诺的要求。
2.3承诺产品出口的文件要求:
承诺产品的出口文件就是欧委会要求的制式承诺发票和制式承诺证明,内容涉及企业名称、地址、欧盟海关附加代码、目的国、发票号、发票日期、付款方式等等,较为特别的是承诺发票上的一段声明,有的企业曾经因为怕麻烦,忽略了这段声明,而被欧委会指出其错误,因为根据承诺文本,文本上所列的承诺发票及承诺证明上的内容,缺一不可。
另请注意承诺发票上只允许开涉案产品,不能有其他非涉案产品。
2.4承诺价格的解读:
价格承诺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内容与条件,但价格始终是最根本的条件,除了彩电一案价格限制外,另有数量限制。其他三个产品都主要是价格。在国际贸易中我们所说的价格其实都不是单纯的数字,它有着极丰富的内容。价格承诺的价格一般都是设定在,CIF价格(也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是在出厂价的水平)、现金交易(信用天数在10天内的以零计算,超出10天需计算信用成本),同时如果不是欧元,则需按承诺文本中的要求使用适当的汇率折算。
价格承诺谈判主要是围绕价格的设定,每个案件都会针对产品、企业、销售渠道等不同,探讨既简便易行,又有利于出口商,同时又能被欧盟委员会接受的价格计算方式。承诺的价格多数都是变动的,只是变动的频率不同,彩电是一年一变,井盖与柠檬酸都是每三个月一变,井盖是以国际上三大金属产品市场的平均生铁的价格,按一定的耗用比计算;柠檬酸则是按国际市场美国2号黄玉米的价格,结合耗用,再加上一部分固定费用。每次价格的计算是由律师完成,交欧盟审查确认,再由商会向承诺企业公布。
2.5价格承诺执行过程中的磋商机制
价格承诺文本确定后,并非一成不变,企业在承诺过程中可能会有经营状况的变化,也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所以承诺文本中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与欧盟委员会磋商:企业在欧盟境内设立新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技术困难,在接受承诺时企业在欧盟境内就有没有参与本案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关联公司,参与价格承诺后,准备参与本案产品销售。但是如果涉及产品范围及MIP水平的修改只能通过临时复审。
另外如果企业结构在承诺实施期间有任何变化,要立即通知欧委会。因为这些变化很有可能导致承诺文本的某些条款发生改变。
三、构成价格承诺的违反及承诺的撤回
3.1违反承诺
每一次承诺谈判达成的条件都可能不一样,欧盟委员会也会根据以前承诺的教训在后来的承诺中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只是简单例举一些:
1)报告内容失实:季报与承诺发票
2)低于承诺价格销售
3)在承诺项下出口非自产产品
4 )改变销售方式导致有可能规避承诺,如间接销售、第三方付款、 销后通过退货\补差等方式调整价格
5) 规避:无充分理由或经济上的意义改变贸易方式和产品特性
6) 向非承诺产品开具承诺发票
7 )拒绝接受监管
一旦违反承诺,欧委会将在6-9个月内进行调查 [7],如果确认,则取消承诺,恢复征税。请注意,这种违反可以不是是实质性的违反,仅仅是欧委会认为某种情况的存在破坏了信任关系或提高了监管的成本,欧委会都可能决定收回承诺。
在此,我将承诺文本中的英文原文抄录于此,以便大家体会“*** aware that any breach or suspected breach of any provision of this undertaking by the company itself or the company shall lead to acceptance of the undertaking being withdrawn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regardless of the level of materiality of breach ”。由此可见,价格承诺要求的苛刻性。
3.2承诺的撤回 :
企业可以主动要求撤回承诺,欧盟也可根据执行的情况决定撤回对承诺的接受。撤回承诺后将对企业按原裁定征税,当然,如果是在初裁阶段就接受承诺,因此终止了调查,则欧委会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迅速裁决 [8]。
正式撤回的时间是欧盟向企业发出的接受撤回承诺的通知发出后120天内,或对企业恢复征税前企业还须执行承诺。以二者中先到的时间为准,这个时间之后企业的出口就不再受承诺的制约了。
[1] Paragraph 2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and article 8.2 of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2] Paragraph 2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 2423/88 and Article 8.5 of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3] Paragraph 1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and Article 8.1 of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4] Paragraph 1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and Article 8.1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5] Paragraph 3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and Article 8.3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6] Paragraph 7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and Article 8.6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7] Paragraph 9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8] Paragraph 10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