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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管行业的全球展望

作者:姚晓洪 张海阳 2020-05-07

根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经统筹研究,证监会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我国正式取消了对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设立证券公司或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申请。在此背景下,2020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上海市基金业协会共同编撰的《海外资管机构赴上海投资指南》(“《指南》”)中英文双版正式发布,这是助力上海建成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推进更高水平资本市场和基金行业对外开放的关键环节。


《指南》旨在帮助有意来中国开展资管业务的海外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了解上海及上海资管业务,为其提供政策指引和实务指导。因此,《指南》涵盖了上海营商环境、上海基金管理业务概况、不同基金类型及其法律架构、适用于不同基金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不同机构和产品的申请和审批、基金服务提供商、基金分销、基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作为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最前沿城市,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多数选择上海开展业务。资管规模全球前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中已有四家参与外商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QFLP”),包括TPG、凯雷、黑石、华平;全球排名前二十的资管机构中,已经有十家参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QDLP”),另有八家正在沟通申请事宜。此外,至2020年3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二十五家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中,包括贝莱德、富达国际、路博迈、安联投资、桥水投资等在内的二十四家选择落户上海。


上海作为全球金融要素市场最齐备、金融环境最友好的城市之一,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拥抱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机遇。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成长,中国资管公司也在积极开拓着海外市场。卢森堡爱尔兰英国以其开放的金融市场和优质的营商环境成为了全球基金行业的领军者,以下将简要介绍三国资产管理行业概况,以期为中国资产管理机构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启发。


卢森堡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投资基金中心,跨境基金销售占据全球领先地位。卢森堡有着稳定的政治及社会环境,当地主管当局高度重视基金行业的发展,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同时提供有利的基金监管和税收制度。因此,卢森堡逐渐成为了中国资产管理人开展海外业务的首选之地,将其作为拓展欧洲业务的门户。卢森堡的基金类型分为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与另类投资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AIF”)两大类。在卢森堡设立AIF可采用以下投资工具:第二部分集体投资计划(“Part II UCI”)、专业投资基金(“SIF”)、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ICAR”)、保留型另类投资基金(“RAIF”)。这些不同的基金类型有着不同的特点,并且在法律适用、合格投资者、合格资产、设立审批、跨境分销等方面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爱尔兰也是国际重要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基金中心,爱尔兰与卢森堡有着许多共同特征,其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透明和管理良好的投资环境、政府对基金业发展的支持、有效的税收架构等优势吸引着国际基金发起人前往注册。目前,包括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广发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的中国资产管理人已在爱尔兰进行资管相关服务。爱尔兰的投资基金类型分为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基金(“UCITS”)与另类投资基金(“AIFs”)。UCITS基金受到UCITS指令的规制,可采用的投资策略及资产类别范围较广,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与货币市场基金(“MMF”)通常采用UCITS基金类型。AIF基金则受到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约束,其主要包括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QIAIF”)、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L-QIAIF”)、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RIAIF”)。不同类型的基金有着不同的监管机制、申请审批程序、运作治理模式。


英国脱欧对以英国为欧洲主要经营基地、服务于欧盟市场的公司带来了一系列不确定性的挑战,影响波及几乎所有欧洲金融服务领域。这当然也包括欧洲基金行业在内,比如UCITS跨境互通机制(Passporting)将无法继续适用。尽管如此,英国金融行业高度的对外开放、高效公平的监管环境、先进创新的资管支持服务使得英国资管行业仍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英国的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CIS”)本质上是指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将分散在投资者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投资工具,也即通常意义上的投资基金。从监管角度来看,CIS分为未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Unauthorised CIS”)和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Authorised CIS”)。未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无需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授权,但基金管理人须受AIFMD的监管。该等计划主要面向专业投资者出售,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创投资本为其典型示例。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则需要FCA授权,且遵守FCA《集合投资计划法规汇编》(“COLL”)相关规定。根据基金销售对象及投资对象的不同,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可分为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非UCITS零售计划(NURS)、合格投资者计划(QIS)。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对外开放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一方面,中国资管行业的快速成长、控股比例的全面放开、以及投资途径的丰富化等要素给予了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扎根成长的肥沃土壤,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选择了进入中国资管市场;另一方面,中国资产管理能力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资管机构也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与客户,开展全球资产配置和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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