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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笔记】海关计税价格要素之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5-03-19

【摘要】特许权使用费是近年来海关重点监管的计税价格要素之一,海关先是在报关单上增加了“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栏目,要求企业进口时主动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情况,之后开展了一系列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专项调研、稽核查和案件查处,不少企业因为申报不规范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自《关税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后,自报自缴制度从法律上得到确认,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如实、准确申报显得更加重要,基于此本期笔记对《关税法》时代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做简要介绍,供企业参考。


【关键词】关税法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


近年来特许权使用费作为海关特别关注的计税价格要素之一,让不少企业感受到了“存在”。2016年海关发布公告明确要求企业在进口时主动申报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情况,然而由于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贸易安排较为复杂,相关费用是否属于海关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在进口时向海关进行价格申报,不光是进口企业,就连货代或者报关企业也常常心有困惑,如实、准确、完整申报有时候心有余而力不足。不久海关加大了监管力度,执法的板子打下来,不少企业一般是跨国公司轻则补税,还有的被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关税法》施行已经一段时间,《关税法》对于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如何规定的,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关税法》及相关海关规定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


《关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进口货物涉及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进口税收的征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计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


归纳一下:


(一)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予以征税的主要依据:《关税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上述规定对于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税法》时代,海关对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与监管要求没有实质改变,如果说出于新法施行各类宣传必然齐发的大众心理预期,非要说点什么的话,那就是:企业负有主动、如实、准确、完整申报的义务,如果发现申报错误了,还是要及时咨询律师,看看如何及时化解风险吧。


(三)什么,太抽象?好学如你还是想要追究个子丑寅卯,比如特许权使用费是啥,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又是啥,我怎么知道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要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不焦虑,下文我们一起捋一捋,法律就是干到老学到老,咳,我们也在与时俱进地学啊学。


二、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二)哪些特许权使用费可能被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


根据《办法》第51条的规定,目前被列入计税的特许权的种类包括了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


1、专利权。按照《专利法》规定,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经相关国家机构审查后依照法定程序授予权利并受法律保护的。


2、专有技术。按照《办法》第51条规定,专有技术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实务中专有技术概念基本可以等同于商业秘密,也通常对应于国际贸易中的“Know-how”术语。


3、商标权。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的标识,其核心作用是便于相关公众进行识别。按照《商标法》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申请成为注册商标。


4、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均享有著作权。其中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更有可能作为海关计征税款的目标。


5、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在这里我们可以笼统的将分销权、销售权理解为是从事某种销售的资格,例如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等。


6、律师提醒


(1)除了前述《办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类型,其他未列明的知识产权种类不包括在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范围内,比如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号权等。


(2)实务中企业对外支付特许可使用费,列支的项目名称繁多,比如技术入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技术支持费、推广支持费等,很多从项目名称上看不出特许权支付性质,但只要其贸易实质符合前述情形,也属于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计税价格。


(三)什么条件下特许权使用费要计入计税价格


并非所有特许权使用费都应当计征税款,只有在符合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才要计入计税价格并予以征税。


我们举一个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咨询意见来帮助理解:


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咨询性意见4.4”


《WTO估价协定》条款8.1(c)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作为销售条件,进口商为获得或使用准备用于转售的含有专利权的浓缩物而向卖方(专利权所有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1.进口商I向制造商M购买含有专利权的浓缩物,M同时也是专利权所有人。进口的浓缩物用于普通水进行简单稀释和消费包装后,在进口国出售。除货价之外,M还要求购买者就其在转售产品中加入或使用该浓缩液的权利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以此作为销售条件。特许权使用费依据最后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技术委员会提出下述意见:


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而且是作为货物的销售条件要求买方予以支付的。因此,根据《协定》条款8.1(c)的规定,该项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实付、应付价格。本意见系指为进口货物中含有的专利权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对其他情况不产生任何影响。


《WTO估价协定》条款8.1(c)


根据第1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应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计入: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只要此类费用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

总结一下,当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时,若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未包括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满足下列条件时要计入计税价格予以征税。主要是:


第一,该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与该进口货物有关。考虑到货物与特许权的关系十分复杂,《办法》中对于如何判断两者的关系按照不同的特许权种类分别做了列明:


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的:


(1)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2、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的:


(1)进口货物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的:


(1)进口货物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的:


(1)进口货物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第二,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至于何为构成销售条件,按照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将被视为构成销售条件。


三、律师小结及合规建议


(一)《关税法》时代,基于税收征管理念发生深刻变革,原来强调海关审查确定,如今调整为企业自主申报与自行缴纳,不过《关税法》及相关规定对于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范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意思是说,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仍然是海关关注的重要计税价格要素之一。海关自2016年起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要求、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依然现行有效,虽然近年来海关已经围绕着特许权使用费情况开展了不少稽核查、案件处理的专项行动,这并不代表以后不会再进行。


(二)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税收征管的海关“审查确定”时代,还是如今的自报自缴、海关确定计税价格时代,企业该关注的合规要求以及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没有变化的,换句话说,万变不离其宗,最根本的还是掌握和理解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从合规经营角度提前进行系统梳理和自查,及早发现和化解合规风险。


(三)关于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合规建议


1.平时要注重文件证据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一般来说,海关主要是立足于文件证据材料,从企业贸易实质出发进行全面审核,比如对于许可合同,合同内容、支付内容、许可的特许权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款常常是重点审核的内容。对于许可权利,审核重点往往包括权利清单及其内容、专利文件、专利的技术细节等。这就需要企业在业务发生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整理及存档,在海关调查了解情况时,能够全面核实和比对,及时向海关提交有利于企业主张的支持性材料。比如,在判断哪些货物的哪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税时,海关是可以接受公认的会计原则的客观量化方法进行核算和合理分摊的,如果企业就此能够提供支持己方观点的有利证据资料,则会大大增加企业主张被海关采信的机率。


2.遇到海关询问、稽核查,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实务中海关一旦启动专项调研或者稽核查程序,往往都是有备而来,企业需要积极配合,谨慎对待,可以从内外部同时采取措施进行合规应对:在内部合规应对方面,立即组织关务、财务、生产、采购、销售、技术、设备管理等岗位人员共同进行论证研究,重点结合进口货物、国际贸易和企业财务数据等实际情况,向海关说明相关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计税。在外部,鉴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确定计税价格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议及时咨询或者邀请律师介入进行合规审查、风险评估和应对。


3.合理预期,完美主义不可取


虽然说从立法角度法律规定往往兼顾了原则性与灵活性,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合规应对有其努力的空间和腾挪的余地,不过千万不要将自由裁量误解为人情社会里的讨价还价,何况近些年来包括海关在内的主管部门都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尽量减少执法不统一引发的弊病。说回到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事项,如果企业已经接到了海关稽查通知书,从心理上需要接受该补的税是要补的,可以努力的大方向在于事项不会进一步发酵,尽量在不做案件处理、不影响信用等级以及补税多少等方面努力。说真的,实务中真走到稽查程序,没有哪家企业能够保证自己一点问题没有,所以,降低预期,在合规框架下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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