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透视财务造假迷雾:深度剖析财务造假的方式与行刑法律责任

透视财务造假迷雾:深度剖析财务造假的方式与行刑法律责任

作者:艾阳阳 董璘琳 2024-07-09
[摘要]在资本市场的浩瀚大海中,诚信是指引航船前行的灯塔。然而,当财务造假的暗流涌动,不仅会颠覆投资者的信任,更可能引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在资本市场的浩瀚大海中,诚信是指引航船前行的灯塔。然而,当财务造假的暗流涌动,不仅会颠覆投资者的信任,更可能引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024年4月18日,新海退的股票摘牌,正式宣告因财务造假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时任董事长、总裁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的警告和罚款。新海退的退市案例强调财务造假行为的严重性和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关注公司财务的真实状况,尽量避免出现因财务造假而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经济参考报》不完全统计,2023年全年因涉及财务造假被监管层处罚的上市公司超过30家,相较于之前年份,财务造假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基于此,我们看到财务造假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处罚力度有所升级。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大幅提高了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罚款额度大幅提升,责任人员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也作了相应调整,情节严重者可以处高额罚款,并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会计法修正草案的处罚规定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形成更为严密的法律体系,制定更为严格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规则,加强发行审核监督,加大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等等,以应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显示,我国司法机关对财务造假行为采取了全方位核查,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等多种主体,覆盖了公开转让、重大资产重组、虚假审计报告等多个场景,全面落实了“零容忍”的要求。但在我们实践中,依然会存在性质认定困难、法律适用与衔接不明以及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因此,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26日发布的财务造假典型案例着手,分析财务造假手段的成因与类型,在此基础上阐述财务造假的性质,以及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边界。


一、最高法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亮(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徐某国挂名执行合伙人,被告人何某正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2015年至2017年间,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采取由陈某亮自行制作并代徐某国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者徐某国、何某正在空白报告签名后由陈某亮再套打盖章的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获取非法利益。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上述方式,先后为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陈某亮从中收取2000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上述公司利用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4.9亿余元。


案例二:林某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2020年,某市国投公司因子公司的融资问题需由政府征收提供融资担保的某大厦。2020年10月,国投公司工作人员曾某溶(即上述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指示负责涉案大厦的评估事务,曾某溶找到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莆田分公司负责人林某钦,林某钦安排评估人员戴某泉进行初评后价格为6000多万元,但曾某溶要求将评估价格调高至8000万元以上。经协商,双方确定评估价格不超过8000万元,该项评估由林某钦所属公司的总公司即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承接。


2020年10月28日,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参与该项评估竞标并中标。中标后,林某钦将该项评估工作交给同公司被告人林某国,林某国多次按照曾某溶、林某钦的要求,指示戴某泉通过编造数据将评估价格调高。后戴某泉作出了市场价格为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由林某国提交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审核。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经审核后发现评估价格偏高,林某国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协调,最终该公司未经数据材料核实、实地勘验等,仍使用2名挂靠评估师资质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市场价格为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


2021年1月12日,某市政府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对大厦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总价为7825万元,该款已被用于偿还融资、借款本息等。经某市发改委鉴定,上述大厦以2020年10月10日为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3840.4155万元。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造假,给国有资产带来巨大损失。


(二)对比分析


1.共性


(1)犯罪手段:两个案例中,犯罪主体都采取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方式进行犯罪。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伪造审计报告,而林某国通过编造评估数据。


(2)犯罪目的:两者都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收费,林某国通过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帮助国投公司获取更高的征收补偿。


(3)刑事责任:两案涉案人员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林某国案中,被告人林某国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知实际勘察评估的价格,仍伙同他人编造数据、参考虚假实例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差异


(1)犯罪主体: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案例中,犯罪主体是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而林某国案例中,犯罪主体是资产评估中介组织的个别成员。


(2)犯罪后果: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审计报告导致银行损失高达4.9亿余元,而林某国的虚假评估报告给国有资产带来巨大损失,具体金额不同,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有所区别。


3.警示


两个案例都反映了财务造假行为对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的破坏,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惩处。同时,这也提示了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审计和评估行业的诚信度的重要性。对于涉及财务造假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及公众利益。


二、财务造假内容概述


最高法颁布的以上典型案例中财务造假行为主要涉及手段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实际上在商业环境中,财务造假涉及的环节较多,手段也较为复杂多样,以下就其成因及手段进行阐述:


(一)财务造假成因分析


财务造假的成因复杂多样,涉及企业内部治理、外部市场环境、法律法规以及个人道德等多个层面。


首先,内部治理缺陷是导致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如果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管理层可能会因个人利益驱动而进行财务造假。例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提高股价或获取奖金,管理层可能选择通过调整财务数据来美化公司的财务状况。


其次,外部市场压力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可能会因为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来满足投资者和市场的期望。特别是在高度关注短期业绩的资本市场中,企业可能会因为短期业绩压力而进行财务造假。


第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为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的惩罚不够严厉,或者执法不严格,那么违法成本较低,一些企业可能会因此而选择铤而走险。


第四,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财务造假提供了空间。会计准则中的某些判断和估计空间,可能被企业利用来操纵财务数据,以达到特定目的。


第五,个人道德风险也是财务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企业管理层或关键岗位员工缺乏职业道德,可能会因为个人利益而参与或默许财务造假行为。


最后,社会和文化因素也可能影响财务造假的发生。在一些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对财务造假的容忍度可能较高,这可能会降低企业和个人的道德约束,从而增加财务造假的风险。


综上所述,财务造假的成因是多方面的,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和治理。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会计准则的透明度、提升职业道德教育以及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二)财务造假手段分析


近年来,财务造假手段层出不穷,据证监会通报的2022年案件处理情况显示,2022年证监会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3件,其中,涉及财务造假94件,占比46%,从中显示出财务造假的特性:


一是造假手段隐秘性增强。有的实际控制人组织上市公司高管、员工按预定目标全环节实施造假。有的引入知名企业子公司充当客户,开展虚假贸易,为造假业务“增信”。有的通过市场掮客牵线搭桥,聘请“专业”团队为其量身定制造假方案。


二是造假动机呈现多样性。有的为避免因连续亏损退市而粉饰业绩,有的为实现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而虚构利润,有的为维持银行信贷规模而虚增收入。


三是造假行为涉及发行环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可转债等领域均有因财务造假导致欺诈发行的案件,有的在发行审核环节企图“带病闯关”,有的在IPO前后连续多年造假。


结合以上所涉案例以及证监会通报的其余案例,总结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如下:


1.虚构业务,虚增收入


虚构业务在众多造假手段中,隐蔽性很强。例如,虚构客户和供应商,公司与客户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与供应商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制作虚假的生产、出库及物流等业务资料,而且上市公司的体内资金与体外资金模式模拟业务资金流,制造销售回款的假象,最终形成造假业务闭环。有些公司连续造假多年才被发现。


以康美药业案为例,康美药业2017年度多计营业收入100.3亿元,虚增收入高达60%以上;多计净利润12.5亿元,虚增净利润达到34.8%。康美药业通过伪造客户验收单提前确认收入,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假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办理销售退回业务来调整收入确认时间,并推迟费用确认期间,进而达到操纵利润、“美化”报表的目的。无独有偶,康得新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关联方销售业务的方式分别虚增净利润23.8亿元、30.9亿元、39.7亿元和24.8亿元,扣除虚增后的净利润在4年中均为负数。在康得新案件中,康得新通过虚构关联方采购业务增加成本费用,伪造一整套销售循环业务单据并保持毛利率无异常变动,使财务造假行为极难被识别。上述关联方交易均未按法律规定对公众进行披露,“双康”财务造假案的实际控制人因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入狱。


2.虚构资金流


虚构资金流通常指的是在金融交易中,通过不真实的交易或虚假的交易记录来制造资金流动的假象。这种做法可能涉及洗钱、欺诈、逃税等不法行为。虚构资金流的目的是为了隐藏非法所得、逃避监管、操纵市场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在合法的商业活动中,资金流应当是真实反映交易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以上市公司为例,上市公司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伪造不存在的交易,虚增回款,从而达到虚增货币资金报表金额、粉饰财务报告的目的。


3.虚减成本


虚减成本是指企业为实现某种目的而故意减少或削减其报告的销售成本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会计欺诈手段,旨在误导外部利益相关方,如投资者、股东、债权人等,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认识。虚减成本的具体手段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延期确认资产的成本和费用:将本期应该摊销的部分延长到下期摊销,从而增加当期的利润。


(2)增加在建工程完工时间:对已完工的工程,始终不确认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而增加贷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减少折旧和财务费用。


(3)对资产减值和坏账准备不及时确认:或者利用其余资产的评估增值抵消这部分减值,从而减少当期应计的成本和费用。


(4)混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例如将本应计入财务费用的短期借款利息和已达预定使用状态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的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减少当期财务费用。


(5)隐瞒负债规模来隐瞒利息费用:通过减少负债规模来降低利息支出,从而间接减少成本。


(6)延迟确认成本费用:如有的企业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成本费用的发生,当年拖欠的广告费、修理费、水电费等都不在当年确认,而是在支付费用时才确认成本费用发生。


4.隐瞒负债


隐瞒负债具体指的是企业在财务报告、审计或其他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不披露、少披露或模糊披露其真实存在的负债情况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具体来说,隐瞒负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记录负债:企业可能在财务报表中故意不记录某些真实的负债,如民间借款、关联方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负债。这些负债在报表上未体现,但实际上却是企业存在的财务负担。


(2)少计负债金额:企业可能故意低估某些负债的金额,使其看起来比实际金额小。例如,对于应付账款或长期借款,企业可能通过不合理的会计估计或调整,减少其账面价值。


(3)模糊披露:企业可能通过模糊的语言或复杂的会计处理方式,使得负债的披露变得难以理解或难以察觉。例如,将负债隐藏在“其他应付款”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等项目中,使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其真实规模和性质。


(4)通过关联交易隐瞒负债:企业可能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复杂交易或安排,将负债转移到关联方名下,从而在自身财务报表中隐瞒这些负债。这种方式通常涉及到复杂的财务安排和关联交易,需要投资者进行深入的财务分析和调查。


(5)虚构或伪造交易:为了隐瞒负债,企业可能虚构或伪造交易,以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例如,通过虚构销售收入或伪造还款记录等手段,来掩盖实际的负债情况。


隐瞒负债的行为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重大影响。首先,投资者和债权人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可能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或贷款决策。其次,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的声誉受损,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此外,如果隐瞒负债的行为被揭露,企业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处罚的风险。


5.误导性陈述

财务造假手段中的误导性陈述,指的是在信息披露文件或媒体中,行为人作出的陈述虽然可能没有直接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导致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使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例如在公开文件中只披露了一部分或全部未予披露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有关的信息。


三、财务造假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


(一)主要罪名


主体实施财务造假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取决于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具体情节,一般而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则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市公司为例,财务造假行为可能由不同主体实施于不同环节。在上市发行环节,可能涉及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信息披露环节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介机构方面可能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现就相关罪名进行介绍:


1.欺诈发行证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罪名,该罪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其通过提升法定刑、扩大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范围,强化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以及强调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补齐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犯罪成本过低的制度短板,表明了“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该罪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一定分析:(1)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章“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情况下,他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3)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他们既可以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其次虽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单位犯罪,但实行的是单罚制,即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责任归属,防止单位以集体名义逃避法律责任。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该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规范了中介机构的责任。该条款将责任主体确定为中介机构人员。这些人员在从事与披露义务相关的中介行为时,如果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和严重性的条件,则会构成本罪。但是,需注意的是,本项罪名的责任并未指向中介机构,而是指向了进行具体操作的人员。也就是说,该罪名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的负责人只要未参与相关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要求相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这里的“重大失实”通常指的是证明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严重不符或误导性陈述,同时需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要求表明,只有当失实的证明文件导致了实际的、严重的损害或危害时,才构成犯罪。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分


1.行政责任的规定


相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范围更广,且责任主体和处罚方式也更多样。《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中均有涉及。以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会计法》和《证券法》为例,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各主体行政责任的界定及法条依据可以归纳如下: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责任界定:


若尚未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负责人


行政责任界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单位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3)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行政责任界定: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警示、罚款、责令改正、勒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措施和金额可能因具体法规和案情而有所不同。


2.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标准


(1)行为严重性标准:


行政责任:通常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财务造假行为。这些行为可能违反了会计、审计、证券等相关法规,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刑事责任:通常涉及构成犯罪的财务造假行为,结合具体手段、环节、案情分析,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而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2)后果严重性标准:


行政责任:财务造假行为可能给投资者、债权人等造成经济损失,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标准。


刑事责任:财务造假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达到了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标准。


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处罚的差异性


对二者的处罚的不同,具体而言,可体现在以下几点:


(1)罚款金额: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构成犯罪的财务造假行为将面临更高的罚款金额,具体数额视案情而定。


(2)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可能面临撤职、开除等处分。


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在严重情况下,还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3)责任主体:


行政责任:主要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单位本身。


刑事责任:除了直接责任人员外,还可能涉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4)法律依据:


行政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规。


刑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如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一条等。


总而言之,财务造假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边界点主要在于行为的严重性和造成的后果。行政责任通常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财务造假行为,而刑事责任则涉及构成犯罪的财务造假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行为人被行政机关约谈、甚至于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层面。前期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调查为切入点,随着调查的深入,在有初步证据显示行为人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案件材料移交侦查机关,这种操作在查处财务造假领域已经演变为新常态。



参考文献

[1] 经济参考报:《新海退因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董事长总裁遭重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3]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会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

[4] 财联社:《证监会:2024年重点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占用担保、违规减持等违法违规行为》;

[5] 证券时报:《会计法修改!重罚财务造假,最高罚10倍》。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