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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快速入门——从中国法律视角解析(三)

作者:鲍方舟、邱梦赟 2017-05-05
[摘要]若采取间接发债模式,由于发行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境内公司在境外新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其本身并无资产,因此,以SPV作为发债主体则需要境内公司提供增信支持。以下是中资企业境外债中常用的增信方式,也是笔者在近几年项目中也遇到过的方式。

[续]


三、 目前常见的增信措施有哪些?(间接发债模式适用)


若采取间接发债模式,由于发行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境内公司在境外新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其本身并无资产,因此,以SPV作为发债主体则需要境内公司提供增信支持。以下是中资企业境外债中常用的增信方式,也是笔者在近几年项目中也遇到过的方式。


1.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及股权回购协议(EIPU)


维好协议由境外债发行人(即:境外子公司)、信托人(Trunstee)和发行人的境内母公司共同签署,其中约定境内母公司承诺将会保持发行人运营良好、将会如期偿付债券本息。


EIPU一般由境内母公司及信托人(Trunstee)共同签署,约定境内母公司将在发行人出现偿付危机时,通过维好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一般为:发行人未支付的债券本息金额及信托人执行交易文件所产生的成本及开支的金额总和)购买发行人所持有的境内子公司,并向发行人按约定价格支付股权购买款,届时发行人可以此取得的股权购买款归还债券本息。在实务操作中,虽然境外发行人是境内母公司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旗下并无业务及子公司,但由于EIPU约定的是将来情况,因此,在该情况下也可签署EIPU。


维好协议与EIPU在境外债中同时使用是通常做法。缺点是如发行人届时真实发生本息偿还困难,执行EIPU的本质是股权转让的过程,执行收购子公司的权益时需要境内有权政府机关批准或备案;此外,由于维好协议+EIPU的增信力度不强,因此,在目前外汇政策已放开跨境担保项下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回流至境内的限制后,越来越多的承销商及投资人将会要求境内母公司提供跨境担保。


2.备用贷款额度(RMB Standby Facility)


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债发行人(即:境外子公司)签署备用额度协议,其中约定,境内母公司在特定情况(作为放款的先决条件)下,为该境外子公司提供贷款,境外子公司使用该笔贷款以偿付债券本息。


该备用贷款额度其本质为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根据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母企业应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母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


在目前外汇流出监管背景下,该增信方式是否能否办理登记以及实操中的办理时限需特别考虑。


3.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指由境外银行为境外债券出具备用信用证,若发行人无法偿付债券持有人,则境外银行有义务代为境外债务人偿付债券本息。一般情况下,境外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的同时,也会采取要求境内母公司向其境内关联银行提供反担保。


需特别注意的是,银行出具该备用信用证是否履行了其内部的审批流程,该备用信用证是否真实有效。鉴于银行内部层层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且不对外公开,因此,企业及律师在审查该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有效、可执行性方面需特别注意。


4.跨境担保(即:内保外贷)


跨境担保指境内母公司为其境外子公司发行的境外债券直接提供担保(即:内保外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即:《汇发[2014]29号文》),在境内母公司签署跨境担保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在外管局办理跨境担保外汇登记。


  • 跨境担保模式下发债资金的回流


于2017年1月26日之前,根据《汇发[2014]29号文》附件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采用跨境担保的境外发债项下的募集资金不能回流至境内。


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即: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因此,2017年1月26日起,采用跨境担保的境外发债项下,不再有募集资金无法回流至境内的限制。


  • 新规解析


2017年4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资金调回境内的内保外贷登记的具体要求,主要如下:



  • 需注意的是,虽然目前允许跨境担保项下的境外发债募集回流至境内,但境内母公司仍要办理跨境担保外汇登记,根据笔者以往经验,实际操作中外汇局在办理登记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查越来越趋向于实质性审查,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募集资金具体回流的项目说明及支持性文件。此外,在目前政策背景下,办理时限也较长,这点也需考虑进发债整体时间表中,保险起见,最好能够提前预留2-3个月时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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