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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的司法送达相关法律问题—以《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视角

作者:袁雯卿 2021-04-30
[摘要]2021年4月30日,“中国上海司法智库”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

2021年4月30日,“中国上海司法智库”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实施意见》),2020年1月2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日废止。对注册在上海市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而言,如出现作为被告涉诉情形的,可能受到上述文件的影响。文本将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实施意见》为视角,分析企业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的司法送达法律问题。


一、《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实施意见》梳理及影响分析


笔者就《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实施意见》中的重要规定作出梳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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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实施意见》旨在结合工商监管手段,提高诉讼文的送达效率,减少地方高院辖区内企业涉诉后,因邮寄至住所地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仅可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综合《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如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没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一旦企业作为被告涉诉,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以邮寄方式发送法律文书,且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将作为送达日期。据此,就注册在上海市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而言,可能出现作为被告涉诉后,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寄送的《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已经被视为送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鉴定、申请证人作证、申请证据保全、提出反诉等均存在时间限制,且时限均从相关应诉法律文书首次送达之日起计算。一旦企业作为被告的涉诉法律文书从诉讼角度已经被视为送达,但企业实际未收到文书的,可能对企业的诉讼权利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出现被告缺席庭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的情况


因此,笔者建议注册在上海市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高度关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实施意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二、关于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依据


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所获得的最重要角色定位即是程序保证的要素之一。送达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式和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在民事诉讼诸多程序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如立案、答辩、民事保全、开庭、判决、上诉乃至执行程序等,送达将各方诉讼主体间的行为联系起来,并在这些程序的运作中显现出独特的价值[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综合上述规定,就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在大部分情况下,人民法院向其住所地寄送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只有在满足以下情况时,才能视为有效送达: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或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且确认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实施意见》关于企业法人填报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规定,实际上前置了诉讼阶段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的步骤。


三、全国其他地区关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类似文件梳理


除上海地区以外,目前北京市、重庆市、山东省也存在类似《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实施意见》的规定,笔者就以上地区关于注册登记地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规定梳理如下表,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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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及建议


综上,就注册在上海市、北京市、重庆市、山东省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而言,建议高度关注地方高院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工商信息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规定的文件,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填报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此外,企业法务可以通过登录类似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开庭公告”的地方高院官网查询开庭信息的方式,或登录查询“企查查”等第三方网站,定期关注是否存在所在企业涉诉信息的方式,控制企业未及时收取涉诉法律文书、无法及时应诉的法律风险。


注释:


[1] 江必新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ž民事诉讼卷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337页-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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