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抗“疫”,公益捐赠法律热点问题答疑50问
作者:王丽 李孟欣 陈阳阳 2020-02-20我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激发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赠热情,有人捐钱,有人捐物。有人打前阵,有人在后方。截至2020年2月13日24时,湖北省红十字会(含省红十字基金会)共接受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款物共计102766.58万元。其中,接受捐赠资金92588.94万元,捐赠物资价值10177.64万元(数据来源: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截至2月15日24时,武汉市红十字会共接收社会捐赠款117,879.55万元(数据来源:武汉市红十字会官网);截至2月14日12时,湖北省慈善总会接收疫情防控捐赠资金合计425992.95万元(数据来源:湖北省慈善总会官网)。面对汹涌而来的疫情,大家慷慨相助,踊跃捐赠,我们能真切感受到这个国家人民的爱与奉献。疫情以来,国家和武汉地方发布了系列政策性文件: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接收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捐赠的公告》(第4号)确定:官方接受捐赠主体为武汉市慈善总会和武汉市红十字会。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1月26日发布的通告确定: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为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和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民政部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确定:“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
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博“武汉发布”发布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消息称:“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处理。”
一时间,公众对于捐赠的方式,包括捐赠什么、向谁捐、谁有权接受捐赠等各种问题产生了困惑和迷茫。甚至有人提出“是否绕开红十字会,企业、个人、慈善组织直接向医院捐赠物资的行为都将涉嫌违法?”我们一边解答各地亲朋好友的此类咨询,一边梳理慈善组织、募捐、捐赠的法律知识,以问答形式呈现给大家。
红十字、基金会与慈善组织 1.什么是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全国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湖北省红十字会和武汉市红十字会属于地方红十字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条、第十条 2.什么是红十字会的职责?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 3.什么是基金会?基金会有哪些类型?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4.什么是基金会的职责?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基金会章程一般包括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 5.什么是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依据:《慈善法》第八条 6.什么是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依据:《慈善法》第三条 7.什么是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性不是非盈利性,非营利性组织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依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 8.红十字会、基金会与慈善组织是什么关系? 红十字会属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和基金会是并列同位概念的组织形式,如:协会、学会、研究会或联合会称谓存在的一般登记为社团法人。慈善组织是组织属性,不是组织形式。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红十字会属于慈善组织。《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认定为慈善组织。公布后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设立时自由选择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 依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二条、《慈善法》第十条 个人和医院求助 9.个人能否向社会公开发起求助? 可以。对于个人求助,法律没有禁止。全国人大法工委阚珂主任认为,个人求助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是利己行为,不是基于慈善目的,因此,不受《慈善法》调整。 依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10.个人求助的渠道有哪些?发布虚假信息的责任由谁承担? 个人求助,可以通过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社交账号发出求助信息,也可以通过个人求助信息平台,例如轻松筹、为民筹、水滴筹、爱心筹等。信息平台对个人发布的求助信息应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公众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发布虚假信息责任由个人承担,构成诈骗等犯罪的,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我国个人求助的立法亟待完善。 依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11.慈善组织能否为个人求助进行公开募捐? 可以。《慈善法》未规定受助对象的范围,法律未禁止慈善组织对特定主体的资助。实践中,登录“慈善中国”,可以查询到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慈善信息平台为个人求助发布的公开募捐信息。 12.新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当医院缺乏医疗防护物资时,能否向社会公开求助? 可以。医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为本医院的医疗物资需求向社会公开求助,其法律性质等同于个人求助。 慈善募捐 13.什么是慈善募捐?慈善募捐有哪些类型?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 14.慈善组织如何开展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15.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慈善信息平台有哪些? 依据:民政部公告第434号 16.公开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公开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四条 17.慈善组织如何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八条 18.非慈善组织能否开展慈善募捐? 不可以。只有按照《慈善法》规定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开展慈善募捐,其中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只能开展定向募捐。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条 19.非慈善组织能否开展慈善活动? 可以。《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并非仅指慈善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 依据:《慈善法》第三条 20.慈善组织如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时间要求有不同规定,有三种情形:(1)《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除了(1)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3)《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没有时间要求,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如: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 21.慈善组织一定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吗? 不一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22.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否未经备案就直接在其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能否作例外处理? 不能。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先经备案后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才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属公共卫生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六条 23.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企业单位能否向社会公众发起募捐活动? 不可以。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基于慈善目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企业单位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提示》第一条、第二条 24. “校友会”可以发起慈善募捐吗? 视情况分析。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为慈善组织的“校友会”,才能以“校友会”名义开展慈善募捐。若“校友会”登记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才可能开展公开募捐;若“校友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则可以依法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定向募捐。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校友会”也可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 25.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向本单位员工发起募捐活动? 不可以。从法律条文表述上来看,《慈善法》将定向慈善募捐的主体限定为慈善组织。因此,非慈善组织的企业单位不可以向本单位员工发起募捐活动,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并接受和管理募得款物,用于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企业可以向员工倡议,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依据:《慈善法》第三十二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 慈善捐赠 26.什么是慈善捐赠? 《慈善法》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四条 27.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有何关联和区别 ? 慈善捐赠属于民事赠与范畴,民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主要区别:(1)通常情况,慈善捐赠有三个法律主体,即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非慈善捐赠的民事赠与只有捐赠人与受赠人两个主体,受益人就是受赠人;(2)慈善捐赠是基于慈善目的,非慈善捐赠的民事赠与是基于私人利益;(3)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慈善捐赠不可撤销赠与,非慈善捐赠的民事赠与可以撤销赠与。 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28.谁能捐?捐什么?怎么捐?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9.定向募捐与定向捐赠有什么区别? 依据《慈善法》,定向募捐是慈善组织募捐方式之一,是指慈善组织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的募捐。定向捐赠是针对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而言,是指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就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有特别约定的捐赠。 《慈善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30.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捐赠人能否将医疗物资定向捐赠到某家医院? 可以。捐赠人可以选择:(1)直接将医疗物资捐赠到医院;(2)将医疗物资捐赠到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同时指定将医疗物资定向用于某家医院(受益人)。但是,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依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 31.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直接捐赠给医院与通过慈善组织捐赠定向捐赠到医院,有何影响? 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包括现金),同样可获得税收优惠。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但是,选择一家值得信赖的慈善组织进行定向捐赠,能从医院的确定、物资采购、运输、交接、验货等诸多环节提供资源帮助,以保障物资不轻易被拦截征用。 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32.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捐赠人拟向慈善组织定向捐赠,是捐款还是捐赠医疗物资? 两种方式均可。如果捐款,可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捐款将用于购买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物资,并明确约定某家医院作为受益人,由慈善组织负责采购物资并交给指定的医院。如果捐赠医疗物资,可在捐赠协议中直接约定某家医院作为受益人,由捐赠人负责采购物资,再由慈善组织交给指定的医院。慈善组织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载明的金额是采购价,捐赠方需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 33.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捐赠人能否“绕开”红十字会捐赠? 可以。《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慈善组织都可以在其《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公众捐赠。 依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 34.捐赠方向慈善组织捐赠后,如何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 35.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捐赠方拟采购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护物资捐给慈善组织并定向用于医院,基于付款银行的要求需先签署捐赠协议,捐赠方担心由于医用物资市场紧缺而无法完成采购导致违约,实践中如何操作? 可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此种情形下的捐赠方免责条款和解除协议的条件。 36.捐赠人如何查询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方案的备案情况? 登录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网,可以查询到慈善组织是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方案及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 37.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将财产指定捐赠给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吗?(网传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武汉仁爱医院捐赠口罩事件) 不可以。《慈善法》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具体关系而定,比如个人捐赠人的近亲属,企业捐赠人的职工、企业捐赠人的关联单位,都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法律禁止的原因主要是:若受益人是利害关系人,则违反了《慈善法》慈善捐赠中的“基于慈善目的”的要求,非公益慈善,而是私益之目的。并且,给本无权享受慈善税收优惠的捐赠人享受了税收优惠,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依据:《慈善法》第四十条 38.紧急情况下,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将收到的捐赠财产自行分配?(网传网友指定捐赠用途的口罩由于被红十字会统一调配,最终未全部到指定受赠人手中) 不可以。《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的《章程》规定 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如果慈善组织希望变更用途,可通过以下方式:(1)如果属于非定向捐赠,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2)如果属于定向捐赠,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39.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武汉市慈善总会能否将27亿捐款上缴财政? 不能。对于定向捐赠的捐款,未经捐赠人同意的,不得挪作他用。非定向捐赠的捐款,政府可以统筹安排,但也应当全部用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40.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理市卫生健康局能否半路拦截征用物流公司路过的9件口罩? 不能。大理市政府只能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备物资。一旦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调用,应该由国务院调配。处于运输过程中的9件口罩属于跨行政区域物品,不属于大理市区域内的储备物资。此外,征用9件口罩的《紧急处置征用通知书》的落款是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加盖的是大理市卫生健康局的印章。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不是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调用物资。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税收优惠 41.企业如何捐赠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依法获得税收优惠。 其中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比如上海:登录上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可查询到“关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登录“慈善中国”,输入慈善组织的名称,也可查询该慈善组织是否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依据:《慈善法》第八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第二十四条与二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42.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对捐赠方的税收优惠有何特殊规定? 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受赠方不再局限于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扩展到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包括现金),也可获得税收优惠。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43.企业捐赠,如何优惠计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举例:甲企业 2019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为 100 万元,甲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10万元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则甲企业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以扣除该 10 万元;如果甲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 15万元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则甲企业当年可以扣除 12 万元,剩下的3万元在之后的三年内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44.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税收优惠有何特殊规定? 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款或者捐物的,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物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取消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限定。 举例:甲企业 2020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为 100 万元,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甲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 15万元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甲企业当年就可以扣除15万元,无需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45.企业捐赠=避税? 不等于。举例:(1)甲企业 2019年的税后利润为5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 100 万元),如果甲不作捐赠,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X25%=12.5万元,甲盈余=50万元-12.5万元=37.5万元;(2)如果甲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10万元(没有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10万元(捐款)=40万元 X25%(企业所得税率)=10万元,甲盈余=50万元-10万元(捐款)-10万元(所得税)=30万元。由此可见,对比37.5万元与30万元,甲在捐款10万元后盈余“损失了”7.5万元。 假定捐款在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则还要分为三年内扣除。比如:甲企业 2019年的税后利润为5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 70 万元),如果甲不作捐赠,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X25%=12.5万元,甲盈余=50万元-12.5万元=37.5万元;(2)如果甲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10万元(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70万元X12%)=41.6万元 X25%(企业所得税率)=10.4万元,甲盈余=50万元-10万元(捐款)-10.4万元(企业所得税)=29.6万元。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款=10万元-(70万元X12%)=1.6万元,则转结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比37.5万元29.6万元,与由此可见,甲在捐款10万元后盈余“损失了”7.9万元。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监督管理 46.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如何处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法发〔202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47.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绝配合体温检测、健康登记、隔离措施的行为,有何法律后果? 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2020年2月8日,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体温检测和自觉佩戴口罩的通告》、2020年2月5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48.违法开展募捐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规定,对于如下四种违法募捐行为,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 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同样,依据上述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 营商未履行《慈善法》规定的验证义务(包括查验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 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依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49.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受赠单位在接到捐赠的医疗物资后未能及时发放物资,甚至挪用捐赠物资的,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受赠单位应当及时发放医疗物资用于新型冠状肺炎救助活动,不得延误。同时,还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法发〔202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50.如何看待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干部闯入民宅打砸问题? 村干部无权私闯名宅,亦无权打砸任何人和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