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项目收购法律尽职调查关注重点
作者:詹磊 吴金冬 管磊 2022-05-12自2018年“5·31”新政实施以来,在有关政策调整的影响下,国内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呈现波动趋势。以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为例,以2019年为低点,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产业链价格也出现较大幅度的调整……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首年,光伏发电也实现了新的突破,如分布式光伏突破1亿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中,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占比首次突破50%,呈现出集中式与分布式发电并举发展的趋势,光伏产业必将成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重要力量。同时,在国家“双碳”战略目标的指引下,光伏新能源行业的并购也迎来了新的机遇,现阶段,已有的部分光伏电站项目的转让交易市场趋于活跃,而其中以股权转让交易的方式更为多见。
在各类交易标的中,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其开发手续相对简单、开发选址限制较少、单体项目投资强度小等特点逐渐成为该细分市场投资及并购的“热门”标的。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目标以及“整县推进”[1]政策的出台,对分布式光伏电站投入了更多关注。实践中,采用收购现有光伏电站的方式相对于新建项目更具项目论证的确定性、时间成本可控等特点;同时,相对于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具有如转让手续相对简单、时间成本低、可部分避免再次备案(待下文探讨)等特点,但与此同时,整体股权收购所带来的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不易剥离、转让过渡期风险点把控、尽职调查难度和范围相对更大等特点,也需要更多关注。
笔者根据自身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相关政策的整理及分析,并结合在实践中参与的多起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项目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经验为基础,以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项目收购场景下的法律尽职调查为例,对律师在尽职调查中的对光伏行业细分领域下的法律关注重点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并提出分析思路及建议,以期对相关实务中并购双方提供规范思路、降低非必要的交易成本。
一、关注标的项目资质、 备案及评估对收购后项目建设、运营的影响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尽管与传统建设项目相比,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和并网手续相对简化,但收购方在标的项目尽调过程中仍需要根据标的项目公司的不同阶段(建设、运营等)关注各项手续、资质的完备性:如,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并网验收意见、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项目纳入财政补助目录或者补贴项目清单、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 笔者注意到,分布式光伏项目中标的项目公司是否已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015年6月1日以前备案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易被忽略。实践中,部分标的项目公司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理解认为分布式光伏项目是不需要进行任何环境影响评价的。该条规定本意是从简化程序角度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作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时的必备文件,但这并这不能当然理解为分布式光伏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修订版)之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如未填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尽职调查中还应关注各类备案程序中易被忽视但必要的事项。 为股权收购交易顺利完成以及此后继续开发建设、运营的考虑,收购交易文件中,收购方往往要求转让方承诺就标的项目公司及项目已提供了真实、有效、完整、准确的资料,对尚未取得的手续(非关键但有处罚风险、或已过期的备案、资质等)不存在获取(含续展)的障碍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承担违约金、承诺股权回购等),尽管协议有此约定,相关约定仍是建立在前期项目相关备案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为假定前提的,鉴于此类项目法律法规规定较为零散以及部分细节且重要的问题暂无明确规定的实际情况,实践中就各地方性政策的走访、访谈工作就尤为必要,需要就地方性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充分了解并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并结合法规及地方规定评估转让方违约导致股权收购合同无效、股权回购约定、造成损失后的诉讼可行性等风险。 收购方要结合各地的审批、建设实践,评估未完成手续、续展的障碍,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收购交易协议的交易安排(含付款条件、转让变更要求、交易后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关注标的项目及相关重大合同招投标程序的履行, 评估对后续合同履行及项目运营影响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按照《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履行招标手续的基础设施项目。然而实践中项目应招未招的情况比较多见。 结合《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况下所签订的业务合同面临的合规性风险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后果和行政处罚风险: 1、民事法律后果:参考招投标的要求及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若标的项目及相关建设合同属于应招未招情形的,存在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一旦认定合同无效将会影响项目收购目的的实现以及影响后续项目的继续开展。虽然收购交易文件中可以约定因应招未招造成不利影响或收购方损失的违约责任,但这类补救措施往往需要耗费收购方大量的时间及占用资金,收购方如在交易开始前如能充分评估应招未招的可能后果及损失影响的,则是更为稳妥的做法。 2、行政处罚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此,如标的项目公司未依法对上述应招标合同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或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三、关注项目所附着的建筑物、 土地资产等资产合规及其业主的资信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部分建设于已建成的工业厂房或其他已建成的建筑物之上,标的项目公司通过与厂房业主签订屋顶租赁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等方式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因此,在尽调过程中还应关注拟收购项目所附着的建筑物及土地资产的合规及厂房业主的资信情况。 1、关注的主要资产瑕疵 (1)项目所附着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与地产类法律尽调程序相似,律师首先会查看该附着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取得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对应的土地权属情况等。如未取得,则需要判断转让方前期是否已经取得包括用地、工程规划等筹建前期的必要许可,核实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其他施工要求等、核实土地资产的出让、划拨或租赁等信息。 如相关资料无法提供或发现资产存在瑕疵的,则需要就该建筑物、土地等能否顺利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等程序与收购方一起向标的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及城乡建设部门等进行走访或沟通确认。需要提示的是,除常规土地房产资产尽调关注事项外,诸如《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产业政策及各地方性规定中对光伏发电用地等的要求也要同时关注。 实践中,开关站/中控室/配电室等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易于被忽略。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标的项目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建设建筑物可能被责令停止建设;尚可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等措施,将导致收购目的无法实现。以上对违章建筑的规定在尽调中应被充分关注。 另外,部分电站项目的永久建筑对用地性质也有要求,如划拨用地(含用地变更的审批、用途变更等手续较为复杂)作为项目用地用途转变审批可行性等也要一并关注。 (2)建筑物是否已被抵押、查封等 如果项目所附着建筑物存在抵押(特别是在先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将对收购方收购程序完成或收购后运营产生影响。因此,尽调中,就项目所附着建筑物的产权通过产调信息核实也尤为重要。 (3)屋顶租赁合同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因此,就屋顶租赁合同的租期、租赁范围及其他租赁条款等风险也需要关注。 2、关注业主的资信情况 法律尽调中,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查询建筑物业主是否存在大额诉讼案件或被执行案件,关注其是否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尽调期间,通过查看相关发票、支付记录以及转让方的书面说明等进一步了解建筑物业主是否存在欠缴电费、资不抵债、诉讼、行政处罚等情形,关注标的项目公司收购后的运营价值等。 四、关注标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另一情况在法律尽调中也较为常见,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之规定“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收购方对于投产前、已备案的光伏项目转让处理,要关注标的项目公司取得能源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至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期间,标的项目公司股权是否发生过变更,以及此前是否已经备案以及本次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备案等。 标的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同时也需要解决投产前及建设期标的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合规性问题。采取标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否能够合规的避免再次备案,是否属于《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等情况。虽然实践中通过转让公司股权方式收购项目的操作较为多见,但其合规性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如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走访或咨询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的意见乃是股权收购模式中法律尽调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收购协议中对此情况的特殊约定以及认定依据等,也要尽可能作出细致、完善的约定。 五、关注标的项目公司的几类特殊合同的履行情况 标的项目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合同不仅直接决定着收购价格,更是对交易能否顺利实现有着重大影响。实践中,标的项目公司历史曾签订或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贷款合同、借款合同、能源管理合同、EPC合同、运营合同等往往呈现履行周期长、履约状态复杂等特点,如对此类协议的关注不够充分,可能对交易方案的可行性造成实质性影响。 1、融资租赁合同 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自有动产、设备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并使用的情况较为常见,且融资租赁合同中多有关于承租人依约履行租赁合同至租赁期限届满并支付留购价款前,相关动产的所有权权属实际归属于出租人的约定。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到一定比例或次数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尽调中,收购方除应关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约情况,还应就现有资产权属的归属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融资租赁合同与标的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综合分析,掌握标的项目公司声称资产的真实性、权属限制及归属情况,以及对标的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同时,为担保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下的租金支付义务,承租人(标的项目公司)需要与出租人签订《动产抵押合同》《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等,因此在法律尽调中,除要关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以外,还需关注《动产抵押合同》《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承租人股权转让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以及出租人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约定。 2、贷款合同及类似形成公司债务的合同 一般来说,贷款合同尤其是银行对于公司在贷款资金本息全部清偿前,往往有股权、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都不得发生变动或需要银行同意为前提的约定。因此需关注的是,标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将引致的违约责任或股权转让效力(如撤销权)的问题,并需要在收购协议文件中作出适当安排。 3、对外担保合同等限制性安排的合同 对外担保等要求对股权收购的影响事宜与一般法律尽调中对股权转让变更的影响要求并无较大差异,此处仅作提示项列出。 综上,除常规业务合同外,就以上几类特殊的业务合同对股权转让交易的限制或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等,如需要就收购方要求承租人在交易过渡期内取得出租人同意标的项目公司并购交易以及豁免因此导致收购方收购不能的违约责任的书面约定等都有必要进行明确的约定;与此同时,如银行等信贷金融机构同意股权转让的审批要求或程序周期可能较长,需要就不同的交易安排要求,在过渡期内完成还款计划或银行批准同意计划等,都建议在收购协议文件中加以明确。 六、关注标的项目公司股权权利限制及调查范围 在股权并购的尽职调查中,如标的项目公司的股权演变背景较为复杂的,除应关注标的项目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如对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登记的潜在纠纷等)以及是否设置有股权质押、负债导致的股权纠纷、冻结查封等常规风险点外,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标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交易构成限制性影响或过渡期发生股权转让限制或被撤销、认定无效等情形。 实践中,股权转让实际无法完成的情形较为常见,此处提示收购方特别留意隐藏在股权质押或冻结等限制之外的情况,如公司与股东间大额不合理的现金流向、频发的公司与股东、高管层、业务团队、非常规业务客户间往复大额的资金进出、非必要但频发的合同签署、变更以及咨询类业务真实性等、与关联方的业务开展等。通过不合理的事实及资金动向等外在表现,甄别发生股权纠纷或非真实业务的表现形式,以降低股权转让交易的风险。 结语 本文就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项目股权收购中自项目投资建设直至并网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性的风险点进行了整理分析。除以上外,如将集中式光伏项目按分布式光伏项目名义批建等情况,又如项目批复、备案内容缺失、资料错漏、资料连续性有瑕疵等情况也需要关注,甚至有些项目现场无法取得必要的尽职资料等。因此,该类项目的法律尽调中,不仅需要对常规的法律事项予以关注,同时要对该行业内高发且具有共性的风险点作重点的关注和风险甄别。如在资料审阅或访谈中发现的不合理、不合常规的操作要保持律师的专业关注和适当的超常规尽调范围的调查(如结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金查验、管理层及地方主管部门访谈、当地政策实践、项目实地走访等),通过与收购方聘请的多方专业机构充分交换意见,对标的项目公司及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能够为收购方的投资决策和运营风险防范,提供多角度的参考依据。 受限于篇幅,笔者就分布式光伏新能源项目的收购中较为常见多发的法律关注事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未及展开或不当之处,还请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