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抗“疫” 与法同行 | 疫情热点问题法律解读之刑法篇
作者:杨永健 陈晶 唐山 2020-02-2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数已超2003年SARS的感染总人数,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在这场疫情中考验的不仅是政府的防控和治理能力,还考验着我们每一个公民对生命和规则的敬畏。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这个非常时期,“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可以根据最严苛的《刑法》惩治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打赢这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全民战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拟就通过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过程中的热点事件和热点问题的分析,一同探讨《刑法》对身处在这场疫情中的每个人可能产生的规制和影响。
Q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正值春运,已经感染病毒的人员不配合检疫、隔离或者治疗四处走亲访友,是否涉嫌犯罪? A: 作为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的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若拒绝配合的,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极有可能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另外,已感染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Q2: 疫情诚然可怕,但是在自媒体时代的当下,大量无法考证的信息漫天飞扬,导致人心惶惶,那么无聊编造或传播与疫情的有关虚假信息可能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A: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疫,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3: 口罩、消毒品等防护用品紧俏,多个药店和经营者被曝出以高于市场价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价贩卖进行牟利,构成犯罪吗? A: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4: 疫情期间需要大量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用装备,但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却查获了大量未检验合格的医用防护用品,那么厂家生产或商家销售不符合标准、以次充好的相关产品是否构成犯罪? A: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生产或者销售者销售的伪劣的普通口罩向普通社会公众销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疫情不断蔓延的非常时期,明知是不具备所需防护标准的防护器材,仍予以出售给医护人员的,对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于不顾,放任可能出现的医护人员被感染病毒甚至失去生命的危害结果发生,其就侵犯了不特定多数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受到严厉处罚。 Q5: 当年SARS出现了万能的 “板蓝根”,当下去到一些药店会出现再次推销板蓝根等等据说对此次病毒有治理效果的药品,那么假借疫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进行宣传,是否触及刑法? A: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Q6: 在武汉疫情向全国蔓延的形势下,又值春运人流量大的特殊时期,为了防控疫情,网络上曝出大量村镇用土堆、石块等阻断进出道路,严禁车辆通行的情况,在这特殊时期的封路等措施是否合法? A: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此,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明确指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虽然为防止疫情蔓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措施不能过激,要依法依规选择正确的封闭方式隔离病毒! Q7: 网曝武汉某患者在得知自己可能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将医生口罩摘下,向医生吐口水,那么,感染人员故意向特定主治医护人员吐口水传播“冠状病毒”感染源,造成医护人员感染,涉嫌何罪? A: 感染人员针对特定医护人员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医护人员感染病毒身体健康权受损,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Q8: 据央视新闻报道,湖北黄冈市是仅次于武汉的疫情高发区,但在督查组到达黄冈进行督查时,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唐某某面对督查组的询问却一问三不知,让民众一片哗然,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疫情扩散,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A: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防治疫情中,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负有领导、组织和实施的重任,若有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或不正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等渎职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会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从而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最高可能被判7年有期徒刑。 截至发稿,该卫健委主任已被依法免职,在政纪党纪处分后,是否会有刑事责任追究,我们拭目以待。 Q9: 为了疫情的控制,在各个机场、车站、高速路出入口工作人员设置了临时检查站,对进出人员的体温等体征进行检查,那么拒绝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防疫工作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A: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属于传染病防治措施之一。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行为人遵守规定,佩戴口罩,如果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行为人采取暴力或威胁方式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Q10: 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上下全力支持抗击这场灾难,大量的款项物资向武汉集结,那么为了保证款项物资及时准确的用到该用的地方,刑法对此有无规制措施? A: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而且需要强调的是疫情期间从重处罚。 Q11: 疫情期间,大量的诈骗信息又开始传播,那么利用疫情骗取他人公私财物应如何处理? A: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面对疫情的蔓延和不确定性,我们应该树立信心,不信谣、不传谣,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和防护措施,在这场与病魔搏斗的大考验中,让我们拿出对生命和规则的最大敬畏,共同赢得这场战役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