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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拟IPO企业历史沿革中股东出资方式变更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拟IPO企业历史沿革中股东出资方式变更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作者:卓旖旎 胡艺俊 2022-10-08

一、前言


从微观的角度而言,股东出资构成了公司成立后经营的资产基础,也构成了公司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1]由于股东的出资多少与其对公司享有的权益比例是相对应的,因此股东的实际出资是公司运营的逻辑前提,也是《公司法》中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应有之义,那么股东就应当按照其承诺或约定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履行实际出资义务。


为避免歧义,本文所指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用何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物品以实缴注册资本、完成出资,包括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债权出资、股权出资等,本文主要讨论现金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实物出资方式之间转变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相关法规


序号

规范名称

相关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问: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一)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

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二)历史上存在改制瑕疵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

6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注册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8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因故在约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的,可变更出资方式、延长出资期限或减少出资额。变更出资方式和延长出资期限的,公司应按前述第7项规定办理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备案;减少出资额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三、出资方式的类别


根据《公司法》第2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部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债权出资(俗称“债转股”)和股权出资[3]的情形。比如重庆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都出台了“债权转股权”的相关规定,允许在以债权转换为股权以增加公司资本。[4]


四、出资方式变更产生的瑕疵问题及应对


(一)  出资方式变更的通常瑕疵问题

1、案例情况


案例名称

案件背景/

审核关注点

案件审理/信息披露情况

刘颖慧、陈映飞等与周连强股东出资纠纷(2021)02民终464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刘颖慧、陈映飞、李丰于本案诉讼过程中修改章程,将尚未以货币方式出资部分更改为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

一审:

公司章程中对出资期限和方式的约定,应当视为是股东之间关于出资内容达成的合意,各方应当予以遵循,不得任意调整。本案中,三股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修改公司章程,未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已经形成的债权。

二审: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刘颖慧、陈映飞、李丰于本案诉讼过程中修改章程,将尚未以货币方式出资部分更改为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以上调整行为,不得对抗已经形成的债权

黄正华与苏州淘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2019)05民终6057

黄正华未按原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进行出资,其是否能够认定为出资完全。

黄正华主张已经以6万元现金和35万元软件研发费用作为出资。法院认为: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排除了股东对此的意思自治,即股东之间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变更出资方式。本案中,黄正华以货币方式出资,应当将认缴出资额打入公司账户以完成其出资义务,现黄正华不能证明其已经将认缴出资额打入公司账户,故其应当缴付出资额,完成出资义务。以6万元现金和35万元软件研发费用作为出资。

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与周春梅等股东出资纠纷再审申请案(2016)最高法民再87

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是否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

中海公司设立后,珊瑚礁管理处将案涉土地交付给中海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既属于约定义务又属于法定义务,故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

甘咨询(深交所主板,000779

发行人公司的历史沿革

2018720日,甘肃省国资委作出甘国资产权函[2018]315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调整甘肃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出资方式的函》,同意甘肃国投将工程咨询集团的出资方式由股权+现金出资变更为股权出资。对此,甘肃国投对《甘肃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工程咨询集团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出资方式为股权,出资时间为2018731日。

2017731日,甘肃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甘肃国投拟以其持有的省建院、水利院、城乡院、招标集团、建设监理、交通监理六家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20183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甘天兴评报字[2018]104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上述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97,597.38万元。

鼎胜新材(上交所主板,603876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股改前由时任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变更出资方式

2004410日,经鼎胜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2,050万元增加至9,00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6,950万元由鼎胜集团以经评估的机器设备出资。

本次增资行为中,鼎胜集团用作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系鼎胜有限于200311月自华东铝加工厂购买的两条铝材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件,鉴于上述实物资产系鼎胜有限受让取得,鼎胜集团本次增资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形

为解决上述出资瑕疵,经鼎胜有限20071120日股东会审议,同意鼎胜集团将20044月以机器设备对公司的增资变更为以货币资金出资。镇江同泰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1126日出具同泰验字(2007)第3148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变更出资予以验证。

2011117日,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关于镇江鼎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变更情况的说明》:对于上述出资方式变更,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71128日进行了变更登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普源精电(科创板,688337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出资涉及的知识产权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后续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变更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05625日,北京普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400万元,其中王悦以高新技术成果增资588万元,王铁军以高新技术成果增资406万元,李维森以高新技术成果增资406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81210日,北京普源股东会作出决议,考虑到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数字示波器的外置编程装置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两个专利技术是王悦、王铁军和李维森任职期间内开发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无法完全排除该等出资专利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为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充足,同意公司股东原以数字示波器的外置编程装置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两个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变更为以货币现金出资,由公司目前股东以货币现金补正出资。补正出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上述数字示波器的外置编程装置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两项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具体如下:股东王悦的知识产权出资151.2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151.2万元,股东王铁军的知识产权出资204.4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204.4万元,股东李维森的知识产权出资204.4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204.4万元,股东北京精投的知识产权出资840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840万元。


2、问题及应对


若企业存在股东出资方式变更的情形,则IPO监管机构的问询重点为该出资方式变更的原因、依据以及发生该等变更是否进行合法合规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如企业中存在变更出资方式的股东为外资,则监管机构还会要求发行人说明该变更是否符合相应的审批流程等外商投资特殊规定。


首先,在IPO审核中,股东变更出资方式需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以支撑股东对出资方式进行变更合理动机,如喜悦智行(创业板,301198)案例中,原拟出资的设备系从美国出口至中国之设备,因出口周期较长,实际出资设备交付至发行人的时间预计会超过约定的出资期限而决定变更出资方式;康泰生物(创业板,300601)案例中,原拟用于出资的房产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且原出资人深圳广信已吊销营业执照,为更好地体现对发行人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变更出资方式。


其次,由于出资方式是由股东集体协商后规定于公司章程的重要内容,因此变更出资方式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并修改公司章程,如涉及外资,则还需要地方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登记。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层面,笔者存在对股东变更出资方式问题是否已统一规范适用的疑惑,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认为公司章程中对出资期限和方式的约定,应当视为是股东之间关于出资内容达成的合意,各方应当予以遵循,不得任意调整,自行调整的不得对抗已经形成的债权;而最高人民法院[2]认为股东出资方式可以变更,应当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因此需要拟IPO企业引起重视,减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等问题的不确定性风险。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司法案例中窥见股东出资方式变更的程序重点,如前述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判断企业的股东是否完成了出资方式变更需要考察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结合三者进行综合认定,因此拟IPO企业在面临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的问题时,需要从此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力求不存在诉讼上的争议隐患。所以拟IPO企业的股东在面临变更出资方式的情况时,最为稳妥的做法便是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再开展后续程序,或相应的补救措施是事后由全体股东补充追认或确认。


此外,在变更出资方式上,发行人股东选择变更的出资形式需要具有可估值性,从IPO案例中看到,变更后的出资形式需要通过验资报告进行确定,如涉及国有企业或外商投资,则还需要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因此在变更出资方式上也需要慎重选择,选择可实际估值的实物作为替代。


(二)  出资由货币变更为非货币的情形


1、 案例情况


案例名称

案件背景/

审核关注点

案件审理/信息披露情况

刘颖慧、陈映飞等与周连强股东出资纠纷(2021)02民终464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刘颖慧、陈映飞、李丰于本案诉讼过程中修改章程,将尚未以货币方式出资部分更改为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

一审:

公司章程中对出资期限和方式的约定,应当视为是股东之间关于出资内容达成的合意,各方应当予以遵循,不得任意调整。本案中,三股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修改公司章程,未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已经形成的债权。

二审: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刘颖慧、陈映飞、李丰于本案诉讼过程中修改章程,将尚未以货币方式出资部分更改为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以上调整行为,不得对抗已经形成的债权。

甘咨询(深交所主板,000779

发行人公司的历史沿革

2018720日,甘肃省国资委作出甘国资产权函[2018]315《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调整甘肃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出资方式的函》,同意甘肃国投将工程咨询集团的出资方式由股权+现金出资变更为股权出资。对此,甘肃国投对《甘肃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工程咨询集团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出资方式为股权,出资时间为2018731日。

2017731日,甘肃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甘肃国投拟以其持有的省建院、水利院、城乡院、招标集团、建设监理、交通监理六家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20183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甘天兴评报字[2018]104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上述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97,597.38万元。

恒盛能源(上交所主板,605580

发行人公司的历史沿革

200759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凯丰纸业变更出资方式,由货币出资变更为土地使用权出资。20061231日,龙游宏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200768日,龙游冠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恒盛有限已收到股东凯丰纸业以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出资540.00万元。本次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与出资额的差额部分通过恒盛有限和凯丰纸业的往来款予以结算。……

凯丰纸业本次变更出资方式,即由货币出资变更为土地使用权出资,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鉴于

1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已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且作价已取得恒盛有限全体股东的同意,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已经龙游冠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龙冠宇验(2007)第062号《验资报告》验证,……。

3201731日,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

42019917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针对发行人报送的《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出具了相关函复:恒盛能源前身恒盛有限的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权历次变更履行了企业内部批准和必要的政府审核程序,符合当时有关国有企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恒盛能源历史沿革中唯一国有股东龙北经济公司及其被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主体中北实业取得和持有恒盛有限股权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综上,恒盛有限本次股东出资方式变更履行了企业内部批准和必要的政府审核或确认程序,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不构成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问题及应对


在由货币出资转变为非货币出资的问题上,监管机构一般会放入变更出资方式原因及依据的大框架问题下要求发行人进行回复,或由发行人在公司历史沿革部分进行主动披露。


在此同样需要说明变更出资方式的原因为何,同时由于是由货币出资转换为非货币出资,因此必然会涉及重新对新的非货币出资物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据上述案例,除必要的股东会决议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之外,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对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为避免后续不必要争议的延申,发行人股东之间也应当就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


具体来看,对新的非货币出资标的物,应当关注以下核查要点[7]:


关于实物(如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用于出资的实物清单、权属证书、发票、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资产交割凭证等资料,分析评估值的合理性、权属转移的合规性等,并核查出资相关土地的性质,是否存在权属上的纠纷或瑕疵,是否需要补缴地价款,是否足额合规地缴纳了相关税款,是否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


关于技术出资,应当取得技术出资的权属证书、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核查评估报告中的相关盈利预测是否实现,评估技术估值的合理性。详细核查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相关技术出资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相关,是否有效转化为技术成果、实现技术效益。此外还应当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还拥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该等技术未投入发行人是否适当。


应当关注实物、土地使用权和技术出资的作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如果存在出资不实,应取得补缴的相关资料,并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


还应当注意的是,在对非货币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到转让所有权完成出资进行验资,或进行出资的工商变更时,还存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间隔差,若在该时间间隔中,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笔者认为,此处的“重大变化”,更多是指不利的重大变化,如资产减值或减损。


(三)  出资由非货币变更为货币的情形


1、案例情况


案例名称

案件背景/

审核关注点

案件审理/信息披露情况

因赛集团(创业板,300781

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2015130日,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联羊城[][2015]FYMPD009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13122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王建朝和李明共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2号楼11单元11704室的物业价值为人民币840.97万元。2015130日,因赛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股东王建朝、李明前次对公司进行增资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修改为股东王建朝、李明以其共有的物业(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2号楼11单元11704室,房产证号:高新区字第1050100024-11-1-11704号)作价人民币834.09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另王建朝、李明分别以现金82.955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各股东应当于2015630日前完成前述增资款项的缴付。201525日,因赛有限股东就上述变更事项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201529日,广州工商局天河分局下发了穗工商[]内变字[2015]06201502060481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对因赛有限的章程变更进行了备案。

2015427日,广州玮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玮铭[2015]15010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15130日,因赛有限已收到股东李明、王建朝以共有的房产对公司出资,根据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13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羊城[][2015]FYMPD0092号),该房产净值为人民币8,409,700元,股东约定价格为8,340,900元,本次增资后,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8,340,900元,占注册资本的91.7%

……

绿岛风(创业板,301043

发行人设立时奥达投资以设备作价73.5万元美元出资,但验资报告显示为货币出资,二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核查,奥达投资在发行人最初设立时经批准的出资方式为设备出资美元73.5万元和货币出资美元31.5万元,200912月经批准将出资方式全部改为货币出资,具体如下:

20091215日,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奥达投资出资方式变更为出资美元105万元,占注册资本70%,全部以等值人民币出资,并修订了公司章程。

20091222日,台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广东绿岛风室内空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和补充章程的批复》(台外经贸[2009]218号),同意奥达投资出资方式变更为出资美元105万元,占注册资本70%,全部以等值人民币出资。

根据开平市祥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缴款凭证,奥达投资于200912月、20101月和3月先后向发行人投入货币出资美元26.3628万元、美元51.261万元、美元27.3762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奥达投资以设备作价美元73.5万元出资,但验资报告显示为货币出资,二者差异的原因系奥达投资将出资方式由部分实物出资加部分货币出资的方式变更为100%货币出资所致,变更出资方式业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上述差异具有合理性。

回盛生物(创业板,300871

回盛有限的设立、历次注册资本及股权变化情况

20175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2005531日,我局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的《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出资方式的批复》(东外经[2005]16号),依法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20193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环专字(2019)010495《验资情况复核说明》,回盛有限设立时,原投资方武汉康思、台湾回盛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形。但已变更出资方式为全部以现金出资,并于2005524日前足额缴纳了出资款,对逾期出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喜悦智行(创业板,301198

Orbis Corporation的基本情况,2005年延迟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的原因,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公司法》的规定,2010年相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及转让价格的公允性

Orbis Corporation原拟出资的设备系从美国出口至中国之设备,因出口周期较长,实际出资设备交付至发行人的时间预计会超过约定的出资期限,经喜悦有限全体股东同意,确认Orbis   Corporation已实缴的货币出资32.23万美元,未完成的价值9.57万美元的设备出资改为9.57万美元的货币出资,同时,因货币出资为美元现汇汇入,考虑Orbis   Corporation实缴出资的程序,适当延长剩余货币出资的出资时限。2005113日,慈溪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奥必思(宁波)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变更合资外方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批复》(慈外经贸审(2005208号),同意合资外方Orbis   Corporation变更出资方式为全部以美元现汇汇入、变更出资期限为自工商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认缴出资额的15%,余额在20051231日前全部缴清;原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视作修改。

华兴源创(科创板,688001

标的公司多次变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实缴期限的原因和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欧立通股东会于20191120日作出决议,同意将李齐花以实物认缴1,250.988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由李齐花以货币认缴1,250.988万元注册资本,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时限均变更为截至于2029722日。

2019年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由于李齐花上述实物出资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出于验资规范性的审慎考虑,交易对方同意将之前向出售方支付的转让款界定为对欧立通的股东借款,并于20191120日另行以货币方式向欧立通实缴出资,从而完善了相关出资手续。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变更出资方式及实缴出资期限已经欧立通股东会审议通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铂科新材(创业板,300811

股东以货币出资置换前述非专利技术出资出资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31128日,铂科有限向深圳市监局出具《关于变更出资方式的说明》,说明铂科有限201211月增资的具体情况及申请变更出资方式的原因及股东相关承诺等。

2013125日,天健广东分所出具天健粤验[2013]44《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123日止,铂科有限已收到股东杜江华、郭雄志缴纳的变更出资方式款项1,000万元。2017626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7]3-52《验资复核报告》,验证公司股东第四期出资1,000万元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后,公司于2013123日实际收到了各股东出资款1,000万元

20131212日,深圳市监局出具“[2013]5822615《备案通知书》,对铂科有限出资方式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予以备案

发行人股东以货币出资置换非专利技术出资已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履行了验资及章程备案手续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上述事宜不构成出资不实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康泰生物(创业板,300601

深圳广信用于对发行人出资719.50平方米的房产至今无法过户,请发行人律师说明深圳广信对于发行人的出资是否到位。

由于该房产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且原出资人深圳广信已吊销营业执照。为更好地体现对发行人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人控股股东杜伟民于20161212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发行人支付1,184,091.43元,通过变更出资方式以等值货币置换房产出资,同时由于该房产增值较大,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该房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任何权利仍然归发行人所有,且发行人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康泰生物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鉴于该笔资金属于控股股东向发行人的资本性投入,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2、问题及应对


在此处监管机构问询的重点仍是转化为货币出资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从案例检索情况来看,股东出资方式由非货币变更为货币时监管可接受的理由为原出资物存在产权瑕疵、无法转移所有权、价值已发生减损、出资期限届满时不能完成资产转移等情况,而变更为对应金额的货币出资。此外,若原拟用于出资的实物(如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发生了较大增值,则该出资人存在自行转变为对应货币出资的动机,而自行保有该等出资物的增资部分,实际上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笔者认为若为在设立时的出资阶段,此时应当取得全体股东同意或决议通过,因为设立公司本质上是股东间的合约行为,故改变该等合约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否则,该等变更或存在效力瑕疵。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升值空间较大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方式变更,需要与发行人的投资人、债权人和中小股东提前进行沟通,确定以合理的价款进行置换出资,同时对该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若产生价值争议和实缴出资不完全争议对企业IPO进程造成不利影响。


(四)  出资币种之间变更的情形


1、案例情况


案例名称

案件背景/

审核关注点

案件审理/信息披露情况

四通新材(创业板,300428(证券简称已由四通新材变更为立中集团”)

广州合金变更出资方式情况

2006322日,广州合金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香港锦山对广州合金150万元增资款的出资方式由等值外币变更为以其对广州驭风铝铸件有限公司分得的2002年度税后利润中的150万元人民币以利润再投资的方式投入2006327日,增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增外经业字[2006]25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广州立中锦山合金有限公司调整出资方式的批复》,同意上述出资方式变更事宜。

英派斯(主板,002899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2007415日,英派斯工业园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到位资金由以外方在中国获得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变更为90%(即1,350万美元)以外方在中国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进行再投资,10%(即150万美元)以现汇投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2007423日,即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发《关于对青岛英派斯工业园有限公司变更出资方式的批复》(即外经贸审字(2007193号),同意公司出资方式由以税后利润出资相当于1,500万美元,变更为以现汇出资150万美元,以税后利润出资相当于1,350万美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2、问题及应对


对于该问题,监管机构的关注点仍为变更出资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或是由发行人主动披露变更理由和过程。


根据相关案例的检索情况,货币币种之间的转换,最后的落脚点往往在汇率时点、外汇审批、税款缴纳等相关问题,而且涉及币种转换的发行人一般都具有外资背景,因此除了常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等)决议之外,还可能需要通过外汇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以做到公司股东层面对该等变更意见一致且无纠纷。


五、结语


在有关于变更出资方式的问题上,监管方关注的出发点都是股东变更出资方的合理原因是什么,若原因合理,再看其变更出资方式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若原因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则最为重要的便是变更前后两种方式之间的估值问题,要做到前后二者之间的价值相当或超过变更前的价值,从而维护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外也需要重视变更出资方式之中的各项程序性问题,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及时修改相应的章程,避免在该问题上成为IPO审核中关于历史沿革的障碍。


实习生周子旋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 参见《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制逻辑与规范重构》,刘斌,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

2、 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变更出资方式需履行的决策程序,但变更出资方式需改公司章程,因此从法律法规层面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从IPO实践层面来看,一般需要求是全体股东通过,避免滥用资本多数决;

3、参见甘咨询(深市主板,000779)案例相关情况;

4、参见《重庆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5、参见刘颖慧、陈映飞等与周连强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21)苏02民终464号;

6、参见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与周春梅等股东出资纠纷再审申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7、详见    《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中证协〔202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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