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外商投资体系下的信息报告制度实务分析解读
作者:尤武军 张爽 康利 2020-06-18自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来,历经四年的草案修改及人大会议审议之后,于2019年3月15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外商投资法》的施行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统称“外资三法”),成为中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为适应《外商投资法》的正式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在该法正式实施前期紧锣密鼓的制定出台了各类配套文件。如2019年12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同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从实践操作、司法审判等多方面、多领域对《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进行了细化。其中最为明显且最能为外国投资者所关注的变化即为《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所确立的全新外商投资体系下的信息报告制度,该制度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大大减轻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及制度性交易成本,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新政。
因近几年来为适应现行外商投资市场及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宗旨,国家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上进行了多次重大修订,外商投资相关监管也因此历经多番变革。为确保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了解现行外商投资体系下的信息报告制度,本文将结合多年来外商投资监管制度的历史变革以及现行信息报告制度的适用、具体报送流程进行介绍,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及年度报告等操作上提供相关实务指引。
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的历史变革 1、审批制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外资三法的制定实施,国家对外商投资领域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和逐案审批模式,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股权转让等事项均需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涉及外商投资活动的各类合资协议、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均需提交商务部门审查,经批准获得相关批文后才能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相应事项的登记或备案。 2、负面清单管理+普遍备案制 2013年7月中美第五轮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国同意与美国就包括准入环节的投资各个阶段提供国民待遇的投资协定进行实质性谈判,并以“负面清单”模式作为谈判基础。中国在积极探索新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8月授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暂停实施外资三法中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此后,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也先后被授权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通过近三年以来4个自贸试验区的率先试点和效果评估,外商投资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外商投资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同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两文件自2016年10月1日同时生效。据此,外商投资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全面逐案审批制转变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及变更等事项,无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完成设立或变更的备案手续即可。而对于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投资事项,则继续实行商务主管部门前置逐案审批制。 3、信息报告制 随着《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以及陆续出台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的生效,正式明确了外商投资的“信息报告制”以替代之前的“普遍备案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及变更等事项不再需要单独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直接在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各类报告即可将相关投资信息报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4、外商投资监管部门的职能转变 新外商投资制度实施之前,外商投资监管体系主要涵盖四个主管部门。 (1)国家发改委: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限制外商投资类项目以及需要政府投资项目规定了核准程序,对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则实行备案程序。 (2)商务主管部门:2016年之前基于外资三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等事项实行审批程序,2016年后则基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普遍备案”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管理。 (3)行业主管部门:在特殊行业、领域准入许可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许可。 (4)市场监管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变更上,经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后,负责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与变更备案。 2020年新外商投资制度实施后,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虽仍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发改委制定,但在外资准入及审批许可上,将由国家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进行监管、审核,而商务主管部门已不再承担外资准入监管职能,仅就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进行管理,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事项后的事后监管,并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概述 自2013年中国开始探索新型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后,国家意识到传统外商投资监管体系中虽加强了外商投资准入的监管,但却忽略了外商准入后的事中事后监管。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引入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将信息报告分为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外国投资事项变更报告及定期报告。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正式提出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在简化外商投资准入条件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商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外商投资备案报告、联合年报、诚信档案、信息公示平台为抓手,建立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新体制。 2019年《外商投资法》的公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正式被列入法律成为一项基本制度,取代了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联合年报制度。 1、信息报告制度的性质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报送投资信息作了具体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并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送投资信息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也不是针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1] 2、信息报告制度适用情形 结合《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的外商投资需由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 ①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下同); 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 3、信息报告主体、报送方式及报送内容 报送方式 报告主体 适用情形 报送内容 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 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内容与变更登记内容一致 变更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 需要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事项 ①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②报送内容:只需填报变更事项 不需要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事项[1] 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2]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外国投资的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 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注销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或转为内资企业的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 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负债等信息以及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4、信息报告制度对企业的利好表现 (1)信息报告制取代审批备案制,减轻企业程序性负担 《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外商投资不涉及国家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虽无需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只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线上备案即可,但基于长期以来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模式,以及实务操作中市场监管部门缺乏对设立及变更事项的监管指引,外商投资企业在部分变更事项上往往仍需事先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核准后才能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部分地区在市场监管部门业务办结后,还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交必要的纸质材料。该种模式虽名义上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但对企业来说,该跑的部门实际并未减少,程序也并未简化。 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实施后,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制彻底被取代,外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外商投资活动时再无需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事先确认或核准,只需在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时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实务操作来说更加便捷,只要是不在负面清单内,企业在设立及变更事项上不再受相关部门的审批或核准门槛限制,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便可顺利完成设立或变更流程,极大的节省了企业的时间和成本。 (2)大幅度精简信息报送内容和范围,实现多部门共享,减轻企业报告负担 2014年10月1日《企业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之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均须在商务部等部门公布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参加联合年检,企业需提交联合年检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年报、各部门登记证或批准证书等材料,由年检各部门依法分别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 其后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申报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年报工作,各地区开始实行“只上一个网,只填一个表”的网上申报,由年检各部门同时受理联合年报。尽管企业需申报次数及申报部门减少,但企业需提交的年检材料并未简化,且一直以来企业均需要单独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按照外汇年检通知要求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新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规定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原则确定信息报送内容和范围,对信息报告采集的数据项作了大幅精简,企业只需填报基本信息和投资信息,无需对各部门进行重复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等部门间实现共享,且原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多证合一”登记办理亦不再执行。更重要的是企业无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且对于报送的资料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通过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该制度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在外商投资运营中的制度性成本,减轻了企业长期以来繁累的报告负担。 (3)合并优化报送信息流程,降低企业未报、漏报风险 如前所述,在信息报告制度实施前,外商投资企业需严格按照商务部等部门公布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参加联合年检申报工作,但每年发布的通知中规定的年检申报时间各不相同,报送渠道也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企业如有疏忽,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申报,便会出现未报、漏报风险,给企业造成了极大负担。 而现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旨在简化外资准入管理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同步进行,企业只需在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系统中选择填写相应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即可。年度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年报的报送时间进行统一固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渠道相同,企业只需在每年固定时间段内进行信息报送即可,大大降低了企业未报、漏保风险。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实务操作流程 自《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信息报告的方式及内容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各地在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方式以及实务操作流程上并未统一。部分地区(如上海市)新增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企业通过该系统进行填报;部分地区(如北京、深圳)则在其原有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中新增或整合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功能,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时同时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以下以深圳市为例,对深圳市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相关实务操作流程进行介绍。 对深圳市企业设立或变更而言,深圳市已有“开办企业一窗通”系统,外国投资者只需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即可完成企业设立变更等所有手续。 1、初始报告 操作流程: (1)申请人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 系统(网址:http://qykb.gdzwfw.gov.cn/qcdzhdj/)填写申请设立登记的相关资料,填报完成后提交业务时,系统根据企业类型弹出提示框“是否继续办理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报告信息”,选择“是”的话,则进入外商基本信息录入页面,选择“否”的话,则提交业务系统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报告信息(初始报告)的填报内容:外商基本信息,出资信息,最终实际控制人,鼓励类项目信息,被并购企业信息,被并购方信息,被并购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战略投资交易信息,外国(地区)企业基本信息等相关信息。 (3)上述外商投资企业报告信息在企业完成设立登记之时起48小时内推送至数据共享中心。 2、变更报告 操作流程: (1)申请人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中点击“外资报告变更”板块,填写企业相关信息,验证通过后,可直接进入外商投资基本信息录入页面,根据界面提示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报告信息(变更报告)的填报内容:外商基本信息,出资信息,最终实际控制人,鼓励类项目信息,被并购企业信息,被并购方信息,被并购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战略投资交易信息,外国(地区)企业基本信息等相关信息。 (3)上述外商投资企业报告信息在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时起48小时内推送至数据共享中心。 3、年度报告 (1)申报主体:2019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市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2)申报时间: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申报内容: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信息、经营情况、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等。 ①对于年报中需提交的社保信息、资产状况信息等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共享社保部门、税务部门的有关数据,无需企业自行填报。 ②企业在年报数据填报时,系统将自动关联疫苗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充装单位许可证信息,企业确认后自主选择在年报中公示。 (4)申报方式:申报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深圳信用网、广东政务服务网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网页版)报送年度报告。申报企业也可通过“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或微信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手机版)报送年度报告。 (5)信息公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补报或更正: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仍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未履行信息报告制度的法律后果 信息报告制度下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需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报告的及时性负责,如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则需承担补报、更正、罚款、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公示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②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③未按照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规定有关要求; ④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处罚信息公示: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各部门间可共享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的,或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年度报告抽查,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活动受限:外商投资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在企业融资、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货物出入境、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审核等日常经营活动均会受到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联合惩戒及各类限制及禁入性措施。 ★怎样移除违法记录: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1年内未再发生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移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有关信息记录。经核查属实的,予以移除。 结语 新外商投资制度下的信息报告制,大大减轻了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登记及变更等事项上的操作负担,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流程,不再受商务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要求的管制,同时还减轻了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负担。但信息报告制度中要求企业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报送及时性等负责,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等模式,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更为注重主动报告和诚实信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及各类信息报告上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合规操作,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制度下的信息报告义务,更好的享受新型投资政策带来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