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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知识产权诉讼趋势之二: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战还远吗?

作者:齐宝鑫 池振华 龚未云 朱乐雯 2020-02-02

引言




  2019年4月,专利数据公司IPlytics发布的汽车行业5G标准必要专利(SEPs)竞争态势报告指出:“除智能手机外,汽车行业可能会成为全球首批最依赖5G技术的行业之一[1]。”该报告同时统计了持有与车载应用相关的5G技术SEPs专利族的前15家企业(详见图片1),可以看出,其中多为通信企业,并无任何一家汽车制造商或供应商。因此,传统汽车企业为了实现车联网和自动驾驶技术的转型,不得不与这些手握SEPs的通信企业进行协商谈判,而因授权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短兵相接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如接连发生的戴姆勒与诺基亚、德国电子公司Bury与诺基亚、大陆汽车系统公司与专利许可平台Avanci等专利诉讼案件。某车企知识产权部负责人表示:“随着汽车从电动化走向智能网联化,预计国内很快就会产生来自通信企业的专利诉讼。”[2]本文统计了国内过往通信企业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从案件的案由、地域分布、标的、赔偿额、胜诉率等角度出发,为汽车企业进一步分析通信企业的诉讼思路以及法院的审判要点。 


(图片1:来源于“中科院IP信息”)




一、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概况




以“标准必要专利”为关键词,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威科先行(https://law.wkinfo.com.cn)上共检索到64起案件,去除非通信行业案件及程序性裁定书,仅剩7起与通信行业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详见图片2)。

 

(图片2:与通信行业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案由上进行细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占比71.4%,标准必要使用费纠纷占比14.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占比14.3%(详见图片3)。


(图片3)


地域上进行细分,北京审理的案件共4起,广东审理的案件共2起,上海审理的案件共1起(详见图片4)。


(图片4)


标的额上进行细分,标的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案件共计1件,标的在100-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案件共计1件,标的在1000-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案件共计3件(详见图片5)。


(图片5)


赔偿额上进行细分,赔偿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案件共计4件,赔偿数额在100-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案件共计1件,赔偿数额在1000-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案件共计1件(详见图片6)。其中,判赔额在100万元以下的4起案件中,3起为驳回诉讼请求、1起为原告撤回起诉;判赔额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该起案件中,法院是全额支持了原告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


(图片6)


胜诉率上看,上述7起案件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胜诉的案件共计1起,占比14.3%;撤诉的案件共计1起,占比14.3%;非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胜诉的案件共计5起,占比71.4%(详见图片7)。


(图片7)




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侵权认定思路




在上述5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诺基亚公司、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皇家KPN公司与西门子公司起诉时均以其拥有某项标准必要专利,而被告所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手机均需遵循该标准,故被告的手机必然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已侵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例如在(2018)京73民初1086号案件中,西门子公司诉称其为“选择传输信道的方法及基站、移动终端和移动无线网”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为3G无线通信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制造的手机由于遵循3G标准,故其实施标准的同时也必然至少会实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且OPPO公司早在2011年开始即已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支持3G网络的手机,这些手机均必然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OPPO公司销售侵权手机时间长、销量大,但从未向西门子公司支付过专利许可费,给西门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自2018年6月26日起,西门子公司就开始向OPPO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多次发函,愿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基础上与OPPO公司对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事宜进行谈判,但是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综上,请求法院认定OPPO公司、丰卡迪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三、法院的审判要点




在(2017)京民终454号案件中,北京高院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由于专利权人在将其标准纳入标准时会做出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或免费许可等方式许可实施人实施其专利,因此,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有别于普通专利侵权案件。其区别主要在于:专利纳入技术标准且该标准被广泛使用后使得该专利具有了“锁定效应”,并具备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此外,专利权利效力上承载专利权人做出的不可撤销承诺对专利权利的行使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这就导致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其独特的审理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即“FRAND”义务),在本文统计的第1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案件中,广东省高院认为:对于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善意的标准使用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径直拒绝许可,既要保证专利权人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得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借助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索取高额许可费率或附加不合理条件。“FRAND”义务的核心在于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或者许可费率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在判定是否支持专利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时,法院会结合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许可协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进行判断:


1) 对于专利权人无明显过错,而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存在明显过错的,法院一般会支持专利权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


2) 当没有证据证明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且被诉侵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许可协商中也没有明显过错的,如被诉侵权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所主张的许可费或提供不低于该金额的担保,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专利权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


3) 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则会基于专利权人和实施人的过错大小平衡双方的利益,决定是否支持专利权人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总结




综上,通信行业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战主要集中于北上广地区,主要基于三大原因引起专利之战:


1)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认为标准实施人未经许可,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提起侵害专利权纠纷之诉;


2)标准实施人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专利许可报价及条件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之诉;


3)标准实施人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汽车行业企业目前由于没有掌握与车载应用相关的5G技术SEPs专利族,为实现车联网、自动驾驶等技术,暂只能作为标准实施人,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协商谈判。而在谈判过程中,车企应积极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沟通,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过错,而支持专利权人停止侵权的主张。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部分,收费模式的不同、交易基础的差异都可能导致许可费率存在差异。这对于车企判断专利权人是否违反“FRAND”义务形成障碍,但车企若发现在基本相同的交易条件下,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给予某一被许可人比较低的许可费,而给予己方较高的许可费,则有理由认为受到了歧视待遇,违反了无歧视许可的承诺。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战,最后建议车企“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脚注:

 [1]《IPlytics分析汽车行业5G标准必要专利竞争态势》,中科院IP信息,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2]《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战将蔓延到汽车产业?车企该怎么办?》,陈景秋,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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