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项下减资程序及减资过程中的重点关注事项
作者:王清华 施珵 王沁怡 袁柳雅 2024-02-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设置了最长5年的出资期限。即公司应当在成立或增资后的5年内,完成相应注册资本的实缴。新《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要求公司审慎地确定经营需求,促使股东主动履行出资义务,做实股东身份,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新《公司法》的这一新规定为部分尚未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带来一定挑战,特别是,存量公司需考虑是否采取减资的方式,以使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符。实践中,部分公司可能出于业务经营的需要,在成立时就设置了较高的注册资本。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其将面临新《公司法》的5年期限完成实缴出资的挑战。虽然新《公司法》对于存量公司规定了调整的过渡期,但是相关公司仍然面临完成实缴的问题;如果在过渡期届满时仍未完成实缴,则需要根据商业安排和实际运营需要,对公司注册资本对于相应调减使得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相符,或者将该部分注册资本予以对外转让。
为此,本篇文章将在对比新《公司法》与2018年《公司法》不同之处的基础上,对新《公司法》规定的一般减资、简易减资的减资流程进行整体梳理及分步骤的详细说明。在此基础上,对新《公司法》项下减资过程中在债权人通知、内部决议程序及变更登记等方面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提示,并特别提示国有企业在减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可能涉及的前置审批和评估备案步骤。
一、 新《公司法》对于减资的规定
公司的资本是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注册资本是判断公司信用的重要依据,也是选择交易对象的主要考量因素。2018年《公司法》仅设置了常规情况下的一般减资程序,即,需向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后减资,可能导致公司在短期内面临巨大的偿债压力。有鉴于此,新《公司法》新设了“简易减资”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公司经营运作的客观需求。同时,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减资情况下,股东及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2018年《公司法》与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存在如下不同之处:
(一) 修订前后条文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2018修正,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公司公积金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一般减资】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无相关规定 | 【简易减资】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无相关规定 | 【违法减资】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新增两条关于减资的条款,对于不同的减资行为进行区分。对于常规情况下的减资,新《公司法》要求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对于简易减资,即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都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再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允许采用简易减资程序,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只需予以公示即可。此外,新《公司法》还特别增加了违法减资的责任,责任主体包括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
(二) 修订后具体条文解读
1. 一般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常规情况下的一般减资程序,较2018年《公司法》改动不大,主要的修改体现在公告方式的更新及对同比例减资原则的明确。就公告方式而言,除2018年《公司法》规定的报纸公告外,新《公司法》增加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这也反映了实践中部分企业所采取的实际做法。
此外,新《公司法》新增规定了一般减资的情况下,原则上公司应按照股东出资或股东股份份额同比例减资。该原则的例外情形包括:①法律另有规定;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约定不按比例减少注册资本;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规定不按比例减少注册资本。
在以往实际案例中,关于股东定向减资是否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有争议。[1]这主要是因为2018年《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减资的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并且,根据2018年《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就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大股东利用自己持有多数股权的优势地位自行决定实施定向减资,从而损害小股东利益。因此,新《公司法》新增同比例减资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公司自治的范围内采取定向减资的特殊方式,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商事实践中的意思自治,保留了公司股东之间自行做出灵活安排的空间。
2. 简易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新增了简易减资的程序安排。从简易减资的触发条件来看,简易减资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公司亏损。具体而言,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依照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即公司按照法定顺序弥补亏损,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弥补之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从简易减资的程序来看,简易减资程序的出台也适应了实践中企业的需求。与普通减资程序相比,简易减资无需单独通知债权人,也没有强制性地要求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大大简化了减资的流程,便利公司的实际操作。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实质上是用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账户的金额冲抵因亏损而呈负数的“未分配利润”账户,从账面上消除亏损,从而改善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2]简易减资的,不会产生实际的资金使用,也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返还,因此理论上,公司的偿债能力并不会因减资本身而削弱。在此基础上采用简易减资的方式,能够兼顾公司持续运营的实际需要,同时避免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3. 违法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于违法减资行为,新《公司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减资行为,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减资,使公司注册资本恢复原状,或仍应按照减资前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股东负有赔偿责任外,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公司法》对于减资仅有程序规定,而欠缺责任规则,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股东违法减资的情形。新《公司法》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关切,新增违法减资的条款,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设立了明确的请求权依据和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赋予债权人在违法减资情形下对股东的直接求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股东的赔偿责任,在违法减资的情形下,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董事、监事、高管而言,公司非法减资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相关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与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董监高就未及时催缴出资造成公司损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董监高就股东抽逃出资需和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第二百二十一条董监高就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立法逻辑一致,通过要求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承担责任,督促其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司的减资程序。
二、 新《公司法》下的减资程序详解
新《公司法》对两种减资形式进行了区分,一般减资和简易减资分别需遵守不同的程序。
(一) 一般减资程序
对于一般减资程序,新《公司法》的修订未有太大变动,仅是增加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减资公告的方式,以及同比例减资的一般原则。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一般减资的主要步骤如下:
序号 | 事项 | 主要主体 |
1. |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 董事会 |
2. | 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减资的决议 | 股东会 |
3.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董事会 |
4. | 自作出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自作出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 | 公司 |
5.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 债权人 |
6. | 修改公司章程 | 股东会 |
7. |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 公司 |
8. | 自工商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减资的税务变更登记 | 公司 |
1.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应由董事会先行拟定减资方案,减资方案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减资的目的和原因、减资后各股东股权份额比例、减资后公司章程、减资方式、减资的作价方法、对价支付方式、减资基准日等。减资方案制定完成后,由董事会进行表决,由过半数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
2. 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将减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由股东会对减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具体减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日期等。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签署,盖公司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决定需要股东签署。
3.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股东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后,由董事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的目的是通过详细梳理公司的资产状况,使得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当前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使其能够更好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
4. 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减资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及时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常公告期限为四十五日。如公司选择报纸公告的,减资公告的模板受限于公司选择的报纸不同会有所区别;如公司选择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则通常适用系统统一的公告模板,公告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减资决议通过的时间,以及公司处理减资有关事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内容。
5. 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或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6. 签订减资协议
前述事项完成后,公司应当与减资的股东签订减资协议,以明确减资的相关安排。减资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协议主体、减资对价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7.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完成减资后,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各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日期等事项均将发生变动,并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如董事会席位变动等。因此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8.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减资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以反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结构等事项的变化。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9. 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此,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0. 其他事项
根据签订的减资协议支付减资对价。减资完成后,公司应收缴或者换发出资证书,并变更公司股东名册。
(二) 简易减资程序
由于新《公司法》尚未正式施行,关于简易减资的具体流程仍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不过,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简易减资主要涉及股东会决议和进行公告,由股东会作出关于减资的决议,决议后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并未规定通知债权人和为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或担保的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减资程序在适用中存在条件和限制。一方面,就简易减资的适用前提而言,简易减资制度仅在公司需要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时才可以适用。另一方面,就简易减资的程序而言,减资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并且,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因此,公司采用简易减资时,除了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还应严格遵守法规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三、 新《公司法》下与减资有关的风险提示
1. 关于通知债权人的法律提示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此外,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还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若公司减资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或进行公告,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仅从新《公司法》的字面表述来看,并未明确“债权人”的范围,可能被理解为是涵盖公司的全部债权人。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减资时间安排紧凑,为了维护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很可能不会就减资通知每一个合同相对方,而是仅通知其已经知晓的债权人。
就合同而言,从实践角度来看,已知债权人的范围通常包括:(1) 已确定的债权的债权人或已对账认可债权的债权人;(2) 虽然尚未形成但必然发生的债权的债权人;(3) 虽然债权数额不确定但已经确定发生的债权的债权人;(4) 公司减资的变更登记之前发生的清偿期尚未届满的债权的债权人。此外,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就减资的通知义务,则无论该合同相对方是否属于已知债权人,公司均应就减资事项通知合同相对方。如,合同约定一方就减资事项必须提前通知另一方,或约定因减资导致一方无法支付到期货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等。需根据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以避免减资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除合同相对方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债权人可能被视为已知债权人,比如:(1)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已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法院和仲裁机构尚未作出生效裁决的债权的债权人;(2)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决确认的债权的债权人;(3)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已通过公告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4) 公司减资决议形成后至市监部门登记变更前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为此,公司还应当特别关注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案件项下的当事人,建议拟减资公司对已知债权人予以梳理,并综合判断是否单独通知。
为此,我们建议贵司根据相关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视相关合同对相对方主要义务的约定,并结合相对方对主要义务的履行情况,确定已知债权人的范围,进而决定是否采取单独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该等已知债权人。
公司可以与债权人事先做好沟通,制定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或担保措施。考虑到公告期限较久,为节约时间,实践中可以在进行减资公告的同时,准备减资所需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协议。此外,对于比较重要的债权人,公司一般会提前通知或者电话告知,需要特别关注的债权人一般包括银行、重要客户、有长期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等。
2. 关于内部决议程序的法律提示
减资涉及到的公司内部决议事项主要包括董事会拟定减资方案和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因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简易减资弥补亏损的,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关于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具体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简易减资弥补亏损,由股东会对相应的事项作出决议,且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关于减资涉及其他程序的法律提示
除实践中较为关注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等程序,减资过程中还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等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主要是为了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资产情况及需通知的债权人范围。如减资公司仅刊登减资公告,但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将不符合对减资流程的规定,可能需承担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此外,若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也可能导致公司在减资时遗漏本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进而被认定为未能妥善履行减资过程中的义务。
此外,若减资涉及国有股权变动,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进行评估,以符合涉及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详细分析见本文第四部分“国有企业需特别注意的减资事项”。
4.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的法律提示
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四十六号)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公司在完成减资流程后,应当及时在有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与减资有关的工商登记。
四、 国有企业需特别注意的减资事项
对国有企业减资而言,除了需遵守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一般流程外,还需要关注与国资监管有关的规定。
1. 减资的前置审批程序
就国有企业而言,在董事会拟定减资方案和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前,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团内部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可能涉及的相关国资监管机构的指示或批复、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等程序。国有独资公司减资应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并取得有效的同意减资的批复文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据此,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也应就减资事项取得其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复。
此外,国有企业还需结合章程规定具体判断涉及减资的经营管理事项是否属于需经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等。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的中的党委应当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国有企业在减资时,还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内部管理实践,确定减资是否属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是否需要经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等程序。如需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则应按照规定经过党委关于减资的前置决策之后,再经董事会制订方案,报股东会决策。
2. 减资需特别履行的程序
如国有企业减资涉及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还需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以下简称“12号令”)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据此,若减资涉及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需对资产进行评估。并且,在国有企业收到资产机构的评估报告后,还应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五、结语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结合公司以往在减资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2018年《公司法》有关减资的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包括新增了简易减资的程序,以及增加了关于违法减资的条款。这些修改与新《公司法》加强注册资本真实性监管的趋势相符合,也兼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采取的灵活变通方式,为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选择,也为公司治理和运营管理提供了更为现代化和实用的法律框架。
对于公司而言,在新《公司法》实施的背景下,应当核查自身注册资本缴纳的情况,结合商业安排与公司的经营计划,决定是否通过减资的方式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如计划采取减资的,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采取一般减资或简易减资的方式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相应调整。在减资的过程中,公司应当注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履行相关程序,特别关注对债权人的通知、内部审批及工商变更等环节的落实情况。国有企业减资的,还应当关注有关国资监管的特别规定。
注释
[1]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审查 | 案例精选》,载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455564,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月20日。
[2] 参见蒋雨君:《新〈公司法〉之下的“简易减资”制度》,载https://mp.weixin.qq.com/s/i0DE8RLECO-FeeupzP8VUA,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