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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法律问题——诈骗篇

作者:陆凤阳 2023-02-13

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区块链&虚拟货币领域发生了诸多事件非常值得我们关注,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猖獗,同时产生一类新的现象趋势和特点,国内监管政策直接影响虚拟币的犯罪形态,笔者已在《虚拟数字货币法律问题行政篇》中作了分析和总结。


对于国内币圈来说,可谓是“一产海水一半是火焰”,2021年9月24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表明将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金融违法活动,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知名交易所高管,甚至创始人纷纷被执法机关以诸多罪名带走调查。涉嫌诈骗类犯罪中,主要是以下三个罪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一、 大数据分析报告——虚拟货币犯罪概览


涉罪类型与占比(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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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罪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名占30%


上海刑事犯罪数,2019年15件,2020年53件,2021年98件,合计166件,主要集中于诈骗类和信息网络类犯罪。具体为:诈骗罪79件,占48%。


据2019年的数据统计,中国虚拟币犯罪占全球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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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类犯罪中,涉虚拟币犯罪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金额最高(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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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犯罪的普遍特征:金额巨大;地域分布广泛;种类和方式多样化(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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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发行加密货币被骗


随着比特币依托区块链技术为货币插上腾飞的翅膀,各种加密货币喷涌而出,从区块链技术层面为每个人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提供了可能,人类的极客们创造了比特币及各种各样的虚拟货币。


案例一:BU币诈骗事件简述


2018年左右,虚拟币浪潮开始兴起,经常做一些投资的赵先生计划进行虚拟币投资,适逢钱某表示自己手上有一个虚拟币项目(BU币),前景很好,致力于建设下一代商用级基础公共区块链,旨在建立价值流通的信用网络,打造广泛数字信任、价值自由流通、大众共享应用的分布式商业生态。目前,正处于众筹阶段,征询赵先生有无意向投资,并向赵先生展示已有众多知名投资机构向其注资,且有众多基金大佬为其站台,赵先生遂跟投,总共出资5000个ETH(以太坊)用于支持该项目的发行。在开曼群岛签了股权协议,赵先生使用募集资金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发行了该虚拟币项目。后该项目2018年4、5月份上线,到2019年7月左右因为运营团队发生内部矛盾,发行人擅自修改虚拟币解锁规则将团队解锁时间提前,先于投资人大量砸盘导致币价暴跌,项目市值归零陷入停滞,后对BU币理事会进行重组并招募了新的团队,经过对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的调查统计,发现该发行人存在侵占公司资金以及私分注资ETH(以太坊)的情况。

因为赵先生是众多投资人中投资最多的,因此拟报案追回投资款项,但是其他投资机构此时都保持缄默,并不愿追究此事,欲起诉,但却发现过了诉讼时效,赵先生怀疑这些站队机构或与钱某合谋,虚构事实诈骗他的投资款项,又不能证明5000ETH为股权投资的事实。赵先生损失二亿多元人民币,不知如何追回。


案例二:诱导购买FCOIN网站产品跑路致多省人员受损


自称:“2018年度最具有影响力数字资产交易所”张健,火币网技术副总裁,国内首家区块链查询网站“区块”创始人,国内首个基于多元技术的比特币钱包“快钱包”创始人。以工信部区块链专家委员会身份,接受央视采访《中国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将改变人们生活》。著书《区块链定义未来金融与经济新格局》。交易所介绍宣传理财产品:


1、活期年化收益18%,每周结息;定期年化收益36%,每月结息,注:每月均可提现。


2、主板A免交易手续费,买BTC(比特币)来换FCOIN,免手续费,还送FT。


3、FCOIN平台手续费的80%每日分红,其他收入的利润分红,持有FT主板免手续费,100万FT即可开交易专区,


孙先生在此交易所买有二千万产品,由于是交易所的大户,于是张健找到他,说可以成为股东,不仅有收益,且可以参与每天的分红,提出方案:参与平台共建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参与社区重大决策的投提票。孙先生欣然接受,加大了投入,诚如张健的承诺,交易平台确实按约定支付收益,每日分红。


然而不久之后,张健发出”FCoin真相“公告,把FCoin数千用户的人生径直推向了谷底。一夜之间,许多人数万资产被蒸发,孙先生也走向了破产的边缘。


案件启示:笔者着力于刑事控告的研究,且多次开展讲座,面对以上二个案例的控告笔者深感困难重重。第一,虚拟数字货价格波动大,强制清退后遗症多,平台倒闭时有发生等等。第二,面对新生事物,立法、司法层面延迟响应,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法律行为定性困难、价值认定困难、证据收集困难等等。理性看待“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概念,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提高风险意识,以免陷入诈骗的圈套。


三、国内发布典型诈骗案例及启示


案例一


2019年以来,李某等人在黄某海(绰号“龙王”,另案处理)带领下,在境外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针对每一个被害人建一个群,群内除被害人外均是被告人操控的微信号,设计诈骗专门话术,引诱被害人在“奥晶国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资,待被害人尝到甜头大量投入资金后,再通过技术控制平台指数的涨跌,在短短二个月的时间内人为导致被害人亏损1700万元资金,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的钱财。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刑罚,并处合计罚金202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6.1231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5.32万元。


案例二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罗某杰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跨境转移通道。罗某杰通过境外地下钱庄人员戴某明和陈某腾(均为外籍、另案处理),联系到中国籍虚拟货币商刘某辉(另案处理),共同约定合作转移诈骗资金。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口罩被诈骗分子骗取人民币110.5万元后,该笔资金立即转入罗某杰控制的一级和二级账户,罗某杰将该诈骗资金迅速转入刘某辉账户。刘某辉收到转账后,又迅速向陈某腾的虚拟货币钱包转入14万余个“泰达币”,陈某腾扣除提成,即转给罗某杰13万个“泰达币”。后罗某杰将上述13万个“泰达币”变现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杰,并从罗某杰处扣押、冻结该笔涉案资金。


案件启示


案例一:诈骗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利用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使被害人在网络平台投资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近年来,网络诈骗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精准诈骗等特点。


案例二: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跨境转移资金,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虚拟货币因具有支付工具属性、匿名性、难追查等特性,往往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利用,成为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工具,严重危害正常金融秩序。


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认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是内外勾结配合实施,有的诈骗犯罪分子在境外未归案,司法机关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加大了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认定难度。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全面收集行为人与境外犯罪分子联络、帮助转移资金数额、次数、频率等方面的证据,对于行为人长期帮助诈骗团伙转账、套现、取现,或者提供专门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在综合全案证据基础上,应认定其与境外诈骗分子具有通谋,以诈骗罪共犯认定,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区块链技术已以摧枯拉朽之势呼啸而来,生活在区块链、大数据的互联网文明中,人的一生,就是数字化的一生,而暗黑世界于普通人而言,既遥不可及,又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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