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企业价格违法被罚 企业应警惕的4大隐蔽价格违法风险点
作者:全开明 臧怿 2021-05-27一、知名企业被罚,细小疏忽即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最高50万元罚款
2021年4月25日,在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乱收费”“牟取暴利”的专项检查中,学而思、新东方在线、高思、跟谁学因价格违法被处以50万元顶格罚款。 价格欺诈被处以定格罚款并非上述教育行业个例,近期市监部门开展有关价格的专项整治,知名企业如“饿了么”(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亦因为价格违法被处罚(罚款共计50万元,其中涉及价格违法处罚30万元)。 日常中某些较为常见的情形可能即被认定为价格欺诈。企业可能面临到达50万元的罚款,更有甚者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乃至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见附录一: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二、价格欺诈行为的类型,企业要做到心知肚明 1.“专柜价”“一口价”无依据 在上海炽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价格欺诈案中(案号: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2017013425号),当事人2016年8月起在天猫网上开设的“布雷科曼旗舰店”中销售一款“led灯泡7W节能灯泡螺口E27球泡螺旋高亮家用大功率照明”,该商品从上市起销售价格一直为68.00元,该商品在其网页上的价格标示为:led灯泡7W节能灯泡螺口E27球泡螺旋高亮家用大功率照明,专柜价为136.00元,促销价为68.00元(今日特价)。该店所售的此款商品所标的今日特价,该价格标示无依据,也无价格比较。 当事人在上述价格行为中灯泡的 “专柜价”无相关证据支持证明,“专柜价”与“促销价”之间形成巨大的折扣优惠,诱骗消费者购买,构成“专柜价”“一口价”无依据的价格欺诈行为。 2.划线“被比较价格”未作说明 在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中(案号:国市监处〔2021〕7号),2020年9月以来,当事人通过“多多买菜”在武汉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农家杂粮蛋30枚/盒”,开展促销活动,标价17.9元,划线价55.48元,页面宣称“已降37.5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12.86元。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湖北特产新鲜去根嫩藜蒿250g”,开展促销活动,标价5.39元,划线价18.9元,页面宣称“2.8折优惠”。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立典特级初榨橄榄油5升/壶”,标价44.5元,页面宣称“已补33.6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44.5元。 当事人在上述价格行为中,未予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存在欺骗和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主观故意,构成划线被比较价格未作说明的价格欺诈行为。 3.没有成交记录的商品标注“原价” 在上海指南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中(案号:沪市监总处〔2020〕322020000088号),当事人在自营微商店铺“健康商城”对四项商品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在商品销售页面作出如下标价形式:铭德堂西洋参中切片原价:¥225.00,市场价:225元,¥55.00;MAPPING玛品姜汁洗发水(400ml/瓶)原价:¥168.00,市场价:168元,¥59.00;(战“疫”弹药)延钦堂枸杞子200g*2瓶原价:¥80.00,市场价:80元,¥35.00;阳澄湖大闸蟹1698型4公4母原价:¥1698.00,市场价:1698元,¥258.00。经查明当事人上述四项商品在该价格促销活动前实际从未销售过。 当事人在上述价格行为中,对从未实际销售过的商品标注“原价”,“原价”和“促销价”之间的折扣力度,诱骗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存在欺骗并引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故意,构成没有成交记录的商品标注“原价”类的价格欺诈行为。 4.虚构原价 在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原价案中(案号:沪市监静处〔2020〕062019002246号),当事人于2019年4月26日起在静安区愚园路8号地下一层(LG1)40室的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愚园路店使用印有“新上市”字样的菜单,菜单上有+55元得精选猪肘黄金肠拼盘原价79元”;“+35元得欧陆火腿蛋活力色拉原价38”;“+55元得缤纷烤鸡拼盘原价79元”字样。经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4月和5月期间,分别以55元的价格销售精选猪肘黄金拼盘,35元的价格销售欧陆火腿蛋活力色拉,55元的价格销售缤纷烤鸡拼盘。自菜单使用开始,当事人的愚园路店内并未用菜单上所标原价的价格销售上述三种菜品。 当事人所标的原价为产品核算价,该愚园路店没有以原价所标的价格销售上述三种菜品的情况。 当事人在上述价格行为中,虚构原价,相关商品标示的原价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构成虚构原价类的价格欺诈行为。 三、企业应当关注价格欺诈行为和虚假广告的交叉领域 价格和广告往往如影随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价格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符时,往往会导致虚假广告。 例如在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中(普市监案处字〔2016〕第070201610006号),当事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委托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东方早报》2015年10月21日A13版发布了阿里汽车广告,宣传内容含有“双11特供款 15万开走原价19.09万”。然而,天猫商城中阿里汽车频道实际上从未以19.09万元的价格销售过Audi A3 Sportback款汽车,该广告内容中的“原价”是虚构的。 此案例就是典型的虚构价格导致虚假广告的情形。发布虚假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经营者会被要求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情节严重时,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被受理广告审查申请,甚至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企业防范“价格欺诈行为”的合规建议 1、形成自身定价策略依据。 企业自身应形成价格调研、价格内部商讨、价格决策一些列流程文件记录,并最终得出一套或几套价格方案。若条件允许,在官网予以价格公示。同时,在具体销售业务人员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价格方案,根据消费者需求,通过价格方案模型予以适配。而非零售价、折扣价、一口价标签制定完后,通过销售业务员的“口头议价”能力与消费者“切磋”。 2、诚信经营,保证价格公允 企业应尊重商品市场价值,充分掌握周边同类商品公允价后,根据自身商品质量、创新特殊予以商品公允价值上下浮动。避免同类行业恶性竞争或随意价格波动,违反市场公平原则。 3、广告文案字字珠玑 广告宣传的主要作用在于提升商品知名度,从而提高商品影响力。企业要正视广告宣传的作用,而非在广告文案上进行夸张、不切实际的宣传。在广告宣传过程中,要对每个字眼进行审查,并与销售部方案谨慎互查。另外,由于广告宣传存在于存续期间,而最终呈现在消费者眼前的价格策略已于广告不符,对此要针对此类可能发生的情况在广告部署中予以关注。 附录一:涉嫌价格违法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