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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究竟应该补多少?

作者:李雄 2020-09-13

海关总署于2013年首次颁布关税征收和分类的规则,并要求特许权使用费的进口关税应当在货物进口前缴纳。虽然2019年海关总署建立了允许后补缴的新机制,但由于近期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激增,海关总署已持续加强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监管。


因此,诸多企业不仅要补缴巨额税款,还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为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企业必须加强对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


征税条件


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在征收和分类规则下,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相关性。企业应当结合前述规则规定的类别,分析交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


第二个条件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前提条件,即,进口商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不能购买该货物或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该货物用于未来的生产。通常,海关检查程序的依据是合同内容和能表明交易性质的文件。


一些例外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的两个条件,尽管有关规则和规定似乎有明确的界定,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或使相关规章的解释复杂化。其中一种情况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获得在中国境内的复制权。例如,如果A公司从B公司进口示例音乐专辑,以在中国复制和销售,那么A公司支付的复制权费用不需要向海关申报。


另一种情况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获得技术方面的支援或管理指导,不涉及转让技术/许可证。例如,如果中国A公司从B公司进口制造设备,B公司为其制造过程提供技术援助,那么A公司无需向海关申报技术援助费用,因为这些费用是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且仅与成品有关。


计算方法


企业可以按照三个步骤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完税价格。第一步,使用公式确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特许权使用费应税总额 = 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总额 × 公司进口货物价值占货物应计基础价值总额的百分比。如果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国外支付了1000万人民币的特许权使用费,但各自进口货物的价值分别占应计基础总额的20%和60%,那么A公司和B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总额应分别为20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


第二步,确定为每一类进口货物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假设A公司进口了货物X、Y(均占应计基价的10%),而B公司仅进口了货物Z,那么,就货物X、Y、Z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600万元。


第三步,计算海关税额。假设货物X、Y和Z的价格如下:


image.png


货物X、Y、Z的综合税率分别为28.7%、40.4%、17%(综合税率 = 进口税率 + 增值税税率 + 进口税率 × 增值税税率),而将综合税率乘以就该货物支付的特许权许可费,即可计算得出每样货物特许权许可费的税额。据此,货物X、Y、Z的海关税额为28.7万元、40.4万元、102万元。因此,尽管A公司和B公司都支付了1000万人民币的特许权使用费,但各自支付的海关税款金额并不相同。


三点建议


笔者建议,企业应当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遵守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征税规则:


(1)企业应合理确定每一笔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为此,企业应分析贸易协议和特许权使用费协议中规定的条件,结合发票、技术文件和资料、财务报告等证据,审查每一笔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


(2)企业还应妥善分离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避免因特许权使用费(a)与进口货物无直接关系;或(b)不构成向中国销售进口货物的前提条件,而多缴税款。企业应提供证据表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进口之间相互独立,包括与不同方分别签订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和进口合同、证明没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完成交易的财务记录,以及表明从第三方进口货物的发票。


(3)鼓励企业与海关当局沟通,提供计算依据,并解释其决策背后的逻辑和理由。此举将有助于企业为海关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准备,并帮助企业避免罚款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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