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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医创板” | 三问微芯生物实际控制人认定:交易所这是杠上了?——医药大健康企业样本分析之(二)

作者:虞正春、王家驹、陈永圣 2019-05-29
[摘要]针对同一企业上交所为何连发三问?实际控制的人认定为何每次都有涉及?上交所如此看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究竟是什么原因,一致行动协议究竟如何“一致”,持股仅有6%却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背后又隐藏了什么?这一切的背后,是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欲盖弥彰还是上交所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太高?是科创板“注册制”的题中之意,还是上交所的故意抬杠?敬请关注本期“医创板”实际控制人认定之《三问微芯生物实际控制人认定:交易所这是杠上了?!》让我们跟着上交所的三次问询,一起揭开微芯生物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神秘面纱。

针对同一企业上交所为何连发三问?实际控制的人认定为何每次都有涉及?上交所如此看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究竟是什么原因,一致行动协议究竟如何“一致”,持股仅有6%却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背后又隐藏了什么?这一切的背后,是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欲盖弥彰还是上交所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太高?是科创板“注册制”的题中之意,还是上交所的故意抬杠?敬请关注本期“医创板”实际控制人认定之《三问微芯生物实际控制人认定:交易所这是杠上了?!》让我们跟着上交所的三次问询,一起揭开微芯生物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神秘面纱。

 

一、前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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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于20190423日披露了微芯生物对其首轮问询的答复之后,“虞律医药”便对其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做了详实的分析[1],并对其中可能会被上交所进一步问询的点做了预测。果不其然,上交所在第二轮、第三轮问询中对其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针锋相对、连续发问,不断深入。同样,发行人微芯生物及其中介机构对上交所的问询也是见招拆招、不甘示弱。在上交所三轮地毯式的轰炸之后,微芯生物对其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披露尺度更大、证据更充分。从第三轮问询和答复的情形来看,“虞律医药”认为该问题已经基本水落石出,上交所再就其实际控制人进行第四轮问询的可能性较小。故我们认为是时候再次审视和丰富此问题的内涵和外延,以期为后续申报“医创板”的企业在实际控制人认定这个问题上提供更全面、直观、立体的解决之道。

 

二、上交所与微芯生物就实际控制人认定在具体问题上的“过招”

由于本文建立在“虞律医药”的上篇文章[2]之上,为避免重复,我们在此不再赘述上篇文章的内容。若读者之前没有对此进行关注的话,我们建议您先阅读上篇文章。只有对微芯生物的股权结构和首轮回复的内容有个初步了解之后,才能更好的理解本文涉及到的很多内容。同时为方便时间紧迫的读者,我们在此先对本文背景进行简单介绍。

(一)背景介绍:微芯生物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产生的根源

微芯生物是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股权结构极其分散,但是其却在首发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认定仅仅持有公司6.6125%股权的公司创始人XIANPING LU(中文名:鲁先平)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而第一大股东博奥生物却持有公司11.9221%股权。仅仅持有公司6.6125%的股权且非公司第一大股东是究竟是如何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呢?上交所在三次问询中均涉及到了此问题,微芯生物也根据其问询进行了详细而充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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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芯生物股权结构图)

(二)具体分析:看上交所和微芯生物如何“过招”

1.微芯生物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XIANPING LU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1XIANPING LU 直接持有公司6.1625%的股份;

2XIANPING LU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分别持有公司3.4816%3.4816%2.6157%的股份;

3XIANPING LU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的初创团队持股平台海粤门、员工持股平台海德睿博和海德康成分别持有公司6.3712%5.5048%4.2459%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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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微芯生物认为XIANPING LU合计持有及控制公司31.8633%的股份,故公司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XIANPING LU

2.上交所与微芯生物在“三问三回复”中对具体问题的出招与拆招

(1)针对XIANPING LU担任的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事

上交所在首轮问询中的出招(一):请发行人结合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的合伙协议约定说明XIANPING LU 能够对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进行控制的原因。

微芯生物在首轮回复中的拆招(一):披露XIANPING LU与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之间的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

从该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来看,XIANPING LU 作为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的普通合伙人并且上述三个平台的作用就仅限于用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XIANPING LU作为上述三个平台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且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其对包括新人入伙、老人退伙以及合伙企业主要资产(既是持有的微芯生物的股份)的处置具有重大决定性影响。因此认定他能实际支配上述三个平台的所有重大事项,对上述平台构成控制。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出招(一):请进一步说明认定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属于 XIANPING LU 控制范围的依据是否充分;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一):还是依据合伙协议,微芯生物认为XIANP ING LU为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的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 》的约定, XIANPING LU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有权处理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事项,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包括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对发行人的股份表决权,因此 XIANPING LU可以对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构成控制 ,认定依据充分。

“虞律医药”观点:从微芯生物对首轮问询的回复以及对第二轮问询的回复来看,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两次的回复并没有实质的差别,甚至可以说第二次回复基本上是照搬第一次回复的内容,没有进一步的精进和说明。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出招(二):结合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的合伙协议中有关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机制的约定,说明XIANPING LU是否存在被其他合伙人罢免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的风险。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问询中的拆招(二):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最新的合伙协议中有关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机制的约定如下: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因此微芯生物认为根据上述约定,XIANPING LU仅在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时,才可能经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撤销委托。公司实际控制人XIAN PING LU承诺将严格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避免因其自身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利益受损。 因此,在 XIANPING LU 正常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时,依照相关合伙协议及法律规定, XIANPING LU不能被无故罢免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

“虞律医药”观点:我们注意到在第二轮问询中微芯生物的表述与之前有所不同,特别是这里用了“最新”的合伙协议的字样。可以肯定的是XIAN PING LU在第一轮答复之后、第二轮回复之前与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等平台的其他合伙人修改了合伙协议的内容,进一步巩固了XIAN PING LU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地位。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出招(三):结合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的合伙协议中针对所持微芯生物股份表决权的约定,说明 XIANPING LU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仍存在无法行使合伙企业所持微芯生物股份表决权的情况;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三):为进一步明确XIANPI NG LU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合伙企业所持微芯生物股份表决权的职权范围,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修订合伙协议,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最新的合伙协议中有关行使合伙企业所持微芯生物股份表决权的约定如下: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下列日常职责:(六)行使合伙企业所持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因此微芯生物根据上述约定,认为XIANPING LU作为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行使该等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

“虞律医药”观点:经过与微芯生物在第一次回复中披露的合伙协议的内容相比,最新的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日常职责直接增加了“行使合伙企业所持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表决权”这条。从中不难发现,此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就是特意针对上交所的这个问题而为的。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出招(四):说明( 二)和(三)所涉事项是否可能导致 XIANPING LU无法控制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持有的微芯生物股份,并提供相关依据。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四):根据上述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二)和(三)的分析,上述事项不会导致 XIANPING LU无法控制海德睿达、海德睿远和海德鑫成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

“虞律医药”观点:我们认为此上交所的此问题没有多大的意义,只要上述(二)和(三)所涉事项得到的是肯定的回答,那么此处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2)针对XIANPING LU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初创团队持股平台海粤门、员工持股平台海德睿博和海德康一事

上交所在首次问询中的出招(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与签署日期,说明 XIANPING LU在无任何权益份额的情况下能够对海粤门、海德睿博和海德康成进行控制的原因。

微芯生物在首次回复中的拆招(一)

一是披露该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从该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来看,上述平台一致同意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宜决策方面都与XIANPING LU保持高度的一致;约定对具体事项当各方经过充分协商后仍然有不同意见的以XIANPING LU的意见为准;约定各方不能以放弃行使权利等方式规避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该协议不能单独解除或者撤销等。总之该一致行动表达的意思就是XIANPING LU能完全、稳定地控制上述平台所具有的表决权。

二是披露该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日期。该一致行动协议实际签署日期是在201875日。从实际的签署日期来看,其显然不能满足上交所关于公司控制权在2年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因此微芯生物在此做了技术性处理,其在协议中追认各方在协议签署前24个月就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虞律医药”当时在《读懂医创板:从微芯生物的治理结构看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文中就对此种做法能否得到上交所的认可而持保留态度,果然在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便特意询问了此事。具体情形见下文分析。

上交所在首轮问询中的出招(二):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与监事的提名人或委派其任职的股东名称,补充披露 XIANPING LU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监事会占有的席位情况、具有的表决权情况。

微芯生物在首轮回复中的拆招(二):披露从201611日至201865日这段时间内公司股东委派/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的变动情况。并说明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董事会人数由20人变更为9人,在该9人中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共3人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还着重强调XIANPING LU在公司中的重要作用。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的出招(一):结合公司的历史沿革、股东简历和经营决策程序等,说明海粤门等公司历史中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由 XI ANPING LU 控制,但以协议方式追认从最近两年开始与 XIANPING LU 为一致行动人的合理性以及追认的合法性,并进一步说明一致行动是否等同于控制。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一):微芯生物进一步披露了公司的历史沿革、海粤门主要股东的简历、海德睿博主要股东的简历、海德康成合伙人的简历以及发行人改制前董事会/改制后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议案表决情况。以此来说明,海粤门、海德睿博和海德康成在报告期内就发行人经营决策事项始终以 XIA NPING LU 意见为准,在签署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 》之前即已存在事实上的以 XIANPING LU 意见为最终表决意见的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只是各方通过书面的方式对以往已经事实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进行确认,并非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从形式上追认报告期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海粤门、海德睿博、海德康成与 XIANPING LU 就发行人经营决策事项始终以XIANPING LU 意见为准,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 XIANPING LU 能控制海粤门、海德睿博、海德康成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

 

“虞律医药”观点:此问询其实比较尖锐,上交所一上来就说从公司的历史沿革、股东简历和公司的经营决策程序等文件中,我们明显看出来海粤门等公司历史中与XI ANPING LU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由XI ANPING LU控制。现在你却以协议的方式追认最近两年开始这些平台与XIANPING LU为一致行动人,请说明你这样认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退一步说,即使是认定你们有一致行动,但是一致行动也并不当然等同于控制。

微芯生物的回复也比较有技巧的,其强调《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只是各方通过书面的方式对以往已经事实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进行确认,并非通过 《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从形式上追认报告期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且其通过一些列一系列的事实来证明该一致行动协议实质上是把上述平台所持公司的股份的表决权转由XIAN PING LU来行使,因此其实质上拥有了控制权。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的出招(二):结合最近两年,海粤门等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章程的约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的召开及决策过程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等,进一步说明 X IANPING LU 未持有股份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XIANPING LU 的控制权如何行使;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二):微芯生物主要分别对海粤门、海德睿博、海德康成三个平台最近两年的运营情况、这些平台的章程的约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进行披露,以此来证明这些平台的主要目的就是用来持有微芯生物的股权并且XIAN PING LU能够对其进行控制。

“虞律医药”观点:相比首轮回复的内容,此处进一步详细的披露了这三个平台的具体经营情形、章程、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等。但是其想要说明的和首轮回复的内容实质是一样的,只不过在第二轮回复里其提供了更多的证据来进行佐证。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的出招(三):说明未认定海粤门、海德睿博和海德康成等与 XIAN PING LU属于多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原因;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三)

一是XIAN PING LU是公司的创始人,全面主导公司的研发与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等拥有重大影响,其是公司最不可或缺的一个人。

二是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出具确认文件,认可XIAN PING LU在公司中的重大影响及作用,并确认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是XIANPING LU 的一致行动人海粤门、海德睿博和海德康成均出具确认文件,认可XIAN PING LU在公司中的重大影响及作用,并确认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原因,微芯生物未认定共同控制而只认定XIAN PING LU一人为其实际控制人。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的出招(四):说明报告期内 XIANPING LU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占有席位长期为二十或十九个席位中占有三个席位,2018 3 月至今为九个董事会席位中占有三个席位的情况下 XIAN PING LU及其一致行动人如何对董事会和公司形成控制;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四):微芯生物披露改制前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但主要审议发行人股权变动、年度预算及融资等事项,前述审议事项较少涉及微芯有限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在此期间微芯有限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实际皆由 XIANPING LU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

改制后XIA NPING LU 及其一致行动人推荐的董事人数占第一届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能够对董事会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并且其他的主要股东已经出具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XIAN PING LU 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构成控制。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的出招(五):说明报告期内 XIAN PING LU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中是否存在表决不一致的情形。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五):微芯生物以表格形式呈现了报告期内,XIANPING LU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其中并没有XIAN PING LU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中是否存在表决不一致的情形。

上交所在第三轮问询中的出招(一):请发行人结合最近两年海粤门、海德睿博、海德康成的重大事项决策情况、上述三个平台及其派驻董事参与微芯生物的经营决策情况与表决过程、以及上述三个平台确定派驻董事的决策过程与支持依据等,进一步说明 XIANP INGLU 是否能控制海粤门、海德睿博、海德康成所持有的微芯生物的股份表决权。

微芯生物在第三轮回复中的拆招(一):微芯生物分别披露了上述平台的近两年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情况、上述平台向微芯有限委派董事的决策过程以及上述三个平台及其委派董事参与微芯生物的经营决策情况与表决情况。最终得出结论鉴于海粤门、海德睿博、海德康成三个平台的主要股东、合伙人及前述三个平台委派到微芯有限的董事及股东代表为 XIANPING LU 的近亲属以及以 XIANPING LU为核心的发行人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X IANPING LU对其近亲属以及发行人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具有重要影响 最近两年内海粤门、海德睿博 海德康成 的委派董事或股东代表 微芯有限 发行人经营决策事项进行表决时始终以 XIANPING LU意见为准。因此XIANPING LU 能实际支配海粤门、海德睿博、海德康成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

 

(3)针对其他主要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结构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一事

上交所在首轮问询中的出招(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如 LAV One Vertex 、博奥生物、萍乡永智、德同新能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对公司控制权结构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微芯生物在首轮回复中的拆招(一)

一是微芯生物把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博奥生物、 LAV One VERTEX 、萍乡永智 、德同新能及其一致行动人等都认定为财务投资人。说明其只对获得投资回报感兴趣,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

二是上述股东出具了《 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保证其不会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的出招(一):请发行人说明其他主要股东(如 LAV One Vertex 、博奥生物、萍乡 永智、德同新能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一)

一是其他主要股东未在公司的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联合提出议案或就某个议案联合进行表决。

二是其他主要股东对其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出具了说明。

故,微芯生物认定除 L AV One Vertex系一致行动人 德同新能、德同凯德和德同富坤系一致行动人外,上述主要股东在持股期间始终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的出招(二):请说明博奥生物作为公司创始股东以及目前单一第一大股东,其对公司控制权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结合实际控制人认定有关审核问答,说明博奥生物作为发行人同业公司和一直的第一大股东,未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微芯生物在第二轮回复中的拆招(二)

一是博奥生物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远低于3 0%但是XIA NPING LU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合并持股比例超过3 0%

二是博奥生物在发行人董事会中推荐的董事仅为 1 名。

三是博奥生物从未参与发行人实际经营。

 

(4)针对其他能证明XIANPING LU是否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项

上交所在首轮问询中的出招(一):请结合发行人历史股权变动情况、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表决情况、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情况,补充披露将 XIANPING LU 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并说明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规定;

微芯生物在首轮回复中的拆招(一):微芯生物在此处的回答算得上是对上述所有问题的回答的概括和总结。其总结下来,认定XIANPING LU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如下:

一是XIANPING LU 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所对应公司31.8633%的股份,足以对公司构成控制。

二是XIANPING LU 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     

三是XIANPING LU 对公司其他股东具有较大影响力。

 

(5)针对就发行人是否满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一事

上交所在首轮问询中的出招(一):结合最近 2 年相关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 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的发行条件;

微芯生物在首轮回复中的拆招(一):通过表格直观的展示了最近2年内,公司5%以上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通过计算,虽然XIANPING LU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股权份额有所变化,但是无论如何XIANPING LU可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始终超过30%,因此认定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

 

(6)针对公司控制权是否具有稳定性一事

上交所在首轮问询中的出招(一):说明发行人的控制权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否稳定,以及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

微芯生物在首轮回复中的拆招(一)

一是实际控制人XIANPING LU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拥有重大影响。

二是XIANPING LU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承诺首发上市后锁定股份36个月。

三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已出具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因此,微芯生物认为发行人的控制权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能够保持稳定。

 

三、问询数据概览

第二部分的问询与回复的内容较多、较为繁杂,为让读者更直观更简单的感受问询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虞律医药”对相关事项做了如下的分类和统计:

 

(一)三轮问询及回复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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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虞律医药的统计和比较,从上交所受理微芯生物首发申请到发出第一轮问询上交所用了13天,而微芯生物对第一轮问询的回复用了14天;上交所从接到微芯生物的第一轮回复到发出第二轮问询用了6天,而微芯生物的回复用了16天;从第二轮回复到第三论问询,上交所只用了1天,而微芯生物的回复则用了5天。

单从问询和回复的时间来看,上交所发出问询的时间间隔逐步的缩短,甚至于从第二轮回复后到第三此问询只用了短短1天的时间。而微芯生物的回复用时在第二轮和第三轮是远远高于上交所的问询用时间隔的;但从这一点来看,虞律医药可以明显的感觉到上交所对实际控制人的问询越来越熟练和刁钻,微芯生物在回复上稍显弱势。

(二)三轮问询中涉及到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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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轮问询及回复中,涉及到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题数量最多的是第二轮问询,总共涉及9个问题。数量最少的是第三轮问询,只剩下了1个问题。由此虞律医药认为,上交所在对具体问题进行问询的时候,往往第一轮较为宏观粗略、第二轮则集中炮火地毯式轰炸、第三轮则是对第二轮炮火余留下的“存疑”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斩首”。

 

四、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上交所与微芯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三问三答”的整理和分析,虞律医药认为对于具有相同股权结构、意图在“医创板”进行首发上市的公司来说下列事项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表决权的来源

在股权极其分散的情形下,获得更多的表决权是首要的任务。那么如何获得更多的表决权呢?

一是通过自身直接持有公司更多的股权。不过这是看似简单却操作很难的做法,因为对于想在“医创板”上市的企业来说,其体量都相对较大,想要获得更多的股权意味着需要更多的资金去购买,对大部分人来说不现实。

二是通过担任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有限合伙等员工持股平台中的合伙事务执行人,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获得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此种方法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将会在下文进行论述。

三是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获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此种方法也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难题,下文将会对其进行论述。

 

(二)通过担任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有限合伙等员工持股平台中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来获得表决权应注意的问题

1.合伙协议里面对表决权行使的约定要明确,要确保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能够完全自己行使该合伙持股所对应的表决权。

2.特别是要注意要避免出现无法行使表决权的情形,在设计合伙协议的时候应该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

3.为保持获得的控制权的稳定,应把其他合伙人能罢免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事项进行必要的限制。至少在一般情形下,合伙事务执行人不能被罢免。

 

(三)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获得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表决权应注意的事情

1.一致行动协议签订的时间要符合规定。如果确实是之前已经形成了一致行动但是没有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可以在之后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中对之前存在的事实进行确认。但是这种做法需要披露报告期内所有一致行动的事实,相对来说要证明的难度较大。在微芯生物这个特例中,上交所对此问题的问询最多最深入。

2.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要设计得当,确保能够确实控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只有这样才不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

3.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不能当然的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还需要注意所取得的表决权应该在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中占相对多数。要确认其他股东没有类似的一致行动协议,方法是其可以出具确认书和不谋求控制权的说明。

(四)要确保获得的控制权能够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保持稳定。上交所在问询的时候会比价关注申报企业的控制权是否在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在企业上市后相对长的时间里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取得控制权,一定要重视其稳定性。

(五)实质重于形式。是否认定实际控制人及认定多少实际控制人,医创板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总的要求是企业自行决定,但是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能弄虚作假、虚构事实。

 

综上,对上交所三问微芯生物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虞律医药认为并不是其“杠上了”,而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涉及的方面较多,需要披露的事项较多。现行的规则对此也并没有十分清晰而细致的规定,因此上交所刨根问底的做法一方面是能够大浪淘金,分辨出是否认定的实际控制人是确有其事;另一方面也是为后续申报的企业树立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和参考的实例。从这个方面来说,上交所实乃用心良苦。


[1] 详情请搜索我们另一篇文章:《读懂医创板:从微芯生物的治理结构看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2] 《读懂医创板:从微芯生物的治理结构看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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