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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决议效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何周 姚娟 2022-12-09
[摘要]《确认民办学校章程效力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文中,我们认为,民办学校章程包括对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身份等行政许可的内容,确认章程效力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利害关系人无法通过民事判决确认章程效力,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对章程修订与否的决议效力,特别是决策机构因内部矛盾导致决策僵局,确认决议效力则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以一则案例就该问题展开分析。

《确认民办学校章程效力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文中,我们认为,民办学校章程包括对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身份等行政许可的内容,确认章程效力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利害关系人无法通过民事判决确认章程效力,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对章程修订与否的决议效力,特别是决策机构因内部矛盾导致决策僵局,确认决议效力则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以一则案例就该问题展开分析。


一、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0日版白求恩学院章程规定,校委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校委会委员十一名,校委会终身委员五人,由张某某、郭甲、郭乙、郭丙、郭丁组成。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包括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等,但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召开校委会会议,主任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校委会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无故不到者属弃权。出席校委会的人数须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不够五分之四以上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委员追认的人数超过五分之四以上时,其决议有效。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委会五分之四终身委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等内容。


2015年10月5日,张某某、郭甲、郭丙在郭丁以及郭乙没有参加和正当召开校委会的情况下,作出新的白求恩学院章程一份,该章程加盖有白求恩学院印章,主要变化内容为:本届学院校委会终身委员四人:由办学人张某某、郭甲、郭乙、郭丙组成;本届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办学人产生;新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委会终身委员同意通过。本届校委会委员共九名,其中终身委员四名……出席校委会的人数须为终身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终身委员追认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时,其决议有效。章程的修改,需经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终身委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


在本案中,张某某、郭甲、郭乙、郭丙、郭丁为白求恩学院举办者。郭乙任期已满和在任期间的错误表现,经校委会2015年8月10日的会议决定,推举郭丙接任法人代表、校长职务,将郭乙改为郭丙为法人代表、校长。因章程修订、法定代表人与校长人员的变动,郭乙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白求恩学院修订的2015年10月5日版章程无效。


二、 裁判结果


本案虽不及郭丁诉白求恩学院确认2015年10月5日版章程无效一案坎坷,但仍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限于公开渠道未能查询到本案最终生效法律文书,河南高院准予白求恩学院的再审申请的说理部分已充分表明其对白求恩学院校委会决议效力的倾向性意见。


(一) (2019)豫0103民初2248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白求恩学院的2015年10月5日版章程无效。


(二) (2020)豫01民终11150号


白求恩学院不服(2019)豫0103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郑州中院认为,2015年10月5日修改制定的白求恩医学院章程的参会人员仅为张某某、郭甲、郭丙三名终身委员,未达到章程规定参会人数,也未达到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人数,故该章程的修改违反了2009年9月10日版学院章程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原审判决2015年10月5日版章程无效依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2021)豫民申1844号


白求恩医学院不服(2020)豫01民终1115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认为,白求恩学院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裁定: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 案件分析


本案诉讼请求是确认章程的效力,究其根本是确认2015年10月5日校委会决议的效力。基于此,延伸出下列三个问题:


(一) 确认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决议效力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我们认为,确认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决议的效力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理由如下:


第一,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职权决定了其决策范围,内部决策结果不影响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决策机构的职权范围更多侧重于内部管理,即便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还需报审批机关批准,如: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等变更。经审查民办学校报批的相关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有权不予批准。


第二,人民法院有权对非营利性法人或营利法人的决议效力进行裁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第二十一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270项“公司决议纠纷”包括:(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等规定,人民法院是决议纠纷的裁判主体。因此,确认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决议效力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实现。


(二) 确认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决议效力之诉的原被告主体范围


我们认为,提起确认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决议效力之诉的原告应为与决议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被告应为民办学校。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等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董事或理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人员不是所有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决议纠纷的适格原告。如决议内容未对该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施加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效力之诉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概率较大。如(2019)豫民申3015号裁定书认为,关于将白求恩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郭乙变更为郭甲的问题,与郭丁无直接利害关系,可由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法主张权利。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还要求是基本的、必要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参照前述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决议效力的案件,应当列民办学校为被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第三人。


(三)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决议效力应如何认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在本案中,白求恩学院设立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2015年10月5日,张某某、郭甲、郭丙在原告郭乙、郭丁没有参加和正当召开校委会的情况下,张某某、郭甲、郭丙三人作出修订章程。(2021)豫民申1844号裁定书中,河南高院认为,“法院的裁判在学院实际运作陷入僵局时,应当秉持立法本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修改学校章程,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的规定,帮助学院走出困境与僵局,实现发展;同时家族成员之间也应该相互扶持,守望相亲,友爱和谐,团结一致,共同促进家族事业发展,使家族成员共同受益。原审未考虑校委会终身委员只有4名,依据2009年《学院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来考量认定2015年《学院章程》的修改,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充分。综上,郑州白求恩医学专修学院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我们认为,河南高院未完全理解白求恩学院2009年9月10日版章程关于校委会会议的相关规定。根据2009年《学院章程》规定,修订章程的决议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2)五分之四以上校委会委员同意;(3)五分之四终身委员表决通过。河南高院力求化解白求恩学院内部僵局的初衷值得赞许,但片面理解为“白求恩学院章程修订有且仅需五分之四终身委员表决通过即为有效”有失妥当。在本案中,2015年10月5日,张某某、郭甲、郭丙在郭乙、郭丁没有参加和正当召开校委会的情况下,张某某、郭甲、郭丙作出修订章程的决定违反了章程规定的校委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要求,决议应为不成立。即便内部决策僵局,校委会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职,履行会议通知义务,各校委会委员按照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在校委会会议不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情况下,校委会委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决确认决议的效力。此时,人民法院可以秉持立法本意,综合考量决议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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