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与零售行业-运动鞋服产业-税务优惠政策实务指南及操作指引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2023-08-17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决策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在纾解企业困难、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税费优惠政策是积极财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直接有效和公平的惠企政策,能够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好转、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充满活力的亿万经营主体。随着提振消费的政策持续出台,未来一段时间消费市场复苏步调有望加快。运动鞋服产业作为消费零售业重要的细分行业之一,可以借助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节约企业经营成本,扩大经营规模,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关键词】涉税优惠 消费与零售 运动鞋服产业 减税降费
一、运动鞋服产业概况及特点
(一)运动鞋服产业概况
近年来,我国民众越来越注重健康,体育运动成为了生活的一部分,参与体育运动的人数越来越多,这也推动了运动鞋服产业需求的增长。2022年冬奥会的成功举办,也掀起了冰雪运动的热潮,冰雪类运动鞋服需求快速增长。各类品牌商加快在产品端、渠道端的布局,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积极提升产品的功能属性,更多的本土国朝品牌获得国内消费者的认可。据资料显示,2022年我国运动鞋服行业市场规模为3627亿元,同比增长2.2%。从人均支出方面来看,2021年我国人均鞋服支出达到303美元,其中运动鞋服是服装各品类中增长最快的品类之一,2021年中国人均支出40美元,占比为13.2%。但对比发达国家,2021年美国和日本人均运动鞋服支出是我国的10.3倍和2.5倍;美国、日本人均运动鞋服支出占总鞋服支出的比例在2021年分别达到37.7%、19.1%。由此可见,我国人均运动鞋服消费仍有较大提升空间。[1]
与此同时,我国一直在宏观政策层面支持体育运动的发展,建设体育强国一直是我国发展的主要战略之一。“十四五”期间的一个战略目标是到到2030年,体育整体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形成政府主导有力、社会充满活力、市场规范有序、人民积极参与、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体育发展新格局。到2035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指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要从2020年底的2.2平方米增加到2.6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要从2020年底的37.2%增长到38.5%。在体育产业方面,目标是总规模达到5万亿元,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居民体育消费总规模超过2.8万亿元,从业人员超过800万人。[2]由此可见,在我国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体育产业将快速发展,催生出庞大的运动鞋服需求市场,进而推动行业的发展。
(一)运动鞋服产业特点
运动鞋服产业主要呈现出以下三大特点:
1、运动鞋服普适性更强,受众面更广,消费者群体庞大。相较于其他服饰类别,运动鞋服更加舒适百搭,适合全年龄段的日常穿着,包括儿童和老人。无论是否有运动习惯,人们都会有运动鞋服的基础消费需求。而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参加的运动项目向多样化和专业化推进,对运动服饰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和精细化的特点。
2、互联网零售市场占主导地位,特色旗舰店成为线下零售主力。越来越多的运动鞋服品牌开始借助互联网进行销售和宣传,这不仅能够降低销售成本,还能够吸引更多的年轻消费者,线上平台呈现出多极化趋势,直播平台优势渐显。随着消费者购买习惯的变化,传统的实体店销售渠道正逐渐被互联网销售取代,各品牌商持续关闭亏损低效店铺,设立具有特色的旗舰店深化品牌形象,提升消费者体验。
3、国际品牌占领头部市场,本土品牌逐渐崛起。前五大品牌中国产品牌和国际品牌分庭抗礼,但龙头位置长期被耐克占领。但是随着国民对于中国文化自信感增强,本土品牌产品力逐步提升,消费者对于国货的关注度和认可度逐步提升。本土龙头安踏、李宁等品牌产品质量、设计已接近于国际龙头,加上新疆棉事件对海外品牌的短期冲击,本土品牌发展优势明显。
二、运动鞋服产业税收政策概述
(一)运动鞋服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梳理
近年来,为了助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激发各行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持续盈利,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并积极推进政策贯彻落实,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等。运动鞋服产业中的各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节税,减轻财务负担,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升级、生产扩张、市场开发等方面,探寻更好的发展前景。以下是运动鞋服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汇总梳理表。
(二)运动鞋服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1.晋江市运动鞋服产业园区
2007年12月18日,中国体育总局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落户福建晋江。这是继深圳和成都之后第三个获得这个称号的城市。晋江市体育用品制造业占全市GDP的18%,体育用品生产企业3000多家,国家体育品牌42个,上市体育公司3家。此外,赞助中国羽毛球队、体操队等16支国家运动队和CBA、全国排球联赛等17项重大体育赛事,聘请76名体育明星为企业形象代言人,投资超过10亿元。晋江作为中国重要的体育用品制造基地,拥有37个国家体育产业品牌;晋江市政府还提出了“将晋江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体育产业基地,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体育城市”的目标。晋江鞋服产业链完整,集群规模超过3000亿元,是世界运动鞋服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同时,晋江继续通过科技授权、数字授权等方面提高产业质量和效率,建立了“数字智能转型”的核心发展战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预计2022年晋江数字经济规模将达到1780亿元,占GDP的56%。鞋服行业数智融合已成为晋江乃至全国鞋业、体育产业不可逆转的趋势。
为了促进运动鞋服企业的发展,晋江市税务局推出税务管家服务,采取线上辅导和线下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分析重点企业的涉税需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深入研究解决业务难题,实现企业诉求第一时间响应、难题第一时间解决。在晋江税务部门的努力下,闽捷办、云办税厅、税悦工作室等服务举措加快落实,纳税人满意度不断提高。
2.荆门市运动鞋服产业园区
李宁(荆门)产业园现已成为李宁集团在全国最大的体育用品生产基地和物流集散地,世界一流的体育用品研发基地,全国市场50%以上的李宁体育运动装备均发自荆门。荆门高新区由此成为华中地区首个、全国第六个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3],荆门市将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年度主营业务应纳税收入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连续3年主营业务应纳税收入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申报未通过的企业奖励 6 万元。随着运动鞋服产业转型升级为科技驱动、智能制造的产业,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政府扶持。
(三)运动鞋服产业涉税优惠政策重点问题分析
在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对优惠政策“知而慢享、享而不全”,导致一些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没有“应享尽享”,减税降费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企业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产生这类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税企信息不对称。涉税优惠政策包含多个税种,涵盖不同税目,某些行业还会出现针对性的政策,具有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企业财务人员有时候没有及时学习掌握最新涉税优惠政策,对具体政策的延续、变更、终止都没有及时关注;企业管理人员通常也不关注、不了解相关政策,税收筹划意识不强;另外,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对每一个纳税人做到全方位的监控,有时候并不能及时发现并提醒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变更申报。
第二,企业虽然了解涉税优惠政策信息,但是对申报的操作方式不熟练。企业财务人员可能怠于申报税收优惠,错过政策实施时间,或者在文件资料提交和备案程序中出现错误。
为了更好地享受涉税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具备各种必要的措施和手段。首先,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增强联系,加强沟通,及时提出涉税诉求,利用好其提供的专业服务,搭好税务“便车”,确保各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其次,企业应当做好税收筹划,加强业财税的深度融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密切关注、动态跟踪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业务的涉税优惠政策,查缺补漏,以准确享受到各种优惠。笔者结合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文章第三到六部分梳理了运动鞋服产业具体涉税优惠政策与操作指南,便于企业及时规划和调整。
三、增值税减免政策与操作指引
(一)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1.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 操作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5. 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没有发生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减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率预缴增值税。
(二)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运动鞋服产业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
1. 适用对象: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
2. 政策内容: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3. 政策依据:《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4. 注意事项:横琴、平潭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对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对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四、消费税减免政策与操作指南
(一)对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消费税
1.政策内容:对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消费税。
2. 政策依据:《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二)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运动鞋服零售企业免征消费税
1.政策内容: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 政策依据:《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3. 注意事项:横琴、平潭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与操作指南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 政策内容: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 操作指南: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 注意事项:
(1)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2)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适用对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除外,即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不享受此加计扣除政策。
2.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 办理方式: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如果属于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研究开发项目,还应留存备查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4. 办理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5. 享受时点: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就是转过年来的1月至5月底之间)统一享受。
6. 申报指南:在企业预缴申报时就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如果采取手工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有较多优惠事项,企业在申报时请到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享受优惠时,还需要根据前三季度相关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一张表单,查询编号A107012即可找到。填写时,请先认真阅读该表单的填报说明,再根据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其中,企业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或者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的,按照填报说明,可不填写部分明细行次,填写更加简便。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即为预缴申报享受的优惠金额,请务必准确填写,并与预缴申报表填写的数据保持一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后,只需将其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7. 注意事项:
(1)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3)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在亏损状态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增加亏损额。所增加的亏损额,按照税收规定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弥补,这样就会减少弥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税前扣除政策
1.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 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4. 注意事项: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3)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六、其他税费减免政策与操作指南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政策
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政策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4. 申报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二)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
1. 政策内容: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三)契税免征政策
1.政策内容:(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本文撰写白佳瑞亦有贡献。
作者专著推荐:《消费与零售行业合规指引》
全开明律师结合多年实践经验,站在企业视角,直击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的痛点,撰写《消费与零售行业合规指引》一书。本书通过独特的分析结构,从市场监管、税务监管、刑事处罚以及行政救济等四大角度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合规思路和判断,有效衔接政府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本书通过揭示消费和零售行业中的违法违规常见行为,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困境进行分析,展示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并结合监管部门发现、稽查、监管路径,为消费与零售行业合规经营进行指引,为消费与零售企业提供专业的合规指导,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1] 华经产业研究院出版的《2023-2028年中国运动鞋服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及投资规划建议报告》。作者:ytrd6041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24234196 出处:bilibili
[2] 《“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
[3] 荆政发〔2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