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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十年后律师不需要“大所”---与刘桂明先生及陈文伟、王佳律师商榷

作者:吴卫明 2015-08-28
[摘要]近期,在刘桂明先生主持的微信中,刊载了一篇名为《十年后律师业不需要“大所”》的文章。该文章以网络时代的思维方式,深刻的阐述了律师行业发展和变迁的未来。并提出,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世界变平了,也变小了。原来依靠律师事务所规模吸引客户的方式,在网络化时代,由于信息不对称得到解决,所以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律师执业的必备条件。由于律师水平与事务所规模不成正比,在网络化条件下,律师事务所大小并非最主要的竞争因素。而大规模律所最终可能因为过高的成本而消亡。

近期,在刘桂明先生主持的微信中,刊载了一篇名为《十年后律师业不需要“大所”》的文章。该文章以网络时代的思维方式,深刻的阐述了律师行业发展和变迁的未来。并提出,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世界变平了,也变小了。原来依靠律师事务所规模吸引客户的方式,在网络化时代,由于信息不对称得到解决,所以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律师执业的必备条件。由于律师水平与事务所规模不成正比,在网络化条件下,律师事务所大小并非最主要的竞争因素。而大规模律所最终可能因为过高的成本而消亡。


对于该文章的观点,吴卫明博士认为,既有符合网络时代律师行业发展趋势的内容,也有对律师行业本质认识不足之处。律师行业会被电商改造,但是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在网络时代依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应该卸掉营销的包袱,做网络时代全面的优质内容提供商。


一、律师业务的不同决定了事务所规模的大小


1、诉讼业务与民事业务强调个人能力,与事务所规模无关


律师行业中,诉讼业务及民事业务,强调律师个人对于法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精准把握,单个律师完全可以完成业务的全部流程。在这一领域,律师加盟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因为律师制度的强制规定。而加盟大型律师事务所,则更加看重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效应。


在网络化环境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消除,客户有机会通过网络的公开信息,对律师进行甄别,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不再是重要因素。如果抛开制度因素,律师甚至没有必要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2、金融、并购等非诉讼业务需要协调,事务所合理规模是执业的基本条件


不能用普通商业的眼光看待法律服务行业,在商业贸易中,买家和卖家的交易是一个各自认为效用最大化的过程,网络解决的只是买卖信息的撮合问题。


法律服务的本质则是为交易双方的博弈过程提供智慧和法律工具支持,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中,某一方通常会需要多名律师共同提供服务。此时客户将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通过互联网组织多名自由律师或在不同机构执业(我们抛开制度因素)的律师共同提供服务,这样可以节约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组织成本和房租成本;另一种选择是,由同一机构的多名律师共同服务,但是需要承担背后隐性的房租成本和律所内部组织成本。


在第一种方案中,房租成本的确可以降低,但是用临时组织的人员组建团队,依然会有巨大的摩擦成本。同时,如何解决信任问题,也将是客户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或者说,客户在网络上发出组建临时团队的信息,需要向来自不同机构的多人公开其商业目的,而这恰恰是项目早期客户需要面对的难题。我们知道,律师费用在一些大型项目中,与失密或者提前透露商业意图可能带来的损失相比,并不那么突出。也就是说,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在价格方面弹性不大。律师成本仅仅是一个次要因素,而交易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


在第二种方案中,客户只需要面对律师事务所的团队负责人员,在项目正式选定律师之前,信息仅向一家机构的特定人员进行了披露,客户的安全体验感觉会更好。


综上,能够为客户的复杂项目提供综合服务是大所的优势。律师事务所规模,本身是律师行业自然选择的结果。大所的出现绝非仅仅因为市场营销需要或者仅仅因为律师制度的原因,而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虽然我们不排除有些大所是为了营销而组建。


二、律师是网络时代OTO的信息把关者,本质是经营风险,合理规模是必要的


在金融业务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时代,虽然交易可以通过网络完成,但是资产、抵押物、质押物仍然是以实体方式存在。在网络时代,尽管征信可以通过数据方式部分解决。但线下资产的法律状态判定,仍然需要律师介入。


律师通过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将线下资产的可交易性、安全性、合法性展示给线上的投资人,投资人基于律师的信用而采信这些法律文件。因此,在金融领域,律师的任务之一是帮助社会主体判断风险。律师能否合理判断风险,不仅关系到投资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律师自身的风险。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律师职业本身也是在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就需要有风险承担能力。大型律师事务所在风险承担能力方面,相对具有优势。


三、网络无法消除律师竞争,大规模律所有利于产品研发


法律服务的细分领域很多,而且对专业研究能力的要求也很高,甚至有些法律服务,需要整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互联网固然可以为律师的研究、培训、教育提供很好的平台。但是,犹如法学院教育和律所内部培训有差异一样,互联网的信息获取与事务所内部的信息获取也是有差异的。我们仍以某个复杂项目的团队选取方式为例,一种方式是通过网络临时组建工作团队,另一种方式是寻找一家规模适当的律师事务所。


在第一种方式中,临时组建的团队,固然可以分享知识。但是,由于团队成员可能会在下一个项目中成为竞争对手。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如果这种合作关系是不固定的,各方都可能会有“机会主义”倾向,即:在团队内部的知识分享中有所保留。律师的对知识的保留,将给客户带来巨大风险。


在第二种方式中,由于团队的合作是多次、长期的,团队成员短期内成为竞争对手的概率较低,“机会主义”倾向也会降低,团队内部知识分享更为充分。这将有利于客户的利益,更有利于律师对业务的深入研讨和对产品的深度研究。

所以说,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在网络时代,依然具有生存的合理性。


四、大型律师事务所如何转型?


网络带来营销方式的变革,单纯依靠规模打天下的日子可能很快就会过去,而拼盘式发展的律师事务所更会迎来法律服务电商网站的强大挑战。吴卫明博士认为,大型律师事务所未来不应仅仅把规模作为营销的基础,而是应该逐渐演化为全方位的优质法律服务内容提供商。


人力资源在网络时代,依然是难以替代的巨大优势。大型律师事务所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人士,这是整合、研发一流法律服务内容的基础。


在法律电商还没有强大到足以完成法律服务行业重组的时候,大型律师事务所一定要有紧迫感。吴卫明博士认为,电商改造法律服务行业是必然趋势,电商的优势在于规模边际成本递减。与法律电商比拼营销,不是律师事务所的优势,这在商品电商的发展历程中早已经证明。电商可以颠覆商场,但是却无法替代工厂。法律服务内容需要专业技能,专业技能与边际成本规模递减规律之间并无正相关。也就是说,在专业内容研发领域和综合化的专业技能服务领域,电商可以整合渠道,却无法替代服务本身。


举个例子,LV可以在电商渠道销售,但LV依然是LV。同样的道理,大型律师事务所如果想在未来的网络时代生存,就需要把自己打造成法律服务领域的实践智库,做最好的内容提供商。如同在阿里巴巴的体系中,依然有淘宝和天猫的区别一样,法律服务的“卖家”也会因为内容的综合程度、内容的优质程度而有所差异。


科斯定理因为网络经济而有所修正,但成本的体现具有多样性,绝非租金成本那么简单。更何况,大型律师事务所也在进行远程化办公的尝试,律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与房租并无必然联系。社会组织的合理规模边际会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有所变化,但社会组织短期内并不具有消失的基础。大型律师事务所是行业发展的产物,即使在网络时代,合理规模,对于从事某些类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依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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