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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清单2021》对赴美上市的影响

作者:黄晶晶 林恳 余心朵 2021-10-22
[摘要]2021年10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的公告》[1](“《准入清单2021》”),《准入清单2021 》列有禁止准入事项 6 项,许可准入事项 111 项,共计 117 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减少 6 项。

2021年10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的公告》[1](“《准入清单2021》”),《准入清单2021 》列有禁止准入事项 6 项,许可准入事项 111 项,共计 117 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减少 6 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对于拟赴美上市企业,就《准入清单2021》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准入清单2021》中的“市场主体”不分内资还是外资,而是一律适用;


2、《准入清单2021》中的禁止准入类事项尽管只有6大项,但第1项在附件一中又详细列出了十五类、157小项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3、《准入清单2021》的许可类事项是指须获得审批后才能从事的业务,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因股东变更被要求重新审批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上市过程中的重组不会导致原有审批的失效;


4、《准入清单2021》中对原赴美上市的一些热门行业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1)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实践中主要涉及未经批准的“金融+互联网”企业;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从事持牌机构的资本市场业务,如发放贷款、代销金融产品、股权众筹等活动。---实践中主要影响助贷企业;


(3)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实践中可能涉及一些讯息传播类平台企业;


(4)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实践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和幼儿园不得在境外上市;


(5)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实践中与虚拟货币、矿机有关的业务基本暂停赴美上市。


综上,拟赴美上市的企业除需要中国律师确认主营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还需要确认是否存在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及经地方细化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甚至就上市前重组与原资质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赴美上市不会使公司丧失现有业务资格。此外,即使在各类负面清单生效前已经从事的业务,无论是否获得资格,一旦落入负面清单,需要中国律师就该等业务能否赴美上市做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就业务调整给予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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