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避税重点问题分析及合规建议----试论2024年7月1日发布的《2022中国反洗钱报告》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王良 2024-08-08【摘要】2024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2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报告明确列举了2022年央行会同法律部门在反洗钱调查工作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中国在未来将重点展开针对跨境避税的监管手段。本文将深度研读《2022中国反洗钱报告》以及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组(FATF)发布的《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提炼其中国内与国际重点打击的问题(虚开发票、跨境避税等)与重要监管的手段(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共同申报准则等),以及国际以公式分配法替代独立交易原则来应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未来趋势,为企业在跨境涉税与反洗钱方面提出合规建议。
【关键词】跨境避税 CRS 转让定价 涉税风险 金融资产 非金融资产 “穿透”原则 公式分配
一、《2022中国反洗钱报告》中的跨境避税问题
(一)内容概况
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反洗钱调查和协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力度,充分发挥反洗钱在维护金融安全、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双向开放方面的重要作用;会同公安部等11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进一步增强反洗钱工作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在扫黑除恶、反恐、反腐败、禁毒、反逃税、打击地下钱庄等诸多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共接收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3万余份,筛选后对需要进一步查深查透的线索开展反洗钱调查6200余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6300余条;协助侦查、监察机关对2600余起案件开展反洗钱调查共2.5万余次,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1600余起。
2024年5月27日至31日,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第四十届全会及工作组会议在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召开。全会讨论了内部治理、反洗钱国际评估、类型研究和技术援助等相关议题。全会期间,中国代表团介绍了我国反洗钱立法工作进展。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金融监测局签署了《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信息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境外金融情报机构签署的第62份合作文件。根据该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基于互惠原则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相关犯罪的信息收集、研判和互协查方面开展合作。
(二)重点问题
1.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骗取留抵退税
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组(FATF)2019年发布的《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2012年至2018年上半年,中国请求引渡的103起犯罪案件中,有3起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下,建立了打击虚开发票骗税的工作机制,针对“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骗取留抵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进行打击,查处了大量大案要案,成功有效地打击了大量虚开发票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票虚开一般涉及自产农产品免税、海关进口抵扣、黄金销售免税、未达起征点免税等领域,先获取进项抵扣的源头,再对外进行虚开。
2.涉税、跨境赌博、虚假外国直接投资(FDI)电信网络诈骗及虚拟币交易等地下钱庄犯罪
数据显示,加密货币已经成为洗钱犯罪新手段。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相关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2022年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公安首次通报“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串并涉电诈案件300余起;12月末,科尔沁公安分局破获一个利用区块链网络兑换数字虚拟货币洗钱团伙,涉案金额高达120亿元,为国内第二起特大虚拟货币洗钱案。
2022年底,由著名投资机构(如新加坡主权财富基金淡马锡、软银集团、红杉资本、老虎基金等)支持的FTX交易所申请破产保护。美国检方指控FTX创始人犯有洗钱和欺诈等罪行。另一家加密货币公司币安也传出被美国反洗钱部门调查,要求其提供有关非法交易和招募美国客户的信息,包括币安CEO赵长鹏、12名高管和合作伙伴的信息。2022年12月,外媒报道称“部分检察官认为已收集到足够证据,可以对币安采取积极行动,并对包括创始人赵长鹏在内的个别高管提起刑事诉讼,其他检察官则认为仍需要时间审查更多证据。”而早在2022年2月,美国司法部成立了一个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国家加密货币执法小组。
二、国际跨境避税的主要手段
(一)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OECD的例外条款
在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的认定主要依赖于收益原则和经济关联性原则。但数字经济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常设机构认定方式。OECD的常设机构认定范本中有一个例外条款为数字企业提供了国际避税的机会,即规定辅助性或预备性的营业活动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范畴。此外,OECD范本还规定常设机构需要具备三个特征:空间上有形、时间上相对长期以及实质经济活动。然而数字经济依靠互联网技术,使得企业不必完全依赖有形实体场所即可进行经营。数字经济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但是这也模糊了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界限,增加了判断所得是否与常设机构相关的难度。
(二)无形资产跨境交易与转让定价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企业的核心运营策略显著依赖于其无形资产,这类资产以其高度的流动性为特征。数字企业巧妙地利用这一特性,通过跨境无形资产交易来实现国际避税。具体而言,这些企业往往在避税地构建复杂的组织架构,包括壳公司与运营公司,以实现壳公司对无形资产(如品牌使用权)的完全控制。通过将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移至壳公司,而相应的运营公司使用无形资产则必须支付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数字企业成功地将利润从高税负地区转移至低税负地区。其次,数字企业事先与避税地子公司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按照成本收益对等原则,壳公司在收取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研发无形资产的巨大风险,从而避免了缴纳预提所得税。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进行无形资产跨境交易来跨国避税,所在国很难去衡量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只能根据适当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可以利用无形资产跨境交易进行价值链重组,进一步实现国际避税。
这种避税策略涉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复杂机制,其核心在于利用各国间税率差异,以最大化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通过精心设计的成本分摊协议和转让定价策略,跨国公司能够在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灵活调整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从而确保利润主要保留在低税国,进而显著降低全球税负。值得注意的是,谷歌、苹果、微软等国际巨头均采用了类似的避税手法,进一步证明了这种策略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三)资本弱化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是最常见的两种企业融资方式。由于股权融资产生的股息红利支出在税前不得扣除,而债权融资的利息支出则可享受税前抵扣的优惠,因此,企业往往会通过增加与关联企业的债务规模,来扩大可抵扣的利息支出,进而实现利润的隐性转移。这种策略不仅优化了企业的资本结构,还巧妙地利用了税法规定,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四)前往“避税天堂”
在全球范围内,典型的“避税天堂”包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荷兰以及卢森堡等区域。这些地区中,部分采取了彻底的免税政策,即免除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义务,转而实施一种基于注册管理费用的轻微财务负担机制。例如,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家公司的综合成本大致维持在2万至3万元人民币的区间内。近年来,随着OECD对税收优化实践的持续关注与施压,尽管相关成本结构可能面临微调上行的压力,但与全球其他地区或国家相比,这些避税地的整体税负环境依然保持着显著的低水平状态。以亚马逊公司为例,它是利用此类避税策略实现国际税务筹划的标志性数字巨头之一。亚马逊巧妙地在其欧洲业务布局中,选择了卢森堡作为设立其欧洲壳公司与运营公司的地点。其中,卢森堡壳公司以合伙企业的法律形式存在,性质被认定为非卢森堡居民企业,从而规避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责任。这一精心设计的架构不仅实现了避税的初衷,还进一步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将卢森堡运营公司的利润大量转移至壳公司,仅留取少量利润在运营公司,只需缴纳少量税款。此举充分展示了跨国企业在全球税务筹划中的复杂策略与创新能力。
三、中国针对跨境避税的监管手段
(一)国家税收情报交换手段、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1.制定背景
多年来,数以千万计的高净值人群,在全球范围内通过离岸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资产配置,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愈发严重。在此背景下,各国在加强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达成空前的一致,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标准应运而生。2014年7月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为增加国际间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提供了标准。AEOI标准包括两部分,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ACC)和统一报告标准(CRS)。交换过程如下图所示:
2.受CRS影响的人群
(1)拥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即在中国境外的金融资产(如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等)可能会被视为当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并与中国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
(2)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资产,即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将被视为“非居民账户”,其账户信息会被收集并交换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截至2019年7月,已有106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其中,92个国家(地区)已开展相关信息交换。《报告》显示,国家税务总局持续加强国家税收情报交换手段在防范打击跨境逃避税工作中的应用,2022年累计处理专项情报交换请求358件,并与106个国家和地区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二)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及公安机关联合研判
国家外汇管理局从资金渠道监管、违法行为打击、强化部门协作等方面持续推进跨境反洗钱工作。与公安机关开展案件及线索联合督导,集中推进案件立案、侦办和查处。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地下钱庄90余起,重点打击涉税、跨境赌博、虚假外国直接投资(FDI)、电信网络诈骗及虚拟币交易等地下钱庄犯罪。2022年完成6家商业银行总行外汇业务专项检查,首次系统化组织开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项检查,督促反洗钱义务机构完善内控、规范展业。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开展地下钱庄线索联合研判,持续提升线索精准性和成案率。与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涉税案件联合研判,主动从骗税案件中倒查地下钱庄线索;与公安机关搭建汇警数据查询专线,提升跨部门数据共享效率和反洗钱效能。加强警示宣传,公开通报6批50起涉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非法汇兑案件,有效震慑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际针对跨境避税的监管手段
(一)突破传统常设机构框架:印度“显著经济存在”的创新实践
为应对传统常设机构认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局限性,印度财政部于2019年开创性地引入了“显著经济存在”这一全新概念,作为对国内“商业联系”法律体系的补充与强化。此变革标志着实体存在的必要性在判定常设机构及相应纳税义务时已被显著淡化。在印度境内,数字企业仅需达到一定的收入或用户数量标准,即被视为拥有显著经济存在,进而归入常设机构的范畴。此外,鉴于数字经济对传统常设机构定义的挑战,印度还引入了“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允许那些虽在东道国无实体存在,但通过互联网技术长时间持续、大规模地进行实质经营的企业,也可以被认定为虚拟常设机构。
(二)强化无形资产跨境交易监管:英国转让定价数据库的构建
为有效遏制无形资产跨境交易中的避税行为,英国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斥巨资建立了一个全面而精细的转让定价数据库。该数据库广泛涵盖了有形与无形资产交易的信息,为税务稽查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显著提升了反避税工作的精准度与效率。这一举措不仅增强了税务部门对复杂交易模式的监控能力,也为跨国企业提供了更加清晰、可预测的税收环境。
(三)资本弱化应对策略:利息扣除限制规则的全球实施
针对数字企业利用关联公司债权融资进行资本弱化以规避税收的现象,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利息扣除限制规则。反避税指令中提出设置企业纳税年度内可以扣除的利息限额,阻止利润转移。欧盟成员国积极响应,纷纷将这一规则纳入本国税法体系。例如,法国设立了关联企业债权融资的利息扣除上限,确保超出税法规定应缴税款25%以上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而英国则采用固定比率法,对超过息税前利润30%的关联方利息扣除不予扣除。这些措施有效遏制了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手段转移利润的行为,维护了税收的公平与公正。
(四)实施国别报告制度:影响数字企业对避税天堂的选择
随着全球对数字企业国别报告的关注日益增强,国际社会各国普遍呼吁避税天堂加入信息交换系统。在OECD的积极推动下,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地开始实施国别报告制度。该制度明确了需提交国别报告的企业类型、报告期限及未履行义务的处罚措施,极大地提高了这些地区企业的税收透明度。国别报告制度的实施,对数字企业是否继续选择避税天堂作为关联公司设立地产生了深远影响,促使企业重新评估其税务筹划策略。
五、CRS下“全球反避税”的误区
(一)“CRS”等于“全球征税”吗?
CRS旨在通过跨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提升税收透明度,实现一国纳税人在海外所持有账户的“透明化”,而非直接等同于全球征税。全球征税(Worldwide Taxation)是基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要求纳税人作为某国的税收居民,应当就其全球所得向该国申报纳税;而CRS则侧重于信息交换,帮助各国税务机关核实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已依法纳税。
因此,CRS的实施并不直接导致海外资产的全球征税。如果只是持有资产,但并没有所得,自然也不会存在所得税上的全球征税问题。比如,在境外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身不会面临被计征所得税的问题,但是对于由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则需要加以考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载明,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文件并未明确从境外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同等享受免税。
(二)企业账户余额小于25万美元都不会被申报?
对于企业账户或者机构账户来说,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存量机构账户和新增机构账户来分别进行尽职调查(存量与新增账户的区分如下图所示)。
对于存量机构账户,若其账户余额或价值低于25万美元,金融机构在该时间节点虽可选择豁免尽职调查与申报,但仍需持续监控其变化。一旦账户余额或价值在其后的申报期末超过25万美元,则需进行尽职调查,确认是否需要申报。
(三)个人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才会被尽职调查和申报?
在CRS框架下,个人持有的所有账户,无论新增或存量、余额多少(甚至包括余额为0或者负数的情形),均需进行尽职调查。尽管为减轻金融机构合规负担,CRS以100万美元为界,将个人持有的存量账户分为高价值与低价值个人账户,分别适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允许对低价值账户采用简化尽职调查程序(如适用“居住地址测试”等),且低价值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时限通常要比高价值个人账户晚一年,但这并不意味着低价值账户可免于申报。
(四)房产、古董字画和珠宝等非金融资产不需要申报?
CRS的核心在于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而非直接针对资产本身。金融资产的概念与金融机构身份属性以及金融账户类别的判定密切相关,单从金融资产本身无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报。因此,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如房产、古董字画、珠宝等),只要它们被持有于需申报的金融账户中,均需纳入信息交换的范围。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信息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五)CRS实施后,离岸信托还有意义吗?
在CRS框架内,信托机构可能面临被界定为金融机构的情况,进而被要求对其账户持有人群体(如委托人、受益人等)实施尽职调查程序。反之,若信托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实体,且于金融机构中持有账户,则须披露其实际控制者(即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纳入CRS报告体系之举,并未削弱其固有的资产隔离、保值增值、税务筹划及信息保密等核心价值。从中国视角审视,CRS框架下的“资产曝光”实则仅针对税务机关而言,而跨国间信息交换机制严格遵循保密原则,确保了信托私密性的核心特质未受根本动摇,避免信息公之于众。
(六)通过调整居住国家可以规避CRS吗?
1.存放在美国(非CRS参与国)
美国虽未加入CRS,但早于2014年通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与中国建立了政府间协议的基础。尽管该协议目前处于草签状态,但中国已被美国财政部列入“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名单中。依据美国财政部与国税局发布的《税收程序规定(2016-56号)》及2017年9月发布的(《税收程序规定(2017-46号)》),美金融机构已着手收集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居民在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信息,并要求外国居民开户和填写W8表格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资料,这间接影响了CRS规避策略的有效性。
2.投资移民
某些国家如塞浦路斯、马耳他及太平洋岛屿国,推出了面向高净值人群规避CRS的“居民投资计划(Residence by investment scheme)”,旨在通过房产购置或投资活动换取国籍及税收居民身份,甚至当地的居住地址证明,但本人大部分时间仍生活在中国或者其他CRS需申报国家。进而在CRS框架下利用新身份管理金融账户,同时隐瞒自己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然而,此策略暗含重大风险。CRS要求账户持有人全面披露所有税收居民身份,在其提交给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中申报其所有的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任何故意隐瞒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行为,可能触发CRS成员国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乃至刑事追究,其隐瞒和伪造身份的行为,可能触及反洗钱等金融犯罪,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七)设立在“避税天堂”的离岸壳公司不需要被“穿透”?
“穿透”原则旨在揭示机构账户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尤其针对消极非金融实体(即不属于金融机构类别,不从事积极经营活动,收入主要来自利息、股息等消极来源的机构)。设立于“避税天堂”的离岸壳公司,尤其是那些仅用于“合同签订”与“收款”的外贸壳公司,往往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这些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与员工,仅持有能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如现金存款),在CRS框架下,其实际控制人信息需要被“穿透”披露,以确保税务透明度的实现。
六、反避税监管未来发展趋势---“公式分配法”
(一)提出背景
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成为国际税法反避税的理论前沿与实务热点。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独立交易原则不足以应对无形资产隐蔽性之独特属性,以及由该属性导致缺乏可比市价的现实困境。面对数字经济的挑战以及无形资产隐蔽性的双重难题,替代独立交易原则引发热议。2021年7月1日,OECD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双支柱”方案),以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方案中采用了包含公式分配要素的统一方法,对于公式分配法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多数学者认为,“BEPS行动计划”拓宽了无形资产的内涵和范围,强调无形资产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较之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估值难、收益高、风险高、流动性高、且形式多样,有形资产的纳税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不适用于无形资产。《OECD转让定价指南》规定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的价格法和利润法及其适用顺序,方法较为宽泛。“BEPS行动计划”明确规定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这两种具体方法,并对利润分割的路径作明确规定:路径一主要涉及合并和分割实际利润;路径二是合并和分割预期利润。然而,价格法和利润法,宽泛的指引抑或明确的限缩,本质上仍属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范围,仍未突破调整有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仍未实现针对无形资产特性而行之有效的纳税调整方法。
(二)公式分配法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在公式分配体系中,跨国公司可将与其具有实质性依存的公司间的利润和损失合并,作为单一实体的综合所得按照预先设定的公式,在公司从事有价值经济活动的所有国家间进行分配。假设所有的国家都使用该体系,并就应纳税所得额达成一致性合理的定义,那么,跨国公司的全球所得将被一次征税,无需双重甚至多重征税。与独立交易原则相比较,公式分配法将包括从无形资产获得收入在内的所有收入,按照既定的要素和比重分配给生产和销售商品的每个国家。相反,独立交易原则下,无形资产收益被分配至实际执行开发(Development)、价值提升(Enhancement)、维护(Maintenance)、保护(Protection)、应用(Exploitation)(统称为“DEMPE功能”)或者承担风险DEMPE的企业。
1.公式分配法的税基是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而非内部交易的部分利润,按照实际经营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原则,全球范围的利润和所有相关税收管辖区,均可以参与利润计算,从而获得税收收入,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同时各国的国内税法仍保持独立。
2.公式分配方法无需作成本估值和市价比较,计算简单,税收确定性高,征纳双方的监管成本和合规成本都将得到降低。
(三)公式分配法的实际应用
公式分配法的应用必须明确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征税单位、公司的全球利润和分配利润的公式。其中,分配利润的公式必须足够合理,平衡各国税基份额,在因素选择及权重方面均面临较大的技术挑战。至今,国际社会尚未成功设计一套合适的利润分配公式。部分国家和组织尝试了不同因素的公式组合,加拿大采用二因素(目的地销售和工资)来分配企业收入:美国采用马萨诸塞州三因素(财产、工资和销售额)来分配企业收入,但适用范围仅限于部分州:欧盟采用不同权重的三因素,即统一合并公司税基方案(CCCTB),而欧盟的BEFIT方案中则考虑包括营业收入、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劳动力(人员和工资)以及销售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公式如下:
假设,跨国公司X的总部位于发达国家A,其资产、工厂及员工的80%位于发展中国家B,并在低税收管辖区C国设有子公司Y,负责公司事务并拥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相关权利。按照目前的转让定价规则,该公司大部分利润将在C国进行申报。在该公式下,假设X公司获得总利润30亿元,将劳动力、资产、销售总额分为8亿元、10亿元和12亿元,即使不考虑工资额,B国也至少可以确定获得作为资产所在地的10亿元和员工人数的6.4亿元,共16.4亿元的应税利润,这在当前规则下显然是不可能的。该假设数据可能并不精确,但可以明确将劳动力因素的一半分配给员工人数多的B国,尽管其工资总额可能与居住在A国的同一公司的少数员工的工资总额低得多,在销售和资产因素不变的情况下,B国所获得的税收收入一定会相应提高。
目前,公式分配法仅在美国、加拿大、欧盟存在提议和实践,尚未形成国际统一公式。数字经济的发展和“BEPS”行动计划的出台,使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避税与反避税规则越发复杂。“双支柱”方案意味着将建立一个依赖于新征税权的联结度规则和全新的国际税收体系。通过科学的因素选择和权重分配,设计合理的公式分配实施方案,重塑全球税基,方能使税收与价值创造相一致,构建更加公平的国际税收体系。国际上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采用“公式分配法”取代“独立交易原则”或成为未来趋势。
以上文章撰写燕然然、余雪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1.《国际商务财会》2022年第22期《数字经济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思考》
2.《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年10月第23卷第20期《CRS下高净值人群海外避税问题研究》
3.《财会通讯》2024年第12期《公式分配法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跨境避税——一种新方法的精准模型研究》
4. 《中国外汇》2017年11月《CRS下“全球反避税”十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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