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趋势
作者:王清华 施珵 王沁怡 2021-12-14一、中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
2006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ited Nations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UNPRI)成立,希望推动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将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要素纳入投资战略决策考虑范围。受此影响,相关机构和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围绕企业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信息披露的评价要素以帮助投资人甄别投资项目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内部治理三个方面的表现,并引导企业在实现利润增长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目前,除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出台的《环境、社会和管治报告指引》外,内地并未有关于ESG信息披露的单独立法,但是沪深交易所作为联合国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UN 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 Initiative,UN SSEI)的成员,相继出台了有关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指南,同时证监会文件也对上市公司应当公布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内容做出说明,明确了需要强制披露环境与社会信息的企业类型和应当强制披露的信息范围。
(一)我国有关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沿革
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尚未专门就上市公司ESG披露情况作出独立立法。《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十条规定的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仅说明“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需要作出临时报告,但未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目前,针对ESG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散落在法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规则。
1、法律及部门规章
200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应注重履行社会责任。[1]该《准则》于2018年被修订,在修订后的《准则》中,首次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并在第八章增加了有关“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
2007年,原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和二十条通过概括和列举的形式明确企业应当自愿披露和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并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奖励措施。同年12月,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将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2014年,环境保护部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自行检测方案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2]同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延续了这一规定,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等基本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3]不难发现,针对企业环境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以环境保护部为主要监管单位,信息披露的主体主要是重点排污单位等特定类型企业。
2、规范性文件
2010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实施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监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并对环境信息进行准确地披露。其中年度环境报告书应包括产业政策,环境评估和“三同时”制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等内容。
2016年8月,中央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环境保护部,中国证监会等七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上市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即对相应污染物排放状况、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进行披露。
202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试点机构下发《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试行)》,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框架和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使得金融行业成为当年度所有行业上市公司中发布ESG比例最高的行业之一。[4]
证监会层面也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作出了诸多努力。2015年,中国证监会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中明确了对公司年度报告的最低要求,指出对投资者做出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向社会披露,其中包括环保风险。2017年6月,证监会与原环境保护部签订的《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规定,合作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引导资本市场主体从审计和日常监督等方面提高环境责任意识。
2021年2月,在《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将“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纳入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中。[5]2021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相较于以往的年度或半年度格式披露要求,《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标准和格式。[6]
3、行业自律文件
2006年,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通过兜底式的列举的方式将包括职工保护、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内容作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建议公司可与年报同时公布。[7]2010年,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专章的形式对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作出了详细说明。[8]2015年,深交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十章中关于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需要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共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并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8年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方式等,该文件沿用至今,并作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直至2020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提出上市公司应对公司治理信息、环境信息等非财务重大信息进行披露,其中特别强调了对于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单独、重点披露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9]
此外,2018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上市公司ESG研究报告》和《绿色投资指引(试行)》,构建了衡量上市公司ESG绩效的核心指标体系,[10]并计划于2020年末,针对所有上市公司实现EGS信息披露中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11]
4、中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立法趋势
回顾我国有关ESG信息披露的法律文件,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监管发展的基本趋势。首先,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监管文件的发布主体来看,我国立法基本呈现出由分散到集中的趋势。原先,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信息披露以包括环境保护部在内的各部门单独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但是缺少统一的规定和指引。而自2015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出台多项规定,这些规定和沪深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基本构成我国ESG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反映出我国对于ESG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定位逐渐清晰,与世界主要国家就ESG信息披露的管理接轨。
其次,从相关法律文件对于ESG信息披露范围的规定来看,呈现出由概括性规定到具体指导规则的趋势。ESG包括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三个领域,在2004年联合国契约组织提出这一概念之前,我国立法中就有关于披露“公司责任”“环境影响”等内容相关表述。但是由于立法部门分散,我国立法中一直较少直接使用ESG的概念,这就导致以往关于ESG信息的披露的要求往往仅能集中于的某一个领域,而不能涵盖ESG信息的全部范围。随着2018年对《准则》的修订,以及《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半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的出台,对于上市公司应披露的ESG信息范围进行了更广泛的定性描述,以期涵盖ESG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增加对上市公司的实操性。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ESG信息披露指南,但是沪深交易所正在计划联合制定ESG信息披露框架,[12]预计未来将就披露信息的范围、披露方式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最后,从监管机关的态度来看,ESG信息披露呈现出由自愿披露为主到趋向强制披露的趋势。由于ESG概念在我国立法进程中出现得较晚,目前,沪深交易所对于ESG信息的披露仍以鼓励自愿披露为主。但是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宣布将在2025年基本建成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届时企业需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13]预计未来包括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关也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ESG信息强制披露的要求。
(二)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实践中,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一直有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CSR)的传统,自2011年至2020年,在沪深交易所,我国A股市场发布CSR的公司数量呈现持续上升趋势,于2020年底达到1005家。[14]考虑到CSR中也包含环境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说,ESG要求披露的相关信息已经在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各上市公司关于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的单项披露规则中有所体现。但是相较于ESG报告,CSR对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也更为松散,因此ESG报告更能体现社会责任因素对于企业商业战略执行和价值创造能力的影响。
从披露的形式来看,根据深交所的建议,上市公司可选择与年报一同披露相关ESG信息,上交所则指出企业可视情况通过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等方式披露ESG信息,因此实践中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以年报、半年报、独立报告、临时公告等方式发布ESG相关信息。目前来看,发布专篇ESG报告仍属于上市公司自愿行为,但是近年来,中国头部上市公司对于ESG报告的披露愈加重视,沪深300的独立ESG报告披露比例已经超过80%。[15]需要注意的是,这些ESG报告多数没有经过第三方审计,体现出我国上市公司在ESG披露方面相较其他国家和地区仍有一定差距。[16]
二、中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范围
(一)ESG信息强制披露范围
目前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鼓励披露为主,特别是针对ESG报告,沪深交易所均将其纳入自愿披露的范畴内,仅对部分特殊行业,或特殊情形规定了需要强制披露的信息范围。具体而言,目前要求强制披露的主要情形如下表所示:
(二)ESG信息自愿披露范围
在环境责任方面,证监会不仅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还鼓励企业披露所采取的减少碳排放的相关措施及其减排效果,引导企业提高对环境保护及减排降碳的关注度。[21]沪深交易所和证监会则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向社会说明其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情况。比如,上交所规定,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公司可以在披露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公司治理一般信息的基础上,根据所在行业、业务特点、治理结构,进一步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个性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情况等。[22]从全球其他地区的经验来看,未来企业在环境责任方面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可能会包括:温室气体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能源使用情况、废弃物生产和废水排放情况、企业环境报告的范围、计算方法等。[23]
在社会责任方面,证监会综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更新,比如将原本要求披露的“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情况”变更为“巩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24]沪深交易所则重点关注包括上市公司雇佣情况、员工劳动健康情况、职业培训情况等在内的员工权益相关事项;上市公司产品责任、隐私与信息安全、商业贿赂、社会公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除此以外,上交所要求公司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以便更全面地评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具体效果。[25]深交所则鼓励上市公司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并指出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职工保护、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6]
在公司治理方面,证监会提出公司关键利益相关方的信誉及信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多维度监管和定期审核评估,强化了企业对投资者的管理。[27]企业应当披露关注公司核心竞争力、董监高职责及构成、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护、关键利益相关方声誉及信用等基础信息。根据沪深300已经披露的CSR及ESG报告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指标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现相对最好,而在与社会责任指标相关的信息披露环节的表现则有待进一步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沪深交易所及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在从事融资活动时,可能同样面临环境、社会责任的报告义务。比如,企业在申请绿色信贷时需要向银行定期披露与环境和社会风险相关的重大信息,[28]在发行绿色债券时应当定期向公众公开项目对节能环保目标实现的具体贡献程度,在进行碳配额清缴的过程中,也需要向主管机关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从广义上来说,这些都可能被纳入ESG信息的范围。
三、未合规披露ESG信息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一)未合规披露ESG信息的法律风险
对于自愿披露的信息,企业一般不会因未进行披露而受到惩罚,但是为了鼓励更多企业自愿公开有关社会、环境的相关信息,深圳交易所会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进行考核,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主动披露ESG履行情况,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29]
而对于强制披露的信息,由于相关规定中使用的是“重大事项”、“重大环境问题”等概括性的表述,缺少明确的公开标准,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企业因环保问题被通报处罚后,未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相关环境报告中披露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比如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18)在2019年因汽车排放问题,被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处以1.7亿元行政罚款,却未在年报当中披露相关处罚信息。[30]而上交所就相关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环保事项出具的问询函显示,企业应当充分提示所有未披露环保事故或被环保部门处罚而造成的相关风险。可见,对于环保处罚的披露,即使监管机构并未设定明确的信息公开标准,企业仍应当尽量全面地披露信息,以提示投资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未能妥善披露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可能会面临交易所的问询,甚至认定构成虚假陈述而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已经上市的企业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31]
(二)合规披露ESG信息的可行措施
为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全面合规地披露ESG信息,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上市公司应继续关注我国后续针对ESG信息披露机制的相关规定细则。考虑到目前对于信息披露的范围仅有原则性规定,披露信息仍存在内容不完善、口径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企业应当长期跟踪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及时调整披露内容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其次,上市公司应当继续完善已有的信息披露机制,可采用包括公布定量数据在内的方式增加企业信息披露中的数据支撑。由于缺乏详细的ESG信息披露指南,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公布的环境信息披露仍停留在宏观企业措施描述的层面,对于重要ESG信息的披露也有遗漏。因此,企业可以采取绩效表现为主的定量披露,并增加披露范围以提高企业的ESG评分。[32]
最后,上市公司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法律团队的帮助,以妥善选择公开信息的范围。ESG信息的披露需要与企业经营策略紧密关联,而非作为“漂绿”的工具,仅服务于公众形象的树立。企业应当结合自身运营情况及报表周期选择适当的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向社会公开与资源环境有关的经营信息,与企业实际运营结果相匹配。由于目前关于ESG信息披露的规则尚不明确,因此,上市公司可寻求第三方机构的指导,以避免公开信息范围选择不当导致未能充分披露交易风险,对企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注释
[1] 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证监发〔2002〕1号,第86条,该文件已被修订。
[2]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9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4年主席令第九号,第55条。
[4]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载
https://www.cfstc.org/bzgk/gk/view/yulan.jsp?i_id=1925&s_file_id=1867,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12日。
[5] 参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载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102/t20210205_392304.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6日。
[6] 参见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格式准则》,载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106/t20210628_40048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6日。
[7]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27条、第28条,该指引现已废止。
[8]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243号,第九章。
[9]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载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disclosure/specialmemo/c/c_20200818_517891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10日。
[10] 参见时代周报:《2021年上市公司ESG和高质量发展报告》,载
https://xw.qq.com/cmsid/20211108A05RVB00?f=newdc,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6日。
[11] 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载
https://www.amac.org.cn/industrydynamics/guoNeiJiaoLiuDongTai/jjhywhjs/esg/202001/P020200407729883597404.pdf,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6日。
[12] 参见第一财经:《相关人士:沪深交易所正在制定ESG指引 ESG信披力度将加强》,
载http://greenfinance.xinhua08.com/a/20210922/200201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9日。
[13] 参见《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环综合〔2021〕43号。
[14] 参见雪球网:《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现状与趋势》,载https://xueqiu.com/3410678413/167767649,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9日。
[15] 参见东方财富网:《沪深300成分股ESG披露比例超八成 国企发布最积极》,
载https://stock.eastmoney.com/a/20211206220382848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6日。
[16] 参见平安数字经济研究院,平安集团ESG办公室:《ESG在中国 信息披露和投资的应用与挑战》,载
http://www.pingan.com/app_upload/images/info/upload/abca57e2-1e7d-47ba-9cce-7833c47224fe.pdf,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12日。
[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5号公告,第41条。
[18]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125号,第8.9条。
[19]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第2条。
[2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2020〕101号,第8.2.5条。
[2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5号公告,第41条。
[2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2020〕70号。
[23] 参见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ESG披露政策:中国政策设计的重点》,载
https://d8g8t13e9vf2o.cloudfront.net/Uploads/v/z/d/esgdisclosureinchinakeyconsiderationsonpolicydesignbriefingfinalcn_635510.pdf,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7日。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5号公告,第43条。
[25]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
[26]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125号,第8.11条。
[2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5号公告,第21条。
[28]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银监发〔2012〕4号,第20条。
[29]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795号,第16条。
[30] 参见人民网:《排放造假 江淮汽车被罚款1.7亿元》,载
http://auto.people.com.cn/n1/2019/0707/c1005-3121815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9日。《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载
http://wap.jac.com.cn/u/cms/www/201904/30084720jpuh.pdf,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7日。
[31] 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载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808/t20180803_34217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7日。
[32] 参见李文,顾欣科,周冰星:《国际ESG信息披露制度发展下的全球实践及中国展望》,载
https://www.susallwave.com/big-shot-esg/details/1409704516316536834,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