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的工具:生前赠与和继承
作者:王丽 2023-06-29一、 生前赠与
1. 什么叫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一章“赠与合同”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赠与是一种直接、简单的财产分配工具,系赠与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的传承和处置的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赠与人会在生前自主完成赠与财产的转让和交付。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单务合同。
2. 生前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及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以下三类赠与不得撤销: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
(3)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行为,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3. 立遗嘱后又将财产赠与他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遗嘱效力如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是遗嘱视为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4. 先公证赠与后又公证遗嘱,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上海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公证赠与和公证遗嘱的案件,老人将房屋先公证赠与给孙子,后又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该房屋留给三个儿子,在后的公证遗嘱能对抗在前的公证赠与吗?答案是不能。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被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应该说是赠与人经过慎重考虑的,不存在一时冲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公证赠与,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5. 赠与与财富传承
赠与是受很多中国企业家青睐的一种财富传承方式,可以实现精准定向传承,生前解决财产分配问题,避免一代突发死亡、失能等意外情况出现时给家人造成的慌乱,避免遗产未经梳理、丧失或者被人窃取的风险,避免子女之间对优质财产的抢夺纷争,尤其是多子女家族,婚生、非婚生子女家庭。从财富传承角度来看,赠与的缺陷在于:一代对财产失去控制,无法避免子女不孝和挥霍;如果二代婚变,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难以防范外界“别有用心”之人对财产的觊觎,二代如果缺乏驾驭财产的能力,可能导致财产流失。笔者不建议一代在做财富传承安排时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尤其是大额、重要的资产,一旦公证则很难再撤销。
二、 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继承,是指一个人(被继承人)的生命结束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是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关系。
1. 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方式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1)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利用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及继承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2)遗嘱方式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内容的要求,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由指定主体予以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方式继承包括遗嘱继承、遗赠及遗嘱信托。
(3)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它们之间的效力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方式继承>法定遗赠
三、 法定继承
1. “法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法定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法定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不均等。
2. 法定继承与财富传承
法定继承不是一种理想的财富传承的工具,容易引起家族内部纷争。此外,还存在诸多问题:遗产的梳理和分割难、复杂的身份证明手续、遗产落入非本人意愿的继承人手中。
四、 遗嘱方式继承
根据遗嘱的内容不同,其形成的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方式继承细分为遗嘱继承、遗赠及遗嘱信托。自然人将个人死后的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即遗嘱继承;当然,遗嘱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将其合法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在委托人身故后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法律行为,即遗嘱信托。
1.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1) 遗产接收主体不同:遗嘱继承中,遗产的接收主体是被继承人指定的 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遗赠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受赠 主体是被继承人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
(2) 遗产接收主体意思表示不同: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 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若没有表示的, 则视为接受;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 方可视为接受遗赠,否则将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认为,60日的起算点,如果是死亡之前就知道的,从“死亡之日”起算。如果是死亡后知道的,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
(3) 取得遗产的时间不同:根据《民法典》第 230 条、1121条规定, 遗嘱继承的,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遗产的物权变动时间;而对于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其取得物权的 开始时间法律目前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共性: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之下,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力。举例:A老先生立遗嘱表示百年之后遗产全部由儿子B继承,B先于A死亡,并且B死亡时A已经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A死亡后将按照法定继承,不再执行遗嘱。
2. 遗嘱继承与遗嘱信托的区别:
(1) 遗产的权利属性不同: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遗嘱信托中的继承人取得的是信托受益权;
(2) 继承人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中,只有在世的自然人可作为继承人;遗嘱信托中,在世的自然人和尚未出生的人都可以指定为信托受益人;
(3) 遗产分配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中的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将直接分配给继承人;遗嘱信托中,受托人可以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将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条件、分步骤地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4) 形式要件不同:遗嘱继承中的遗嘱形式要件应符合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遗嘱信托中的遗嘱形式要件不仅应符合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还要符合信托法中关于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遗嘱在内容上应包含一个有效信托的全部条件。
五、 生前赠与和继承的税收后果
1. 不动产的赠与与继承
在不动产的赠与和继承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税种: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具体如下:
表5.1 不动产赠予与继承中所涉及的税种
具有免税资格的特定人群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主体:
第一类,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类,对转让人或被继承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总结:关于房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税赋最轻,向不特定的人生前赠与税赋最重。向二代传承房产,如果采用生前赠与则要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如果采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则仅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不征收其他税种。
2. 非上市公司股权赠与和继承
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赠与和继承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税种: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总结:一代向二代、三代传承非上市公司股权,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仅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不征收其他税种。
3. 上市公司股票赠与和继承
在上市公司股票赠与和继承的过程当中,涉及到的税种: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具体如下:
总结:对于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的赠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是需要按照 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操中,其实税负也是0或者很低。原因在于在依法继承的情形下,根据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转让方(即被继承人)的转让收入,是以转让方取得该股票时支付的成本计算,故实际税负其实为0。如果限售股的持有人将限售股以0对价或极低对价 转让给特定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这种赠与或者低价转让被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实际税负可以是0或者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