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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投资之土耳其篇(下)——投资路径选择

作者:王清华 施珵 王沁怡 金忆馨 袁柳雅 2024-06-26
[摘要]本部分首先就土耳其投资的路径选择进行梳理,说明新设实体、商业收购这些不同投资形式在土耳其所涉及的流程。在此基础上,对几种常见的投资路径进行分析比较,包括:是否需要设立SPV、设立合资公司或独资企业、采取新设实体或商业收购,以及采取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以期为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当地进行投资时选择合适的投资路径提供参考。

上一篇文章《中东投资之土耳其篇(上)——投资的一般规定及主要法律形式》介绍了土耳其投资的优势、土耳其主要监管规定和土耳其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具体要求。本部分则首先就土耳其投资的路径选择进行梳理,说明新设实体、商业收购这些不同投资形式在土耳其所涉及的流程。在此基础上,对几种常见的投资路径进行分析比较,包括:是否需要设立SPV、设立合资公司或独资企业、采取新设实体或商业收购,以及采取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以期为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当地进行投资时选择合适的投资路径提供参考。最后,本部分提示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当地投资过程中,应提高对当地法律规定的了解程度,采取尽职调查、购买海外保险等方式把控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一、土耳其投资的主要投资路径


(一)新设公司


对于希望在土耳其当地开展投资的企业而言,以新设公司的方式在当地开展绿地投资是较常使用的方式之一。根据《土耳其外国直接投资法》(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Law),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新设企业无需获得授权或批准。投资人可以在所在地的贸易登记处(Trade Registry Directorate,以下简称“贸易登记处”)办理公司设立事宜。


以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流程为例,通常涉及如下步骤[1]:


1. 通过MERSIS系统在线提交章程


在土耳其,所有类型的公司设立都需要通过MERSIS系统(Merkezi Sicil Kayıt Sistemi)进行。MERSIS系统是土耳其统一的中央登记系统,登记和存储商事实体的信息和数据。向MERSIS系统提交章程是在土耳其设立商业实体的启动步骤,通过MERSIS系统进行登记的实体会获得一个唯一的编号。


2. 公证并签署文件


所有在土耳其境外发布和签署的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或者该国的土耳其领事馆认证。签署、公证和认证必须由土耳其公证处进行官方翻译和公证。因此,为完成新设公司流程,外国投资者通常需要在新设公司流程开始之初完成以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以便向贸易登记处提交相关材料:

(1)由所有发起人在贸易登记处授权人员或公证人前签署的公司章程:

  • 如果外国投资者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每个自然人股东的护照(护照翻译公证副本;如居住在土耳其,则需要公证的居留许可证、税务识别号)。

  • 如果外国投资者是法人,则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投资者所在国相关机构颁发的法人股东的经营证书。该证书必须包含有关公司当前状况和签署人的信息。

②法人股东的有权机构作出的关于授权设立公司的决议。如果该法人股东成为新设立公司的董事,还必须在决议中包含该法人股东自然人代表的姓名以及法人股东的任命。

③如果由代理人进行相关程序,则需要提供公证的授权书。


(2)公证签名声明;


(3)公司经理的公证身份证明。


3. 获取税务识别号


公司必须从税务局获取非土耳其股东和董事的税务识别号,该税务识别号是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以存入注册资本所必须的。


就申请税务识别号,税务局要求的文件通常包括:①注册申请书;②公司章程(原件);③包含公司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副本)。


4. 向竞争管理局缴纳费用


公司注册资本的0.04%必须通过贸易登记处支付到土耳其竞争管理局(Turkish Competition Authority, TCA)的账户。土耳其竞争管理局是独立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能是防范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


5. 缴纳注册资本(如涉及)


土耳其对于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有时间要求。因此,受限于设立公司的类型不同,公司需在设立前或完成设立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新公司注册资本的25%需在公司设立前缴付,剩余75%需在公司设立后两年内缴付;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注册资本需在公司设立后两年内缴付即可,并非必须于公司设立前缴纳注册资本。


6. 向贸易登记处申请登记


向贸易登记处申请完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注册登记申请书;

(2)公司成立通知书;

(3)创始人在贸易登记处签署的公司章程;

(4)公司注册资本的0.04%已缴纳至竞争管理局的证明;

(5)每个被授权代表公司创始人的人员的签名声明;

(6)公司创始人的声明;

(7)商会登记表(需区分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8)董事会非股东成员关于确认承担董事责任的声明;

(9)实缴资本的银行证明(如涉及)。如以实物出资的,还需提供关于该等出资的实物资本的专家报告、相关登记机关关于实物资本未受限制的说明等文件。


贸易登记处工作人员在审核注册申请时,将对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的股份登记簿、经理会议记录簿、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簿等资料进行认证,并将在完成对公司注册的审核后约10日内安排在商业注册公报(Commercial Registry Gazette)上发布公司注册公告公告。


7.通知税务局公司成立


在贸易登记处完成注册后,贸易登记处会通知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公司的成立。在此之后,公司还应当从地方税务机关获得税务登记证明,并从相关的社会保障机构获取公司的社会保障号码。


(二)并购投资


1.收购土耳其公司的股份/股权


股权收购是收购一家私人企业较为常见的方式。《土耳其商业法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并未设置特殊的法定限制,但是外国投资者在收购土耳其公司的股权/股份时,仍需遵守对于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各公司章程也可能会对股权/股份的转让增加特殊要求。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方式有细微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收购一般主要涉及如下步骤:


1) 取得股东会关于批准股权转让的决议。通常只有取得代表标的公司股权50%以上股东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标的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更高比例。股权转让的有效日期是股东批准股权转让的日期;


2) 签署股权购买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购买协议必须在公证人面前签署;


3) 在工商注册处完成登记、公告。股东会批准股权转让的决议,以及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文件(如股权购买协议)应当一起在当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在工商注册公报(Trade Registry Gazette)上进行公告。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份收购的流程通常更为简单,由卖方和买方之间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并在公司的股份登记册上(the company’s share register)进行登记。如果股份以注册股份证书(registered share certificates)形式发行,则证书必须载明买方名称;如果股份以不记名股份证书形式(bearer share certificates)发行,则转移持有证书即视为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无需进行公证或在相关工商注册处(Trade Registry)进行登记,但是如果股份转让使得买方成为标的公司的独资股东,则需要进行登记。不过,虽然土耳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但是实践中倾向于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取得买卖双方的内部决议批准。


股权/股份收购还可能触发土耳其的反垄断审查。根据土耳其反垄断相关规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并购交易应事先取得土耳其竞争局(Turkish Competition Authority, TCA)的批准:


1) 交易各方在土耳其的总营业额超过7.5亿里拉,并且其中至少两家交易方在土耳其的营业额分别超过2.5亿里拉;


2) 至少交易方之一在土耳其的营业额超过2.5亿里拉,且至少交易方之一在全球的营业额超过30亿里拉。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加强对于特殊技术领域收购的监管,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门槛对“技术企业”(Technology Companies)的适用存在例外。如某一“技术企业”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则该企业不再适用关于“在土耳其的营业额超过2.5亿里拉”的门槛要求,其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门槛可能进一步降低至:(1)处于经营中;且(2)在土耳其地理市场开展研发活动,或向土耳其客户提供服务。“技术企业”是指在数字平台、软件和游戏软件、金融科技、生物技术、药物、农用化学品和医疗技术领域进行经营的企业。[2]


经营者集中审查分为两个阶段:预审阶段和最终审查阶段。土耳其竞争局通常在收到申请人通知后30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土耳其竞争局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仍未批准或启动针对交易的最终审查的,则视为批准了交易。如果土耳其竞争局决定启动最终审查的,最终审查通常在六个月内完成,但是土耳其竞争局也可进一步决定延长最终审查的期限。对于未取得土耳其竞争局批准即完成的交易,土耳其竞争局可以要求参与各方恢复原状,并可能对各交易方及其各自承担主要责任的高管处以罚款。


2.收购土耳其公司的资产


在土耳其进行资产收购,需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土耳其对于不动产(real property)的收购存在一些附加条件,外国投资者通常只有在收购标的涉及石油勘探和开采、旅游开发或不动产处于工业区时才可以收购不动产。并且,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收购后的两年内向土耳其环境、城市化和气候变化部(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Urbanisation and Climate Change)提交开发计划(development project),并在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开发计划。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不动产权上设定权利限制。[3]对于动产,根据土耳其法律的一般规定,动产的所有权应通过转移对动产的占有进行转让。在此基础上,转让人必须有权转让该动产所有权,且受让人必须以成为动产所有者的意图占有该动产,双方就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达成一致。


受限于拟转让的资产是否负有未结清的债务,就资产收购所需履行的程序可能存在进一步不同。如果拟收购的重大资产上附着有未结清的债务,则根据土耳其第6098号《土耳其义务法典》(the Turkish Code of Obligations, TCO,以下简称“《义务法典》”)以及第2004号《土耳其执行和破产法》(the Turkish Execution and Bankruptcy Law No. 2004, EBL,以下简称“《执行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买方作为受让人需要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且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撤销资产转让相关交易的权利。具体而言,根据《义务法典》第202条规定,当资产附带债务一起转让时,买方将对与相关资产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自买方通知债权人或在工商注册公报中公告的日期起生效。此外,自前述日期或债务到期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卖方作为原始债务人,将与买方在两年内共同承担责任。另外,根据《执行和破产法》,如果债务人欺诈性地将其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并且债权人由于该等欺诈性交易无法收回应收款项,则法院可以在债权人的请求下裁定撤销资产转让的交易。但是,债权人需要在相关资产转让的交易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提起诉请。根据《执行和破产法》第280条规定,为防止撤销资产转让的潜在争议,卖方应在相关资产转让之前3个月在工商注册公报上公告拟转让事项。为了进行相关登记和公告,需要取得股东大会决议(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或董事会决议。[4]


为了推进资产交易的进程,在资产买卖的过程中,卖方和买方可能会倾向于跳过前述的公告阶段以加速资产收购,但未进行公告将导致交易被撤销的可能性增加。此外,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资产的收购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土耳其的相关法规仅提供了一般性框架,并没有出台相关细则或具体要求。因此,中国投资者在拟进行资产收购时应咨询专业人员,根据拟收购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二、投资路径的考量


(一)是否需要设立SPV?


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进行投资时,需要考量的一大因素在于如何设计交易架构。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是否需要通过设立SPV对土耳其进行投资?如需,则通常在哪里设立SPV?


通过设立SPV对土耳其进行投资具有多种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① 风险隔离,且利于设置灵活的投资退出机制;

② 优化税务结构,实现投资税负最优化;

③ 便于利用SPV设立地在外汇、法律与监管便利;以及

④ 便于利用SPV平台进行合资与其他融资安排。


因此,在土耳其当地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离岸司法管辖区建立SPV,并通过该SPV收购土耳其当地公司的股份是较为常见的投资方法之一。[5]实践中,不少外国投资者通过在香港、卢森堡等土耳其以外地区设立SPV,作为完成对土耳其投资的通道。


相应地,设立SPV也会为外国投资者增加一些初始成本,和交易结构的复杂性。比如,外国投资者需考虑维持SPV的运营成本,并需在进行交易结构设计时就考虑到不同SPV设立地的税收政策及设立SPV可能会产生的额外税负。这需要外国投资者在项目投资初期就结合税务政策对交易结构进行整体考虑。


(二)合资或独资?


实践中,外国投资者考虑采取设立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方式在土耳其当地进行投资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① 土耳其当地对于该等业务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比如,对于媒体、航空等特殊领域,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法》尚未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单独持有全部股权,外国投资者无法以独资的方式开展投资;


② 外国投资者与潜在合作方自身的资信情况。如果外国投资者自身的资信情况良好,则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倾向于在当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独资的方式在当地开展投资;如果潜在合作方的资质良好、具有特殊的资质优势,则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倾向于与合作方开展合作;


③ 计划投资规模。如果外国投资者计划在当地进行投资的规模较小,则可能不会倾向于选择合资的方式。因为合资合作前通常需要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需就合资协议进行谈判,前期准备时间较长。


如果采取独资的形式,外国投资者还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一步考虑是否采用分支机构、联络处等更为灵活的形式对土耳其当地市场先进行初步了解。


如果采取合资的形式,则需要注意,根据土耳其法律,合资企业并不是一类单独的法律实体类型,土耳其亦没有专门调整合资法律关系和管理合资企业的法律。外国投资者和土耳其公司设立的合资企业需选择一种合适的实体形式,并适用该等实体形式所属公司类型的法律,常见的合资企业实体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适用《土耳其商业法典》等法律规范。如设立合资企业,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订立股东协议以规范合资企业各方之间的关系并对合资企业进行管理,此类协议条款可以纳入合资企业的章程。


(三)新设实体或商业收购?


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进行投资时,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行业特点、法律限制、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采取新设实体还是收购的方式进行投资。


通常以下因素可能使得外国投资者倾向于在当地新设业务实体:


① 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较小。相较于收购已有公司,在新设公司的投资模式项下,股东可免于承担因标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潜在风险。


② 便于完全掌握业务运营和企业管理。通过新设实体的投资模式,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战略,灵活设计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自主决策业务方向和管理模式,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


③ 不存在企业整合风险。外国投资者在新设实体的投资过程中,无需与标的公司进行整合,进而不存在整合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业务冲突、企业文化差异、人员流失等问题。


通常以下因素可能使得外国投资者倾向于选择商业收购的模式开展业务:


① 拟投资领域对业务开展资质的要求。如采取新设实体的方式,则外国投资者需就新公司的设立、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等全部所需证照、资质进行申请,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商业收购的方式则可以便利投资者直接利用现有实体的资质,快速开展业务;


② 拟投资领域的市场规模。商业收购模式能够使得外国投资者尽快吸收其他合作方的经营资源、已有业务、市场优势等,整合收购双方的优势资源,促进投资方更迅速地融入当地市场,提高目标公司的整体市场竞争力。在操作程序上较为简便,能够使得投资者尽快从持续经营的目标公司中获得投资回报。


如外国投资者计划采用新设实体的方式在土耳其当地进行投资,则应当结合业务开展领域选择合适的实体类型。如选择商业收购的形式,则应当充分考虑标的公司本身可能存在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以了解潜在风险。此外,商业收购还可能涉及反垄断风险,需要投资者了解当地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如需),并事先预留当地主管部门对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审查的时间、考虑无法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四)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


在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所有资产和债务全部转移到并购后的企业名下;在资产收购中,买卖双方通常可以选择出售或购买哪些资产。外国投资者应当综合考虑收购目的、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法律状况、标的公司所在国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监管规定及税收税负情况等以决定选择股权收购或是资产收购。


1. 股权收购


一般而言,考虑到如下因素,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倾向于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


① 灵活的交易结构设计。相较于资产收购,股权转让通常更为灵活、适用范围更广,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收购方式包括:部分股权转让、全部股权转让、分阶段股权收购、附加回购条款的股权收购等不同方式来实现其商业诉求。


② 法律程序更为简便。在收购程序方面,相较于资产收购需履行一系列程序如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批准等,股权收购更为直接。在股权收购中,几乎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可以在不需要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完成收购(除了具有控制权变更条款的协议,通常需要通知第三方或事先取得第三方同意)。不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必须在土耳其公证处(Turkish Notary Public)签署,股权转让必须在相关商业注册公报进行公告。


③ 税务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考量。基于税务考虑,股权收购或为有利。根据第488号《印花税法》(the Stamp Tax)的规定,股权收购协议免征印花税,而资产收购会根据收购协议中所示的最高金额征收0.948%的印花税。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部分企业可根据第5520号《公司税收法》(the Corporate Tax Law)免征因股权收购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不过,股权收购也存在一定劣势。比如,相对于资产收购而言,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尽职调查范围更广、难度更大,因此通常需要预留更长的交易时间。此外,股权收购的评估定价难度较高,因为股权评估时除了需要考虑标的公司的资产外,通常还需要将标的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等纳入考虑。


2. 资产收购


相较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具有一些特有的优势,比如:


① 资产收购的尽职调查范围通常更集中。资产收购往往是针对特定资产进行,能够更集中地聚焦于外国投资者拟收购的资产,更有针对性地揭露外国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② 资产收购能够避免处理原有实体复杂的劳工问题。虽然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在进行股权收购的同时引入自身管理团队,但是通常难以避免需要处理对原有实体的劳工安置问题。比如,当标的公司本身存在劳动用工问题时,买方完成股权收购后仍需处置该些遗留的劳动用工问题。此外,若买方计划在收购完成后对标的公司人员进行调整时,则还需要考虑收购后员工安置方案,包括与原有实体员工的协商遣散补偿等。资产收购则能够有效地避免外国投资者直接面临劳工问题。


虽然资产收购存在上述优势,但是外国投资者在进行资产收购时仍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① 履行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在收购程序方面,资产收购须经股东会批准,根据《土耳其商业法典》第408条,公司的重要资产出售需要股东会的同意,该股东会决议仅需简单多数决即可。但是,购买方必须通知债权人,或在商业注册公报或国家报纸上进行公告。购买方还需自通知/公告日期起两年内,与出售方对于被转让的资产共同承担责任。


② 特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资产收购的过程中,受限于标的资产的类型不同,其所有权转移也受到特殊条件或形式的限制。对于这些所有权转移存在特定要求的资产而言,必须在满足相关转移条件或形式的前提下,资产转移才能够生效。该等所有权转移条件或形式包括:车辆转让协议必须在公证人面前签署、不动产转让协议必须在相应的土地登记处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必须在公证人面前签署且必须在土耳其专利和商标局(the Turk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进行登记。


③ 所涉税种的纳税考量。在税收方面,资产收购涉及的税赋种类较多,包括增值税、印花税、资本收益税:


a) 就增值税而言,资产收购增值税的税率为18%。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不动产(如工厂、土地等),若持有的时间超过两年,可免征增值税。


b) 就印花税而言,根据第488号《印花税法》(the Stamp Tax Law),资产收购会根据收购协议中所示的最高金额征收0.948%的印花税。


c) 就资本收益税而言,根据第5520号《公司税收法》(the Corporate Tax Law),资产收购需缴20%的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不过,同增值税一样,对于一些特定的不动产,若持有的时间超过两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征75%的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企业赴土耳其投资的法律建议


总体而言,土耳其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对自由的投资政策,但是受地缘政治和地质灾害的影响,近年来土耳其的外商投资总量呈现明显波动,并在部分年份有所缩减。在土耳其开展投资存在一定风险。比如,俄乌冲突后,土耳其的对外贸易时常受到欧洲对俄罗斯制裁措施的影响导致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土耳其官僚主义较重、司法系统缓慢,种类繁多的政府监管部门涉及各行业领域,不熟悉当地法律的外国投资者在开展业务可能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土耳其当地税收较高,旨在提升营商环境的结构性改革在实践过程中进展缓慢。


有鉴于此,如果中国投资者最终决定前往土耳其投资,应在作出相应投资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风险,避免因仓促决策而遭受大额损失。我们提出进一步具体建议如下:


1.熟悉土耳其法律规范


中国企业在赴土耳其投资前,应对土耳其投资的法律环境具备基本认识,包括:


(1)了解土耳其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其产业负面清单。如果拟投资项目属于土耳其负面清单中的产业应当及时终止投资。


(2)发现潜在的投资壁垒。如土耳其在投资项目涉及的特定领域对外资的股比进行限制,则会影响中国投资者投资目标的实现。


(3)了解土耳其的劳动政策。土耳其法律规定投资项目中仅专业技术人士、高层管理人员可以招聘外国人。


2.对合作伙伴展开尽职调查


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投资时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在与合作伙伴正式签署合作文件之前,建议对合作伙伴展开尽职调查,以确认合作伙伴是否存在欺瞒现象,确认其是否具有合作实力、是否与其描述情况相符,尤其是合作伙伴是否具有其所宣传的资源、许可证、土地、资产等,是否可以投入到新设合资公司中。在确认合作伙伴后,通过聘请专业律师与其签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合资协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3.购买海外保险


尽管土耳其政府近年来对外商投资持开放态度,但是土耳其周边地缘政治环境复杂,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展投资时的不确定性。中国投资者在土耳其当地开展投资的过程中,也应当特别注意可能因此产生的风险,并可以通过购买海外保险的形式降低风险。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主要针对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时面临的政治风险,险别包括征收险、汇兑险、战乱险以及政府违约险。


4.聘请专业法律团队


土耳其《外国直接投资法》对于外国投资的定义较为宽泛,并且实践中存在一些细节的操作空间。考虑到外国投资者并不熟悉当地的法律环境,建议中国企业应当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团队以确保对土耳其的投资活动的合规性。通过品质专业团队展开尽职调查,起草公司设立文件或收购交易文件,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以助力企业顺利完成对土耳其的投资活动。


注释

[1] See Investment Office: Establishing a Business, at https://www.invest.gov.tr/en/investmentguide/pages/establishing-a-business.aspx, last visited 16th May, 2024.

[2] See 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foreign investment regulation in Turkey, at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13ab440-29e8-429a-a3b1-4371d7dded94, last visited 13th May, 2024.

[3] See The Investment Office of the Presidency of the Republic of Türkiye: Legal Guide to Investing in Turkey, at https://www.invest.gov.tr/en/library/publications/lists/investpublications/legal-guide-to-investing-in-turkiye.pdf, last visited on 16th May, 2024.

[4] See Turkey: Means to Acquire a Target, at https://chambers.com/articles/turkey-means-to-acquire-a-target, last visited 13th May, 2024.

[5] See Private Equity in Turkey, at 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private-equity-in-turkey/, last visited 20th Ma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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