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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需要激励 管理尽职应当免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建议

作者:王良 2022-04-07
[摘要]在百年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的日常经营面临日趋严峻的外部环境。频繁发生的合规事件引发各界高度关注,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迫切需要中国企业练好内功,加快提升合规管理能力。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在企业法治建设中已经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百年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的日常经营面临日趋严峻的外部环境。频繁发生的合规事件引发各界高度关注,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迫切需要中国企业练好内功,加快提升合规管理能力。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在企业法治建设中已经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是企业持续经营、基业长青的强大支柱。合规管理能够为企业创造出一种非财务的“合规价值”,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能够通过对法律与商业规则在企业内部遵从的确定性,有效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进而防范风险外溢并为企业免除、减轻因违规面临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风险。


国务院国资委在2018年开始倡导中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并印发《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及一系列重点领域合规管理指南。为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2022年4月1日起草并对外《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针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订建议:

 

一、合规管理的组织和职能应更加明晰


相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合规管理的概念进行完善。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除了强调防控合规风险之外,还要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这样的规定比较符合合规管理的实质。我们认为,企业合规管理在组织层面,实质是通过对管理、技术等手段运用来实现组织对法律与规则的主动遵从,具有很强的管理属性。为此,企业对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创建与合规管理职能的划分尤为关键。


我们建议:中央企业应当引入合规治理机制(第五条基本原则);明确企业董事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第一责任人);在企业不同性质的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情况下,应当保障合规委员会在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上的独立性,不受干扰,合规委员会办公室由负责人由首席合规官或法律事务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十条合规委员会职责);业务部门作为“第一道防线”,主要在于实施本领域合规管理指引及有关清单,制定工作需要由“合规牵头部门”承担。

 

二、合规管理制度建设要注重专项领域

 

中央企业一般都会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在引入合规管理机制后,容易产生各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交叉与重叠,规章制度层峦叠屋、大而全的现象比较普遍。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一般包括:《合规管理办法》《合规风险评估办法》《合规管理审查办法》《合规管理考核办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办法》《违规举报、调查和问责办法》等;专项领域制度一般包括:《公司治理规则》《应对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规定》《反商业贿赂规定》《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数据与隐私保护规定》《招投标管理规定》等。相比企业的基本制度建设,专项领域制度需要加强,合规专项领域制度的制定也更加具有实践意义,需要引导企业注重专项领域的合规制度建设。

 

我们建议:中央企业建立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规行为准则、合规管理手册、合规管理办法、利益冲突规则等(第十七条基本制度);专项合规管理指南可以针对公司治理、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数据与隐私保护等领域(第十八条重点领域制度);定期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政策变化和监管动态等,及时将外部合规要求吸收或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第二十条制度修订完善)。

 

三、合规管理的运行机制需要形成闭环

 

完善的合规管理需要建立起闭环管理运行体系,才能达到合规管理真正目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合规管理闭环链条包括: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合规风险应对、合法合规性审查、问题整改、合规举报、合规报告、协同机制与经费保障等八个环节。其中,合规应对是关键,建立起分层分级的合规应对机制有利于化解合规风险,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问题整改有利于堵塞管理漏洞,形成长效机制。

 

我们建议:在合规风险应对机制条款中,界定清楚何为重大合规风险,补充规定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是指处罚金额可能会超过2000 万元、可能处以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可能遭受刑事处罚,或者可能被境外机构调查并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合规风险应对);定期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将其纳入对部门及子企业的考核(第二十五条问题整改);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构建企业治理法治框架下合规管理与法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的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第二十八条协同机制)。

 

四、合规管理需要评价和追责,更需要尽职免责与合规激励

 

对合规管理的评价和追责有助于完善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贯彻与执行各项合规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合规管理。但缺乏尽职免责与合规激励,企业引入合规治理机制的意愿不强。即使建立起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因合规管理创造出来的价值不明显,执行动力不足,甚至停留在表层合规、书面合规。如果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及其执行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与处罚的考量因素,可以激励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凭借第三方合规评价报告或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文件,可以申请免除或减轻处罚,并确定是否追究管理者的个人责任。

 

我们建议:增加第三方合规评价与合规管理体系认证,中央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时,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组织,制作并出具书面合规评价报告。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申请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第三十条合规评价);建立个人违规行为记录制度,根据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将其作为个人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违规行为记录制度);


增加,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对员工在工作中给国有资产造成一定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且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于符合企业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内情形的行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尽职免责);增加,当企业发生违规事件时,企业可以依据第三方出具的书面合规评价报告或取得的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文件,向执法机构申请免除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三条合规激励);中央企业因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而导致合规事件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四条领导专题学习)。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修订建议

(王良 锦天城律师)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新旧对照表及修订建议

条款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建议

(原第一条)

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力保障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无建议。

(原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未做修改。

(原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相关概念】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标准,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处置合法合规审查、合规风险应对、合规报告、合规评价、违规责任追究、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相关概念】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循并符合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标准,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员工和利益相关第三方的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处置合法合规审查、合规风险应对、合规报告、合规评价、违规责任追究、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原第三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资委职责】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并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开展评价

【国资委职责】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开展评价,并督导地方各级国资委开展企业合规的相关工作。

(原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全面覆盖。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全面覆盖。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生产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落实到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二)客观公正。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等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坚持统一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专业有效。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管理制度,建立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并根据发展需要持续改进完善,不断提升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确保合规管理发挥实效。

 

(四)实时精准。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全面融入经营管理活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加快提升合规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基本原则】 

中央企业应当引入合规治理机制,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全面覆盖。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生产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落实到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分支机构、全体员工和利益相关第三方,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六条【党委(党组)作用】 

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工作,保障党中央关于深化法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无建议。

(原第五条)

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六)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能,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体系建设方案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首席合规官;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无建议。

(原第七条[3]

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

 

(三)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五)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按照权限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

 

(六)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经理层职责】

经理层切实履行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职能,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年度计划等;

 

(三)制定合规管理工作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四)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按照权限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重大合规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指导、监督和评价各部门、各子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七)提名首席合规官人选;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无建议。

第九条【第一责任人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积极推动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一责任人职责】 

企业董事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积极推动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原第八条)

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合署,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规委员会职责】 

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合署,履行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合规管理重点工作,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合规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首席合规官或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合规委员会职责】 

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合署,履行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合规管理重点工作,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当保障合规委员会在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上的独立性,不受干扰。


 
 

中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合规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首席合规官或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原第九条)

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首席合规官职责】 

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担任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合法合规性审核意见;

 

(二)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三)向董事会、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四)指导业务部门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子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子企业首席合规官的任免、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提出意见;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无建议。

(原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职责】 

业务部门是本领域合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相关工作,履行第一道防线职责

 

(一)按照合规要求完善本领域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本领域合规管理指引及有关清单

 

(二)开展本领域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及时发布合规预警;

 

(三)对本领域内制度、文件、合同及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查;

 

(四)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组织或配合开展合规风险事件应对处置

 

(五)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

 

(六)组织或配合进行本领域合规评估、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七)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送本领域合规管理年度计划、工作总结;

 

(八)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应当设置合规管理员,由部门或处室负责人兼任,负责本部门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处置等工作,接受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业务部门职责】 

业务部门是本领域合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相关工作,履行第一道防线职责

 

(一)按照合规要求完善本领域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协助制定并实施本领域合规管理指引及有关清单

(原第十条)

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四)指导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合规培训。

第十三条【牵头部门职责】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履行第二道防线职责

 

(一)起草合规管理年度计划及工作报告、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等;

 

(二)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组织做好重大合规风险应对;

 

(四)组织开展合规评价与考核,督促违规行为整改和持续改进;

 

(五)指导其他部门和子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六)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合规培训;

 

(八)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当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合规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


 
 

境外重要子企业及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配备合规管理人员,落实全程参与机制,强化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核把关,切实防控境外合规风险。

 

 

 

 

 

 

 

 

 

 

 

 

 

 

 

 

 

 

 

 

 

 

 

 

 

企业经理层应当要求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合规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

(原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职责】 

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第三道防线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为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二)会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对合规管理工作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三)对企业和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职责范围内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结合违规事实、造成损失等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对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无建议。

(原第十七条)

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全员合规责任】

全体员工应当熟悉并遵守与本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制度和合规义务,依法合规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原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建立制度体系】

中央企业全面梳理本系统内合规管理制度文件,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建立以基本制度、重点领域合规指南、操作手册等为主体的分级分类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制度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治理机制,全面梳理本系统内合规管理制度文件,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建立以基本制度、重点领域合规指南、操作手册等为主体的分级分类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原第十三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略)

 

(原第十四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略)

 

(原第十五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略)

 

(原第十六条)

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略)

 

(原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基本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管理总体目标、机构职责、管理流程、考核监督、奖惩问责等。


 
 

涉外业务较多的中央企业可以针对特定业务领域或国别(地区)的合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涉外业务合规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建立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规行为准则、合规管理手册、合规管理办法、利益冲突规则等。涉外业务较多的中央企业应当针对特定业务领域或国别(地区)的合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涉外业务合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重点领域制度】

在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指南,强化重点领域合规风险防范。

【重点领域制度】

在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指南,强化重点领域合规风险防范。专项合规管理指南可以针对公司治理、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数据与隐私保护等领域。

第十九条【岗位职责清单】 

全面梳理各部门岗位合规风险,制定岗位合规职责清单,依据风险水平等进行分级管理,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无建议。

第二十条【制度修订完善】

定期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政策变化和监管动态等,及时将外部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制度修订完善】

定期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政策变化和监管动态等,及时将外部要求吸收或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宣贯与执行】

定期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原第十八条)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第二十二条【合规风险识别预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建立合规风险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归口管理合规风险库,组织业务部门定期更新完善。

无建议。

(原第十九条)

加强合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统筹领导,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三条【合规风险应对】 

完善合规风险应对机制,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应当统筹领导,首席合规官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采取措施妥善应对,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完善应急预案,强化日常演练,不断提升重大合规风险应对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合规风险应对】 

 

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是指:指处罚金额可能会超过2000 万元、可能处以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可能遭受刑事处罚,或者可能被境外机构调查并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原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第二十四条【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 

建立健全合法合规审查机制,将其作为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前置程序。业务部门加强对本领域日常经营管理行为的审核把关,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加大对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合法合规性审查力度,必要时可以对业务部门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一票否决。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法合规性审查后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无建议。

(原第十条)

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原第十三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二)安全环保……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问题整改】 

对合规风险应对及合法合规性审查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健全制度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等方式,堵塞管理漏洞,形成长效机制。定期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将其纳入对部门及子企业的考核。

【问题整改】 

对合规风险应对及合法合规性审查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健全制度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等方式,堵塞管理漏洞,形成长效机制。定期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对部门及子企业的考核。

(原第二十一条)

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规举报】 

健全合规举报制度,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对外公布首席合规官及职责、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进行调查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合规举报】

建立健全合规举报制度,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对外公布首席合规官及职责、举报电话、邮箱或信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受理违规举报,并根据规定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原第二十八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合规报告】 

完善合规报告制度,发生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首席合规官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后续有关进展和处置情况要及时报告。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无建议。

(原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三)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协同机制】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构建法治框架下合规管理与法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

【协同机制】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构建企业治理框架下合规管理与法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的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九条【经费保障】 

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经费保障】 

中央企业应当充分保障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经费,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原第二十二条)

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第三十条【合规评价】 

建立合规管理评价机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情况可以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对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组织整改。

【合规内部评价】 

建立合规管理评价机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情况可以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对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组织整改。

 

第三方合规评价与合规管理体系认证】

中央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时,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组织,制作并出具书面合规评价报告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申请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

 

(原第二十三条) 

加强合规考核评价,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纳入考核】 

将合规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各部门和子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无建议。

第三十二条【违规行为记录制度】 

建立个人违规行为记录制度,根据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将其作为个人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的依据。

【违规行为记录制度】 

建立个人违规行为记录制度,根据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将其作为个人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原第二十条)

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规追责】 

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对于符合企业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内情形的行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合法合规性审查中,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违规追责】 

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尽职免责】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对员工在工作中给国有资产造成一定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且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

 

【合规激励】当企业发生违规事件时,企业可以依据第三方出具的书面合规评价报告或取得的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文件,向执法机构申请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四条【领导专题学习】

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定期专题学法内容,不断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领导专题学习】

补充:

中央企业因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而导致合规事件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第二十七条)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三十五【法治宣传教育】 

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开展合规宣誓等方式将合规理念传达给全体员工,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中央企业应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

无建议。

(原第二十六条) 

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合规培训】 

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将合规管理作为领导干部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合规意识。

第三十六条【合规培训】 

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企业员工的合规培训时长每年度不少于10小时,并将合规管理作为领导干部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合规意识。

(原第二十四条) 

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第三十七条【功能设置】 

加快建立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将规章制度、重点领域合规指南、合规人员管理、合规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作为重要内容。

 

中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重点业务领域拓展信息系统内容,不断提升合规管理信息化水平。

无建议。

第三十八条【嵌入流程】 

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查找经营管理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明确相关条件和责任主体,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无建议。

第三十九条【加强互联互通】

加快推动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本企业其他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基本数据共通共享。加大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力度,实现本企业内全覆盖。

无建议。

(原第二十四条) 

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第四十条【动态监测】 

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对违规行为主动截停。


(原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细化要求】 

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推动子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细化要求】

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监督并推动子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原第二十九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地方国资委要求】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无建议。

(原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未修改。

(原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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