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如何计算借款本息?——以10年出借借款5537万元,还款金额5108万元为例
作者:陈玉 高飞 2023-06-21一、案件简介
张某与王某系自幼相识的朋友关系,张某于2011年至2020年间累计向王某出借借款共计5537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因两人是发小和亲戚,该5537万元借款中仅仅只有部分借款以借款合同形式书面约定了借款本金和利息,部分借款只有借条,还有部分借款仅仅只有银行流水。2011年至2020年间王某向张某累计还款5108万元。经过对账,双方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的借款和还款记录高达400多条。
因王某未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双方对借款本息余额需要对账,但张某多次找王某协商未果,因此成讼,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笔者承办该案件,本案件存在以下难点:
1.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是否应该计算利息?
2.2011年至2020年之间双方已经结清的借款本息是否需要打通重新核算?
3.2011年至2020年十年间双方借款、还款记录高达400多笔,如何以较为高效的方法计算未还借款本息数额?
其他争议焦点与本文拟论述主题无关,因篇幅限制,暂不予阐述。
二、 裁判要旨
1.没有书面约定利息的借款是否应该计算利息?
武汉某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王某不予认可,认为没有约定利息。但王某在另案中明确陈述其和张某约定利率,有的2分,有的3分。结合借款合同载明部分借款的利息约定,依法应当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 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2.2011年至2020年之间双方已经结清的借款本息是否需要打通重新核算?如何高效的核算?
武汉某法院认为:截止2016年5月20日,王某尚欠张某本金23,403,500 元,尚欠利息 678,202 元。2016年5月20 日,分出本金445 万元及2,377,500 元未付利息给胡某,王某尚欠张某本金 18,953,500元,尚欠利息0元。截止2020 年8月19日,王某尚欠张某本金21,025,111 元,尚欠利息11,540,750 元。上述本息计算过程详见下表一、表二。
表一:

……

(双方借款、还款以此类似至第180笔,规律类似,本案数据引用了判决书中末尾数据,第179笔、第180笔单独列为2行,是因为2016年5月20日,张某债权转让450万本金及部分利息)
表二:

据此,该法院判决王某差欠张某借款本金21025111元,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11540750元;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210251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律师解读及律师观点
(一) 没有书面约定利息的借款是否应该计算利息?
本案中,虽然只有部分借款有书面证据约定了借款利息,其余借款无书面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人王某的还款呈现出的也是不规律的还款,无法间接证实对所有的借款均约定了利息,对此,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所有的借款均约定了利息,最终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① 利息约定符合借贷交易习惯
张某与借款人王某已签署的9份《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条》均约定了利息,且月息为3%,该9份《借款合同》中起息时间最早的一笔为2012年12月,余下4份借条共计金额约1170万元虽然没有载明利息约定标准,均发生在2012年12月之后,按照双方已经形成的交易习惯应视为后面发生的4笔借款约定了利息,且利息标准同签署《借款合同》标准。
②案外人胡某的借贷纠纷案,债权来源于余下的4份借条中的部分债权,胡某的借款约定了月息3%
王某提交的证据3胡某与王某借贷纠纷案件(2020)鄂0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胡某的涉诉债权系张某从余下的4份借条中享有的债权剥离出去的,借款利息为月息3%,同时王某与胡某确认欠付利息是按照月息3%计算,2016年5月王某与胡某签订正式借款合同并约定从2016年6月开始按照月息2%计算。以上债权剥离的情况充分说明了余下4份借条约定了3%的月息。
③王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3胡某案件(2020)鄂0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构成反证,恰好证明余下4份借条约定了利息
以下选自另案判决书第3页:“被告王某辩称,我方没有直接找胡某借钱,应该没有和胡某签过合同。我方找张某借钱,张某的款项来源很多。张某和胡某是亲威,王某和张某是发小。张某说他给我方的转款有一部分是胡某的。我方和张某约定利率,有的2分,有的3分。胡某找过我方,要求我方直接还款给他,张某也同意我方直接还款给胡某,我方每一笔还款都会跟张某说。我方对于还款的总金额无法确认,37万元是王某代张某偿还的钱,是本金还是利息要看张某怎么算。所有的借款都用于公司经营,没有一分钱用于王某个人和家庭消费。”
该份陈述为王某在另案中进行答辩时的陈述,答辩状中自认了其与张某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利息,利息标准为月息2分,3分,只是利息的标准与本案记载的标准不完全一致,王某陈述的利率标准有的3分,有的2分,但是本案《借款合同》记载的利率标准均为3分,从证据优势上来说,书面证据效力优于言词证据,即对9份《借款合同》的利率应以月息3分为准,对余下借条即使法院不采信月息3分的标准,也应当按照王某自认月息2分的标准进行利息计算。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三条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王某在另案答辩状中的陈述构成自认,而撤销自认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虽然王某在本案中陈述部分借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是与另案陈述矛盾,违反了“禁反言”原则,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找张某借款和约定利息的事实,应该以王某此前的陈述为准。
(二)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此后按照4倍LPR计算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021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此,本案的借款利率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分段计算。
(三)2011年至2020年之间双方已经结清的借款本息是否需要打通重新核算?如何高效的核算?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2011年的借款本息早已结清,但本案中法院为防止出借人收取了超过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利息,依法对两人之间所有的借款进行了重新核算,对王某偿还的钱款超过年化24%的部分冲抵了借款本金。武汉某法院在本案中使用的“借款本息计算表”较为高效的计算出了借款人王某差欠的借款本息余额,笔者在其他借贷案件中也广泛使用,大多数法官也均采纳了该EXCEL所作的计算表,对该“借款本息计算表”笔者说明如下:
第一列“序号”,以示区分,方便原被告双方对账;
第二、三、四列“日期”、“出借金额”、“还款金额”,该日期主要是出借人出借借款的日期以及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日期,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出来即可,之所以做此梳理是为了便于计算借款产生的利息、上期拖欠的利息。
第五列“利率”为双方约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利息不能超过《借贷新规》对利率的限制,本案中计算表中法院采用的利率标准为年利率24%,但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使用了4倍LPR标准。
第六列“天数”,此列需要设置公式,即天数=日期-上列日期,日期使用斜线或者横线时,相邻日期直接相减即可以得出相邻日期间隔天数。
第七列“上期欠息”,结转上一期未结清的利息,需设置公式,即上期欠息=上列上期欠息+上列当期利息-上列偿还利息,此处这样设置的原因为还款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如上期有差欠的利息,则还款需先把差欠的利息偿还,然后才能还本。
第八列“当期利息”,需设置公式,即当期利息=上列剩余本金*天数*年利率/365,本处公式为利息的计算公式即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第九列“偿还利息”,需设置if函数,即偿还利息=if(还款金额-上期欠息-当期利息>0,上期欠息+当期利息,还款金额),当还款金额>上期欠息+当期利息,说明还款金额已经覆盖利息且超还,超还部分需要冲抵借款本金,此时偿还的利息即上期欠息+当期利息之和;当还款金额<上期欠息+当期利息,说明还款金额不足支付利息,此时偿还的利息即为实际偿还的利息。
第十列“偿还本金”, 需设置if函数,即偿还本金=if(还款金额-上期欠息-当期利息>0,还款金额-上期欠息-当期利息,0),当还款金额>上期欠息+当期利息,说明还款金额已经覆盖利息且超还,超还部分需要冲抵借款本金,此时偿还的本金即为还款金额-(上期欠息+当期利息);当还款金额<上期欠息+当期利息,说明还款金额不足支付利息,此时偿还的本金即为0。
第十一列“剩余本金”,需设置公式,即剩余本金=上列剩余本金+出借金额-本列偿还本金。
四、办案心得
本案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还款记录往来有400多笔,早些年的借款已经结清,但是法院在审理中,依旧将已结清的借款进行了重新核算,利率均调整为了2%,之所以部分借款未按照3%进行计息,是因为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频繁,当中并无明显规律证实借款人按照月息3分进行的付息,故不能认定借款人已经按照月利率3%支付了利息,因此,不能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法释18号)关于自然债务规定,即约定利率24%至36%的部分为自然之债,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索回,未支付的利息可以不再支付。
本案中的民间借贷本息计算表,综合了武汉地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本息的计算方式,在此也特别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叶枫,他在律所实习期间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让该表格更加优化和智能,减轻了律师很大的工作量,该表是一种比较公平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较为高效的计算借款本息的方式,笔者在承办金融贷款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以出借人身份代理原告,均会事先计算出一份借款本息的余额表,这样可以帮助法官减轻很大的工作量,诉求金额也更加精准,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