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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被取保候审的港澳台籍人士及外国人,能否提前解保?

被取保候审的港澳台籍人士及外国人,能否提前解保?

作者:方亮 王元君 2024-03-15

亮辩团队日前承办一起台湾籍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在检察院对当事人存疑不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不准出境。据此,公安机关通行做法是,扣押涉案人士旅行证件并限制出境,时间最长为十二个月。那么,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台港澳籍人士及外国人能否提前解除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的最长期限能否缩短?答案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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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中,涉案台湾籍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仍不具备再次呈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但侦查机关以不符合解除取保候审条件为由拒绝提前解保。亮辩团队制定了先向公安机关申诉的策略,如申诉不成功则继续向检察院申诉。在精心搜集相关证据后,亮辩团队向公安机关提出当事人符合解除取保候审条件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终于在被取保候审近五个月后解保,解保后次日即离境回台。


总之,无论是中国人(含台港澳籍)还是外国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提前解除强制措施意见,不必等到最长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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