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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笔记10:如何通过中国海关高效保护你的知识产权?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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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30年来,中国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一直担负着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重要职责。据“海关发布”消息,“2021年,全国海关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万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数量 7180万件”,同期分别增长 27.6%、27.8%。随着中国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今后中国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将按照国家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对于权利人来说,如果能够用好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资源,可以提早阻断侵权货物流入国内或国际销售市场,不但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也避免了损失扩大并维护企业的国内外声誉。


关键词: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模式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工作模式、如何申请保护和具体操作,此前海关做过很多科普宣传,在此不做详细介绍,这里只简要回顾和概括下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工作模式和要点,方便大家回忆和理解。此外,行邮渠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较货运渠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其特殊性,有机会我们专题介绍,本期聚焦在货运渠道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上。


(一)依职权保护模式(也叫主动保护模式)


我们看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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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展示的就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依职权保护模式。


那么,什么是依职权保护模式?


就是海关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所需遵循的工作流程,但该程序的启动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下称“权利人”)事先将相关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该模式下,海关一旦在日常通关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涉嫌侵权的嫌疑,需要主动书面通知权利人,由权利人决定是否启动保护。也因为该模式下海关负有主动查发侵权嫌疑货物并通知权利人的义务,因此,该模式也叫主动保护模式。


要点提示


1.依职权保护以相关权利事先在海关总署备案为前提。

2.向海关申请权利备案与保护的主体只能是权利人。


目前规定下,独占使用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人及一般使用许可人等知识产权的利害关系人都不能以自己名义申请办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与保护。不过,被授权使用许可人在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以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3.权利人可以通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进行备案,其他企业或社会公众可以利用该系统查询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情况。如图示:


备案网址:http://202.127.48.145:8888/


其他企业或社会公众通过备案系统进行查询有什么作用呢?比如,作为接受外商订单(订购货物上有商标)的生产方,在确认委托方是否已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或者在中国境内是否具备委托加工使用该商标的权限时,除了要求外商提供相关授权文件,也可以通过总署网站查询该商标在我国的代理人,联系其确认授权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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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案信息的同步更新很重要。


对于权利人来说,根据权利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海关同步更新备案信息,可以防止因信息不全面或过时而导致错失维权时机或不当维权。


对于被许可人来说,通过督促权利人将有关授权情况及时向海关总署备案,可以避免因权利人同步信息不及时而未被列入海关备案系统的合法使用人名单,从而在进出口环节被海关中止放行造成损失。


5.备案申请文件及随附证明文件要齐全、有效,可以减少来回返工浪费时间、增加维权成本。


6.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调查认定的义务。


如果权利人按规定申请保护并交纳担保,海关有义务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可能出现三种结果,即“认定侵权”、“认定不侵权”、“不能认定是否侵权”。


7.海关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处理。


海关从扣货之日起50个工作日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放行货物;收到的,则协助执行。


(二)依申请保护模式(也叫被动保护模式)


该模式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按照规定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据以遵守的工作流程。由于该模式下,海关不负有主动通知权利人以及调查的义务,只是扣留货物、根据权利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情况来决定下步行动(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协助法院执行;未收到前述通知书的,放行货物),因此该模式也叫被动保护模式。


要点提示


1.该模式不以知识产权权利在海关总署备案为前提。

2.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没有主动查扣和通知权利人的义务。

3.在此模式下,海关不进行调查,而是给予权利人一定时限去寻求国内其他主管部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等待权利人寻求救济期间海关暂扣货物。

4.前述暂扣时限为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该模式下大致产生两种结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没有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放行货物;如果收到的,则协助执行。


(三)延伸:夹缝中的情形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两分模式很清晰,不过是否涵盖了主要的现实可能性?我们来看看以下情形:权利人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担保,此时应适用何种保护模式?


前述情形下,申请保护的主体、权利均适格,而且程序上也符合规定——权利人按规定提交了申请等证明文件以及担保,如果适用依职权保护模式(该权利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由于不是海关主动查发和通知,似乎名不副实(依职权模式以海关主动发起为特点);如果适用依申请保护模式,明明该权利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却仅仅因为是权利人主动申请保护就适用依申请保护模式,又似乎背离备案初衷,也与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策略不相符。换个角度说,前述情形下,无论是适用依职权保护模式,还是适用依申请保护模式,似乎都各有各的道理,所以我们将其总结为“夹缝中的情形”,如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会给基层海关执法造成困惑,还可能因为执法不一致引发风险。对此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从顶层设计入手,评估各方因素综合考量,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时予以明确。


二、两种保护模式的制度设计初衷与区别


(一)制度设定初衷


备案制度、依职权与依申请两分保护模式均属于具有中国特点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制度设定的初衷在于既要考虑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特殊性,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又要适应我国国情和执法状况,兼顾“有效保护”与“通关便利”的平衡。


1.依职权保护模式使得海关不必对所有知识产权平均用力进行保护,从而集中有限的行政资源来保护真正有边境保护需求的权利(知识产权为私权利,该设定推定权利人主动备案为具有边境保护需求)。


2.依申请保护模式给予权利人自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时限寻求国内其他救济,如此既可以有效中止涉嫌侵权货物通关,也减少了货物通关的阻碍(毕竟时限比较短),从而最大限度地兼顾“有效保护”与“通关便利”,使得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至于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各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非关税壁垒。


(二)两种模式的区别


1.是否以备案为前提。依职权保护必须以在海关总署备案为前提,依申请保护则不以备案为前提,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便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当然,提交申请时应当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2.启动人不同。依职权模式是由海关主动查发并通知权利人,一旦权利人提出保护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担保,则海关保护程序启动。而依申请模式是由权利人向海关主动提起。如果权利人提交的保护申请与担保符合规定,则海关启动程序。


3.海关的保护程序及深度不同。依职权模式下,海关对货物是否侵权有调查义务,并根据不同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置(不能认定是否侵权、认定侵权、认定不侵权)。依申请模式下,海关不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只是暂时扣留货物,等待权利人通过法院来维权,海关协助法院执行。


4.货物的扣留时限不同。依职权模式下,除了海关调查认定侵权或不侵权的情形外,对于不能认定侵权的,海关应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要么放行货物,要么协助法院执行。而依申请模式下,海关扣留货物等待国内其他救济的时限仅为20个工作日。


5.担保的收取不同。依职权模式下,权利人向海关提交担保的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还可申请办理知识产权保护总担保,从而不用逐票提交担保,提高维权效率。而在依申请模式下,请求维权则必须提交与扣留货物等值的担保。


三、通过海关高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四点建议 


1.保持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敏感性,因势利导实现权利保护最大化。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涉及很强的政策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在2019年11月就明确提出严保的政策导向,最高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在各自领域陆续推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些频繁迭出的信号是我国当前正在实施全链条、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最好诠释。作为企业需要保持政策敏感性,预测到海关也将在今后采取更加严厉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从而对自身权利维护进行布局规划,才能抓住机遇实现权利保护最大化。


2.事先在海关备案你的知识产权,以备不时之需。


一旦相关权利备案,海关便负有主动查发和通知的义务,而且因为备案时已经提供了相关权利信息,会使得海关在日常监管中更容易通过风险分析等手段锁定侵权嫌疑目标,加之大数据的应用,海关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已经实现了全程无纸化和流程可追溯,区域海关间乃至打击跨境侵权违法活动的国际网络进一步完善,都将使得侵权货物的查获率大大提高。


3.优选依职权模式,以便最大化利用海关资源保护你的知识产权。


从执法实践来看,依职权保护约占海关查扣侵权货物批次总数的90%以上,是当前海关查扣侵权嫌疑货物的主要模式。关于依职权保护的特点和优势,从前述两种模式的区别上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如果想要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毋庸置疑海关依职权保护是首选。


4.通过依申请保护,为寻求国内其他救济赢得时间。


虽说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效率方面,依职权保护是最优选。但当权利人确实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将权利在海关备案(比如对于在我国有效注册而海关未备案的商标),而又遇到需要边境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形,便可以通过启动依申请保护模式为权利人赢得宝贵的窗口时间,一方面可以有效中止侵权嫌疑货物暂时通关,另一方面在海关暂扣货物的20个工作日内,权利人可以寻求国内其他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笔记小结


1.随着中国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的履职可能会更加主动与深入,鉴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兼顾促进贸易便利化的要求,笔者以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两分法的模式还将继续存在。


2.权利人需要了解两分法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初衷,尤其需要知晓两种模式的区别,以便根据实际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3.四点建议助你通过海关高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注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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